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2023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23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发电厂并网过程的安全性,确保能源供应的可靠性,根据国家能源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各种类型的发电厂。
第三条评价目标1.评价发电厂在并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和存在的问题;2.评价发电厂在并网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应对能力;3.评价发电厂与电网的协调配合程度和相互影响。
第四条评价内容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电网和发电厂之间的电量匹配度;2.火灾、爆炸、泄漏等安全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措施;3.电压、频率稳定性的保障措施;4.发电厂运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5.发电厂的技术设备状态、运行记录和检修情况;6.发电厂的检测监测设备和系统的完好性和准确性;7.其他可能影响并网安全性的因素。
第五条评价程序1.评价由省级能源监管部门统一组织;2.发电厂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配合评价过程中的检查、测试等工作;3.评价机构对发电厂进行实地考察,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4.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编制评价报告;5.评价报告由评价机构提交给能源监管部门和发电厂。
第六条评价结果1.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2.评价结果作为发电厂并网许可证颁发和续期的重要依据;3.发电厂对于不合格评价结果应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进行评价。
第七条处罚措施对于不合格评价结果的发电厂,能源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第八条安全监督能源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发电厂的安全监督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电厂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督促。
第九条其他规定其他有关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具体细则由能源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十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的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模版(四篇)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保障电厂运营安全和电能供应的连续性,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电网进行并网连接的发电厂,并用于评价其并网安全性。
第三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是指通过综合分析、研究评价电厂在并网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包括电厂设备运行状态、电网连接及调度等情况,并提出相关的风险控制及安全改进建议。
第四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应遵守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在满足电力供应需求的前提下,保障电厂运营的安全。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方法第五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电厂技术及设备运行状况、电网连接方式及可靠性、调度管理措施等。
第六条电厂技术及设备运行状况的评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发电设备类型、装机容量、运行方式及参数、技术可靠性指标等。
第七条电网连接方式及可靠性的评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并网电压、频率、相序、功率因数等连接参数,连接线路及设备的可靠性、容量、保护措施等。
第八条调度管理措施的评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调度规程及流程、调度手段及调控能力、协议约束及信息交换、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九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可以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量分析主要包括数据统计、模型模拟、风险评估等方法;定性描述主要包括实地调查、专家评审、文件分析等方法。
第十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应当充分考虑电网的可靠性及稳定性要求,同时也要兼顾电厂运行的经济性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三章评价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评价目标和范围;(二)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三)制定评价方案;(四)实施评价工作;(五)分析评价结果;(六)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十二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需要充分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厂运行记录、设备运行参数、电网操作记录、调度流程及操作规程等。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引言随着国家对电力行业的政策推动,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已成为电力行业发展的重要形式。
随之而来的是对电网安全性的要求的提升。
为此,本文旨在探讨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的评价管理规定,以提升电网的安全性。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概述发电厂并网是指通过协商、签订合同、与电网连接和生产调度等方式,将发电厂的发电能力与电网负荷需求相结合,共同满足电力市场需求和电网规模线路要求的一种运营方式。
发电厂并网的安全性评价是确保将发电能力整合到电网上,并且安全运行的保证。
评价指标发电厂参数评价指标对于发电厂并网,以下参数为评价指标:1.功率调节性能2.稳态电压调节性能3.稳态频率调节性能4.电气距离5.开关设备的运行情况这些指标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发电厂并网后是否能够安全运行。
电网参数评价指标对于电网,以下参数为评价指标:1.网络拓扑结构2.负荷特性3.稳态和暂态稳定性4.可靠性和可用性5.风险分析和预警这些指标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发电厂并网后是否能够接受更大的负荷,以及是否能够在面对意外情况时进行应急处理。
管理要求对于发电厂并网,有以下管理要求:1.确认并网方案并注重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2.对发电厂进行安全性评价,确保发电机组的安全运行3.对电源的可靠性、自动调节、负载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4.对发电电源链路进行安全性评价,保证安全稳定5.断开保护应具有足够的灵敏性、准确性和快速性6.检查和调整发电机组的计量和保护系统对于上述管理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确保整个并网系统的安全运行。
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概述用户变电站入网是指用户将自己的电力生成能力并入电网运营的一种形式。
为了保证入网后的运行安全,必须进行一定的评价管理。
评价指标用户变电站参数评价指标对于用户变电站入网,以下参数为评价指标:1.变电站的功率调节能力2.稳态电压调节能力3.稳态频率调节能力4.电气距离5.开关设备的运行情况这些指标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用户变电站并网后是否能够安全运行。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是针对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评价和管理的一项措施。
在电网规模扩大、电力系统复杂度增加的背景下,发电机组并网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管理流程、评价指标和安全措施三个方面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一、管理流程1.确定管理责任:明确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的责任分工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2.制定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并网前的自评、监督检查和日常运行监管等制度,确保各环节的有序进行。
3.建立评价流程:明确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流程和关键节点,包括评价范围、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等。
