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近似与否优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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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侵权纠纷的判定结果。

本文将探讨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相同和相近似。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产品的外观特征,即产品设计的形状、纹样、颜色或者其组合。

在判断相同和相近似之前,我们需要先确定专利权利要求。

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范围的核心部分,通过分析权利要求可以确定专利权利的具体范围。

1.相同判断:相同是指两个外观设计的外观特征在整体上十分相似,具有高度相似度,几乎没有差异。

相同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形状:比较产品主要的形状特征,看是否在整体上高度相似;(2)纹样:比较产品的纹样特征,看是否有相同或者接近的纹样设计;(3)颜色:比较产品的颜色设计,看是否有相同或者接近的颜色;(4)组合:比较一些产品的多个特征的组合,看是否整合在一起会造成相同外观特征的效果。

2.相近似判断:相近似是指两个外观设计的外观特征在整体上虽然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在审美上或者可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难以区分。

相近似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可视要素:比较两个外观设计的可视要素,包括形状、纹样、颜色等,看是否有相似的设计元素;(2)整体效果:比较两个外观设计在整体上的效果,看是否给人相似的视觉冲击;(3)产品使用环境:比较两个外观设计在产品使用环境中的相似度,看是否在相关市场范围内难以区分。

判断相同和相近似需要综合考虑以上的因素,并进行详细的实质性的比较分析。

在实践中,常常会选择专家或者专门的评审团队进行专业性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也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进行。

例如,侵权行为是否蓄意、专业意见、市场调查等都可能对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产生影响。

此外,在进行判断的过程中,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依法进行评估和判断。

总结起来,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相同和相近似需要综合考虑产品的形状、纹样、颜色等多个因素,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实质性的判断。

如何识别并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

如何识别并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

如何识别并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产品外观设计的独特性和创新性成为吸引消费者、提升品牌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日益增多,这不仅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学会识别和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一、产品外观设计侵权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产品外观设计侵权,是指未经授权,他人擅自使用与受法律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设计,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构成产品外观设计侵权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存在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权利人的产品外观设计已经获得了合法的专利保护。

2、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

3、相同或近似:被指控侵权的产品外观与专利产品外观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或近似。

4、混淆可能性:使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对两者产生混淆。

二、如何识别产品外观设计侵权1、进行外观设计特征的对比将涉嫌侵权的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详细对比,包括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方面。

注意观察整体轮廓、各部分的比例关系、细节特征等。

2、考虑消费者的认知和观察习惯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判断他们在正常购买和使用过程中,是否会将两者误认为是同一种产品或者认为两者存在特定的关联。

3、借助专业工具和技术可以利用图像分析软件、三维建模等工具,对产品外观进行精确的测量和比较,提高识别的准确性。

4、参考相关案例和司法实践了解以往类似的侵权案例以及法院的判决依据和标准,有助于更准确地判断当前的情况是否构成侵权。

三、产品外观设计侵权的常见表现形式1、完全抄袭直接复制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做任何改动。

2、局部修改对专利产品的外观进行部分修改,如改变颜色、增减某些细节等,但整体上仍与专利产品相似。

3、模仿创意借鉴专利产品的设计理念和风格,虽然在具体形状和图案上有所不同,但整体效果相近。

四、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措施1、收集证据一旦发现可能的侵权行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侵权产品的实物、销售记录、宣传资料、网页截图等。

