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类食品安全制度(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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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销售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销售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一)食品销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

(二)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进货查验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严格的进货查验制度,对供货商的资格、产品质量、卫生状况等进行查验。

(二)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合法的证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并保存复印件备查。

(三)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对进货的食品进行查验,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条食品储存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特性、保质期等因素,合理储存食品。

(二)食品储存应当做到分类、分区域、分层、分架,避免交叉污染。

(三)食品储存应当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确保食品的新鲜、干燥、通风。

第五条食品销售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二)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食品。

(三)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食品的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六条食品标识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标识,确保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清晰、明显。

(二)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禁止销售无标识或者标识不清晰的食品。

(三)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标识进行检查,确保食品标识的准确性。

第七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人员。

(二)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类)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类)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类)单位名称:签名: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帖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研究《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把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纵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

5、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食品安全销售规章制度(通用6篇)

食品安全销售规章制度(通用6篇)

食品安全销售规章制度(通用6篇)食品安全销售规章制度1一、目的食品销售管理制度为保障销售食品的卫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内容2.1建立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管理制度和详细的台帐制度,并有具体措施保证落实。

2.2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不采购、不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随时检查每批上架食品的标签标识,保证内容规范完整;2.3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向消费者。

2.4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培训合格证明后方能上岗。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有培训记录备查。

2.5定期检查个人卫生情况,使其符合《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相应的卫生要求。

2.6直接接触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带口罩、手套和帽子,不准佩带戒指、手镯、手表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手部有外伤应临时调离岗位。

2.7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食品安全销售规章制度2为了保证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更好地为我了守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服务,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和《饮食业卫生五四制》,采用有效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从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对腐烂变质的食品食物等原料不购进,保管员不予验收,厨师不;加工制作,服务员不出售。

三、食品、物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食品隔离,成品与半成品相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物与天然水隔离。

四、热食品要做到三防:防尘、防蝇、防污染。

五、餐具、用具实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出售食品用具化。

六、环境采用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的四定办法,划片分工,钮负责,并做到:1、食厅每天扫三次,每星期大洗一次,桌面三餐抹。

食品安全制售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制售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制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安全制售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审查、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制度。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从事食品生产、食品经营活动。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第八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

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内容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储存运输、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

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依据。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依据科学方法,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相关信息,对食品中的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二条国家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和其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储存运输、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并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及时更新。

第四章食品安全审查第十五条国家实行食品安全审查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篇)

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篇)

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食品销售环节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了规范食品销售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制定本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食品销售场所、市场、超市、餐饮服务、电商平台等。

三、具体内容1. 食品销售许可证食品销售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食品销售许可证,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许可证。

2. 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销售单位应明确食品安全的全员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3. 食品原料和供应商管理食品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原料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原料及时退回或处理。

4. 食品储存和保管食品销售单位应建立食品储存和保管制度,规定食品的存放温度、湿度、通风等要求,定期对冷藏和冷冻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新鲜度。

5. 食品包装和标签管理食品销售单位应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包装,并标注明确的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等信息,确保食品包装和标签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6. 食品销售环境和设施食品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整洁、卫生,要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确保无害生物不得进入销售环节。

同时,应做好食品销售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7. 食品销售员培训食品销售单位应定期组织销售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销售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正确操作、储存和销售食品。

8. 食品追溯管理食品销售单位应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对进货、销售、退货等环节进行记录和备案,确保能够追溯到每一批次食品的生产和流通情况。

9.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食品销售单位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理和上报程序,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扩散,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食品安全制售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制售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制售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确保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

2. 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食品生产与加工管理1. 生产环境要求:- 生产车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 生产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 原材料管理:- 采购的原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无污染、无变质。

3. 生产过程控制:-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 生产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食品储存与运输管理1. 储存条件:- 食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

- 定期检查库存,防止食品过期或变质。

2. 运输要求:-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避免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管理1. 销售环境:- 销售区域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 销售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2. 销售行为:- 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明码标价,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五、食品安全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2. 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1. 定期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内容,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售类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售类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售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制售类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确保食品生产与销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二、组织管理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的培训。

三、原料采购与储存1. 严格筛选供应商,确保原料来源可靠。

2. 原料入库前应进行检验,不合格原料不得入库。

3. 储存条件应符合食品储存要求,定期检查储存设施。

四、生产加工1. 生产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2. 生产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运行良好。

3. 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

五、产品检验1. 对成品进行定期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2. 建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一旦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

六、销售管理1. 销售区域应保持清洁,避免食品直接接触地面。

2. 销售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 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明码标价,提供食品信息和保质期。

