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XXXX-0216参照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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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7.1交通运输7..0..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
7.3现场合作7..4..
7.4测量放线7..4..
7.5现场劳动用工7...5..2..
7.9临时性公用设施8...3.
7.10现场安保8..4..
7.11工程照管8..5..
第8条工期和进度8..5..
附件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说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 维护合 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建 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XXXX-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 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 由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
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 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 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 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8.1开始工作8..5..
8.2竣工日期8..6..
8.3项目实施计划8...6.
8.4项目进度计划8...7.
8.5进度报告8..9..
8.6提前预警9..0..
8.7工期延误9..1..
8.8工期提前9..3..
8.9暂停工作9..4..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2-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2-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2-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2-0216)第一章总则一、本合同是由甲、乙、丙三方签订,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依法律规定制定,合用于在国内进行以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分批或者工程、务整合等方式进行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进行的工程建设。

本合同旨在明确工程款项的支付、项目分包合同的履行以及项目监理和质量监督的职责等内容,为建设工程的有序开展提供保障。

二、本合同的签订必须按照像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合法授权进行,各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充分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甲、乙、丙三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井按合同的要求,采用科学、合理、先进的建设技术和设备,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合法、有效进行。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乙、丙三方应当保证通信、协调工作,协同实施本合同约定事项。

四、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及其解释,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参照有关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处理。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一节承包范围与承包价款的确定1、甲方授权丙方负责本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包括本工程的基础设施和主要部份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和保养等工作。

2、承包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元整,按照建设工程完成情况比例分期支付,其中×阶段进行结算,结算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元整。

第二节工期1、本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建设工期完成,并提交甲方验收。

2、工程建设期间,甲、乙、丙三方应当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工程建设发展情况。

第三节质量1、本工程的初始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转运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

3、甲方有权依法对工程的操作、监测、检验、试运行、验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2021年执行)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2021年执行)

GF-2020-0216住建部2020年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1月1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0216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0216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在2020年,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示范文本可能会有所更新和改变。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示范文本,供参考使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甲方:(建设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计划进行建设工程,而乙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和经验,并愿意承担该项目的总承包工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范围1. 乙方将担任甲方指定的项目的总承包商,负责该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采购、监督等全过程。

2. 建设工程的详细范围和工作内容将在后续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中具体确定。

第二条合同价款1. 甲方将向乙方支付该建设工程的合同价款。

2. 合同价款将根据实际的工程量和成本进行结算,并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

3. 甲方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质量评估进行阶段性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阶段将在后续合同附件中明确。

第三条工期1. 双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开始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建设工程。

2.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部分或全部延长工期。

第四条质量保证1. 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乙方应及时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保险和风险责任1. 乙方应购买适当的保险,以覆盖建设工程期间可能出现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风险。

2. 如果由于乙方的过失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施工意外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变更和索赔1. 如果发生必要的变更,双方应及时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记录变更事项。

2. 双方同意遵循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并在发生索赔时提供充分的证据。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0216

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l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条: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15条(保险)。

其中,在第13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14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情况,依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3条第2条(发包人)、第3条(承包人)和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新变化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新变化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新变化 2020年12月9日,住建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简称《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

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同时废止。

特别强调:《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性质:推荐使用,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是目前为止官方发布最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熟悉合同的朋友基本都知道:《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两个合同示范文本架构和条款基本一致,相比来说,《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有不少亮点和新变化:一、合同价格形式《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旗帜鲜明的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形式;《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在合同协议书中增加并明确了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7版施工合同文本》在合同通用条款中明确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及其他价格形式;注1:2020年7月22日,江苏省住建厅和发改委联合发布了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实施意见,明确: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期中支付、结算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可调部分进行费用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审核。

注2:2020年8月5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了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实施意见,明确: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二、合同价格清单2.1、合同价格清单定义:经承发包双方共同确认及接受: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数量及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不平衡报价修正(如有)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年6月住建部新版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年6月住建部新版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XXXX-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发包人的管理、承包人、设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施工、工期和进度、竣工试验、验收和工程接收、缺陷责任与保修、竣工后试验、变更与调整、合同价格与支付、违约、合同解除、不可抗力、保险、索赔、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目前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基础性条款。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2.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3. 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2020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2020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2020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背景1.1 本合同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的。

1.2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1.3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1.4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1.5 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定义2.1 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甲方:指________________(2)乙方:指________________(3)工程:指本合同1.2条所述的工程。

第三条合同范围3.1 乙方承担本合同1.2条所述的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验收、保修等全部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程交付甲方使用。

3.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工程进度等要求,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第四条合同价格4.1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4.2 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第五条合同履行5.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技术标准等要求,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5.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5.3 甲方应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场地、水源、电源、道路等基础设施,并保障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5.4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6.1 合同的变更(1)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内容应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合同变更不得影响乙方的合法权益。

