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全文,2019.4.24修订,2019.1.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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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背景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背景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背景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新环保法解读详解

新环保法解读详解

新环保法解读详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保法的修订和完善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指导作用。

本文将对新环保法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环保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新环保法修订背景新环保法的修订是对原有环保法的一次全面升级。

原环保法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以往的法律条文已难以适应当前环境形势和环保要求的发展。

因此,修订成为了当务之急。

新环保法修订的目的是强化环境保护的法律效力,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第二、新环保法的主要内容解读1. 加大环境责任追究力度新环保法规定,企业和个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环境损害评估制度也将得到完善。

这意味着企业和个人必须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优化生产和生活方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2. 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新环保法增加了对环境监管执法的规范和要求。

各级环保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同时,规定了环境监测设备的使用要求,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提升环境治理水平新环保法鼓励采取更加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加大对环境友好型技术的支持力度。

同时,新环保法还加强了对污染物排放、土壤和水环境保护的监管。

这将推动我国环境治理工作的全面提升。

4. 推动环境信息公开新环保法要求环境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开。

这将提高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监督。

5. 健全生态保护制度新环保法强化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功能区等制度。

同时,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我国丰富的生态资源。

第三、新环保法的意义和影响新环保法的实施将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第18章环境保护法2024新版

第18章环境保护法2024新版

01
包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等。
噪声排放标准制度
02
规定噪声排放的标准和限值,对超过标准的噪声排放进行处罚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03
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噪
声污染源的监管和治理。
05
自然资源保护划制度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统筹安排和合 理布局,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是环境保护领 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环 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 制度和基本措施。
是针对特定的环境问题而 制定的单行法律,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是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为 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使行 政管理职权而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如《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对土地用途实行管制,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保护耕 地资源。
耕地保护制度
国家实行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保耕地保有 量不减少。
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1 2 3
水资源规划制度
通过水资源规划,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统筹 安排和合理布局,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取水许可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等。
固体废物分类制度
规定固体废物的分类标准和方法,促进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 运输、利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监管。
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2024新版

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2024新版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环境影响报告 书、报告表报批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 记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 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 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关闭。
对于违反长江保护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 事责任等。
具体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 任。
同时,还将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惩戒,加大违法成本。
04
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影响评价概念及意义
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 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 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 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防治措施
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强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 设,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等。
法律责任与监管机制
法律责任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和刑事责任。
监管机制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大 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形成政府、 企业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
固体废物定义与分类
定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 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 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篇一:新环保法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环保法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旨在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新环保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概念和职责分工,规定政府是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方,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有环境保护的义务。

新环保法增加了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例如对于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行罚款、对于非法捕杀、贩卖、使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实行拘留等。

新环保法还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环境监测、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新环保法的实施,对于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除了以上正文,还可以拓展以下内容:1. 新环保法的实施对于环境保护领域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它加强了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领导责任,加大了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促进了企业和公众的环保意识,推进了生态文明建设。

2. 新环保法的实施对于环境保护领域以外的领域来说,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对于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 新环保法的实施,还需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该积极响应新环保法的要求,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加强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新环保法全文已经给出,它对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该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篇二: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环保法全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环保法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旨在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以下是该法全文的具体内容。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管理法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管理法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管理法目的本法的目的是维护和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保护。

通过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规范环境保护行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确保人民健康和生态安全。

基本原则1. 环境保护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

2. 加强环境立法,提高环境法律法规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3. 鼓励环境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推进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和环境管理创新。

4. 加强环境监测和数据共享,提高环境信息公开度和透明度。

5. 推动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主要内容1. 设立环境保护基金,用于支持环境保护项目,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2. 制定环境标准,对环境污染物排放进行限制和监管。

3. 加强环境管理和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治。

4. 鼓励节能减排,促进清洁能源和可持续发展。

5. 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6. 建立环境保护监测网络,及时了解和掌握环境状况。

7.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及时应对环境灾害和突发环境事件。

执法与监督1. 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体系,加强环境执法力量建设。

2. 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和评估,提高执法效能和公正性。

3. 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 设立环境司法专门机构,加强环境司法保障。

5. 加强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对环境保护责任不落实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追责。

环境保护责任1. 中央和地方政府负责环境保护的统筹和协调。

2. 企事业单位应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3. 公众有权了解和参与环境保护事务,有义务保护环境和资源。

4. 环境保护组织和社会组织可以开展环境监督和公益诉讼等活动。

法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环境污染者应依法进行环境修复和赔偿。

结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管理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事业进入新阶段。

[最新环保法全文]最新环保法

[最新环保法全文]最新环保法

[最新环保法全文]最新环保法最新环保法篇1: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全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全文推广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全文推广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全文推广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保护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六条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排放污染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一)随意倾倒、堆放废弃物;(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非法捕捞、狩猎;(四)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九条国家实行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生态恶化,保障生态安全。

第十一条禁止下列破坏生态的行为:(一)非法砍伐、破坏森林资源;(二)非法捕捞、破坏水生生物资源;(三)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四)其他破坏生态的行为。

第四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复制环境信息。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未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二)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许可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报告环境信息的;(四)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2019年4月17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对本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强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行政责任人,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本市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在区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园林和林业、文化和旅游、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按照国家和省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整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职责和队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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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全文,2019.4.24修订,2019.1.1起施行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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