七、卫生与健康1. 员工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定期进行体检。

2. 工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和必要的卫生防护用品。

八、记录与追溯1. 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记录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和销售等环节。

2. 实施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九、应急处理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应急程序。

2.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十、监督检查1.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2. 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食品安全法销售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销售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销售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国家实行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责任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采取措施,预防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食品安全生产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食品生产操作规程,保证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或者销售。

第四章食品安全销售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或者变质的食品及时进行退市处理。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食品;(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经营的食品。

食品制售管理制度范本图片

食品制售管理制度范本图片

食品制售管理制度范本图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食品制售行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制售的生产企业、经营者、经销商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制售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保证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食品制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源头把控食品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加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条食品制售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食品制售单位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食品监督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食品制售单位应当加强对食品原料、添加剂、加工工艺等关键环节的控制,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八条食品制售单位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九条食品制售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规范和安全。

第二章食品生产管理第十条食品生产单位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单位应当保证原料的来源合法,对原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标准化的生产流程和工艺,严格执行卫生标准,保证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保障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检验制度,对成品食品进行全面检测,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追溯制度,对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和备份,确保食品质量跟踪和检测的可溯可查。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危机处理机制,及时应对紧急情况,保障食品的安全。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员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现场制售食品的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现场制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责任和义务1.经营者责任:必须具有合法的食品制售经营资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2.监管部门责任:对现场制售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追究违规行为的责任。

3.从业人员责任:经过专业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安全。

四、食品采购2.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保证新鲜、无污染。

五、食品储存1.严格按照食品的储存条件储存,不同食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2.设置合适的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定期检查和清洁存储设备。

六、食品加工1.食品加工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卫生,严禁在加工区内吸烟、嚼食。

2.食品加工人员必须佩戴清洁工作服和帽子,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加工工艺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不得使用过期食材或添加违禁物质。

七、食品销售1.食品销售区域必须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2.食品陈列应避免直接接触露天环境,设置适当的保鲜措施。

3.严禁在销售区内吸烟、嚼食,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加热设备。

八、食品标识九、应急处理1.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疑似食品中毒事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报警。

2.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工作。

十、培训和宣传1.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食品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2.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

十一、监督和检查1.监管部门定期对现场制售食品进行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违反食品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二、制度的执行与修订1.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如有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2.针对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制度修订建议,不断完善制度。

以上为《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作为从事现场制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确保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

食品制售安全规范制度范本

食品制售安全规范制度范本

食品制售安全规范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预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提高食品制售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食品制售单位)。

第三条食品制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制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食品制售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从源头到餐桌的安全。

第六条食品制售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持生产加工场所卫生,严格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食品制售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食品安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八条食品制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对消费者的损害。

二、食品原料采购和储存第九条食品制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制度,明确采购渠道、采购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十条食品制售单位应当索取并留存食品原料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十一条食品制售单位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原料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食品制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原料储存管理制度,合理储存食品原料,防止食品原料变质、污染。

第十三条食品制售单位应当定期对食品原料进行质量检查,发现有变质、污染等问题的食品原料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处理。

三、食品加工和销售第十四条食品制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明确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食品制售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加工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证设备设施的安全、卫生。

糕点类制售食品安全制度

糕点类制售食品安全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糕点类制售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糕点类制售企业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售后服务等全过程。

第三条糕点类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糕点类食品质量安全。

二、企业资质要求第四条糕点类制售企业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设备。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管理水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生产过程管理第七条糕点类制售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八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流程。

第九条企业应加强原辅材料的采购、验收、储存管理,确保原辅材料质量安全。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工具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生产场所清洁卫生。

四、储存、运输管理第十二条糕点类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储存、运输管理制度,确保糕点类食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企业应按照糕点类食品的性质、储存条件要求,合理设置储存场所。

第十四条企业应采用适当的储存设施和设备,保持储存场所的温湿度适宜。

第十五条企业应加强糕点类食品的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企业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五、销售管理第十七条糕点类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糕点类食品在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要求,对糕点类食品进行包装、标识,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企业应加强销售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处理。

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1、执行食品业户“一户多档“制度。

将重要食品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和每次进货食品的名称、来源、数量、时间、批次及主要去向等及时登记建档备案,做到“一户一档”、项目清楚、手续完备、材料规范,妥善保存。

2、执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制度。

经营者购进食品时须向生产厂家和供货商索取票证。

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的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

证明食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或者规定的证明(包括食品质量合格证、质量认证证明等)。