4.进行定期评估: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的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二、评价指标1.发电机组技术指标:包括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出力波动、电压波动、频率稳定等指标,评价发电机组的运行和调节性能。
2.并网运行指标:包括发电机组的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等指标,评价发电机组在并网运行中的电力输出情况。
3.安全性指标:包括发电机组的燃料供应可靠性、冷却系统可靠性、自动保护装置的可靠性等指标,评价发电机组的安全性能。
4.环境保护指标:包括发电机组的排放浓度、噪音级别、振动水平等指标,评价发电机组的环境影响情况。
三、安全措施1.加强设备检修:定期对发电机组进行检修,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防止发生事故。
2.健全自动保护系统:建立健全的自动保护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发电机组的异常情况,确保运行安全。
3.完善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进行应对和处置。
4.提升人员技能:加强发电机组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和管理的能力。
5.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和管理过程的监督,确保其有效实施。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方法一、前言时至今日,电力是社会进展和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电力系统已经从早期的传统电力系统向智能电力系统的转型,随着智能化、自动化等技术的不断应用,电力生产和使用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这也使得电力系统建设中,电站的安全性评价管理愈加紧要。
尤其是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这个环节,它涉及到电站接入电力系统,并参加电力系统的运行的过程,对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及稳定性并有重点影响,必需通过科学的方案及方式进行管理。
二、构成环节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运行涉及多环节的过程,重要包括:1. 接入前准备工作在电站建设的前期,需要订立认真的方案和规划,建立安全监管机构、电站稳定性监测系统、安全应急预案等。
这些工作是保障电站入网安全的前提。
2. 建设设施环节电站在建设过程中则需要依据电站的规模和电机组的类型选择适合的主变、配电设备,设计合理的接口及保护设备等。
3. 联调运行环节完成电站的安装及建设之后,还需要进行电站的联调及运行测试,这是电站安全重要的操作环节之一,也包括了操作人员本领及技能的考查。
4. 稳态运行电站的稳定运行也是电站入网的关键环节,电站在稳态运行之前,还需要开展适合的安全技术评估和稳制掌控技术设计。
三、操作方式在进行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的过程中,必需实行了适合的安全管理措施。
其中重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订立认真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电站运行过程中,人工操作不可避开。
因此电站必需订立认真的安全规章制度,对人员的操作、管理、设备使用、安全防范等进行规范,强化安全意识,降低人为操作因素带来的电站安全风险。
2. 做好设备的保护在设备选型及配置中要考虑设备的造价,也要考虑设备的牢靠性,同时需要做好设备的保护,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设备的工作中也需要进行各种观测,保证设备的健康稳定工作。
3. 建立电力安全监测系统电力安全监测系统可以对电站进行云散直播式的安全管理,保证电站的安全性,避开安全事故的发生。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电力公司需要对发电机组并网进行安全性评价。
该评价需要考虑到发电机组的技术要求和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同时还需要考虑环境因素和安全规定等因素。
本文将介绍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1.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2.发电机组运行安全管理规定3.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三、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 评价对象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对象是已投产的机组,以及未投产但按规定进行并网前试运行的机组。
2. 评价标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需要符合以下标准:1.发电机组的技术参数和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2.发电机组的联合操作和控制系统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3.发电机组的接地保护和绝缘测试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4.发电机组的初次并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5.发电机组的运行和停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3. 评价流程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具体流程包括:1.初步检查:对发电机组的技术参数、质量、联合操作和控制系统、接地保护和绝缘测试等方面进行初步检查,确保机组在技术方面符合要求。
2.环境检查:对电力系统的环境因素进行检查,包括供电电压、频率等。
3.试运行:进行并网前试运行,测试机组在电力系统中的安全性。
4.并网测试:对机组进行并网测试,测试机组在并网后的运行情况和稳定性。
5.最终评价:根据初步检查、环境检查、试运行和并网测试结果进行最终评价,确定机组是否符合要求并获得相应批复。
4. 评价结果处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结果可能出现以下情况:1.通过并获得相应批复;2.未通过并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后重新申请评价;3.延期处理。
5. 监督管理对已通过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机组,需要进行周期性的检查和监督,以确保机组的运行安全。
四、结论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是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和措施。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模版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模版管理办法模板: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本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我国电力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行业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涉及发电机组的设计、制造、调试、运行等环节。
第三条评价原则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应遵循科学性、公平性、透明性、客观性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具有可靠性和可信度。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方法第四条评价内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设备安全性评价:评估发电机组相关设备在并网过程中的安全性能,包括电气设备、控制系统、保护装置等;2. 运行安全性评价:评估发电机组在并网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能,包括负荷调整、解耦控制、停机保护等;3. 事件应对评价:评估发电机组在并网过程中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包括对电网故障、设备故障等的响应能力;4. 运行管理评价:评估发电机组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安全性能,包括检修计划、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5. 维护管理评价:评估发电机组维护管理过程中的安全性能,包括设备检修、故障排除、备件储备等。
第五条评价方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可采用以下方法:1. 采用现场检查和检测,对发电机组设备和系统进行全面评估;2. 进行模拟试验和实际运行测试,评估发电机组在不同工况下的安全性能;3. 评估发电机组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情况,包括检查相关文件记录和管理制度;4. 收集和分析历史数据和故障记录,评估发电机组的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5. 进行专家评审和专家咨询,获取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评价程序和要求第六条评价程序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确定评价项目和内容;2. 制定评价计划和任务书;3. 组织评价人员和专家进行评价工作;4. 实施评价工作,包括现场检查、检测、试验、问卷调查等;5. 收集和整理评价数据和资料;6. 分析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7. 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确定改进措施。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能源领域的发展和推广,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数量逐年增长。
