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文化事业建设费专用
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人识别号:缴纳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表单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使用。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计费收入”,指缴纳人本期提供有关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应征收入”和“免征收入”。
当期第1栏“应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2栏“免征收入”应为零,当期第2栏“免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1栏“应征收入”应为零。
(六)第1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七)第2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减除项目的金额,为上期本表第7栏“减除项目期末余额”。
(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人本期发生的按规定可以从计费收入中减除的相关价款,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反映本期从应征收入中实际减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1栏“应征收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缴纳义务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其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个人适用对象说明: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的缴费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第二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一条。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缴纳义务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其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文化事业建设费现行优惠政策与申报处理
税政类税政解析-级事业逢设3| 一 ——现行优惠政策与申报处理袁应发 刘厚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3日主持召 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今年降低政府 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措施,进一 步为企业和群众减负。
为落实《政府工 作报告》部署,会议决定,至2024年底 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文化 事业建设费,并授权各省(区、市)在 50%幅度内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减征此项收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现行优惠政策1.广告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 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 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 25号,以下简称财税 [2016]25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 广告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 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 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 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娱乐服务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 点,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 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以下简称财税[2016]60号)规定,2016 年5月1日起,娱乐服务业未达到增值 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 建设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 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以下简称财税 [2016]36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适用 范围为自然人及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的个体工商户,因此该文件所指的未达 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费人指的是自然 人及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 户。
[案例1]财税[2016]60号文件规 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 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 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义务人识别号: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费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项目栏次本月(期)数本年累计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1费额计算扣除项目期初金额 2 ——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 3本期扣除额 4扣除项目期末余额5=2+3-4计费销售额6=1-4费率7 ——应缴费额8=6×7费额缴纳期初未缴费额(多缴为负)9 ——本期已缴费额10=11+12+13其中:本期预缴费额11本期缴纳上期费额12本期缴纳欠费额13期末未缴费额(多缴为负)14=8+9-10其中:欠缴费额(≧0)15=9-12-13——本期应补(退)费额16=8-11 ——本期检查已补缴费额17缴纳义务人如缴纳义务人填报,由缴纳义务人填写以下各栏:或代理人声明:此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相关税费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办税人员(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联系电话: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代理人名称:经办人(签章):代理人(公章):联系电话: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人识别号:缴纳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费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项目栏次本月(期)数本年累计计费收入应征收入 1 免征收入 2费额计算减除项目期初金额 3 ——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 4本期减除额应征收入减除额 5免征收入减除额 6减除项目期末余额7=3+4-5-6计费销售额8=1-5费率9 ——应缴费额10=8×9费额缴纳期初未缴费额(多缴为负)11 ——本期已缴费额12=13+14+15其中:本期预缴费额13本期缴纳上期费额14本期缴纳欠费额15期末未缴费额(多缴为负)16=10+11-12其中:欠缴费额(≧0)17=11-14-15 ——本期应补(退)费额18=10-13 ——本期检查已补缴费额19缴纳人或代理人声明:此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填报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如缴纳人申报,由缴纳人填写以下各栏:经办人员(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联系电话:如委托代理人申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代理人名称:经办人(签章):代理人(公章):联系电话: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使用。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计费收入”,指缴纳人本期提供有关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应征收入”和“免征收入”。
当期第1栏“应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2栏“免征收入”应为零,当期第2栏“免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1栏“应征收入”应为零。
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计算
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 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 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 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计算
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 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 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 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 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 和会议展览服务。
1.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 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 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 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 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 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 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 晒图等。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期限、地点
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 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第八条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 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 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化事业建设费 法律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综【2012】96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销售额
一、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 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 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 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专注文化事业创办费申报表及扣除项目清单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义务人识别号: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扣除项目金额。
为上期本表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七)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义务人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4栏“本期扣除额”:反映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九)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反映本期期末尚未扣除项目金额。
财税2016 25 号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03-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所有缴费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思维导图更新了!
所有缴费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思维导图更新了!一、政策沿革(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税发〔1996〕37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已开征的不重复征收)。
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规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登记事项和申报事项,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已到期。
目前仅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仍继续有效。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税务办理流程
6.2 非税收入申报6.2.1—135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事项名称】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缴纳义务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其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办理材料】1.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2.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办理地点】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指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向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费用。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是文化事业的重要资金来源,有助于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在税收管理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征税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背景与意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是一种特殊的税收形式,其背景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文化政策的具体体现。
通过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为国家文化事业的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2.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文化事业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
通过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实现对文化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文化事业的均衡发展,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
3.文化事业建设费是社会责任和义务的体现。
通过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引导各单位和个人履行文化事业建设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文化的共同繁荣。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各类文化单位、文化企业以及具有文化经营行为的个人。
征收对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义务,负担相应的税款。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是指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金额,纳税人应当按照征收标准进行税款的计算和缴纳。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方式。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方式是指文化行政部门对纳税人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方式,包括按照固定比例或金额进行征收等形式。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周期。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周期是指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时间,一般为月度、季度或年度。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与监督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与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征收、分配和使用机制,确保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规范征收和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1.1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现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登记事项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人、扣缴人),须按以下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
(一)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登记事项。
(三)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二、申报事项(一)缴纳人、扣缴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
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人、扣缴人,其纸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
(二)缴纳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4),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缴纳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哪些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哪些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一个不太为人所熟知,但却在特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的费用。
那么,究竟哪些情况下需要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呢?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定义和征收目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其目的在于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
对于广告业来说,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这里的广告服务包括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需要注意的是,广告设计、广告制作等服务并不属于广告服务,因此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在计算广告业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这里的“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益。
举个例子来说,某广告公司在一个月内取得广告服务收入 100 万元(含税),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 50 万元(含税),那么该广告公司本月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为:(100 50)×3% = 15 万元。
再来说说娱乐业。
娱乐业中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义务人包括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娱乐业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及填表说明[修订]
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扣缴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时使用。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扣缴)人名称”:填写缴纳(扣缴)人名称全称,即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上注明的名称。
(二)“缴纳(扣缴)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扣缴)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号码。
(三)“身份证件名称”: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四)“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时填报的“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
(五)“隶属关系”:缴纳人隶属关系确定和清晰的,填写本栏。
缴纳人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则本栏填写“中央”,“中央投资比例”栏填写100%;缴纳人为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则本栏填写“地方”,“地方投资比例”栏填写100%;缴纳人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其它等,则本栏填写“无隶属关系”,“无隶属关系投资比例”栏填写100%。
(六)“中央投资比例”、“地方投资比例”、“无隶属关系投资比例”:缴纳人有多种投资主体,无确定和清晰隶属关系的,不填写“隶属关系”栏,分别填写各投资主体在缴纳人中的投资比例。
其中,“中央投资比例”填写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在缴纳人中的投资比例;“地方投资比例”填写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在缴纳人中的投资比例;“无隶属关系投资比例”填写无隶属关系主体(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其它等)在缴纳人中的投资比例。
(七)税务机关填写项目,按有关税费政策进行判定后填写。
(八)若仅具有扣缴行为,不填写隶属关系、各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栏次。
三、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后留存一份,退缴纳人或扣缴人一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4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
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缴纳人识别号:
缴纳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费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填列按规定允许减除计算价款项目明细时使用。
二、有关填写说明:
(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与申报表所属期相同。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本清单按照缴纳人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内容填写,其中“凭证种类”为“发票”的,必须填写“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均为价税合计金额。
三、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留存一份,退缴纳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