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2
公司员工考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考勤管理,强化工作纪律,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情形为本条例所称“员工”,适用本条例:(一)与公司或下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二)虽未与公司或下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主要工作场所在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劳务派遣的员工,不包括厂家员工。
第二章劳动时间第三条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实行不同的工作时间,但每日或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员工,除用餐时间外,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并按照如下规定作息:(一)就职于各单位部室的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为:9:00至11:40,13:00至17:30;(二)就职于门店卖场的员工施行三班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分别为:早班9:00至15:30,中班11:00至18:00,晚班15:30至21:30;(三)遇大型促销活动、重点工作跟进、公司经营性调整等情况,在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的前提下,公司将相应调整上下班时间。
第五条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岗位特性自行拟定,并依如下规定报备或报批:(一)自行拟定的工作时间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七日内或单位设立之日起七日内报行政人事中心备案;(二)自行拟定的工作时间超出本条例第三条范围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日内或单位设立之日起三日内报行政人事中心批准。
第六条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欲安排员工加班的,必须由加班员工的岗位负责人以《加班申请单》形式提出申请,报请单位负责人批准。
各单位应严控加班时间和人数,具体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下列时限:(一)每日加班时长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不超过3小时;(二)每月累计加班时长不超过36小时。
第三章出勤管理第七条各单位所属部室(楼层)的岗位负责人是本部室(楼层)出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依据本条例对所辖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监督。
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暂行)
**建设有限公司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考勤工作作为公司月度检查的评分依据,考勤结果直接体现各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影响各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综合考评得分。
第二条建设总部负责汇总所有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考勤情况。
第三条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考勤由光谷交通公司各主管部门负责。
各项目部项目工程师负责施工、监理单位的考勤,各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师负责第三方服务单位(监测、测量、检测、风险管理等)的考勤第四条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指:1、承包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副经理;2、BT项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质量环保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
3、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安全监理工程师;4、第三方测量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5、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6、第三方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7、第三方风险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8、第三方咨询、服务单位:设计、跟踪审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承包商、BT项目公司、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第三方测量、监测、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等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武汉市或项目部,在工程建设工作需要,或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到达施工现场或工作地点,履行相关职责。
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离开武汉市或项目部必须填写书面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离开;病假必须提供二甲以上医院证明。
第六条请假审批权限按请假申请表备注要求执行(详见附件)。
第七条相关处罚按以下规定办理:1、承包商、BT项目公司、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在工程施工现场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2天,第三方服务单主要管理人员在武汉市或项目部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2天,违者公司将对此单位项目部进行全线通报;同时要求该单位分管领导到现场进行面谈,并要求其对人员到位问题进行再次书面承诺.2、对于连续两个月主要管理人员考勤每月少于22天的单位,则视为严重违约,公司将对该单位进行行业内通报,并要求撤换该项目负责人。
安徽省考勤管理办法
安徽省考勤管理办法一、目的为确保安徽省各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工作时间得到有效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徽省考勤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员工考勤管理,明确工作时间、考勤制度、请假制度等相关事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全体在岗员工。
2. 临时工、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等非正式员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3. 特殊岗位、特殊工时制度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相应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工作时间1. 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各单位应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连续休息。
