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法》中的监事会制度
集团 监事会 制度
集团监事会制度
监事会是集团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以确保他们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监事会制度包括监事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方面的规定。
在集团公司的监事会制度中,监事会通常由股东代表和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任期一般为3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的任免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等。
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还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在议事规则方面,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会议,并确保会议的合法、公正和有效性。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妥善保存。
同时,监事会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
总之,集团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新旧_公司法_中监事会制度的比较研究
监事会制度起源于公司股东对董事权力的制约。
由于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并不一定直接行使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职能,股东往往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授予公司董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自身利益需要的驱动,不可避免的会以牺牲股东的利益来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
因此,基于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及对董事权力的制衡,公司监事会制度应运而生,并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甚为重要的作用: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权力的滥用。
一、原有监事会制度的积极意义与缺陷我国原《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原《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制度,该制度对于促进我国公司制度的发展,实现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形成公司权力的相互制衡格局,从而保证公司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原有的监事会制度因其在制度等方面所存在的缺陷,难以在实践中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沦为虚设。
如何改变这种现状,使监事会真正的实现其监督和制衡功能,是新的《公司法》需要认真考虑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要解决监事会制度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对监事会制度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并通过对该制度所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
监事会制度现在所面临的这种尴尬局面,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在我国的传统法制理念中过分注重权力的集中,而缺乏对权力的制约。
因此,在实践中,人们往往更多的强调对权力的占有,忽略对权力的制衡,这就使得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中,董事会的董事以及公司经理不习惯于也不愿意置于监事的监督之下,并且利用各种方式来制约甚至排除监事的监督职能,从而造成了监事会“空有其名,而无其实”。
这种传统法制理念的改变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并非一朝一夕能够促就,而其对现代监事制度的制约也并非短期可以解决,因而要通过改变人们固有的法制理念来解除监事会所面临的尴尬局面,显得较为不现实。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制度研究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制度研究摘要监事会制度虽然是我国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但由于我国公司监事会在自身建设上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导致其在现实运作中被边缘化、虚置化和形式化,未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这极不利于我国企业的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想要克服这种困境,就应在继续坚持该制度的同时与时俱进的对其进行创新完善并在执行中贯彻落实,才能使其更好地为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服务。
关键词:公司法修订草案;监事会制度;独立性;监督一、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和发展现状(一)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八十二条对营利性法人的监督机构做了明确规定,要求营利性法人须依法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等监督机构,依职权对法人财务进行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我国《民法典》秉持“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公司法》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总则”编。
整个看来,《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法人和营利法人的一般规定,几乎可以取代现行《公司法》的总则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通性规则[1]。
所以现行《公司法》对监事会制度的规定与《民法典》总则编的内容保持一致,并对该制度做出更加细化的设计,具体体现在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设置所做的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2021年末,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进行了审议。
2022年年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进行第二次审议。
对比之下,一审稿对现行公司法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又进行了40余处修改,这就导致规定监事会制度的对应条文发生改变。
具体而言,二审稿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做出规定,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做出规定。
从《公司法》的修订看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现主席不能履行职Biblioteka 的情况时该如何处 理,有利于保证倚事会的止常运 作,确
保 事会的俯督职 能得 以履行 。
在 监事会 的议 事方式 和表 决程序
方面,原 公司法》对此没有任何的规
新 公司法 》对在完善 事会 制度
方 面做 出 r许 多新 的规 定 , 括 事 会 包
临书的程序 巾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及 表决权限制等要求 ,以防止控制股 东操
一
、
新 《 公司法》对我国监事会制
作用 。
运 而使 其成 为一‘ 真正独 立 的倚 督机 个 构,笔者认 为 当从 以下几方面入手 :
度的改进 在 Ⅸ 司 法 的 修 订过 程 之 中,吸 公
