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合同中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要有利己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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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中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
(2007-07-28 14: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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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国际贸易知识集锦
一、以实物表示:
01,看货买卖:
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先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验看货物,一旦成交,卖方应按买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买方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02,凭样品买卖:
(0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s):
即凭卖方提供的样品作为品质依据进行买卖。一般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即: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正货(Blue)品质只要与其提供的样品一致,买方便不得提出品质方面的异议;
(0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
买卖合同中规定: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buyer’s sample, 日后卖方所交正货(Blue)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一致;
(0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
即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样品交买方确认的样品,对等样品。日后卖方所交正货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二、以说明表示:
01,凭规格买卖;
02。凭等级买卖;
03,凭标准买卖;
04,凭证明书和图样买卖;
05,凭商标和品牌买卖;
06,凭产地名称买卖;
三、品质公差问题:
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卖方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应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变通方法,常用的是“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等类似条款,或规定品质增减价条款以及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为了明确起见,应在合同中订明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
四、卖方的默示担保义务:品质担保、权利担保
01,适销性担保;
02,特定用途担保;
03,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示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受制于这种权利或请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