6.2 合同的解除(1)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020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2020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0.11.25
•【文号】建市〔2020〕96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20〕9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联系。

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11月25日附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2020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2020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The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parties reached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s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2020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l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

2020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2020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2020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摘要:1.介绍2020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背景和意义2.解析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和精神3.分析合同示范文本在实际应用中的优势和作用4.提出如何更好地运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议正文: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不断发展和创新,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签订的质量和效率,2020年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这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解析和分析,以期为广大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2020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逐渐成为主流。

在这种模式下,总承包商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和施工,从而实现工程的高效、优质、低成本。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合同管理问题时常困扰着各方当事人。

为了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减少合同纠纷,2020年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应运而生。

这一文本旨在为从业者提供一个参考范本,规范合同签订过程,提高合同的可执行性。

二、解析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和精神2020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分为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两部分。

通用条款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专用条款则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和补充。

文本充分体现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强调合同双方的权益保护,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三、分析合同示范文本在实际应用中的优势和作用1.提高合同签订的质量和效率:通过使用示范文本,有助于统一合同格式和内容,降低合同纠纷的风险。

2.规范合同管理:示范文本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项目各方更好地履行合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3.保障工程质量:文本强调了工程质量的重要性,要求各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规范,确保项目质量。

4.促进产业链协同:合同示范文本涵盖了从项目前期策划到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有助于各环节的协同和衔接。

解读2020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解读2020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合法权益总承包合同起执行点做好新政下的工程总承包风险管理上述问题展开深入探讨,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去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20版《示范文本》),自2021年1月1日。

2020版《示范文本》出台和编写是基于怎样的背景;有哪些核心亮;如何有效落地;对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有哪些影响;未来企业如何……本期,本刊特别邀请行业专家围绕。

敬请关注!36372020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2020版《示范文本》”),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届时,“服务”了近十年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以下简称“2011版《示范文本》”)也将同时废止。

2020版《示范文本》在前一版本的基础上,就体例和内容进行了大量更新调整,在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体现了我国最新的法规政策要求和工程总承包市场实践。

本文介绍2020版《示范文本》的出台和编写背景,就其核心亮点内容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出台对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带来的影响。

2020版《示范文本》的出台和编写背景作为国际通用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集设计、采购、施工于一体,有利于落实承包责任、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提升投资效益,近年来在国内发展迅速。

国家和地方层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2019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鼓励和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规范和促进相关市场交易行为。

在2020版《示范文本》出台之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已编制发布了2011版《示范文本》《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发改法规〔2011〕3018号)等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并在市场上得到了广泛应用。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2020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2020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2020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合同编号:2020-XXX甲方(委托人):XXX建设有限公司地址:XXX街道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乙方(承包人):XXX承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XXX街道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鉴于甲、乙双方就XXX项目的总承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合同约定的工程概况1. 项目名称:XXX工程2. 工程地点:XXX市XXX区XXX路XXX号3. 工程规模:XXX平方米/公里/套/吨(具体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 工程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预计工期为XXX个月/周/天(具体工期根据实际项目计划确定)5. 工程造价:XXX万元(人民币),包括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方案设计等费用。

第二条工程费用和支付方式1. 工程费用总额为XXX万元(人民币)。

2. 甲方按照工程进度及验收情况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3. 工程款支付方式:甲方每次支付工程款之前,乙方应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报告和财务报表。

第三条工程质量和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邀请甲方进行验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验收合格:a) 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b) 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证明和相关验收文件齐全;c) 具备竣工验收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保修期和售后服务1.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XXX年(或月)的质量保修期。

2. 在保修期内,如发现工程存在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并按照约定的支付金额计算。

第六条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 未经对方合法授权,一方不得擅自泄露或向第三方非法披露该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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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l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条: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15条(保险)。

其中,在第13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14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情况,依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3条第2条(发包人)、第3条(承包人)和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施阶段己对工程设备材料、施工、竣工试验、竣工资料等进行了检查、检验、检测、试验及确认,并经接收后进行竣工后试验考核确认了设计质量;而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人针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的验收,故将工程竣工验收列入干系人条款。

4、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约定若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山现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等质量问题及出现工期延误、索赔等争议,如何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条款。

即第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5、不可抗力条款。

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和不可抗力的后果。

6、合同解除条款。

第18条(合同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约定。

7、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

第19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对合同生效的日期、合同的份数以及合同义务完成后合同终止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8、补充条款。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通用条款细化、完普、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将具体约定写在专用条款内,即第20条(补充条款)。

(三)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在编写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l、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2、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可划“/”或写“无”。

3、对于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未列出的通用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相关专用条款,新增专用条款的编号须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施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为此,在《示范文本》的条款设置中,将“技术与设讨、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皆分别作为一条独立条款,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井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工程内容及规模: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工程承包范围: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三、主要日期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金额:元)。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字)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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