证明食品来源的票据、证明,如税务发票、收据、商品信誉卡、出货单据、购销合同等。

依据发票或收据等记入食品进(销)货台帐。

以上材料规范存入“一户多档“档案内。

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执行食品质量进货查验登记制度。

在进货时,索取并认真检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发票等经营性证明文件。

2、经营者查验食品质量、核对食品标识的主要内容: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商标、品牌、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3、根据食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4、限期食用的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失效日期。

5、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食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进行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6、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或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从业人员健康制度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了解和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完整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

(完整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

(完整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为了确保食品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单位的基本情况1.名称:2.经营地址: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4.经营范围:5.经营许可证编号:6.联系:二、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结构食品销售单位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整个销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更新和修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3.监督和检查各个岗位的员工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4.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5.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和抽检;6.负责接受消费者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三、食品的采购与入库管理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在采购前对供应商进行食品安全资质审核,并与供应商签订食品质量协议。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必须停止采购其生产的食品。

在采购过程中,食品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优先采购已经获得认证的农产品和食品;2.遵循季节性采购;3.在指定的供应商中选择采购;4.采购时应当同时查验产品资料、食品保质期、外包装、标签、生产许可证等;5.在采购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不会受到污染或者交叉污染。

采购完成后,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对入库的食品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如有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供应商,并及时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食品。

四、食品储存管理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储存在符合卫生标准的仓库或库房中,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食品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食品存储应当分区域进行,分类储存不同的食品。

同时,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储存管理规定,包括储存条件、保质期、储存温度、湿度等。

食品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先进管理模式,配备必要的设备、仓储产品信息管理系统和冷链运输设施,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五、食品销售管理1.食品销售前应当对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2.在销售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持场所卫生,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3.食品销售应当按照先进管理模式,配备必要的设备和销售人员,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4.销售日志应当真实、完整记录食品销售情况;5.销售员应当受到培训和教育,了解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规定。

制售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制售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规范制售食品经营行为,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2.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整改。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采购与验收(1)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采购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选择合法、合格的供应商,确保产品质量。

(3)验收食品时,应严格检查产品包装、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2. 生产加工(1)生产加工过程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流程,确保食品安全。

(2)生产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3)生产加工设备、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3. 储存与运输(1)储存食品的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鼠,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2)食品储存应分类、分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3)运输食品应使用专用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4. 销售与展示(1)销售食品应保证食品质量,不得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

(2)展示食品应保证食品包装完好,不得展示过期、变质食品。

(3)销售食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等信息。

5. 健康教育与培训(1)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2)加强员工个人卫生管理,确保员工健康。

四、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3. 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制售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制售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工作。

2.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采购、储存、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监督和检查。

3.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采购与验收1.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 采购人员应索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并建立采购台账。

3. 食品验收人员应按照验收标准对采购的食品进行验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应予以拒收。

四、储存与保管1. 食品储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防虫。

2. 食品应按照品种、类别、保质期等进行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3. 储存食品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加工与制作1. 食品加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健康证明,并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口罩等。

2. 食品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加工设备、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

3.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六、销售与运输1. 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遵守销售规范。

2. 食品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陈列整齐,温度适宜。

3. 食品运输应使用专用车辆,保持食品新鲜度,防止污染。

七、监督检查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向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八、奖惩措施1.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制售类食品安全制度(全套)

制售类食品安全制度(全套)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健康管理的范围和要求1、健康体检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参加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本店所有从事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在职工作人员。

2、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健康管理的组织办法1、管理职责:对所有进入本店工作的员工将安排其到当地的防疫站进行健康体检和健康证的办理,在体检过程中,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进入本店工作,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2、上岗体检:凡本店每年新招的人员均须上岗体检,到本店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并开展健康知识培训。

检查范围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肺结核、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等。

3、根据体检结果上岗:如果体检合格,健康知识考试合格,办理健康证,方可进入本店开始上岗工作。

如果检查出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将不予安排进入本店上岗工作。

4、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本单位负责员工的健康证的保管公示,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记录员工个人信息、从事的岗位、健康证办理的年限、最近一次体检的时间、到期日期等信息。

5、健康证的年检: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本单位负责员工健康证的年检,保证健康证合格有效,通常在员工健康证到期前,安排员工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统一年检。

6、年检结果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饮料生产的工作。

如员工在职工作中患有法律规定的传染性疾病,如果属于暂时性的,管理组应安排休息,待身体恢复复检合格后才能继续上岗,如果是难以治愈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管理组应安排到其它不予食品接触的岗位上。

7、监督检查:对每年的健康证年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反健康管理制度的人员应立即指出责令作出正确处理,并对违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扣罚。