这些电站在接入电网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价,以确保其对电网运行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同时保证电站本身与设备的运行安全。
基于此,本文将介绍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的相关管理办法。
2. 发电厂并网的安全性评价2.1 安全性评价的目标和内容发电厂接入电网后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价,其目标是评估发电厂的运行和电网的安全性,并提供保证和监管措施。
安全性评价需要对发电厂的电气设备、系统控制和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并对必要的安全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和完善。
2.2 安全性评价的方法和标准发电厂并网的安全性评价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同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发电厂的类型、规模、设备性质和性能要求等方面制定适合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和标准。
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勘察、设计审查、设备检测、实验测试和用户培训等。
2.3 安全性评价系统和流程发电厂并网的安全性评价需要建立科学完整的管理体系和流程。
通过建立安全性评价管理专项小组、制定安全性评价标准和流程、实施安全性评价工作等环节来规范安全性评价的流程和管理,以确保发电厂并网的安全性能够得到绝对的保证。
3. 用户变电站入网的安全性评价3.1 安全性评价的目标和内容用户变电站接入电网后,也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价。
安全性评价的目标是评估用户变电站在入网后可靠运行的能力,保证其安全稳定接入电网。
安全性评价需要对用户变电站的开关、变压器、传输线路、系统控制和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并对必要的安全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和完善。
3.2 安全性评价的方法和标准用户变电站入网的安全性评价需要位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同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用户变电站的类型、规模、设备性质和性能要求等方面制定适合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和标准。
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勘察、设计审查、设备检测、实验测试和用户培训等。
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发电厂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逐步统一和建立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电厂。
并入地(市)级及以下电网运行的电厂参照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核电和风力电厂。
核电和风力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168小时或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每五年应当进行一次并网安全性评价。
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和城市监管办(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按电厂调度隶属关系,根据管理分工,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进行,其方式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直接组织,也可以将安全评价的工作委托给经过资质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电力监管机构监督,并对全部工作负责。
专家组成员应包含发电厂所在区域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相关人员或指定专家,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发电厂成为能源供应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发电厂与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对发电厂进行安全性评价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发电厂的安全性评价管理活动,确保发电厂与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而制定的。
二、评价范围1.发电厂基本信息:发电厂的名称、所在地、设计容量、装机容量等基本信息。
2.发电厂运行记录:包括发电厂的运行记录、维修记录、事故记录等。
3.发电厂管理制度:包括发电厂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4.发电厂设备状况:包括发电厂的设备清单、设备维护记录、设备故障情况等。
5.发电厂安全措施:包括发电厂的安全设施、防火措施、应急预案等。
三、评价方法1.文件评审:对发电厂的相关文件进行评审,包括发电厂的管理制度、维护记录、事故报告等。
2.设备检查:对发电厂的设备进行检查,包括设备的完好情况、维护记录、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3.现场考察:对发电厂的现场进行考察,包括发电厂的安全设施、运行记录、人员素质等。
4.风险评估:对发电厂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设备故障风险、电网连接风险等。
四、评价结果1.评价报告:根据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对发电厂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2.评估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对发电厂进行评估等级划分,如安全等级、风险等级等。
五、评价管理1.定期评价:对发电厂进行定期评价,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确保发电厂的安全性能持续改进。
2.专业评价机构:由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准确。
3.改进措施:根据评价报告提出的改进建议,发电厂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4.监督检查:相关行政部门或机构应对发电厂的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评价活动的合规性。
六、发电厂责任发电厂应积极配合评价工作,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按照评价报告提出的改进建议积极改进。
七、结论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是确保发电厂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措施。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是确保发电厂安全稳定地接入电网运营的重要环节。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发电厂并网前的评价工作,保障发电厂与电网的安全运行,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2. 评价管理机构与责任• 2.1 评价管理机构的设立– 2.1.1 国家能源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 2.1.2 地方能源管理机构负责地方范围内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组织实施。
• 2.2 评价管理机构的职责– 2.2.1 制定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标准和方法。
– 2.2.2 组织评价工作的实施。
– 2.2.3 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与汇总。
– 2.2.4 提出与并网安全性相关的管理意见和建议。
3. 评价对象及评价方法• 3.1 评价对象– 3.1.1 发电厂的设计和建设情况。
– 3.1.2 发电厂的设备和技术水平。
– 3.1.3 发电厂的运行管理情况。
• 3.2 评价方法– 3.2.1 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分析,包括发电厂的设计文件、设备清单、运行记录等。
– 3.2.2 现场考察和检查,对发电厂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和验证。
– 3.2.3 数据分析和模拟计算,对发电厂的运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系统模拟。
4. 评价指标体系• 4.1 发电厂设计指标– 4.1.1 发电厂的容量和装机比例。
– 4.1.2 发电厂的环保设施和控制技术。
• 4.2 发电厂设备指标– 4.2.1 发电设备的可靠性和运行安全性。
– 4.2.2 发电设备的效率和能源利用率。
• 4.3 发电厂管理指标– 4.3.1 发电厂的维护管理和运行监控。
– 4.3.2 发电厂的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
5. 评价结果与建议• 5.1 评价结果– 5.1.1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等级划分。
– 5.1.2 发电厂具体指标的评价结果。
• 5.2 建议和措施– 5.2.1 针对评价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引言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是确保发电厂与电网之间安全运行的重要工作。