最 突 出的足新 法对 事 会的 职权 进行 厂扩张, 包括 ()赋予慌事会或 1 事罢免董事高管人员建议权 、 股东会议 召集权 、 股东会议提案权及代表公司诉 讼权 ( 新法第 5 条) ;() 赋予怖 事列 4 2 席董事会会议,并对会议 的决议提 出质 询或建议的权利 ( 新法第 5 条) 3 5 ;()赋 予胨事会或监事 以公 司费用聘请会 计师
年召开多少次会议,会议记录和签字事 项等,有利于j 事会充分发挥临督职能 l { c
任 。可 以借鉴德 国、H本和我 国台湾地
区的 立法,规定解任怖事的法 定理 由包
要 改 变 事 会 隶 属 于 董 事 会 的 命
26 发展研究 /2 0 年 第 3期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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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 1 步完善俯事的选任程序 要 确保 腩事 相对于 经营 者的 独立
性 ,犬键在 于怖 事候选 人提 名权 的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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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一
的 专 门 机 构 即监 事 会 的 出现 。监 事 会 制 度 是 公 司法 人 机 关 例的公 司职工 代表 , 中职工 比例不 得低 于三分 之一 , 其 具体
即“ 东 会 中心 主 义 ” 股 东 会 几 乎 掌 握 公 司一 切 大 权 , 随 权 人 的 利 益 为 前 提 的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的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都 是 股 , 但 公 着 大 规 模 的股 份 有 限公 司 的 涌 现 , 别 是 证 券 市 场 的 兴 起 , 对 债 权 人 的 欺 骗 , 司 财 产 的 实 际 减 少 也 直 接 对 债 权 人 债 特
的 保 证 。监 事 会 监 督 权 的 合 理 安 排 及 有 效 行 使 , 防 止 董 是 事 独 断 专 行 、 护 股 东 投 资 权 益 和 公 司 债 权 人 权 益 的 重 要 保
措施 。
我 国公 司 法 规 定 , 事 会 应 当 包 括 股 东 代 表 和 适 当 比 监 比例 由公 司章 程 规 定 。 监 事 会 中 的 股 东 代 表 , 股 东 会 选 由 任 ; 工 代 表 由 公 司 职 工 通 过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民 主 选 任 。对 职
中 图 分 类 号 : 3 . D0 5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3 9 ( 0 9 1 — 0 70 1 7 — 1 8 2 0 ) 80 5 — 2
1 监 事 会 制 度 的 产 生 及 在 公 司 治 理 中 的 作 用
论我国监事会制度
论我国监事会制度1. 简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作为独立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结构的一种特殊机制,起到了监督公司管理层行为、检查财务状况、保障股东权益的作用。
在我国企业发展中,监事会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也是推行公司治理改革的基础。
监事会日益受到国内外各界的关注,本文重点探讨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相关规定、设计和实施情况。
2. 监事会的定义和职责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行为、检查公司财务状况、保障股东权益等职责。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是指公司设立的用于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履行职责、检查公司财务状况、保障股东权益的组织。
具体来说,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决策是否合法;2.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3.提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建议;4.监督公司的公告、披露信息,及时发现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并提出建议;5.保障股东权益,提供独立的代表股东意见的机构,与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独立受聘,进行法定的专项监督;6.对公司财务造假、内部控制失效等问题展开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7.提出公司决策、管理和运营中的潜在风险,提出建议,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3. 监事会制度的发展历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制的深入推进,公司制企业逐渐增多。
为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规范性、市场化,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法制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监事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
1994年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以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行为。
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明确规定了董事会的职责和义务,并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同时规定了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职权,进一步完善了监事会制度。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已经推行多年,监事会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2018年,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工作会议在国际会议中心召开,全面深入地研究了监事会的职责与工作内容,提出了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沟通和协作等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借鉴价值。
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四、 选拔监事会成员应重视其专业结构和业务能力, 保证监事具 二、 明确规定监事会的权力, 并保 障其实施为保障监事会的有效 备相应 的职务素质 监督, 必须赋予其必要的权 力 我 国‘ 公司法》 未对监事 的专业技 一 赋予监 事会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权
尽管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是公司至关重要的机构, 有着不可替代 的 法中仅规定监事有检查财务权 、 违法行为监督权等, 却没有规定监事 作用, 但我 国的监事会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 阻碍了公司的进一步发 有代表公司起诉权和应诉权 。在实践中, 经常有某些公司法定代表人 展: 首先 , 国现行监事会缺乏独立性 其次, 我 监事会职权偏小, 且法 因过失导致公司经济损失而携公章离开公司, 公司想起诉而不得成功, 定职权缺乏必要的实施手段 。再次, 监事会激励机制不健全, 责任不 法院也无法受理这种无法定代表人签名和盖章的诉讼案件 。针对这 明确。最后 , 监事 的专业性普遍不足。为了消除监事会制度存在的缺 种情况, 有必要在特定情况下, 由监事会代表公司行使权力 : 一是在公
般来说, 董事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害关系, 在很多情况下 会互相庇护, 董事会不会积极提出罢免董事 的议案。监督权的核心 问
一
则》 虽然规定监事应 具有法律、 会计方面 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但规
定过于空泛。况且,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只是部 门规章, 并不具有法
律的效力。从实际情况来看 , 公司监事大多是党务、 纪检、 政工 、 工会
会 制度做 了简要 的探讨 .