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诉讼中近似性的判定

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诉讼中近似性的判定

判定理论基础
理论和实务界对商标制度的理论基础存在较为一致的认识, 即将混淆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商标
制度 的混淆 理论 , 即禁止任 何人未 经权利人 许可 而使用可 能在 消费者 中造成 混淆 的相 同或相似 的商标 , 制止 “ 淆 的可能 ”是商 标保 护 的核心 问题 。① 混 商标 的权利 无论 是通过使 用 、注册 或 驰名产 生 ,其保 护 的基 本依 据 是建 立 在避 免 混淆 之上 的 。② 与对 商标 制度理 论基 础 的共识 不 同 , 外观 设计 专利制 度理论 基础 的认识 存在 着 淆 理论 和创新 对 昆 理 论的对 立和 角力 。混淆理 论 强调 了外观 设计 专利 的 “ 外观设 计 ”特 点 ,即强调其 装饰性 及 以外表来
识 的 人员作 为 判定 的 主体 。 《 专利 审查指 南 ) 2 1 )第 4 )(00 部分 第 5章第 4节 中采用 “ 专利 产 品的一般 消费者 ”的提法 ,实 际
上和 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 (0 1 20 年修正 )以下简称 ( ( ( 商标法》“ ) 相关公众”的表述有异 曲同工之
区分产品的功能。创新理论强调 了外观设计专利的 “ 专利”特点 ,即强调其激励人们改进技术 , 促进
技 术进 步 的功 能 。 考 察我 国外观 设计 专利制 度 的发展历 程 ,不难 看 出 ,其 发展早 期混淆 理论 占主 流地位 。近 年来 , 随着 经 济科 技的发展 ,我国外观 设 计专利 申请量 大 幅攀升 , 授权 标准偏 低 的问题 日趋 凸显 。大 量 简单 摹仿 或者 拼凑 形成 的所谓 新设 计 , 也能根 据现行 专利 制度 获得授权 并在 他人提 出无 效 申请 时被 维持 有
第 2 卷第 4期 6 21年7 01 月

如何根据专利法中的外观专利设计判断对比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

如何根据专利法中的外观专利设计判断对比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

如何根据专利法中的外观专利设计判断对比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如何根据专利法中的外观专利设计判断对比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简介: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但是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

相同种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

例如机械表和电子表尽管内部结构不同,但是它们的用途是相同的,所以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称为惯常设计。

例如,提到包装盒就能想到其有长方体、正方体形状的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在涉案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告的同样的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其中,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判断对比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时,应当以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专利文件全部内容为判断依据。

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时,判断对比设计中是否包含有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例如,涉案专利请求保护色彩,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为带有色彩的外观设计,即使对比设计未请求保护色彩,也可以将对比设计中包含有该色彩要素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又如,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专利文件含有使用状态参考图,即使该使用状态参考图中包含有不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也可以将其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判断是否为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相似外观设计

相似外观设计

二、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
3 视图的标注 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 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在 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 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设计” 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设计”字。 例如:设计1主视图 主视图。 例如:设计 主视图。 授权后的专利仅有一个专利号。 授权后的专利仅有一个专利号。
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案例
基本设计主视图
设计1 主视图
设计2 主视图
设计3 主视图
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案例
基本设计主视图
设计1 主视图
设计2 主视图
三、相似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
3 合案申请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每一项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如果 每一项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其中的一项外观设计不具备授权条件, 其中的一项外观设计不具备授权条件,除非删除 该项外观设计,否则该专利申请不具备授权条件。 该项外观设计,否则该专利申请不具备授权条件。
二、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
二、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
1 申请日:同一日以一件申请提出 申请日:
二、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
2 申请的项数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 计不得超过10项 计不得超过 项。 超过10项的 项的, 超过 项的,审查员应发出审查意见通 知书,修改未克服缺陷的,驳回该专利申请。 知书,修改未克服缺陷的,驳回该专利申请。
咖啡器具的外观 设计(咖啡杯、 咖啡壶、糖罐和 牛奶壶等) 系列瓶贴的外观 设计
三、相似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 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 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例如, 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例如,一项包含 餐用杯和碟的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 餐用杯和碟的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 应再包括所述杯和碟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应再包括所述杯和碟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 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分案申请。 查意见计制度的设立

如何核实外观设计优先权

如何核实外观设计优先权

如何核实外观设计优先权简介: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1.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仅可享有外国优先权,因此对优先权的核实是指核实外国优先权。

当存在如下几种情况之一时应当对优先权进行核实:(1)?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或者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或其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且对比设计的公开日在涉案专利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后(含优先权日)、申请日之前。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申请的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且前者的申请日在后者的申请日之前(含申请日)、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后(含优先权日),而前者的授权公告日在后者的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申请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且前者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后者的申请日之前(含申请日)、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后(含优先权日),而前者的授权公告日在后者的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

