解读《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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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是对侵权行为制定责任,并采取救济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是一部重要的民法,它制定了各类法律责任,构成了债权人依法维权的依据。

侵权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管理责任四类责任。

其中,刑事责任
是指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非法取得钱财等行为所受到的法律诉讼者;民
事责任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今损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而拒不承担赔赔付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公民个人权利而受到的责任;管理责任
是指实施管理行为不负责任,导致民众既得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受到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性质是赔偿性责任。

侵权责任的落实,依据是侵权行为的过错,根据过错
的程度,受害人可向侵权方提出赔偿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根据侵权责任法,受害人给予道
歉就可获得一定程度的轻刑,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侵权人诉讼提出民事、
行政等赔偿要求,以弥补损失或重催道德责任,以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理想。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范了追偿权。

当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超出侵权人当事人本人范围,受害人可以向行政部门或执行机关等,提起追偿权的诉讼,追回损害货币。

此外,侵
权责任法还将侵权行为的损害责任扩大到法人等非自然人,体现了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公
正维权的态度。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是一部民法,为个人维权提供了严格法治的依据和手段,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维持正义的社会进程,避免社会发生纠纷。

因此,侵权
责任法在法律保护个人维权方面有着重要的地位。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旨在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解读。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及要素侵权行为是指主体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需具备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侵权行为本身。

1. 主体: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侵权主体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 客体:侵权行为的客体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

客体权益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侵权行为对客体权益造成损害。

3. 侵权行为本身:侵权行为应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

只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才能构成侵权。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及构成要件侵权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以赔偿为主要内容,旨在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责任以处罚为主要目的,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1. 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是基于赔偿原则的责任,分为疏忽责任和故意责任两种形式。

(1)疏忽责任:侵权人因过失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构成疏忽责任需满足三个要件:违反义务、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2)故意责任:侵权人故意实施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致害,需证明侵权人故意侵犯他人权益。

2. 刑事侵权责任:刑事侵权责任是对严重侵权行为的刑事追究,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及罪刑相适应的社会危害后果。

刑事侵权责任是国家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三、侵权责任的适用原则1. 违法性原则:侵权行为的存在必须以违法为前提,即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能构成侵权,否则无法确认侵权责任。

2. 违约性原则:侵权责任可作为合同责任的一种补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同样可构成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讲义