关键词 公 司法 监事会 制度 监 事 中图分 类号 : 922 D 2. 9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O9(O 9 6050 10.522o ) .6—1 o
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也变得越来越
重要。
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监督公司经营
管理并保护股东利益。
然而,目前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完善监事会职权。
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权只作
了很简单的规定,且监事会的职权较为集中于财务审核等方面,监督作用
不够明显。
应该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对重大决策的审核等。
第二,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
监事会成员应该具备独立性,不受董事
会或管理层的干预。
国外公司监事会的成员多为专业人士,应该鼓励企业
招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独立监事。
第三,扩大监事会的权力。
目前监事会在公司治理决策中的地位相对
较低。
监事会应该在公司的重大决策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比如公司合并、重组或重大投资决策等。
第四,加强监事会的职责落实和考核。
监事会应该制定具体的监督计
划和考核制度,明确监事会成员的职责和权利,同时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以确保监事会职责的有效落实。
总之,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与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具
有密切的联系。
我国应该以国际先进经验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制度,以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和质量,推动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国企监事会制度
国企监事会制度
是指国有企业中设立的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制度。
监事会是国有企业中的一种独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保护国家和股东的利益。
国企监事会制度一般包括以下要素:
1. 监事会组成:监事会一般由5至9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委派监事,其余监事由股东推选产生。
2. 监事会职权:监事会有权对企业决策、资产变动、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情况。
3. 监事会职责:监事会对于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合规性等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和政府报告企业的情况和问题。
4.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企业的重大决策和问题,并以会议决议形式表达意见。
5. 监事会监督:监事会可以通过检查企业的资料、参加企业会议、派员进入企业等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督,并提出必要的监督意见和建议。
6. 监事会权力:监事会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具有一定的权力,例如可以参与企业经营策划、人事选拔、合同签订等重要事项。
通过建立和完善国企监事会制度,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透明度和监督效果,保护股东权益,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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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的监督机制
关于公司的监督机制公司组织机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固有组成部分,良好的内部内部组织机构是保障公司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前提。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为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督机构。
我国现行公司制度的主要缺陷之一就是监督机制虚化、监督资源匮乏。
对监督机制的完善既要考虑对现有监督制度的合理设计和有效整合,又要适当拓宽监督的渠道,并协调好不同监督手段之间的关系。
现代股份公司中的股东大会不再是公司的万能机关,但股东大会在公司中所处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是不容动摇的。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去支配、监督公司经营的大原则仍然维系着公司法的基本结构。
股东大会不但仍然对公司组织、结构变更等重要事项有意思决定权,而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确定、利益分配、董事和监事的任免等有决定权。
监事会监察权的合理有效行使,是制衡董事权力、确保公司合法经营,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措施。
独立董事作为一种全新的公司运作模式,对改善我国的董事会构成,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维护中小股东和社会公共利益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改变了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员构成,并使公司董事会的利益结构发生了变化,从而可以弥补公司董事完全由作为股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机构等进行推荐或委派的缺陷和不足。
公司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形态下,为实现公司效益、股东利益、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最优化实现,按特定程序设计的、具有可行性的公司权力监督模式。
一、强化公司内部监督的必要性在早期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时期,由于企业规模较小,所有者一般直接经营控制企业,收益、风险、责任集于一身。
因而也就无所谓内部权力的分化制衡问题。
而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的出现,则使企业的经营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
新旧《公司法》中监事会制度的比较研究
经营 管理权授 予公司董 事及 相关高级 管 加以解决 的问题。
一
要 解 决 监 事 会 制 度 当前 所 面 临 的 问 以 外 , 要 米 自 于 两 个 方 面 : 是 公 司 股 主 一
利益需要的驱动 。 不可避免的会以牺牲股 基于对股 东利益的保护及对 董事权力 的 制衡 , 公司监事会制度 应运而生 。 在公 并
公 司董事 和经理等 高级管理 人员享有对