3.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或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单位,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4.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加班的规定,控制加班时间,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确需加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5.单位应合理安排员工休息和休假,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员工需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签到,作为出勤记录的依据。
(2)签到方式可采用纸质签到、电子签到、生物识别签到等,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3)员工签到时应确保签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禁止代签、伪造签到记录等行为。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次,分别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
(2)上班签到时间为规定上班时间前10分钟,下班签到时间为规定下班时间后10分钟。
(3)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迟签到,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告,并在考勤记录中注明。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员工需在返回单位后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并由上级确认外出事项。
(2)员工应在考勤记录中注明因公外出未签到的原因和时间,并由直接上级签字确认。
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方法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方法为加强员工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工作岗位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三)假期期满后,无故不按时到岗的;(四)无故不参加行内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及会议的;(五)其他应视为旷工情形的。
第一节因公假别管理第二节因私假别管理事假扣发工资=(工资合计-职务津贴-五险一金)/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其中,月计薪天数按每月21.75天计算。
(一)病假按病假天数扣发应扣工资的一半;(二)病假超过1个月的,再扣除当月20%的绩效工资。
病假扣发工资=(工资合计-职务津贴-五险一金)/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50%。
(一)员工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并提供检查证明的,增加婚假10天。
(二)婚假原那么上应一次性使用,过期不予保存。
员工如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享受婚假的,经行长审批后可将婚假延期至次年享受。
(三)婚假期间,工资照常支付。
(一)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158天,难产增加15天(需提供医院证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参加孕前检查并提供证明的增加10天(每月1天)。
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国家政策执行。
(二)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具体天数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三)男员工配偶生产的,给予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不同省份)的,给予护理假20天。
(四)女员工休产假,需提供相关资料,由总行综合部向当地医保处申请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医保处一次性支付,申请生育津贴期间的工资单位不再支付,享受生育津贴以外时段基本工资照常支付,扣发绩效工资。
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计划内怀孕的流产假由市医保处支付工资,未办理生育登记的按病假扣发工资。
学校教师考勤暂行规定(二篇)
学校教师考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师的考勤管理,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和教学质量,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考勤管理。
第三条教师考勤是指学校对教师出勤情况进行管理,包括教师的请假、迟到早退、出差、加班等情况的调查和记录。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勤管理制度,明确教师考勤的组织机构、人员职责、考勤方式和考勤程序。
第二章教师考勤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第五条学校应当成立教师考勤管理委员会,负责教师考勤管理的决策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教师考勤管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担任主任,学校教务处主任、人事处主任、工会主席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学校教务处负责教师考勤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考勤统计、考勤记录、考勤分析等。
第八条学校人事处负责教师请假、加班等特殊情况的审批和记录工作。
第九条学校工会负责教师考勤管理的监督和协助工作。
第十条学校教职工自律委员会负责对违反考勤规定的教师进行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三章考勤方式和考勤程序第十一条学校教师考勤方式可以包括传统的签到签退制度和现代化的刷卡考勤制度。
第十二条教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签到签退或刷卡操作,不得擅自变动考勤记录。
第十三条教师请假应当提前向学校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享受请假权益。
第十四条教师因公出差应当提前向学校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办事。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教师考勤统计,及时掌握教师的出勤情况。
第四章考勤记录和分析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教师考勤记录档案,将教师的考勤记录保存至少3年。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进行一次教师考勤分析,对教师的出勤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十八条教师出勤情况良好的,学校应当加强奖励和激励措施,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九条教师出勤情况不良的,学校应当进行必要的提醒和警示,帮助其纠正错误。
第五章教师考勤的监督和评估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考勤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考勤工作的公平公正。