解读侵权责任法讲义

一、立法背景与地位一既有的侵权法规范1.1986年民法通则2.1988年民通意见3.2001年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4.2003年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5.其他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6.存在问题很多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1.2002年至2009年;四读通过2.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立法步骤3.单独成编的创举三新法在司考命题中的特点1.范围:以当年的3月份之前通过的立法、司法解释为限2.分值:分值稳中有升:侵权法的分值正常10-12分3.难度:一般限于条文的字面意思;3、5年后再会有难度的提升4.注意新旧法的修订以及新的规定:旧题新做..5.侵权责任法的修订程度:92个条文可以分为四类:废话;5个;重复:36个修正:10个新规定:41个二、立法特点一高度抽象的总则条文、分则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1.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2.这一立法格局对理解立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举例一: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大唐考资以上四条文的关系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大唐考资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三大变化:适用情形;归责原则;责任人二概括规定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条款构造技术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一立法技术对于精确理解立法背景与理论内涵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问题:列举18种具体民事权利何谓“民事权益”民事权利利益保护:考卷撕毁案商业秘密、死者利益的保护此处的民事权益不包括债权等相对权:不支持第三人侵害债权举例:甲→送货合同乙酒楼债权人债务人↗↖↗丙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追尾上图中所讲的案情是:甲乙之间有一份供应合同;甲在送货路上遭遇车祸车货全损;导致乙未能收到货物发生经营损失;经查车祸发生原因乃在于丙醉驾追尾承担全责..问题:本案如何解决特别提示:乙丙之间构成违约责任吗丙之间构成侵权责任吗例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2005-3-9;单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三以归责原则为纲构建各类侵权责任体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论分则部分第五章产品责任无过错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车人、过错车车第七章医疗损害赔偿过错与过错推定第八章环境污染无过错第九章高度危险作业无过错第十章饲养动物侵权无过错、过错、推定第十一章物件致损过错推定无过错甚至于某一类侵权的各种场合下的归责原则也不相同;比如饲养动物侵权采用:相对无过错责任绝对无过错责任推定责任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1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1999年卷二3题;单选A完全由乙家承担B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例2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2002年卷三7题;单选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应由乙自负责任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三、若干重要的立法修订与旧题新做一隐私权的立法概念确立第二条第2款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大唐考资民通意见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例1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000年卷二4题;单选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答案B例2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关于该媒体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卷三22题;单选A不构成侵权B侵犯小兰的健康权C侵犯小兰的姓名权D侵犯小兰的隐私权答案D二有条件的同命同价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适用于大规模侵权空难、矿难、环境污染、机动车交通事故、有毒有害食品实质公平PK形式公平三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与产品召回、警示制度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加州法院的英美烟草天价赔偿案与三鹿三聚氰胺事件丰田汽车在中美的不同态度与中国的尴尬四用工责任的统一与公平社会的建立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消除不同身份适用不同法律的不公平现象:从身份到契约例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卷三22题;单选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例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驾驶员乙开车执行公务;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甲遂临时安排丙出车;丙在途中将行人丁撞成重伤..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关于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9年卷三69题;多选A甲用人不当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B乙不服从领导安排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C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D该机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答案A、B、C、D五不明抛掷物、坠落物的推定补偿责任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大唐考资重庆案、济南案、上海案、通州案、朝阳案争议很大;利大于弊:邻里交往风险六共同侵权行为责任体系的建立每年必考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民通意见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3共同危险行为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5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但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举例:二人打猎:中一;中二;中二..例1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2年卷三45题;多选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C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例2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 2006年卷三65题;多选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答案A、B、C、D七几类常见特殊侵权责任的修订与细化1.校园侵权:区分10周岁上下的未成年学生过错推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过错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例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卷三24题;单选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答案D明确了租借、转让、拼装车报废车、盗抢车、逃逸等情形的责任举例: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大唐考资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何理解物权法第24条应否适用侵权法第50条3.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责任与作为例外的过错推定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抛掷物、坠落物、堆放物、妨碍通行物、林木、窨井、地面施工等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深度解读

《侵权责任法》深度解读
阜 外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召开 了 《 权 责 任 法 研 讨 会 , 2 家 医 院 侵 近 0 医 务 处 负 责 人 对 该 法 进 行 了分 析 和 讨 论 。
陈伟
北 京 积 水 潭 医 院 医 惠 办主 任 、 西城 区 医 学会 医
疗 管理 学组 副 组 长
对 完 善 病 历 提 出 了更 高 的 要 求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 动中受到损 害,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 员有过错
的 由医疗 机 构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 在诊疗活动中应 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 医疗措施。需 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 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 当厦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 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 当向患者的 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 书面同意。 i 医务人 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 患者损 害的,医疗机构应 当 承扛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 紧 急情况, 不能取得惠者或者其近亲属 意蓖的, 疗机构 负 经医 责人或者授权的 负 责人批准, 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可以 第五 十七条 医务人 员 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 与当时的医疗 水平相应的诊疗 史务,建成 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 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 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 定; ( )隐匿或者拒绝提 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二 ( )伪遣、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三 第五 十九条 固药品、消毒药荆、医疗 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舍格 的血 液造成 患者损 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 供机构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
第六十条 惠者有损 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 范的诊疗; ( =)医务人 员 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 已 经尽到合理诊疗 叉务;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解读
拿 着 购 机 补 贴 协 议 可 以选 择 异 地 购 协 议 编 号 、机 主 姓 名 、产 品 型 号 等 相 关 资 料 输 入 购 机 补 贴 系 统 即 可 。 因 此 ,你 应 当 先 到 当 地 农 机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补 贴 手 续 ,然 后 选 择 异地购机 。 另据 了 解 ,由于 购 机 补 贴 系统 今 年
现 了权 利 平 等 。 长 期 以 来 ,计 算 死 亡 赔偿 金 往往 因 为死 者城 乡身份 、收入 高低 、地 区差异 和其 他 因 素 的不 同 而 相 差 数 倍 ,不 时 引 发 “ 命 不 同 价 ” 同 的争 论 。 侵 权 责 任 法 规 定 在 处 理 重 大 交通 事 故 、矿 山事故 时 可 以不 考 虑个 人 差 异 ,而 采 用 “ 揽 子 ”赔 偿 方 案 , 一 以同一 数额 确定 死 亡赔 偿 金 。专 家表 示 ,这 一 新 增 条 款 ,从 “ 同命 不 同 价 ” 到 “ 命 同 价 ” 展 现 的 是权 利 的平 同 , 等 、生 命 的 尊 严 。 3 对 解 决 长 期 存 在 的 医 惠 纠 纷 有 积 . 极 意 叉 。要 保 护 患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同 时 也要 保护 医院和 医护人员 的合法权 益 , 还 要 有 利 于 医学 科 学 的发 展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因为 药 品 、医 疗 器 械 的 缺 陷 产 生 的 纠 纷 ,患 者 可 以找 生 产 厂 家 ,也 可 以 找 医疗 机 构 。此 外 ,医 疗 机 构 如果 赔 偿 后 损害是生产厂 家造成 的 ,医疗机构赔 偿
5 明确 规 定 惩罚 性 赔偿 体 现 立 法 者 .
对 产 品质 量 问题 的 重视 。 近年 来 产 品 质 量 问题层 出不穷 ,为保护广 大消费者合 法 权 益 ,督 促 部 分 无 良商 家重 建 社 会 责 任 心 ,侵 权 责 任 法 规 定 ,明知 产 品 存 在 缺 陷仍 然 生 产 、销 售 ,造 成他 人 死 亡 或 者 健 康 严 重 损 害 的 ,被 侵 权 人 有 权 请 求 相 应 的惩 罚 性 赔 偿 。 . ( 泉) 甘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侵权责任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因为过错、无过错及法律特别规定而导致的民事责任法律规范。