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利益 , 在原《 公司法》 中 及公司经理 不习惯于也不 愿意置于监 事 公 司职工 的任免权 , 这就难 免会 让他们在
规定了监事会制度 , 该制度对于促 进我国 的监督之下 , 并且 利用各种方式来制约甚 履 行监督 义务 的过 程中无法 做到无所顾
理 人 员 , 董 事 、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于 自身 而 高
所存 在的缺陷, 以在实践中继续发挥其 监 事会。” “ 难 ・监事会应该包 括股东代表 应有的作用 。 甚至沦为虚设。如何改变这 种现状 。 使监事会真正的实现其监督和制 衡功能 , 是新的《 司法》 公 需要认真考虑并 和适 当比例 的公 司职工代表 ・ 中职工代 其 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 从此规定 可以看 出 ・ 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人员除 国有 独 资公司 由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 构委派
格局 , 从而保证公司健康、 持续 、 稳定 的发
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 同时也 有效 的维护 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 促进 了社会 主义 市场经济的发展 。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 的深入 发 展, 原有 的监事会制度因其在制度 等方面
司制度 。 进 我 国公 司制 度 及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健 康 、 续 、 定 发 展 都 将 起 到 至 关 促 持 稳
我国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对策浅议
我国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对策浅议论文摘要监事会是公司运行机构中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使公司良性发展的重要部门。
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公司法立法中还不太完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有效运行需要监事会的监督。
应完善我国现今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制度的法律,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
论文关键词监事会制度组织结构市场经济一、监事会制度的来由《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公司的监事会人员是由公司的股东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的,用于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监事会是根据法律选举产生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
代理成本理论是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及向前发展的理论基石。
代理成本理论产生于所有权理论,包括所有权人和经营者产生的合同订立成本,对经营者的约束的成本。
由于此原因,各国的公司监事会制度由此产生,并经过各国的法律实践来使之更加的有效。
公司的监事会制度产生于分权制衡理论,并由此来建立的权力监督机构。
出资者所有权理论是监事会制度发展存在的理论基础。
监事会的构成人员是由股东会选出来的,监事会首先要为股东的权益考虑,它对董事会的监督权是来自于出资者所有权,是出资者所有权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原因(一)监事会制度的不足1.监事会监督效能受到弱化监事会的监管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事会不具有独立性造成的。
在很多公司里,监事都是有公司的管理层兼职的,这就形成了被监督者监督自己的情形,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有好的监督效果的。
监事会的经费和工作待遇都是有公司管理层决定的,在此种情形下要求监事会尽心尽责的履行监督职能,监事会就会有心无力。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有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监事会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代表公司起诉董事、经理等权利。
在实践中却很少发生在以上情形时监事会代表股东行使权利。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1)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摘要: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都有独立董事的席位,这一政策被大多数企业所接纳,但是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是否适合我国企业的治理环境,与公司中的监事会之间是存在冲突,以何种方式协调解决冲突,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我国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探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两种监督机制的冲突与协调,而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在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最终决定了二者并存的可行性。
关键词:独立董事;监事会;上市公司Abstract: at present,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listed companies have independent director seats, this policy has been accepted by most of the enterprises, bu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s suitable for the environmen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hina, and between the company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is conflict with the manner in which to coordinate and solve the conflict, it is a problem to be solved. This paper takes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to explore the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board of supervisors two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and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system feasibility complementary relationship on the function of the final decision of the two.Key words: independent director; board of supervisors;listed company一绪论(一)上市公司机构设置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机构,上市公司还应当设置独立董事。