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推荐】
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员工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勤指员工在岗和离岗的记录,是考核员工工作情况、计发员工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岐山长安村镇银行全体在岗员工。
第三条员工考勤管理工作由各营业支行按员工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实施,总行综合部负责考核。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年度内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其余均为工作日,工作日和工作时间的界定、调整、变更,按照所在地政府和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行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工作时间为标准工作时间,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
第六条总行及各支行安排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值班,其值班时间不计为工作时间。
第七条旷工。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一)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工作岗位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三)假期期满后,无故不按时到岗的;(四)无故不参加行内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及会议的;(五)其他应视为旷工情形的。
第八条旷工的计算及处理。
旷工按小时累计计算。
累计旷工时间在4小时(含)以内计为半天,超过6小时(含)不足8小时计为1天。
累计旷工5天以内的,按旷工天数扣发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并取消年内各类评奖资格;累计旷工超过5天(含),除扣发上述工资外同时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员工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非因公原因晚于上班时间到岗者为迟到;非因公原因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早退。
员工无故迟到、早退的应按照员工量化考核管理办法扣发本人的绩效工资。
第十条总行机关及各支行要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每位员工的出勤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支行应于每月2日前,经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向总行综合部报送上月《考勤汇总表》(见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虎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和《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称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日常出勤情况。
第三条考勤管理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定期考核与抽查(纪检、组织、人社部门)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请假类别及待遇第四条全市工作人员均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和年休假及节日假等待遇。
第五条事假。
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
处理私人事务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或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
已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三)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四)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工资;(五)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工资。
第六条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
但必须凭医疗机构证明,填报请假单,报单位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存档备查。
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员工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工作岗位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三)假期期满后,无故不按时到岗的;(四)无故不参加行内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及会议的;(五)其他应视为旷工情形的。
第一节因公假别管理第二节因私假别管理事假扣发工资=(工资合计-职务津贴-五险一金)/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其中,月计薪天数按每月21.75天计算。
(一)病假按病假天数扣发应扣工资的一半;(二)病假超过1个月的,再扣除当月20%的绩效工资。
病假扣发工资=(工资合计-职务津贴-五险一金)/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50%。
(一)员工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并提供检查证明的,增加婚假10天。
(二)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使用,过期不予保留。
员工如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享受婚假的,经行长审批后可将婚假延期至次年享受。
(三)婚假期间,工资照常支付。
(一)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158天,难产增加15天(需提供医院证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参加孕前检查并提供证明的增加10天(每月1天)。
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国家政策执行。
(二)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具体天数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三)男员工配偶生产的,给予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不同省份)的,给予护理假20天。
(四)女员工休产假,需提供相关资料,由总行综合部向当地医保处申请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医保处一次性支付,申请生育津贴期间的工资单位不再支付,享受生育津贴以外时段基本工资照常支付,扣发绩效工资。
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计划内怀孕的流产假由市医保处支付工资,未办理生育登记的按病假扣发工资。
河南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组织暂行办法