对于第(3)?种情形,应当首先核实涉案专利的优先权;当涉案专利不能享有优先权,且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申请的外观设计的申请日之前,还应当核实作为对比设计的外观设计优先权。

2.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认定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认定应当根据中国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与其在外国首次申请中表示的内容进行判断。

属于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属于相同产品的外观设计;(2)?中国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清楚地表示在其外国首次申请中。

如果中国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与其在外国首次申请中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完全一致,或者在后申请文本中有简要说明而在先申请文本中无相关简要说明,但根据两者的申请文件可知,所述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已经清楚地表示在所述外国首次申请中,则可认定中国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与其在外国首次申请的外观设计主题相同,可以享有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页眉可删)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导读:1、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2、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

主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不同水平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用不同的眼光,可能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例如,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与普通消费者对产品外观的分辨能力有很大差异,有些相似产品之间外观上的细微差别,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能很容易地分辨出来,而普通消费者却极易忽略。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目的,在于防止不正当的竞争,防止抄袭、仿冒行为的发生,这就要求生产者在设计其产品的外观时,应当尽量与其他生产者的产品的外观区别开来,使消费者不致混淆、误认、误购。

因此,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水平为尺度,判断产品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是较为合理的标准。

普通消费者并非任何公民,而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

因为,只有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或者使用商品的消费者,才需对该产品与同类其他产品的相同与相近似作出比较和判断。

第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相辅相成的。

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及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及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及方法1、判断相同的原则。

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2、判断相近似的原则。

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

你知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有哪些吗?你清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具体判定方法是什么吗?关于这两个问题,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当中的大问题,下面小编就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中,判断被告的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一直是专利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

我国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对外观设计授予的条件、构成侵权的要件及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那么,如何判断被控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相近似?▲一、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1、判断相同的原则:物品相同和设计相同,判断为相同。

所谓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

如机械手表和电子手表,尽管它们的结构不同,但它们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故它们是相同的产品。

所谓设计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三个要素相同。

一般产品的设计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单纯的形状或图案设计;形状和图案二者结合的设计;图案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的设计。

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2、判断相近似的原则: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

所谓物品相近似,是指同一类的产品,即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

如钢笔与圆珠笔都是书写工具,其作用相同,但二者的功能不同,故二者属相近似的物品。

▲二、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除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外,在判断过程中还要注意运用以下判断方法:▲(1)以市场上一般购买者的水平判断。

论局部外观设计的近似性判断

论局部外观设计的近似性判断
详细描述
常用的形状特征包括轮廓、质心、对称性等。该方法适用于评估两个设计的整体形状相似度,但不适用于评估 细节上的差异。
基于特征的近似性判断方法
总结词
基于特征的近似性判断方法主要通过提取两个设计的特征,从而评估它们的相似度。
详细描述
常用的特征包括纹理、颜色、边缘信息等。该方法适用于评估两个设计在细节上的相似度,但不适用 于评估整体形状的相似度。
基于全局信息的近似性判断方法
基于全局信息的近似性判断方法是指利用整个设计信 息的全局特征进行近似性判断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 更加准确地反映设计的整体情况,从而得到更加准确 的近似性判断结果。
全局信息可以包括设计的整体形状、布局、颜色等。 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可以得到更加准确 的近似性判断结果。此外,全局信息还可以包括设计 的上下文信息、语义信息等,这些信息也可以为近似 性判断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03
局部外观设计的近似性判 断应用
在侵权认定中的应用
总结词:重要依据
VS
详细描述:在认定专利侵权时,近 似性判断是关键环节之一,而局部 外观设计的近似性判断则对于界定 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局 部外观设计的近似性判断,可以确 定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进而判断 是否侵犯了专利权。
在创新设计中的应用
功能性限制
02
局部外观设计主要关注产品的外观效果,不涉及产品的主要功
能和性能。
保护范围有限
03
相较于整体外观设计,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仅
限于特定部分的外观效果。
局部外观设计的历史与发展
起源与发展
局部外观设计概念起源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专利法制度,随着工业设计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局部外观设计逐渐 受到重视和应用。