强化公司监督制度的有力举措——谈新《公司法》对监事会制度的几个突破
法》 对监事会制 度的几个突破
【 摘要 】 本文对新《 司法》 公 在监事会
制度 方面 的几 个重要 突破 , 行 了详 细地 进
阐 述
今年一 月一 日起实 施的 新《 公司 法》 , 是 我 国继 续完 善社会 主义市 场经 济体 制 、 建立健全现代企 业制度 的又 一新标志 。其 中对监事 会制 度 的几个重要 突破 . 分体 充 现 了 完善公司 治理结 构 、 全公 司 内部监 健 督机制的要 求。
四
呈 .除本 法 有规 定 的 序
公 司是法 人 , 自然人最 大 的区别 在 与
一
情况 。0 1 中国证监会 发布指导意见 。 2 0 年,
要 求在 境 内 上市 公 司分步 骤 设 立独 立 董
事 。这一做 法 引起了法律 界 的不少 争论 。
定 。 事会 决议 应 当经 于 它没有 生命 - 监 它的权 利与 义务 的行使 需
一
公司 法 》 增加 了两 条 还 位 不对 等 、彼 强 己弱和 有职无 权的状 况 。
、
在 继 续设 立 监■ 舍 的 同时 。 允许
上市公司设 立独立I■ 我 国是大 陆法 系的国 家 。 公 司治理 在
结构 的设计 上采 用二元制 模式 。 即在 股东
会下 同时设 董事会 和监事 会 , 由监 事会 行 使 监督 职能 。但是 由于产 生 条件 、 职责 划 分特 别是 制度缺 陷的原 因 。 实际 的经 济 在
( ) 五 突出“ 团财务 ” 集 这一 当今财务管 西方发达 国家 财务管 理的理 论 , 财务 管理 用 人才的标准 ,形 成规范 的职业 培训及继 目前 ,国 内大型企 业正在开展 新一轮 业课 和 专业 基 础课 应 用英 文原 版 教 材和 ( M) I 资格认 证体系 的引进 。 F 正是适应 了这 以集团化 、 全球化 、 多元化 为背景的商业 竞 原版翻译教材 的力度 。国内教 材除 了少数
试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异同
目录摘要2引言31独立董事和监事31.1独立董事 (3)1.2监事42独立董事和监事目的43 独立董事和监事制度的产生开展43.1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43.2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43.3监事产生的背景54、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权利和职责54.1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职责64.2监事的权利和职责65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公司的职能65.1提高董事会对股份公司的决策职能。
65.2 增强董事会对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的监视职能。
75.3有利于股份两权别离,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76独立董事、监事的法律责任8结论8参考文献9试论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的异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异同,探讨了它们各自的目的、产生开展、权利、职责、职能,并分析了两种制度的法律责任。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主要是为解决股权过于集中而产生的消极后果。
在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中,上市公司的董事大多数由第一大股东派出。
股权过度集中,是必然的,也是司空见贯的。
监事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确定的公司监视制度,在上市公司引进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并不应该偏废监事制度。
关键词独立董事监事会制度引言公司制度从生产、开展到现在,经历几个世纪的沧桑变化,演化成为了我们今天所见到的规模形态,它是人类进展专业化生产、经营所采用的一种特定方式所构造的经济实体。
公司监视机制的建立不仅在西方已有几百年的长远历史,而且在长期的公司文化沉淀、开展中。
结合各自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法制传统和现实条件,创造出了不同的模式,产生了独立董事和监事。
1独立董事和监事1.1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顾名思义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独立立场的董事,有的称为"社会董事",有的称作"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灵魂,独立董事也就是指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的董事,包括没有重要的个人关系和重要的经济关系。
没有重要的个人关系是指在过去一定时期没有担任公司雇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等等;没有重要的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时期不存在与公司有过一定数额的交易,或者其所在机构系公司重要关联方且发生过一定数额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存在咨询等效劳职业关系等等的情况。
外派监事会制度
外派监事会制度篇一:国有资产外派监事会制度浅谈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摘要: 外派监事制度作为监督制度的一种,是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构的主要特色之一。
从1998年至今,外派监事会制度在国有资产管理尤其是国有企业监督上做出了非常突出的贡献。
在各地的实践中,外派监事会制度进行着渐进式的探索与完善。
但现阶段的外派监事会制度仍然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我们相信,它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外派监事会制度目录第一章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基本信息第一节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概念和发展历程第二节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的主要职权第二章我国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现状分析第一节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必要性第二节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功能第三章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的问题和完善方向第一节国企外派监事会制度存在问题第二节完善国企外派监事会制度第一章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的基本信息第一节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的概念和发展历程一、基本概念:我国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从1998年3月颁布至今,已走过了16年的历史,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探索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监督体制的成功实践,在国有企业监督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外派监事会制度是我国国资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目的是维护出资人权益、规范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了各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从现行监事会工作实践来看,外派监事会是国有企业外部监督的重要形式,具有鲜明的权威性、独立性、综合性、连续性、及时性的特点。