为了保护工作中的合规性和稳定性,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探讨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重点在于确保文中论述的准确性与逻辑性。
一、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背景和意义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涉及到电网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的可靠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能够对发电厂系统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为保障电网的稳定运行提供有效的保障。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还能够帮助发电厂管理部门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原则和要求在建立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1.顺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确保发电厂并网工作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和标准。
2.制定明确的评价指标和方法,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建立完善的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制度,在组织、职责、流程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4.加强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提高评价工作的专业水平和质量。
三、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工作流程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组织启动评价工作,明确评价的范围、目标和时间计划。
2.收集评价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并进行初步整理和分析。
3.依据评价指标和方法,对发电厂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
4.制定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
5.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关改进建议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6.对改进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
四、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关键技术和方法为确保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必须采用一系列关键技术和方法。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方法:1.风险评估方法:通过对发电厂系统进行风险评估,可以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和管理。
2.可靠性分析方法:通过对发电厂系统的可靠性进行分析,可以评估其对电网的供电可靠性。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3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2024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发电厂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逐步统一和建立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电厂。
并入地(市)级及以下电网运行的电厂参照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核电和风力电厂。
核电和风力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168小时或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每五年应当进行一次并网安全性评价。
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和城市监管办(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按电厂调度隶属关系,根据管理分工,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进行,其方式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直接组织,也可以将安全评价的工作委托给经过资质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电力监管机构监督,并对全部工作负责。
专家组成员应包含发电厂所在区域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相关人员或指定专家,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范本(五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范本管理办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安全性,保护人员安全和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条安全性评价的目的是通过评估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安全性,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问题,保障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安全性评价应以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结果应具有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评价范围和内容第五条评价范围包括发电机组、电力设备设施以及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发电机组的技术状态和可靠性;(二)发电机组的并网性能和并网稳定性;(三)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状态;(四)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完善性和执行情况。
第七条评价工作应由专业的评价机构或相关的技术人员负责,并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三章评价方法和程序第八条评价方法应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考察、技术测试、数据分析和模拟实验等。
第九条评价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评价目标和范围;(二)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三)进行实地考察和技术测试;(四)分析评价结果;(五)编写评价报告;(六)整理评价数据和文档,并归档保存。
第四章评价结果和控制措施第十条评价结果应根据评价内容给出具体的评价等级和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设备维护、改进管理制度、完善操作规程等。
第十二条安全控制措施的实施应由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负责,并定期检查和评估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和控制措施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五章评价报告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评价报告应详细记录评价过程和结果,包括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五条评价报告应由评价机构或相关技术人员编写,并在评价完成后定期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交。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范本(2篇)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范本一、绪论1、背景介绍本文旨在制定一套适用于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全面评估发电厂的安全性,有效降低事故风险,促进发电系统的稳定运行。
2、目的和意义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是促进能源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有效的安全评估能为发电厂节省成本,提高安全性能,增强社会信任。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流程和要求,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为发电厂的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管理体系建设1、法律法规评价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国家能源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2、组织机构建立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机构,负责整个评估流程的协调和执行。
三、评价范围和流程1、评价范围根据评价对象不同,评价范围可分为综合评价和单项评价。