外观设计专利对比判断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对比判断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对比判断标准外观设计专利对比判断标准一、相同或相似性判断在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判断时,首先需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相似。

相同或相似性的判断一般采用整体观察原则和要部观察原则相结合的方式。

整体观察原则是指对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进行全面、细致的观察比较,以判断是否相同或相似;要部观察原则是指对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要部进行观察比较,以判断是否相同或相似。

二、新颖性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判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外观设计是否与该专利相同或相似;2.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外观设计是否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销售、使用或公开了该专利的物品。

三、实用性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的实用性判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该外观设计是否能够制造或使用;2.该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美感;3.该外观设计是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

四、申请专利权的归属申请专利权的归属是指一项专利申请应当归属于哪个申请人。

在中国,专利申请权可以通过申请、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

申请人应当是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专利权的使用限制专利权的使用限制是指专利权人在行使专利权时应当遵守的限制条件。

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专利权人在行使专利权时还应当遵守专利法的其他规定。

六、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是指专利申请从提交到获得批准的整个过程。

在中国,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一般包括受理、初审、公告、实质审查、授权等阶段。

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七、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指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在中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

在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专利权,并享受法律保护。

试析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试析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试析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摘要: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否成立,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关键。

虽然我国专利法规定了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但判断的具体方法和步骤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主要有混淆标准和创新标准,但两种标准都有其自身的问题。

文章试图对上述两种标准进行梳理分析,在借鉴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的基础上,对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标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外观设计;混淆标准;创新标准;专利侵权;专利保护;专利立法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02-0155-062012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在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南区佳艺工艺家具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40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在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的前提下,装饰图案的简单替换不会影响两者整体视觉效果的近似”,最后作出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所适用的标准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新确定的熟悉在先设计的普通观察者标准实质上是一致的,该判决的作出对于澄清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专利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相关规则实际上主要由司法审判实践逐渐发展起来。

其中主要有两种观点:混淆标准和创新标准。

由于判断标准的不确定,往往容易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出现不同法院对于同一案件的审理结果却截然相反的情况,对我国司法的权威性产生极其消极的影响;判断标准的不确定,也让法官在进行侵权判定的过程中对于判断标准的选择感到无所适从,不利于法律纠纷的解决。

最高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与征求意见稿的对照)

最高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与征求意见稿的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征求意见稿的对照) 征求意见稿(2009年6月18日) 法释〔2009〕21号1 权利人请求保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明确其主张的权利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审宣判前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专利权在其他权利要求的基础上被维持有效,权利人请求以该其他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上述宣告无效事由发生在一审宣判后、二审宣判前,权利人主张以一审未主张的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该新主张的权利要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权利人另行起诉;对于权利人已经主张的权利要求,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作裁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但该未作裁判的权利要求不影响侵权定性的除外。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删除)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 人民法院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等所理解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与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不同的,以该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符合专利的发明目的,不应当包括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的缺陷或者不足的技术方案。

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作者:马月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1期一、我国现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特征及问题2009年《解释》是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入法以来,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问题最为全面的一次修法行为。

以2009年《解释》为范本,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特征:第一,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以“混淆观”为立足点,难以与《专利法》立法宗旨相衔接。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范式内,由1999年公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之“富士宝诉家乐仕案”确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乃是防止普通消费者混淆的审判准绳与《专利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外观设计),推动发明创造(外观设计)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的立法宗旨南辕北辙。

第二,依据《专利法》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范围被限定在公开专利文件的照片或图片中。

但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之(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划定原则规定即存在变通性:相对于“设计的易见部分”,一些显示在专利文件中细微的产品设计特征可能被法官排除在考察專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外。

第三,依照《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无实质性差异”是我国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被控外观设计是否落入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实质要件,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正面解释该实质性要件的具体含义,第十一条第二款也仅从“设计的易见部分”及“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判断的做了侧面限制。