二、发展历程: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产生是从1993年出台的《公司法》实行后开始逐步建立内部监事会。
1998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并向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
1999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
论我国监事会制度
论我国监事会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任何权力进行运行的规则之一,都应当包括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限定的框架之内;权力具有诱惑性,追求权力往往是人们奋斗的目标;权力具有腐蚀性和自发扩张性,许多非法的行为源之于对权力的滥用;正如孟德斯鸠所云:“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杰斐逊也说过“任何一个权力机构都不能越出他们的合法限度之外,要使其有有效地抑制和制约”;那么在公司运行过程中的道理也是一样的;在我国,除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仅设一至两名监事外,监事会则为公司的必要机关;这表明我国公司内部机构的制衡,是遵循上述自然法原则的;我国的公司采取监事会与董事会分设的监管体制,共同隶属于股东大会;监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公司行使监督权,监督董事会及经理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监事会制度在公司法理论与实践中有重要地位;但事实上,我国的公司监督体制一向发育不良,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公司自身管理出现问题,很难有效地监督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行为,从而引起股市动荡、中小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等问题;因此,我国的公司监事会制度亟需改进和完善;一、监事会制度的基本理论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通常称为监事会主席;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代表股东行使检查监督权,因此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是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的,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公司的执行权与监督权是分离的,执行权由董事会及经理行使,监督权则由董事会行使;监事会为公司必要的常设机构;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为公司的必设机关,常设机关;尽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但其也必须设立监事监事会向股东负责;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监事会由股东会决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由于各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地位规定不一,监事会的职权也不一致;总的说来,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监督权、检查和调查权、纠正或停止董事或经理的违法、违章行为、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或应诉等;二、国外监事会制度的比较现代公司,作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典型企业组织形式,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司财产的原始提供者远离对公司运营的控制;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现代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凡事由股东大会拍板决定的“股东会中心主义”时代逐渐成为历史,随之到来的是将经营管理大权交由董事会定夺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时代;这种公司内部权力分配的模式提高了公司的效率,降低了公司决策的时间和成本,但同时也导致了产权分享的不一致:经营层拥有决策权,股东承担决策的后果,这就可能出现权力的滥用问题;因此,从保护资本提供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等的利益出发,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势在必行;股东和股东大会是当然监督者,然而这种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作为非常设机构的股东大会无法实现对经营管理层的经常性监督;一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制度的形成是由美国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所决定的;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单一制,公司除股东大会外,仅有董事会作为必设机关,公司没有单独的监督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希望通过对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的适当外部化,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独立董事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其具有独立性;表现在:其一,法律地位的独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大股东委派或推荐,也不是公司雇佣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们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不能与公司、公司的内部人、大股东存在任何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其二,意思独立;就公司的发展战略、业绩、资源、主要人员任命和操守标准、薪酬等问题作出判断;独立董事功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参与董事会下设的各种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