综合评价主要包括发电厂的技术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方面;单项评价则对具体的技术设备、关键节点等进行评估。
2、评价流程(1)确定评价目标和指标根据评价范围和发电厂特点,确定评价目标和相关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统计、管理制度、设备运行情况等。
(2)数据采集和分析收集相关评价数据,包括发电厂的技术文件、运行记录、设备数据等。
利用统计学和数据分析方法对数据进行归纳、分析和比较,形成评价依据。
(3)评估计算和综合评价根据数据分析结果,进行评估计算,并结合评价目标和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
(4)评价报告和反馈编制评价报告,明确评价结果和改进建议,向发电厂管理层提供评价结果反馈。
厂方应当对评价结果和改进建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改进计划。
四、评价指标体系1、事故统计指标包括发电厂事故类型、发生频率、事故严重程度等指标,用于评估发电厂的事故风险和安全性能。
2、技术设施指标包括设备完好率、安全保护装置使用情况、设备巡检和维护情况等指标,用于评估发电厂的技术设施状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管理制度指标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指标,用于评估发电厂的管理水平和条例制定情况。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并网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发电厂顺利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安全入网,逐步建立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华中地区发电厂并网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湖南省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并网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性评估,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以35KV并网发电厂的发电厂电压水平根据其与电网的连接确定(见附件1)。
(二)以110KV电压等级连接到湖南电网和当地电网的发电厂(见附件2)。
(三) 110KV接入网络及以上的用户变电站(见附件3)。
(四) 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的电厂按《华中地区发电厂并网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4)。
第四条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变电站的安全评估通常应在试运行结束后进行60日内完成。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长沙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沙电监办)负责领导开展省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入网的安全性评估。
长沙电监办供电监管处负责安全性评估的日常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省电力行业协会参与组织与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安全评估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长沙电监办负责建立安全性评价专家库,选择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加入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入选专家数据库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安全性评价标准;(三)认真工作,责任心强;(四)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根据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具体情况,查评工作时间一般为2-3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不超过8人。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育琶;(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公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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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发电厂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逐步统一和建立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电厂。
并入地(市)级及以下电网运行的电厂参照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核电和风力电厂。
核电和风力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168小时或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每五年应当进行一次并网安全性评价。
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和城市监管办(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按电厂调度隶属关系,根据管理分工,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进行,其方式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直接组织,也可以将安全评价的工作委托给经过资质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电力监管机构监督,并对全部工作负责。
专家组成员应包含发电厂所在区域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相关人员或指定专家,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为了规范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查评质量,电力监管机构应组织符合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的专家组,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选入专家库。
第九条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三年,一般实行一事一聘的动态管理。
电力监管机构每3年对专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十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所在电网的安全技术标准;(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四)有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五)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被评价电厂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和设备复杂程度的不同,现场查评时间一般为3-4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2人。
第十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专家组代表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进行查评。
专家查评时应排除一切主观因素,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明确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查评期间的配合工作,以及为专家工作提供适当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的申请和组织查评第十四条发电厂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前应按照《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一)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评,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达到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在发电机组首次并网3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情况表。
内容应包含:并网设备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立项、核准等有关审批文件、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工程和验收情况、并网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时间安排等(详见附件二)。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完成后30日内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申请书的内容应包含:电厂的基本情况、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并网有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和自评报告等(详见附件三)。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各发电厂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对本辖区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统一安排时间表中规定的本厂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三的格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后,应详细了解申请电厂的情况,对申请书中所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