《解释》对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实质性要件的含混解释,并未从根本上结束司法实务界对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方法的分歧。

《解释》的条文设计吸收了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部分成果。

“字面意思上,中国“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无实质性差异”几乎是美国“相同/实质性相同”的反面表达;普通观察者检验法之“施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两件外观设计相同之处达到了使该观察者在消费过程中误将其中一件错认为另一件”作为判断“相同/实质性相同”的可能性之一,虽在2009年《解释》中遭到了剔除,但在外观设计“混淆观”立足点主流思潮笼罩下,无论司法实践还是理论探讨仍以“混淆论”为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主要标准。

外观设计审查标准

外观设计审查标准

问:什么是“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答:平面设计的产品包括很多种类,例如标贴、纺织品、壁纸等等。

对于标贴、平面包装袋等产品,如果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用途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等,则所述产品的外观设计将会被认为是主要起标识作用的。

但是,纺织品、壁纸通常具有装饰性,因此,不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问: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简要说明如何撰写?答:简要说明主要是为了对图片或者照片所不能准确表达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简要说明必须包含产品名称、产品用途、设计要点以及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产品用途主要用来确定产品的分类号,特别是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

由于外观设计分类是依靠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因此,分类员有时依靠图片或者照片无法给出正确的产品分类,为此,需要申请人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产品的用途。

例如对于桌椅等日常用品,有时仅仅依靠图片或者照片,分类员可能无法确定是小摆设,还是家具。

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

例如,如果产品的形状是一种新的设计,则可以写为“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又如,一种纺织品的图案是新的,则可以写为“设计要点在于主视图上的图案”;如果产品的某个部位的设计是新的,则可以写为设计要点在于该部位(的形状或者图案等等)。

总之,设计要点主要体现产品外观设计的创新之处。

应当注意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必须通过图片或者照片来体现,设计要点不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本身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等进行描述。

“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仅仅为用于专利公报的出版,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没有任何关系。

此外,如果有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也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

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涉及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最多不超过10项),申请人必须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以便判断所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与基本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

如何判断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如何判断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如何判断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如何判断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周佳 周佳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是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中新设⽴的⼀项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

⾃2009年10⽉1⽇起,申请⼈可以将同⼀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件申请提出。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设⽴的⽬的是适应设计的创新规律,充分保护和⿎励发明⼈的设计构思;对于同⼀设计⼈对其产品做出的系列设计,提供⼀种更加合理的保护⽅式。

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设计⼈的灵感是发散式的,基于同⼀个设计构思,或者同⼀个设计特征,设计者往往可以做出多项形态各异的设计,这些设计虽各有差异,但在某些⽅⾯⼜有着相同的风格。

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前,这样的设计必须分别单独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如果每项外观设计之间的相似度较⾼,则有可能构成重复授权的外观设计,从⽽⽆法给予同⼀设计⼈的系列设计更宽泛的保护空间。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的设⽴使得与基本设计相似的其他外观设计能够在⼀件申请中提出,既避免了同⼀设计⼈的外观设计互相构成重复授权,⼜可以在⼀定程度上节省申请费⽤。

因此,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受到了社会公众的⼴泛关注和欢迎。

但是,并不是所有由同⼀申请⼈同⽇提出的外观设计均可以作为相似外观设计,其必须满⾜⼀定的标准。

由于申请⼈对于这项新制度的判断标准尚不熟悉,在专利申请中经常出现对不符合相似外观设计标准的设计提出合案申请的情形,这样就会引起对专利申请的补正程序,从⽽延长专利授权周期。

为此,本⽂从不同⾓度选取多种典型案例,旨在介绍和阐述相似外观设计的判断标准。

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三⼗⼀条第⼆款规定:⼀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限于⼀项外观设计。

同⼀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于同⼀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件申请提出。

关于同⼀产品的判断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先需要满⾜的第⼀个限定条件,是相似外观设计必须属于同⼀产品。

专利法第三⼗⼀条第⼆款规定的同⼀产品,是指使⽤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的产品名称相同并且⼆者含有相同⽤途的产品。

