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标准版本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督查办法。
一、督查范围本督查办法适用于所有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维护、保养和改造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桥梁、隧道、道路、码头、航道、运河等。
二、督查内容督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工程设计督查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满足质量和安全要求。
2. 施工过程督查施工企业是否按照工程设计进行施工,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和保护措施,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违章建设和安全事故等情况,是否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3. 工程验收督查工程验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验收结果是否符合规定并得到相关证明,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违规验收等情况。
4. 工程维护督查工程维护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维修的材料和工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疏于维护、草率维修等情况。
三、督查方式督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1. 现场督查对正在建设或维护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工程进展情况,查看是否存在问题。
2. 抽查检查对已经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检查,核实验收结果的真实性。
3. 飞行无人机巡查采用无人机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巡查,拍摄照片或录制视频,以了解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4. 信访接待接受群众、业主的信访,对他们反映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进行处理。
四、督查结果处理1.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企业进行反馈,督促其立即整改。
2. 严肃追究责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作出处理。
3. 完善制度规定督查结果反映出的问题和短板,应及时完善有关制度和规定,加强督查力度。
五、督查机构督查机构可以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爱一个行业的志愿者等多方面组成。
督查机构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确保督查行为合法、公正和准确。
同时,督查机构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对于督查工作中的问题和疑虑,应当负责解答、答疑。
六、结语建设公路水运工程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贯彻好本督查办法是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7。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2016年5月10日交安监发〔2016〕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7。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7。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7。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内容包括:(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三)工程所用材料、构件、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四)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五)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六)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八)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因素。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方式包括:(一)听取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汇报;(二)查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文件、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三)实地查看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条件等;(四)组织专家进行质量安全评估;(五)其他必要的督查方式。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责任制,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督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4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的督查,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第三条质量安全督查是指督查机关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整改。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预防、重视整改、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处理问题。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注重工程全生命周期,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环节。
第二章督查机关第六条督查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或者经有关职能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二)有专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人员;(三)有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工具;(四)有公正、独立、严格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督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督查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权责,并定期进行组织调整和培训。
第八条督查机关应当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工程质量安全的提高。
第九条督查机关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任务,明确质量安全督查的重点和重点项目。
第十条督查机关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和鼓励督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督查内容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督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二)对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督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三)对公路水运工程的验收过程进行督查,确保验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四)对公路水运工程的维护过程进行督查,确保维护措施到位;(五)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办理变更手续进行督查,确保变更合法合规;(六)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范本(2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范本一、总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是指对公路和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执行情况、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的活动。
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达到预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督查内容(一)质量执行情况的督查1.督查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并按照规定来进行执行;2.督查工程材料的质量是否合格,供货商是否具备相关资质;3.督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是否有违规行为;4.督查工程质量验收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对不合格工程质量进行整改和处罚。
(二)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1.督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将制度落实到位;2.督查施工现场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存在安全隐患;3.督查施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技能,是否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4.督查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是否及时上报和处理。
三、督查机构(一)设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组,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也可以设置内部质量安全督查组,对自身进行督查。
四、督查程序(一)定期督查1.按照工程进度,制定督查计划,确保对每个工程节点进行督查;2.督查组提前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督查,施工单位负责配合工作。
(二)不定期督查1.接到举报或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时,随时进行督查;2.督查组可以在现场开展突击检查,对工地进行现场核查和取证。
五、督查结果处理(一)针对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整改1.督查组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要求;2.施工单位负责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时整改,相关材料和措施要做好记录。
(二)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1.对于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顿等;2.对于屡次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可以列入不良施工单位名单,限制其参与其他工程项目。
六、督查报告和信息共享(一)督查组应按时编写督查报告,报告中要详细记录督查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等内容;(二)督查报告应及时提交给相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督查报告中的问题和隐患;(三)督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对于重大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要进行通报。
山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山东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的检查及各市交通质监站所监督项目的督查。
第三条质量安全督查,是交通运输行业实施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通过督查,了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状况及监管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指导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政策、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省厅质监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意见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组织,具体督查可采取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在建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状况的抽查.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市级交通质监站对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专项活动等的开展情况。
在建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状况抽查,主要是抽查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质量安全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等.督查指标项、标准或要求等见附件,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6.第九条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或突出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范文(二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察对象为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各级行政区划、施工单位及其工程项目。
第三条督察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
第四条督察机构为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专业监管机构等。
第二章督察流程第五条督察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督察计划,明确督察的时间、范围和目标。
第六条督察主体应及时组织开展督察工作,对督察对象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七条督察主体应采取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方法,收集相关工程数据、文件资料和相关人员意见。
第八条督察主体应及时向被督察对象反馈督察结果,要求其整改和改进工作。
第九条被督察对象应积极配合督察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章督察内容第十条督察主体应对工程项目的计划情况进行审查,包括项目的可行性、设计方案、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等。
第十一条督察主体应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情况进行审查,包括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和审查,以及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督察主体应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情况进行审查,包括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和改进,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督察主体应对工程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包括验收文件的编制、审核和审查,以及验收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督察结果第十四条督察主体对督察结果进行评估和评价,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标准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等级划分。
