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介时代下的司法与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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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介时代下的司法与民意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新媒体成为主要的信息传播方式,不仅开创了一种新的舆论导向方式,也开创了一个全新的舆论时代。新媒体以其开放性和互动性为公众提供了一个自由的演讲空间。如何促进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如何理性地面对新媒体的多重声音?新媒体时代如何做好司法工作和舆论工作?这是新媒体舆论环境下的重要实践问题。

【Abstract】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internet,new media has become the main mode of communication. It not only creates a new way of guiding public opinion,but also creates a new era of public opinion. The new medium,with its openness and interactivity,provides a free speech space for the public. How to promote the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media and judicature?How can we rationally face the multiple voices of new media?How to do judicial work and public opinion in the new media era?All the above are the important practical problems under the environment of public opinion in the new media.

【關键词】新媒介环境;传媒;司法;民意

1 新媒介和民意的基本理论

新媒体覆盖所有形式的数字媒体,包括所有传统媒体、网络媒体、手机媒体、数字电视、数字报刊、杂志等。新媒体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通过互联网、宽带局域网(WLAN)、无线通信网络、卫星电视,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终端等,为客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数字新媒体方式使信息传播空前释放。我们都处在新媒体时代,也许对于这样的背景下,对民意与舆论的关系,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复杂的时代。

根据“舆论”定义,舆论是大量人对重要问题表达复杂偏好的组合体。“公众舆论就像沙漠中的沙粒的组合,因气压差形成的风所影响,被震动、被卷起、风消弭时又回到之前在土地上堆砌的状态,但此时的沙丘却因这样的运动不断改变着形态。”通常,我们决定的许多事情是会受感情或直觉影响的,在信息爆炸的环境下,我们接受信息和对应发出的信息组成的信息流不断和社会交互,使得舆论具有不稳定性,即它是快速变化的,它往往是新的需要和观念的集合反映;对于不同的民众表达舆论的方式各有不同,舆论因此是公众情绪的形式表现。而民意是人民群众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意志建立在基本的社会正义以及公众舆论的基础上。舆论依赖常识、常理和人情,舆论反映了民主,一个发达的国家必然是一个需要民主的国家。

2 新媒介时代的司法与民意

新媒体时代舆论的变化对司法工作机制的影响。与传统的传播媒体不同,新媒体容易上手,操作方便,每个人都可以创建自己的“发声体”。事件发生后,新

媒体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传播信息。具体到我国司法领域,司法事件一旦曝光,新媒体能够在第一时间向公众传递,人们也可以立即作出反应,最终形成舆论的强烈漩涡。

在这样一个舆论漩涡中,一些网民在关注和热议事件的基础上,在信息的真实性尚未被完全披露的情况下容易被部分信息控制牵引,从而促成非理性舆论场的形成。在这个意义上,落下的司法的“硬币”的两面性似乎在新媒体时代更为显著:正面,如果针对舆论趋势,司法机关能够理性地反应,做出正确引导,及时回应,这样对于司法建设有益处,可使民众信赖法律,提高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公众怀疑法律和司法公信力,可能使司法制度承受质疑,易沉入舆论漩涡而崩溃。

法律包含了整个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和经验,立法和司法都包含着文化,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社会基本正义的基础,也是司法是否公正的标准之一。在新媒体时代,司法机关必须正视声音的多样性。如何面对新媒体的多重声音?新媒体时代如何协调司法工作与舆论监督?也许适应新媒体时代的舆论规律和机制,坚持宽容、开放、谦逊、公正的原则,不失为一种解决办法。

3 新媒介时代下,司法机关的态度是基础

宽容接纳是基石。在“人人有麦克风、人人都有话语权”的新媒体时代,公众意愿得到充分表达,可以使司法监督得到加强。起初,司法机构可能会很难应付主流舆论声音,把新媒体看作是狂傲的野兽,但如果不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可能使司法脱离舆论,难以使民众对司法具有信赖力。相反,如果坚持以宽容的司法理念,适当开放,允许公众对司法进行讨论或批判,不仅不会危及司法公信力,而且对于避免行政权力干涉司法审判、确保司法公正和实体公正也有更多益处[1]。

首先,包容是尊重公民表达自由的必要基础。言论自由通俗地说就是规范公民在政治事务中说话的权利。网民对某些司法事件表达的意见,自然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如果一味受到限制或禁止,对于司法的建设和社会的发展是不利的。没有辩议的条件,看似水面平静,其实阻碍了真理的产生。如果意见是正确的,不同意见意味着更多人见证、辨析了一个“正确”的产生,他们都是社会积累的参与者,会更有归属感;如果他们错了,政府和司法除了应该公布真相,加以引导外,更应该包容争论,毕竟真理产生于与谬论的搏斗。此外,民间监督无与伦比的影响也可避免枉法裁判的可能性,使得司法真正的公平。因此,在现实中对公平、正义的共同追求,也决定了法官应该秉持包容理念。司法追求正义,正义的结果是重要的,但取得成果的过程也是至关重要的。这个过程的合法性取决于审判过程的合法性,取決于公开过程是否足够透明,从而让公众了解抽象的正义,相信司法的正义。“信息不对称是想象力的基础,阻断人造信息是信任关系中断的根源。”结合之前引发全国民众广泛关注的一些案例,可以了解到,部分案件在案发引起热议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在处理时没有及时反馈给群众相关进展,而是采取回避方式,使得群众和司法之间信息不对称,在新媒体具有不稳定的特性下地震式地引发群体舆论。谣言可能产生并隐瞒真相,让不了解真相的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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