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同相近似判断

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同相近似判断

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同相近似判断作者:刘迎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8期摘要文章总结了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或者专利侵权诉讼中进行相同相近似判断时应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组装关系区别对待,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进行比对判断时是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而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和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进行比对判断时是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组件产品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126我国的《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其中外观设计指的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产品是外观设计的载体,所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体现于产品之上。

产品中有一类是组件产品。

顾名思义,所谓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

参考实际生活中的产品,诸如分体式电热水壶、插件玩具和象棋等,可以理解,组件产品又可分为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和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

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以后的无效宣告请求审理过程中、以及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对外观设计进行相同相近似判断(对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称为相同相近似判断,申请日在该时间点以后(含该日)的外观设计专利称为相同或实质相同判断,本文中为简略统称为相同相近似判断)。

与普通的单件式产品相比,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的相同相近似判断由于其组装关系不同而有一定的特殊性。

笔者从事专利代理行业十几年,也代理了国内外不少知名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

在最近代理的一次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中,笔者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参加了案件的审理,审理过程中刚好涉及了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的相同相近似判断。

浅论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判断的思考

浅论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判断的思考

浅论外观设计相同相像性推断的思索一、问题的提出2011年中旬,中国最高法院公布了2010年中国学问产权爱惜十大案件,其中包括一件申请再审行政案件。

在该案件中,申请再审人为日本的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被申请再审人为中国国家学问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该案件的基本案情是:本田株式会社是01319523.9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

双环公司于2003年12月24日、新凯公司于2004年12月10日分别就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上述两无效宣告请求案合案审查,于2005年3月28日进行了口头审理。

2006年3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81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确定(简称第8105号确定),宣告本专利无效。

该确定认为:“…将本专利和日本国外观设计公报JP1004783(简称证据1)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但是,本专利和证据1的产品在外观上的上述区分均属于局部的差别,依据整体视察、综合推断的原则,上述差别对于汽车的整体视觉形态和风格来说属于较微小的差别,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效果而将两者认定为具有不同款式的产品,而两者的主体部分的相同之处却使一般消费者易于将两者混同。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8105号确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8105号确定。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推断的主体应当是对“汽车”这一类产品有常识性了解的人,其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态、图案上的差别具有确定的辨别力,但不会留意到产品的形态、图案的微小变更。

“…本专利和证据1所存在的差别属于局部的差别,一般消费者须要施以特别的关注、反复比对才能区分开来,这样的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专利燃藜·北京高院外观设计近似性对比与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方法

专利燃藜·北京高院外观设计近似性对比与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方法

专利燃藜·北京高院外观设计近似性对比与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方法裁判要旨一、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应当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以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相同或者近似作为判断标准,即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观察、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

如果涉案专利和被诉产品外观的整体视觉效果近似,而不同点位于一般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产品时通常不会特别施加注意力或不容易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则其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或被诉产品相较涉案专利增加了独立的设计部分,但增加的部分对被诉产品的整体外观并未产生显著影响,同样应认定被诉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二、在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就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进行了充分举证,且对其所请求经济损失数额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说明,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权利人赔偿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对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已经明显高于法定赔偿限额,尽管不能以一对一的证据精确计算出具体的金额,但如果权利人能够说明其请求的赔偿金额的计算、得出过程,并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其合理性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相关案例(2015)京知民初字第266号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266号二审案号(2016)京民终245号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刘辉、苏志甫、刘庆辉书记员耿巍巍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丽康富雅商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裁判日期2016年12月29日一审裁判结果一、金稻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二、丽康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三、金稻公司、丽康公司删除侵权产品的全部宣传资料及删除二被告网站中有关侵权产品的宣传内容;四、金稻公司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松下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百万元;五、金稻公司、丽康公司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松下株式会社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六、驳回松下株式会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何判断两个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近似

如何判断两个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近似

如何判断两个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近似专利的申请与审查是⼀个⼗分细致的⼯作,如何判断两个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近似,以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如何判断两个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近似1、⾸先要从类别上进⾏⽐较。