制售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制售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规范制售行为,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食品原料采购(1)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2. 食品加工制作(1)加工制作食品应使用专用车辆、或有专用冷藏、冷冻车辆送货。

车辆应清洁无异味。

(2)原料、添加剂、商品外观正常,单证齐全、有效,标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产品温度、保质期均在允收期范围内。

(3)车内原料、添加剂、商品堆放科学合理、不落地、无积压或损坏。

3. 食品包装(1)包装应无损坏和受潮;外包装应清洁、形状完整,无严重破损;内包装应无破损,商品的形状完好无损;外包装的名称和包装内商品名称一致。

内外包装完好无损,并且帖有正确标签。

(2)原料、添加剂和产品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污染现象。

4. 食品制售人员管理(1)加强对食品制售人员的健康管理,监督从事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制作及直接接触食品的销售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

(2)禁止有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5. 食品制售过程监管(1)重点检查食品加工经营者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自律制度情况,督促其把好原材料进货关、质量关。

(2)监督现场制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者严格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过程管理,保持食品制售环境卫生清洁。

(3)建立和执行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制度和制作配料公示制度,禁止其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售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售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售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采购管理1.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 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3. 采购原料、添加剂、商品应选用正规渠道,确保来源可靠,质量合格。

4. 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进行进货查验,查验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等,并做好记录。

三、储存管理1. 食品应按照性质、种类、用途等进行分类存放,易腐食品应放置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

2. 食品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避免使用破损、变形、污秽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3. 食品的储存温度、湿度应符合产品要求,保证食品的新鲜度和口感。

4. 食品储存期间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变质、过期、污染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应立即进行处理。

四、制售管理1. 食品加工制作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卫生规定,食品加工工具应保持清洁、消毒。

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生食和熟食应分开加工,加工生食的工具应专用。

3.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4.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加强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销售管理1. 食品销售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卫生规定,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

2. 食品销售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生食和熟食应分开销售,销售工具应专用。

3. 食品销售过程中应加强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 食品销售过程中应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的食品信息,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

六、从业人员管理1. 从业人员应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卫生习惯,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热食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热食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热食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热食制售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热食制售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热食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诚信自律、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热食食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三)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四)对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五)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和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制度,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来源、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销售对象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进行召回。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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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健康管理的范围和要求1、健康体检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参加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本店所有从事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在职工作人员。

2、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健康管理的组织办法1、管理职责:对所有进入本店工作的员工将安排其到当地的防疫站进行健康体检和健康证的办理,在体检过程中,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进入本店工作,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2、上岗体检:凡本店每年新招的人员均须上岗体检,到本店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并开展健康知识培训。

检查范围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肺结核、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等。

3、根据体检结果上岗:如果体检合格,健康知识考试合格,办理健康证,方可进入本店开始上岗工作。

如果检查出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将不予安排进入本店上岗工作。

4、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本单位负责员工的健康证的保管公示,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记录员工个人信息、从事的岗位、健康证办理的年限、最近一次体检的时间、到期日期等信息。

5、健康证的年检: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本单位负责员工健康证的年检,保证健康证合格有效,通常在员工健康证到期前,安排员工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统一年检。

6、年检结果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饮料生产的工作。

如员工在职工作中患有法律规定的传染性疾病,如果属于暂时性的,管理组应安排休息,待身体恢复复检合格后才能继续上岗,如果是难以治愈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管理组应安排到其它不予食品接触的岗位上。

7、监督检查:对每年的健康证年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反健康管理制度的人员应立即指出责令作出正确处理,并对违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扣罚。

三、员工其它卫生管理规定个人卫生要求: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发、经常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

食品生产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以及接触污染物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进行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餐饮业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质量安全,规范食品原材料供货行为,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中的“证”,是指:(一)直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或)生产许可证。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质量检验报告、进口食品商检证明。

(三)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等初级农副食品供货商(人)住所(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的证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中的“票”,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与食品经营者之间每次交易时,直接供货商向购货商出具的销货票据。

票据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供货商的住所和联系方式。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第五条采购方必须确认直接供货商的资质,索要并查验其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和票据。

证明材料必须是加盖供货商印章的复印件。

第六条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第八条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九条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条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一条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十二条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每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第十七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

第十八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单位,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十九条对索取的证票要建立档案和进货查验台账,可按供应商、供货品种、进货时间等多种分类方式建档保存,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上述证照和材料如有变更或改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随时索取,复印保存;没有变更或改动,应当每年核对一次。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监管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格食品的处置。

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8.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

2、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

餐饮经营单位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制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3、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0、71和125条的规定。

4、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登记台账,详细记录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方法、数量等内容。

5、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6、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要求,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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