它主要通过确定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民事主体在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和惩罚,为受害者提供救济途径,同时也为加害者设定了行为规范。

侵权责任法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

二、侵权责任法的特点1.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这些原则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和受害者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2.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减少了争议和分歧。

3.保护受害人:侵权责任法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其中,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主观过错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侵权责任才能成立。

四、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依据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则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法重点解读

侵权责任法重点解读
比较:《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
重点法条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问题:与前一案例的区别——“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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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
重点法条
01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03
《海商法》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05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
重点法条
1
同命同价问题:
2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3
限制条件:
4
因同一侵权行为,例如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
5
多人死亡的结果;
6
“可以”,而不是“应当” ;
7
并没有规定必须以最高标准计算,而是综合考虑。
重点法条
帮助行为:自己虽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利用各种方式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专家讲解

《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专家讲解

《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 --专家讲解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侵权责任法》在 2002 年 12 月曾经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做过审议。

当时想出台一部大的《民法草案》,其中共有九编内容: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合用法和人格权法。

当时那个大本子拿出来之后,在常委会审议期间,不少常务委员提出了意见,说这个内容太多,提出建议说希翼能够分编审议为宜。

所以根据这个精神,我们就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在那之后,首先出台的是《物权法》,差不多用了五六年的时间出台。

《物权法》在 2022 年出台之后,就开始起草《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在 2022 年 12 月正式颁布。

《侵权责任法》是一个权利的救济法,按理说它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而且有不少可以借鉴国外的东西,但是没有想到,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过程中还是碰到了不少挑战。

其中有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就是,考虑到我国经济确实相对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因此在设定不少制度的时候艰难比较多。

比如说伤害赔偿金到底怎么确定,地区之间的差异就会带来很大不同,在确定赔偿标准的时候就觉得难度比较大。

此外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在于,我国的保险体制不是很健全,所以一旦浮现需要赔偿的情况下,怎么支付这笔钱就成为了很大的问题。

我们也到德国一些国家做过调研,发现这些国家保险机制很健全。

比如说在德国发生医疗事故之后,赔偿会得到很快解决,因为它有两个保险在支撑:一个是病人的保险,病人看了病之后所有的医疗费基本上都能得到赔偿,通过保险机制得到救济。

另一方面医生还有一个医疗责任险,医生如果出了事故造成病人伤害的,同样可以通过保险给病人支付。

因此,由于保险机制的健全,他们在赔偿方面基本上不存在很大的问题。

但是我国的保险机制很不健全,现在除了一个机动车有强制责任险之外,其他不少行业都没有这样的责任险。

因此浮现了纠纷之后,这钱从哪儿赔,即使法院判决了之后如何执行,确实带来了很大的问题。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中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此法涵盖了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下从侵权的定义、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等方面对中国侵权责任法进行解释和分析。