只有同类产品才能相互⽐较。

这⾥所说的类别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

2、根据造型不同区别对待。

如录⾳机、电视机、运输⼯具等三维⽴体造型的要以形为主,图案、⾊彩为辅;地毯、壁纸、花布等要以图案为主,形状为辅;⾊彩的差异,⼀般不单独作为判断近似的条件。

3、进⾏⾊彩近似判断时,要观察⾊彩与形状的结合、⾊彩与图案的协调等在产品的整体上所产⽣的美感效果。

如组合玩具,造型不同,即使⾊彩⼀样也是不相近似。

4、产品的⼤⼩,材料的差别,功能的差别等都不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近似的条件。

根据不同产品在外观设计产品的⼩类范围内,以造型为主,图案为依据,结合⾊彩从产品的整体上进⾏观察。

《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以前向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以后公告的专利⽂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在申请⽇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五⼗九条 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在图⽚或者照⽚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于解释图⽚或者照⽚所表⽰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以上是店铺⼩编整理的有关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近似的相关内容,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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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
近似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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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近似与否在涉嫌侵权的认定过程中,是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判断是否近似,还是由专业人士的眼光来判断,其结果可能截然相反。

在外观设计的案例中,被请求人为了逃避因仿制专利产品被司法部门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厄运,利用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不实审的特点,把他人在先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图案、文字稍微修改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披上了“专利产品”的外衣,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的抢占市场。

当其被指控涉嫌侵犯专利权时,立即拿出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予以抗辩。

由于当时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主体一般消费者的解释不统一,涉嫌侵权的被请求人以自己的观测角度,找出多处与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地方,否认侵权行为。

专利外观设计近似判断标准
如何根据我国外观设计的发展现状以及立法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方法,是一个常谈常新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最基本的方法是肉眼观察,不得借助于任何仪器。

表面看非常简单,人人皆可为之。

但在专利审判实践中,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甚至是非常深奥的问题。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外观设计既要有美感,也要能够在工业上应用,兼具艺术性与技术性特征。

是艺术与技术
在工业品上的融合。

尽管艺术和技术的表现形式是客观的,但人们对艺术的欣赏与鉴别,则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一种主观感受,并不能采取技术比对的方式对外观设计是否近似予以量化。

正是因为艺术性的介入,导致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断相比,有明显的不同,甚至更为困难。

如何根据我国外观设计的发展现状以及立法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方法,是一个常谈常新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举一个笔者经历的案例:
广州市某塑料电子厂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请求调处转向灯(4)的外观设计专利涉嫌侵权案,被请求人委托的两位律师提供申请日是2007年11月19日,名称为转向灯(4)的外观设计专利抗辩,称在其灯罩的外表面设有纵向弧形的凹槽,而请求人的专利是在灯罩内表面设有纵向弧形条纹,普通的专业技术人员用肉眼观察,在视觉效果上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所以被请求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早在2002年10月25日,请求人申请了名称为:转向灯(摩托车用)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1年7月4日授权公告,比被请求人专利的申请日早1年4个月,而且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二者具有可比性。

请求人的发明要点之一就是将公知技术为长方形的摩托车转向灯的灯罩和灯壳的边,创新为有富有时代美感的弧形灯罩和灯壳的边,而被请求人涉嫌侵权产品的灯罩和灯壳边的弧形居然与其仿制得一模一样。

普通的专业技术人员习惯从微观察看产品结构,比较容易分辨出灯罩的外表面设有纵向弧形的凹槽与灯罩内表面设有纵向弧形条纹的区
别,而一般消费者习惯从宏观对产品整体外观形状、图案、色彩进行鉴别,而不会注意分辨灯罩的表面的区别。

普通的专业技术人员与一般消费者整体视觉效果判断的出发点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可能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6月2日颁布修改的《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节的规定:“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差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着的影响,则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相近似”。

以一般消费者整体视觉效果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原则,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在今后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程序中,必然会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能推动企业开发具有创造性的外观设计产品,逐步提高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总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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