条件基本符合后,根据申请电厂的情况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进行安全性评价。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专家组的名单和查评计划安排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专家组在正式开展查评工作前,应对被查评电厂和机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查评方案,包括查评内容、查评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
并提前将查评工作计划,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需要电厂配合的工作送交被评价电厂准备。
第十八条专家组查评工作,应按专业分别进行评分和撰写专业评价报告,专家组长根据各专业评价报告撰写总评价报告。
总评价报告经过专家组全体会议审查通过,专家签字认可。
总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
第十九条专家组查评工作结束后,专家组长将查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以及需要整改的项目等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汇报,并在现场查评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在收到专家组书面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通知书送交给被评价发电厂、调度该发电厂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
第二十一条被评价的发电厂在接到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通知书15天内,将整改计划上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抄送有关电网企业,并立即组织进行整改。
对于需要进行整改的发电厂,电力监管机构应在安全性评价后6个月(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3个月)内负责组织整改工作复查。
有关发电厂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再次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并网安全性评价复查申请。
电力监管机构应及时将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复查的结果通知调度该发电厂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
第四章评价与考核第二十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审查和“评分项目”评分两部分内容组成。
凡未达到“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的发电厂或机组不允许正式并入电网运行,必须经过整改达到“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评分的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评分项目”是根据安全性评价内容确定影响电网运行的安全因素,以对电网安全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按单项得分率考核。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标准为: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或机组大于或等于 75 %已并网运行发电厂或机组大于或等于 65 %并网运行达20年及以上的发电厂或机组大于或等于 60 %第二十四条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对被评发电厂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满足必备条件,得分率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发给《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就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满足必备条件,但评分项目未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发电厂应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整改和申请复评。
如果整改后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发给《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经整改,发电厂评分项目仍不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处罚,并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经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电力监管机构将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该缴纳安全性评价费用,用于支付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成本和管理费用。
在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统一收费标准制定下发前,电力监管机构将根据当地工资收入水平和该发电厂安全性评价工作量的大小确定应收费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与国家及电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 1月 1日起施行。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华中电监安全〔2006〕30号)同时废止附件一: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使用说明1、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内容,根据对电网及电厂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程度,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部分组成。
“必备条件”用审查方式进行评价是否具备,“评分项目”评分方法用单项得分率进行评价。
“评分项目”按所列项目逐项打分,然后按单项对各项实得分和应得分进行总加,相对得分率用下式计算:相对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100%。
2、“评分项目”包括发电机组、升压变压器、连接到升压站的所有电气一次设备、过电压及接地、涉及并网的有关的厂用电系统、发电机组励磁系统、调度管辖范围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直流系统、调度自动化、通信、涉及并网的有关的热工设备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
3、“评分项目”中被评对象没有某分项目时,该分项目不得分,同时扣减该项目的应得分。
4、单项是指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等的相对的独立系统或独立元件。
5、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审查和评分的依据是:国家标准有关部分、电力行业标准、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业部)颁发的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相应电网企业的规程标准反事故措施,现场运行检修试验规程等。
必备条件1.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机组)应具有完备齐全的核准(审批)文件,满足国家规定的各项建厂的要求。
应按基本建设要求完成了各项试验并经有管辖权的质检机构验收合格。
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机组)需要并网运行的,并网前必须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3. 电气主接线及厂、站用电系统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满足电网的安全要求;110kV及以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必须经电网企业审批,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4.并网发电厂与电网连接处断路器的遮断容量、故障清除时间和继电保护配置应当符合所在电网的技术要求。
5. 接地装置、接地引下线截面积应满足热稳定校验要求。
主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应装有符合要求的接地引线。
6. 新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的交接试验项目应完整、合格。
已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最近一次大修试验和预防性试验表明没有危及电网安全运行隐患。
7.新投产的发电机应具备相应的防止振荡和失步给机组造成损坏的安全技术措施。
8. 设计有进相功能的发电机应能进相运行,在不同有功功率下的进相范围(一般应在~间取3~4点)的试验结果应报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