首先,侵权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通常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刑事侵权行为。

民事侵权行为主要涉及名誉权、财产权、人身权等方面的侵害;而刑事侵权行为则涉及严重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故意伤害、侵犯个人隐私等。

中国侵权责任法主要以民事侵权行为为重点进行规定,其中包括侵权主体、侵权客体、侵权行为、侵权损害和侵权责任等要素。

侵权主体一般指能够在法律上承担侵权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侵权客体则涵盖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利等个人合法权益。

在侵权行为的规定方面,中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列举。

其中包括过错行为和无过错行为两种类型。

过错行为主要指故意或过失导致的侵权行为,例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无意中损坏他人财产等。

无过错行为则是指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救援等。

侵权损害是侵权责任法另一个重要的要素。

侵权损害通常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两类。

财产损害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个人财产的损失,例如财物损坏、财产流失等;非财产损害则指因侵权行为而引发的精神、名誉、声誉等非物质的损失,例如人格尊严受损、名誉受损等。

最后,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对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赔偿的方式进行补偿,侵权行为人需要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刑事责任则以刑罚的形式进行追究,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处罚。

总体而言,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为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强有力的保护。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规定了人民对他人因侵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解读,分析其有关规定及其适用。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三个基本要素。

其中,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赔偿则是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违法原则:即任何非法行为都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只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人都应承担责任。

2. 举证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被告需要证明其未违法行为或者责任免除的事实。

这一原则保护了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拥有更大的凭证优势。

3. 连带责任原则:侵权责任一般为连带责任,即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确保了受害人在多个侵权人之间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4. 公平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

法律应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过失程度以及侵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综合评估确定赔偿数额。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 故意侵权责任:当行为人以故意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需要承担故意侵权责任。

故意侵权责任是最严格的一种责任形式,行为人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过失侵权责任:当行为人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时,需要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过失侵权责任相对于故意侵权责任来说,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应减少。

3. 无过错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

例如,当法定事由发生时,如不可抗力、紧急状态等情况下,行为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赔偿的计算原则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 损失赔偿原则:侵权赔偿应当以损失赔偿为原则,即受害人可以获得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侵权责任法概述

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一讲侵权责任法概述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以及对侵权损害后果予以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基于过错实施的行为--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即使无过错,也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非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侵权行为为前提,具有强制性。

形式主要为财产责任,但不限于。

财产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非财产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优先原则二、受保护的民事权益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健康权: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名誉权: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何维护的人格权荣誉权: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身份权肖像权:自然人对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婚姻自主权:自然人享有的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监护权: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管教和保护的权利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著作权: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和,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如何解读《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推定过错原则

如何解读《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推定过错原则

如何解读《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推定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了推定过错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被推定为具有过错,即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过错行为。

以下将对该原则进行解读。

首先,推定过错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情况。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在寻常情况下应当提供、履行特定的注意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这些注意义务,其行为将被推定为过错。

这些特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驾驶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理公务活动中的过错行为、施工、放牧等活动中的过错行为等。

推定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只适用于涉及一些特定领域的责任事项。

其次,推定过错原则是法律上的推定,而非事实上的推定。

法律上的推定是基于一定的逻辑推理,根据常识和经验,通过推定过程推定当事人的过错。

这种推定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做出的规定,而不是直接推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

因此,在适用推定过错原则时,法院需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认定是否满足推定过错的条件。

第三,推定过错原则在适用时,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通常要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行为。

然而,在适用推定过错原则的情况下,原告只需要证明事实前提条件具备,即被告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可以推定被告有过错。

这样,原告只需要举证被告未履行注意义务的一方面,避免了原告过高的举证要求,缓解了原告在侵权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负担。

第四,推定过错原则不排除被告提供相反的证据。

虽然推定过错原则可以缓解原告的举证责任,但被告仍然有权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没有过错。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被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遵守了交通规则,采取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法院可以不适用推定过错原则,而依据事实判断被告是否有过错。

综上所述,推定过错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设定,主要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深度解读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深度解读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深度解读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免受他人侵害。

本文将对中国侵权责任法进行深度解读,探讨其适用范围、法理依据和具体实践案例。

一、侵权责任法的定义与目的侵权责任法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引起损害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其目的在于维护个人与财产权益的安全,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精神权利等方面的侵权行为。