第十五条督察主体应将督察结果以书面形式向被督察对象和相关人员通报,并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整改和改进。
第十六条督察主体对于整改和改进的情况,应进行跟踪督查和评估,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并防止再次发生。
第十七条督察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督察主体应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进行核实和处理。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国家规划和实施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任务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整改,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第二章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在省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部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和权力:(一)制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三)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四)组织开展工程质量评估和检测;(五)组织工程质量整改和追责工作;(六)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七)处理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八)其他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第三章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计划和任务,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核;(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运作;(三)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验;(四)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五)工程竣工验收和交工手续的办理。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常规检查、暗访检查、回访检查等形式。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要全面、深入、及时、准确,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doc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
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
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2。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86号交安监发〔2016〕,(局、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现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章)日月年 20165101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安全监理台账和日志无安全监理台账,扣10分;台账不全或无具体内容,未经总监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定期检查,扣4-6分;无安全监理日志,扣2分;10施工安全生产费用1.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或台账不清,扣5分;安全生产费用被挪用,扣5-10分;2.未对施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扣5分;10安全生产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培训、事故报告等制度缺一项扣10分;有一项制度无针对性或不落实,扣4分;2.未明确分包工程安全职责或不落实, 扣10-20分;4三类人员证书“三类人员”一人无证书扣5分;证书未复审,未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发现一人次扣2分;发现证书伪造,扣10分;10风险管理1.未对本工程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扣10分;危险源识别无针对性,扣4-10分;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施管理,扣7-10分;2.未落实风险告知制度,扣10分;未书面告知作业人员,扣4-6分;3.无应急预案或预案不全,扣7-10分;预案无针对性或不可操作,未及时更新,未组织演练,扣4-6分;10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和临时用电方案1.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技术措施,扣10分;措施不全、无针对性或不可操作,扣4-8分;2.无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扣10分;方案未报批,扣3-6分;方案不全,安全措施针对性不强或不可操作,扣4-6分;3.未按规定制定临时用电方案,扣10分;无电工巡视维修保养记录或记录不连续的,扣1-3分;2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1.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扣8分;无到岗、离岗记录,扣1-3分;2.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资格证书,发现一人扣3分;1施工设备1.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验收,扣10分;2.无特种设备施工检查、维修、保养、使用台账,扣4-6分;3.起重设备吊装无试吊记录,扣4-6分;10消防和危险品管理1.无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扣10分;无针对性或不可操作,扣4-6分;未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扣1-3分;2.无消防器材和危险品管理使用台账,扣7-10分;10施工驻地1.办公生活区选址存在风险,扣5-10分;2.未按规定将作业区和办公生活区分开,扣4-6分;3.装配式房屋无合格证书, 扣3分;10注:1.表中“三类人员”是指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附表2:公路工程施工工艺督查内容及评分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抽查指标项标准或要求评分路基工程土石方含水量适宜,碾压无明显轮迹、无“弹簧”临时排水符合规范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范本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确保工程的合法、科学、规范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验收、运营等各环节进行监督,并依法进行质量安全检查、评估和追责。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的职责,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质量安全监督规定等进行,注重实际情况,并根据工程的特点、规模和重要性进行差别化监督。
第二章质量安全督查内容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是否具备合理性和安全性;(二)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是否存在材料不合格、施工质量不高、施工工艺不规范等问题;(三)施工工序是否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是否存在工序冲突、施工顺序混乱等问题;(四)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质量验收要求进行验收,是否存在验收不合格、验收记录不完整等问题;(五)施工安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六)工程运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存在管理不规范、设备老化等问题;(七)其他可能影响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的方面。
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以不断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为目标,注重整体、全面和系统的监督,推动工程的合理、科学、规范和安全,不断提高整体质量水平和运营安全水平。
第三章质量安全督查程序第八条质量安全督查程序包括以下内容:(一)立项审批:对公路水运工程立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工程的合法性;(二)设计审查:对工程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三)施工监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四)质量验收: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五)安全监督:对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确保工程安全无事故发生;(六)整改追责:对监督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整改追责,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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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
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
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
详见附件12。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章综合督查要求
第十条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综合督查计划。
综合督查每年应抽查不少于全国1/3的省份。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具体督查项目由督查组赴现场前随机确定,一般选1至2个国家高速公路网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其它重点公路在建项目,每个项目抽查合同段数量不少于3个,且不少于项目总里程的30%。
水运工程具体督查项目根据建设规模、投资主体
和水运工程类别确定。
第十二条综合督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本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二)质监机构汇报督查项目的质量监督情况,安全监管部门汇报督查项目的安全监管情况;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
(四)确定抽查合同段;
(五)分组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六)督查组评议,并对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评价;
(七)督查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确定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向督查组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平面图(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与监理驻地、拌和场、试验室位置);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安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综合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督查组应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发现影响主要结构安全的隐患或隐蔽工程重大质量缺陷时,应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该工序或作业区的施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督查组发现实体质量抽检指标不合格时,应责成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测,对确定不合格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论证,实施修复或报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部质量与安全督查意见书于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督查意见书提出的要求,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当被抽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有3项(含3项)以上评分不足6分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督查。
当被抽查合同段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相应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检查。
当被抽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关键指标有2项
(含2项)以上抽查合格率低于90%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相应的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深入督查。
第十七条当督查项目所有被抽查合同段累计1/3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不足6分时,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验收时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在项目建设期内,同一被抽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两次督查评分不足6分的,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验收时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中予以反映。
第十九条对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的被抽查单位,我部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对质量管理行为存在违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其违规行为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当被抽查合同段安全生产现场督查评价2项(含2项)以上评分为0分时,责令该合同段停工,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整改,并对相应的管理行为进行深入督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当督查项目中3个(含3个)以上合同段被责令停工,该项目暂时停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复查,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并予以通报。
被抽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价4项(含4项)以上为0分,被抽查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其管理行为评价2项(含2项)以上为0分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并将其违规行为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质量与安全督查资料应由专人整
生产管理/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8650理、归档,可授权有关单位查阅。
督查资料包括督查计划、督查记录、督查意见、检测数据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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