河科大人〔2003〕14号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二月十六日主题词: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河南科技大学办公室2003年2月17日印发河南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勤(一)考勤是对教职工出勤、缺勤、请假、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
(二)考勤记录是学校向教职工发放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的依据之一,也是对教职工考核和奖励的重要凭证。
(三)党政管理人员、教辅单位业务人员、教学单位的教辅人员和专职科研人员、附属单位工作人员等一般实行坐班制,按规定的作息制度考勤;教师考勤时间为教务部门安排的教学环节(包括授课、指导实习、设计等)以及校、院、系、部和基层单位安排的学习、值班等各项集体和公益活动时间;学生辅导员原则上实行坐班制,但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的安排调整工作时间。
其他岗位如需调整工作时间,应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考勤要求1、我校在职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得擅离职守、脱岗、串岗。
2、教职工在上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处理公务,须向所在单位领导说明去向和工作内容。
各单位应设立工作人员去向公示牌,以利于检查和监督。
3、考勤以院、系、部、处(室)为单位,各单位要选定办事公道、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考勤员,负责本单位考勤工作,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主管领导应及时掌握考勤情况,切实履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
4、各单位应每月公布一次考勤情况,并将考勤情况汇总后,在每月26日前上报人事处。
5、各单位考勤员应如实反映本单位的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人事处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上报考勤情况与实际不符的,除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理外,还将对考勤员和单位主管领导提出批评。
非国企党委机关考勤与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非国企党委机关考勤与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规范机关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和嘉发【2005】41号《嘉荫县机关考勤与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结合非国企党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考勤与休假、请(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旷工)。
2、考勤采取签到簿签到的形式,考勤内容包括上(下)午签到和备注栏(由考勤负责人注明迟到、早退、缺勤、病假、事假、休假、公出、下乡等情况);被考勤人员必须自己签到,不得一次签全天,不得他人代签;因病因事等原因需要请(休)假时,直接向党委负责人请示。
3、假期计算。
病假、生育假、探亲假、工伤假、出差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葬假、值班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4、对机关人员在职在岗情况实行月抽查形式,每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时间与形式由党委负责人随机确定。
5、考勤签到簿由专人负责,每季度定期汇总,年度内总体汇总,在机关内公示考勤结果。
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一)带薪年休假机关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带薪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
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度内病假和疗(休)养假累计超过60天的或事假超过30天的,当年均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休假后请病(事)假的,全年累计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下一年度则不享受休假待遇。
3、年度内须休完本假期,未休完的不累计计算,不接转下一年度,跨年度者清零。
休假时间由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和生活实际,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向党委负责人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病假机关工作人员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享受病假待遇。
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引言大学教职工是高等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都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和职责。
因此,对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的规范、科学和有效,是保证大学正常工作运转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
本文旨在制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从而确保教职工的出勤情况符合固定标准,保障大学正常运作。
一、管理的范围1.适用人员: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职工,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
2.适用时间:该管理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实行。
二、考勤制度1.考勤制度采用电子考勤系统,教职工需要通过身份证或教工卡等方式进行签到和签退。
签到和签退时间统计到精确到分钟。
2.教职工应按照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到达办公地点,并准时签到。
每次未签到或迟到需扣除5元的罚款。
开会期间,教职工需提前做好安排,确保按时到达,每次无故迟到次数累计达到3次以上者,应当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
3.教职工签到、签退不得代签,已经离公司的员工不得代签。
4.若员工因病事宜离开工作岗位,请向所在系教工办公室假条,不得擅离职守。
5.教职工请假应当事先向所在部门汇报并请领导批准。
如果请假事宜属于紧急情况,教职工应该在请假后尽快向所在部门汇报和请领导批准,未请假而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将会扣除当天工资。
三、管理要求1.学校成立考勤管理工作小组,统一负责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并制定考勤制度。
2.每月末教职工应对自己的考勤情况进行查询和核对,如果发现错误或疑问,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并等待调整。
3.教职工签到、签退异常应当向系辅导员或系教工办公室报告,以确保签到、签退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4.学校应当按时向教职工发放工资,若工资出现延误,学校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员工解释和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5.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考勤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6.学校应当在保证教职工的劳动报酬的同时,注重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等利益,从而提高教职工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和热情。