其实质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后果。

二、侵权责任法的法理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法理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规范,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民法通则是一般性的民法基本原则和规则;而侵权责任法则是对侵权行为特定规定的法律。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解释,当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侵犯他人的权益,产生了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法会对侵权行为的后果进行法律制裁,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实践案例1.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如有过失行为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侵权责任法将予以追究。

依法,遭受伤害或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权方要求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商品质量纠纷案例在商品质量纠纷中,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商品质量问题的严格要求,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网络侵权案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

对于盗用、抄袭、侵犯著作权等行为,侵权责任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被侵权方可以请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四、侵权责任法的启示与展望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需要把握好平衡受害人与侵权人的利益,保障合理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防止滥用法律程序故意诉讼。

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侵权责任法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解读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伴随社会的不断发展,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因此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解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进行解读,以加深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种类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民事侵权责任和行政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侵权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侵权责任则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职责,造成他人权益受损,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违反法定的义务,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

违反法定的义务是指侵权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或者合同中规定的应尽义务。

主观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是有故意或过失的。

损害后果是指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三、侵权责任的形式和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可以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三个部分。

实际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财产、身体等方面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修复费用等。

合理支出是指受害人为防范或减轻损害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

利益损失是指因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未造成实际损失,但导致其利益受损的情况。

四、侵权责任的免责和责任限制在民法典中,对于侵权责任的免责和责任限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侵权行为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或部分减轻其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人可以主张免责的情况包括合法防卫、紧急避险、正当行使权利等情况。

责任限制的情况包括事先免责约定、事后确认协议和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等。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指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下,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63条是该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关于违反著作权法的责任。

下面将对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进行详细解读。

1、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的内容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明确规定了在侵权行为中,如何判定违反著作权法的责任。

根据该条款,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同时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因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2、损害赔偿的具体原则根据第63条的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需要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经济损失,包括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和可以预见的间接损失。

为了让赔偿更加公平合理,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一些原则。

首先,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著作权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这些实际损失包括因未经授权使用著作权而导致的市场损失、商誉损失等。

著作权人可以依据实际损失的大小要求相应的赔偿金额。

其次,对于侵权行为导致的利益损失,著作权人也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例如,著作权人的作品因侵权行为而被盗版销售,导致著作权人的利润减少,这些利益损失也可以纳入经济损失的范围。

最后,侵权责任法还明确规定了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如果著作权人需要采取法律手段,向法院申请制止侵权行为,而导致一些必要的费用,侵权人也需要承担这些费用的赔偿责任。

3、构成侵权的判定标准侵权责任法的第63条也对构成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款,任何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这包括了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发行权等。

只要侵权人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对作品进行了上述行为,即可构成侵权。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对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作出了区分。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要求更大的经济赔偿金额,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第63条还强调了著作权人的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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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一般观点认为,侵权法是救济法,仅是填补损害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本条规定说明了采取了多种功能说,侵权法不但有填补损害的功能,而且还有预防功能(安全保障义务如告知危险,还有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而且还具有惩罚功能,如第47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院书籍认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由过错吸收违法性要件。

而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依照本法”,就等于规定了违法性要件。

笔者赞同杨的观点。

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笔者认为杨的归纳相当有道理。

关于“民事权益”,杨认为应当是合法权益。

那么问题是无权占有是否受到侵权法保护,最高院书籍认为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笔者赞同最高院的观点。

对于利益的保护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杨认为是重大利益受损才受侵权法保护。

最高院认为,主观应当是故意。

杨立新认为股权属于债权,笔者不赞同杨的观点,股权应当是复合型权利,因为股东还有管理的权利。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传统观点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提醒,并非所有损害都可获得赔偿而只有当损害处于法规保护的范围之内时,损害才能获得救济。

一直困扰本人的不当出生即错误出生问题终于有个眉目了,最高院书籍认为:“父母为就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的教育和照顾费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应当获得赔偿。

因此,在这些费用方面,父母具有了被侵权人的地位”。

杨立新和日本学者认为,本条无需规定,实际上与第二条规定一样。

本条实际上可以规定,就是明确规定了侵权请求权。

民事请求权有本权请求权(如债权)、原权请求权(如物权)和侵权请求权。

本权请求权对应的,是义务人的义务;而原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所对应的,则是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了侵权请求权优先效力,是相对于公法责任而言。

