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中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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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文体活动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文体活动是为丰富干部职工业余文化生
活而设置的公共场所,包括健身娱乐室、卡拉ok室两部分,供干部职工学习、娱乐、健身、交流等活动之用。为合理利用有限资源,提升员工身心健康水平,提高业余文化生活质量,营造和谐、欢快、整洁、文明的文化娱乐环境,维护活动室正常秩序,更好地为广大干部职工服务。遵循严格管理,热情服务,确保安全,提高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职工活动中心的功能及规范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部负责文体活动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三条活动中心公共设施的安全保障、音响控制及活动秩序维持由专人负责,严格控制活动室开放和关闭时间,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章开放时间及对象
第四条开放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中午12:30――13:00
下午下班后—21:00星期六、日及节假日下午12:30—17:00
19:00—21:00娱乐项目:台球、乒乓球、卡拉ok
第五条开放对象:职工文体活动中心面向公司各单位干部职工开放,外来人员谢绝入内。
第六条活动中心日常开放管理实行各部门轮流值班制度,每个单位值班一周,部门负责人是值班负责人(也可委托所属员工),职工利用活动室请与值班人员联系。文体活动中心钥匙由值班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无特殊情况钥匙不得交予他人。
第七条进入文体活动中心(包括健身室、卡拉ok室)的人员,须按要求在登记簿上登记,并服从管理人员管理。不按规定登记或不服从管理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取消进入文体活动中心资格。
第三章文体活动中心中心的管理和使用第八条任何人进入文体活动中心参加活动,必须爱护相关健身设施,保证活动室内一切物品、器械、设备不丢失、不损坏。运动中发现器械损坏的,要及时报告管理人员进行修理,并做好记录。管理人员发现故意破坏或野蛮使用设备、
器械的,上报管理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被损坏器械、设备价格2—3倍罚款。
为保护文体活动中心地面和健身器械正常运转,进入健身室及卡拉ok室参加活动的人员须自注意清洁,避免室外带泥鞋进入健身室和阅览室。
第九条严禁将活动中心内的物品、器械、设备带出,一经查出,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外,还将取消其使用活动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条进入文体活动中心参加活动的人员,须维持好室内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不在墙壁、地面、桌椅、球台、设备、书籍上乱涂乱画。参加活动人员离开前,要将活动室地面、器械、桌椅、书刊清理干净、摆放整齐;带走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给予100—200元罚款,并限制其参加活动中心活动。
第十一条文体活动中心内严禁吸烟。发现在文体活动中心内吸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或50—100元罚款;因吸烟引发火灾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火灾造成的损失,并处2000—10000元罚款,取消其使用文体活动中心的资格。
第十二条凡在活动中心参加活动者,须遵守活动规则,讲文明、守秩序,不在室内争吵打闹,不高声喧哗。发现在活动室内打架、酗酒、赌博的,取消其使用文体活动中心的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0—500元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管理部负责解释说明,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