来实现的;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通过制订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方案和提名董事会经理人选对其起到监督与督促的作用,其监督用意也是十分明显的;总之,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是美国在其公司机关构造单一制的模式下对其内部监督机制的改良,其功能主要定位于监督,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主要扮演监督者的角色,即对公司的财务监督以及对内部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其功能的发挥取决于如何确实保障其独立性;二德国:监事会制度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双层制;公司设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三个机关;监事会和董事会呈垂直的双层状态;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执行业务,并在公司利益需要时召集股东会会议;董事会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是监事会和董事会有上下级之别,监事会为上位机关,董事会为下位机关; 德国监事会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监事会的地位高,权力大;银行在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主导性的作用,这种主导性作用的发挥是通过监事会来实现的;德国很多公司的监事会中都有大银行的代表;三两种模式之比较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和德国的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两个极具代表性的模式;独立董事的监督是董事会内部的监督,监事会的监督是董事会外部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两种模式的目的均在于降低公司治理成本,解决公司治理问题,以保证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两种模式究竟谁优谁劣,难以定论;而且两种模式都是与其公司传统、经营理念、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以及各种外部环境相联系相适应的;也就是说,不同内部监督模式的选择是有其制度背景的;相比之下,德国公司股权集中程度很高,根据惯例,银行向其放有贷款或持有股份的公司中派驻代表,参与公司的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理层进行监督;三、我国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作为我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虽然在现阶段,监事会对经营管理层即董事会和经理起了一定的制衡作用,但是由于立法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在制度上存在漏洞,并且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现有的这些立法规定也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因此,我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工作仍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监事会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监事会地位缺乏独立性监事会人员的选任受到董事的影响过大,往往是造成监事会无法有效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董事会对监事人选的提名权,但事实上多数股份公司的监事都由董事会指定,股东大会象征性地通过;在董事会操纵下产生的监事会常常是董监一体,难收监督制衡之实效;公司法规定要设立监事会,以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经营活动和日常工作;但监事是专职还是兼职,是否到公司领薪金或支取其他形式的报酬;对此,公司法未作进一步规定;二监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监事会的人事任免体制缺陷使监事会制度的设计失灵;首先,我国公司监事产生,除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之外,一般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含一定职工代表,并主要出自长官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最高决策者和经营者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与公司监事均来自于同一单位,原本就保留着一种残存的上、下级关系;在这种隶属关系未得到根本改变之前,在原关系中处于下级地位的监事很难对仍为其上级的公司决策者或经营者大胆行使监察权,否则他不仅有可能失去其监事资格,还会使其在原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三监事会职权不足由于董事会执行的经营管理职能具有活跃性、日常性和综合性,因而即使是在监事会权力比较强大的德国,董事会也比监事会更有实权;与董事会相比,监事会的弱势地位极大地妨碍了其监督功能的发挥;因此,许多国家近年来都致力于强化监事会的权力,以有效制衡董事会;相比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职权的规定尤为不足,且缺乏监督的必要手段;首先,公司法中对于监事会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没有提供法律保障,这样不可能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如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法律却未能规定,如果董事会怠于或者不同意召开,监事会如何保障自己的监督权的实施;可见此规定并无多大实质意义;四对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一方面,我国监事的报酬普遍低于经理层,而且其报酬及行使费用均牢牢控制在经理层手中,为监事付出如此低廉的代理成本,自然难以期望其发挥多大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公司立法对监事怠于行使职权、渎职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缺乏基本的规定,约束机制不健全,无法受到法律的追究,这些缺陷主张了监事的不负责任态度及失职行为;四、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建议我国公司法有关监事会的规定过于简单,只有区区几条,尽管新公司法在监事会的程序性权利上作了操作性很强的规定,为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有必要在以下几方面作进一步完善:一确保监事会地位的独立性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监事会只有摆脱董事会的制约和影响,不必依赖董事会,才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我国新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会或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这为监事会及时发现公司的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但若追求其完整还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1.