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五: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劳动管理,增强员工劳动纪律观念,提高工作质量和劳动效率,规范员工考勤行为和休假程序,根据《劳动法》《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考勤和休假管理。
第三条考勤管理1、考勤是记录员工出勤与休假情况的原始记录,是计发工资的重要依据。
2、考勤以班组、处室、分厂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员工考勤工作,其他人不得代考。
3、考勤须一日一考,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以保证考勤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月终以班组为单位上缴到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报办公室审查,作为月度结算工资的依据。
4、考勤表每月以部门为单位到办公室统一领取。
5、考勤表不得涂改,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6、员工非正常休息,须附相关凭证,否则按旷工处理。
7、迟到、早退、旷工(1)迟到:超过规定的上班时间,15分钟以内为迟到;15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如公司接送车辆因遇堵车等特殊原因除外。
(2)早退: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者为早退;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未办相关手续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员工在岗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下班者,应在所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出门证),交门卫登记后方可出门;月终累计作为员工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
(3)旷工:无故不上班者;涂改考勤表;酗酒上班;私自代班或换班、雇人上班;上班打牌、下棋、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书刊、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行为骗取病假等均按旷工处理。
(4)迟到、早退者,扣个人当月考核分5分(百分制);旷工半天者扣个人当月考核分10分;满一天者按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执行.8、加班、调休、岗前培训期(1)加班:员工因生产任务需要加班,应事先办理加班手续、夜间发生突发性加班,次日补办手续,否则无效;员工外出培训、学习或因公出差的,休息日不计加班.(2)岗前培训期:员工因正常工作调动,给予岗前培训期,岗前培训其取消动态工资。
考勤管理规定(暂行)
内部管理文件NZHJ-GL—2010-X考勤管理制度(暂行)拟制:综合管理部审核:批准:董事会江苏国电南自海吉科技有限公司二○一○年十二月月实施考勤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公司劳动纪律,保障工作秩序顺畅,形成良好工作作风,针对各部门、各岗位、不同工作性质和方式,力求做到既有严肃认真,又有灵活实际、有章可循的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国电南自海吉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全日制在岗员工。
第三章职责第三条公司考勤管理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完善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部门领导和员工是考勤管理的主要执行者,可以对规定提出建议,但在规定未修订以前,均应按此规定执行。
第五条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依据。
各部门应按照公司统一格式考勤表,统一考勤符号,逐日认真记录考勤。
公司分管副总和综合管理部每月不定期对各部门考勤记录进行检查。
(考勤表格式以附件一为准)第六条考勤标准符号:出勤:√迟到:×早退:◇旷工:⊙病假:+事假:△出差:○在工地:#倒休:▼休假:☆(在考勤表下方标明休假类别,婚假、丧假、产假、年假、工伤假)第七条各部门应在每月27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前将所负责考勤汇总上报公司综合管理部。
第四章工作时间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第九条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30~下午16:20,其中11:40~13:00为午餐时间。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公司不鼓励员工加班。
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由部门领导安排,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须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综合管理部汇总备案。
加班费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由财务部统一发放。
第十一条实行值班或轮班制度的岗位,由岗位所在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学校教师考勤暂行规定范文
学校教师考勤暂行规定范文一、考勤目的为了提高学校教师的工作效率和纪律意识,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考勤暂行规定。
二、考勤时间1. 教师应在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点前到达学校,做好准备工作,并按时开始上课。
2. 下午1点到2点为午休时间,下午3点为下课时间。
教师应在下课时间后及时离开教室,并在下午2点至3点之间休息。
三、考勤标准1. 教师应按时到达学校,迟到5分钟以内不算迟到,超过5分钟的算迟到一次。
2. 教师应每天按时上下课,不得提前下课或延迟上课。
3. 教师应每周至少参加一次学科组会议,并积极参与学科讨论和教学活动。
四、考勤记录1. 学校将设立专门的考勤记录室,每位教师每天到校后应按时刷卡进行考勤。
2. 每位教师的考勤记录将由考勤管理员负责整理和保存,以备日后查阅。
五、考勤处罚1. 对于迟到的教师,根据其迟到次数进行处罚。
第一次迟到,将受到口头警告;第二次迟到,将扣除当天全天出勤的工资;第三次迟到及以上,将扣除当天全天出勤工资并作为迟到记录,连续迟到三次将向上级报告。
2. 对于提前下课或延迟上课的教师,将受到严肃批评,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对于不参加学科组会议或不积极参与教学活动的教师,将受到警告并影响其职称评定。
4. 对于重复犯错或严重违反规定的教师,将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降级、停职或开除等处罚。
六、考勤奖励1. 对于按时到校并积极参与教学活动的教师,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表扬、奖金或晋升等。
2. 学校将建立考勤奖励制度,每个学期将评选出考勤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七、考勤监督1. 学校将安排专门的考勤监督人员,负责对教师的考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考勤监督人员将随机抽查教师的考勤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八、考勤申诉1. 对于对考勤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以向学校的考勤管理员提出申诉。