一切公权无非就是在保护私权,所以不应该与私权争利益,应当让步于私权。

本条还受到“同一行为”的限制。

笔者认为,这是没有道理,如果侵权人以后承担的公法责任,难道还是可以与私权争利吗?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原则上规定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所谓的“其他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

当然,特别法实际上是不是有效规定,还需要接受体系性民法解释的限制。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款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其适用范围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按照杨立新的规定,还是四要件说。

第二款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有,一是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心智致人损害、用人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网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二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

三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四是在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以及动物园的动物造成损害的。

五是在物件致人损害中,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林木致人损害、在公共场所危险施工等。

其他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条规定的是无过错原则,不管侵权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具体适用范围是:1,产品责任;2,高度危险责任;3,环境污染责任;4,动物损害责任中的部分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本条规定的是连带责任的对内关系。

有人认为,追偿权人,应以其超过清偿份额为行使追偿权为要件。

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因为如出现第11条情形时,就是其全部清偿,也不为过。

但是,内部追偿还有公平原则在起调节作用,即使出现第11条情形,也可以按平均份额承担。

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连带责任人中一人应分担部分已免责,但是还是要承担内部追偿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传统规定认为,侵权责任也叫损害赔偿责任,责任方式为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

侵权责任法将原权请求权项下的责任方式归到自己门下,虽然有利于原告索赔,但法律的逻辑体系受到损害。

本条还提醒这八项仅是主要责任方式,还有如“销毁侵权物”等责任方式。

“损害”不同于“损失”,损失指财产的损失,而损害包括财产和人身损害。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与《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相比,增加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减少了残疾生活补助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侵权人已经赔偿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只能要求就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进行析分,无权向侵权人主张。

如果直接受害人或其他被侵权人怠于行使该赔偿侵权权,被抚养人有权诉请侵权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

最高院书籍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已经被废止。

可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可以”在此应当作原则理解,即没有特殊情况的,均应当适用数额相同的赔偿标准。

在确定赔偿金数额时,应当就高不就低,以个体赔偿数额最高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如果原告就低诉请怎么办,本人认为,法院应当有释明义务,不能主动适用。

但最高书籍认为,法院可以主动适用的观点,可能有碍私法自由原则。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本条是确认赔偿权利主体的规定。

本条“近亲属”的范围,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而且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其余为第二顺位。

除近亲属外,其他依靠受害人抚养的人也应当享有赔偿请求权,但需要解决“依靠受害人抚养”等的标准,有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第二款适用的条件是“被侵权人死亡”,伤害、残疾均不适用。

支付医疗费的人,包括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包括无因管理的第三人。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本条规定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即差额计算法以及其他计算方法。

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所谓间接损失就是对正常情况下实际上可以得到的利益。

关于侵权责任法是否适用预期利益损失规则,立法专家予以否定。

至于损失时间与实际赔偿时间的相应期间的利息损失,侵权者应当赔偿。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本条的适用必须以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为前提。

若被侵权者身体权受到损害,仅产生一过性疼痛,只能适用非财产责任承担方式。

本条财产损失一般表现为商业性人格利益如肖像、姓名用于商业运作等。

这一条规定了适用的先后顺序,最后一项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本人认为本条实际上规定的是原权请求权,所以不以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既然侵权责任法已经规定了,那也只能视为侵权请求权,由于侵权责任法借用原权请求权,所以同意也不以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本条也体现了侵权法第一条预防损害的的立法精神。

另外所谓的妨碍就是指阻碍特定权利人的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条延续了原来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抚慰和惩罚的三种功能。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条规定的如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到损害的责任主体问题。

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责任的前提包括以下情形,一是没有侵权人;二是侵权人逃逸;三是直接侵权人无力承担。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的是公平责任,而最高院书籍认为既然没有过错,就不存在可归责性,所以谈不上责任问题,无非是体现公平原则的社会功能。

最高院这一观点其实就是张新宝的观点。

本人赞同张新宝教授的这一观点。

适用本条要注意两项内容,一是“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所以并非强制性规定。

二是“根据实际情况”主要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

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这一条跟以前的规定大致一样的,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以定期赔偿为例外。

但是,多了一个尊重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私法自由的前提规定。

在一次性赔偿中,如果赔偿权利人死亡,已经支付的金额不得以此要求退回。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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