2. 考勤管理员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合理的答复和处理。
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考勤与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考勤与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营造优良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街道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订本考勤制度。
一、签到第一条正常工作日作息时间为:上午8点30分至12点,下午2点30分至6点。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因节假日时间安排需调整工作时间的按街道党政办相应通知执行。
第二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上班时间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三条机关人员一律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每天签到两次,早晚各一次。
早晨签到时间为8点20分至8点30分,下午签到时间为2点20分至2点30分。
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需统一加班时,按照正常上班进行考勤。
签到禁止代签,有其他原因不能亲自签到者,必须由分管领导在签到表上注明。
迟到者自行到考勤人员处说明,并签字登记。
未签到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离岗视同旷工,按照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条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下班为准时,迟到、早退超过2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五条街道召开的各项会议实行签到,工作人员未按时到达会场视为迟到,未经允许不到会视为旷工半天。
凡公事外出不能参加的,须经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考勤备案。
第六条值班工作人员需按时交接班,坚守岗位,做好记录。
第七条在规定的办公时间内不得进行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扎堆聊天。
在办公场所和值班期间禁止饮酒、酗酒、赌博,误时误事。
二、请销假第八条工作人员因故不能到岗须提前请假。
无故不进行签到登记、未请假无故不上班、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或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工作人员到社区、驻街单位或上级机关办事,要告知部门领导;各部门领导外出办事,须告知分管领导。
同时在纪工委办公室填写办事外出单,注明姓名、外出时间、预计到达时间、去向、事由,并由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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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综合办公室编制2016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员工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和维护管理秩序,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考勤管理一、综合办公室负责考勤管理办法的制定、执行、完善、修改、解释。
二、董事长负责考勤管理办法的审批、监督并签审3天以上的假期。
三、各部门的考勤管理统一接受综合办公室监管。
四、工程部、营销部属于异地办公,其考勤管理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监管,具体实施办法按此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勤管理第四条:公司考勤执行统一的工作作息时间,具体工作日及工作时间如下: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六工作时间为: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第五条:员工考勤实施每天打卡、登记制度,执行每天(上午上班、上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4次打卡、全天登记。
第六条:凡发生迟到、早退情况时,须于上班前告知直属主管领导、下班前请示直属主管领导,并在到岗后、离岗前照常打卡;凡加班者,按正常工作日一样照常打卡。
第七条:每日考勤结果认定为:迟到、早退、漏打卡、旷工、请假、加班、调休等。
按下列情况如实统计员工出勤情况。
一、迟到:非工作原因,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8:00)未到岗视为迟到。
(经请示的情况下,1小时以内视为迟到、1小时以上视为事假天)二、早退:非工作原因,在公司规定下班时间(17:30或18:00)离岗视为早退。
(经请示的情况下,1小时以内视为早退、1小时以上视为事假天)三、无打卡记录、无请假记录、无外出未打卡说明,但经证实当日正常上班者视为漏打卡。
四、有下列情形者视为旷工:1、上班时间已到,未经请示超过1小时以上不到岗者视为旷工。
2、下班时间未到,未经批准超过1小时以上离岗者视为旷工。
3、工作期间,无外出登记、无打卡记录、无请休假单且未经请示离岗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
4、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视为旷工。
5、不服从工作调动或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者视为旷工。
6、骗取、涂改、伪造请假证明者视为旷工。
7、请假未批准不到岗或离职者视为旷工。
注:旷工具体时间或天数由部门主管领导、综合办公室、旷工者三方共同确认。
五、请假者的考勤以相关领导签批的《请假单》(见附表1)为依据,由综合办公室据实统计。
六、加班者的考勤以相关领导签批的《加班单》(见附表2)为依据,综合办公室到据实统计。
七、调休者的考勤以相关领导签批的《调休单》(见附表3)为依据,由综合办公室据实统计。
第八条:员工外出与未打卡管理一、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外出,须向主管领导说明后方可离开。
否则视为擅自离岗或旷工。
(严格执行擅自离岗1小时以内视为事假天、超过1小时视为旷工1天)。
二、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非工外出,须向主管领导请示说明,批准后方可离开(原则上是控制在1小时以内,如超过1小时者视为事假天);未请示或请示未批准情况下离岗,严格执行擅自离岗1小时以内视为旷工天、超过1小时视为旷工1天。
三,员工因工外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打卡者,按如下规定办理:1、如工作需要,在次日上班前直接到公司之外地点办理事务的员工需在当日下班前填写《未打卡说明》(由直属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2、如因临时决定于当日上班前直接到公司之外地点办理事务的员工,须在当日8:00前电话形式通知部门直属领导,并在返回公司后及时补填《未打卡说明》(直属主管领导签字)。
存。
3、员工因工外出,办结事务后接近下班时间或已到下班时间,可于12:00或18:00前致电向直接主管领导请示说明,于下午或次日上班后及时补填《未打卡说明》(直属主管领导签字)。
第九条:加班与调休管理一、原则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休息,如因工作需要可由部门主管领导安排员工加班,员工需配合加班。
1、员工加班需填写《加班单》,并经部门主管领导签核后视为加班有效。
2、确需法定节假日内加班者提前填写申请,经部门主管签核后,于节假日前1个工作日17:30前交至综合办公室。
经综合办公室核准,呈董事长签批。
3、临时接到加班任务者,可于第二日上午填写《加班单》。
4、加班人员必须打卡,时间以打卡记录为准。
二、有加班记录的员工可申请同等天数的调休,以天为最小单位:1、但若出现以下两种加班情况,公司将不予以调休:(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2)、未经批准擅自加班或未办理加班审批手续行为的。
2、可申请当月同等天数的调休(跨月不予以累计),调休期间考勤按正常上班计算。
调休天数从“可调休天数”中扣除。
超出天数按事假登记。
三、调休是以加班天数换取休息时间的行为,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视为天,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视为1天,以此类推。
以天为最小单位,在确认有“可调休天数”的基础上进行调休。
1、不允许先调休再以加班天数冲抵。
2、调休者需提前1天填写《调休单》,呈部门主管签核后交至综合办公室。
3、突发性情况可于次日上午补填《调休单》,呈部门主管签核后交至综合办公室。
第十条:考勤报表管理考勤月报表由综合办公室考勤管理员于月考勤结束后五日内编写(详细注明:部门名称、姓名、本月应出勤天数、本月实出勤天数、请假天数、迟到或早退合计次数、旷工天数、加班天数、可调休天数等)。
1、本月应出勤天数为全勤天数2、本月实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加班天数-请假天数-旷工天数3、请假天数=可调休天数-请假天数4、迟到或早退合计次数=迟到或早退累计总数考勤月报表由综合办公室初审后交于财务部,由财务部核算工资。
第十一条:月度考勤处罚标准一、迟到、早退者, 30分钟以内每出现一次处罚50元;30分钟至60分钟的处罚100元;超过一小时的按天事假处理。
累计超过3次(3次以上),加倍处罚。
二、在确认正常上下班的情况下,忘记打卡1个月内累计2次以内(含2)不作处罚。
超过3次(含3次),第3次处罚50元,第4次起加倍处罚。
三、当月旷工天扣罚天日工资,当月旷工1日扣罚3天日工资,累计旷工2天扣罚10天日工资,累计旷工3日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考勤管理人员篡改考勤记录的,每发现1次罚款100元,第二次起加倍处罚。
第三章请、休假期管理第十二条:假期包括法定休假、请假两类。
法定休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按当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执行。
国际劳动妇女节女员工节日当天下午出勤不作为考勤依据。
请假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批假权限和审批程序一、员工请假,3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3天(含)以上由董事长批准;部门经理请假由董事长批准。
二、请假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如遇临时突变情况必须来电请示,并于上班后1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三、员工假期结束后,未能及时到岗者,须于应上班日的8:00前致电直属领导说明情况并于上班后一日内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四条:事假一、员工因办理私事请假,原则上一周内不得超过1次,一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3次。
二、员工请事假1天,扣发当日岗位工资。
第十五条:病假一、员工因患病,不能上班或不能保证正常工作时,可休病假。
二、员工休病假超过3天,须持医疗机构证明附于请假单。
三、员工因患大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院诊断证明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综合办公室则会根据本人司龄提出方案,报董事长审批,将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四、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3天的医疗期间内可按岗位工资的50%为基数计发期间工资;超过3天至规定的最长期限内,按照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期间的工资。
2、超过规定的医疗期,工资停发。
第十六条:婚假一、员工本人结婚、需提前一周持结婚证申请婚假。
二、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初婚员工可享受3天法定,晚婚初婚员工(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享受7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三、员工休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四、婚假不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产假一、符合国家规定晚育的女员工生育时,可休产假98天(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男员工配偶生育时给予7天的护理假(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三、产假为有薪假期,按其岗位工资50%的标准进行发放,于假后上岗的第二个月工资发放日统一发放; 最长不能超过国家规定产假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工资停发。
四、女员工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及产后1年内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均按正常上班计算。
五、女员工怀孕流产,可按下列规定休产假:1、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产假不超过10天。
2、怀孕两个月以上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超过15天。
3、满4个月及以上,产假不超过42天。
第十八条:丧假一、员工直系亲属辞世,公司给予7天吊唁假;旁系亲属辞世,公司给予3天吊唁假。
二、员工到外地办理吊唁的,可酌情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三、丧假(不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为有薪假期,工资正常发放。
第十九条:工伤假一、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国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享受工伤假及其医疗待遇。
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享受伤残待遇。
二、工伤治疗期间,非因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工伤暂停工作治疗期间,保持原工资待遇不变,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工伤职工评定伤残后,停发原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绝治疗的3、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制定,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修改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1、请假单2、加班单3、调休单4、未打卡说明参考国家法律文件:1、劳动法2、劳动合同法3、婚姻法4、计划生育条例5、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7、社会保险法8、全国节假日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附件表1:请假单申请日期:表单编号:备注:此表由本人填写并申批后交于综合办公室,其假期标准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表2:加班单申请日期:表单编号:备注:此表由本人填写并申批后交于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