保证监事会经济上的独立;包括监事会经济上的独立和监事经济报酬的独立;监事之工资和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之,且需规定监事的报酬不能低于董事、经理的平均水平;2.监事选任的独立性;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监事选任的提名要进行明确规定;可以考虑规定由监事会自身负责提名,或由股东大会的特别委员会负责提名,尽可能摆脱董事会的操纵;二完善监事会成员组织体系1.引入外部监事制度;我国监事会的人事任免体制存明显缺陷;监事会成员一般产生于公司内部,隶属于公司的董事或经理,这种地位使监事们和自身利益缺乏安全保障,监事们不可能进行大胆监督;建议借鉴国外有关外部监事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使监事能摆脱公司大股东和董事会对监事的不当控制,增强监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让公司外的专业人士发挥其专业特长,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2.改进职工监事制度;德国职工监事制度的良好效果,是因为欧洲各国强大的工会是职工监事得以发挥作用的背景;因此,公司法应对职工监事制度加以改进;或者限制职工监事的比例,而代之以外部监事;或者强化职工监事的地位,如规定职工监事的豁免权,改变职工监事仰人鼻息的状况等;3.合理搭配监事会成员;监事会由于行使监督职权的需要,要求监事会的成员是一个懂经营管理、财政法规等各方面业务的监事的科学组合;如澳门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1名成员为在本地核数师公会注册的核数师;4.确立监事资格认定制度;我国公司法只是规定了监事的积极条件,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对监事任职的积极条件加以明确规定;选任监事必须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监事有能力履行监事职责;三完善监事会之职权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但这些规定过于泛泛,也有点残缺不全,也就是说告诉了监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但没告诉监事会怎么用;在职权的重构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扩大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即监事会可以随时检查或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帐簿文件,并可以要求董事会、经理提出报告;赋予通知纠正权,对于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或者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和监事有权制止,并要求予以改正;四建立对监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法律在维护和加强监事会监督职权及其独立性的同时,必须强化监事会的责任,保障监事会的责权利效相互协调;明确规定监事的报酬与其工作业绩相联系,有关监事应对公司或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或和公司董事、经理对公司或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监事失职或损害公司利益, 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起诉监事通过修改现行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才能使监事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其监督职权,而不受董事会、经理或其他人员的干涉,也使监事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真正发挥分权制衡的调控作用;结论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要与本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资本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并且应随之变化而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随着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互融步伐的加快和程度的加深,完善监事会制度势在必行,且已成定局;在监督机构地位认识上,应以监事会为主;我国公司的监督制度应该在原有监事会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改革,况且,鉴于我国公司目前的现状,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革,在监事制度上进行改善,就显得尤其重要;当然,仅仅从制度层面和结构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公司监事制度,还是远远不够的,还有其他一些制度对监事制度的改善也可产生影响;因此,我国的公司监事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随着现代企业越来越规范,法制的越来越完善,我国公司监事制度的治理工作一定会是卓有成效的;参考文献:1 吴志攀主编: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6页;2 彭真明、江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监事会制度之比较;3 位明、樊静:强化股份公司监督机制的构想,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第123页;4 黄川口著:公司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82年10月版;5 袁锦秀: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制,法学2003年第2期,第87页;6 位明、樊静:强化股份公司监督机制的构想,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第124页;7 彭真明、江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监事会制度之比较,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第42页;8 位明、樊静:强化股份公司监督机制的构想,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第123页;9 姚秀兰:内地与澳门股份公司法律制度之比较,法学杂志1999年第2期,第38页;10 张兴、马湘君完善我国公司法上监事会制度的几点构想,载经济与法1998年第6期,第10—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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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法》中的监事会制度——苏洪维摘要自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通过以来,市场经济体制更加成熟。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经营,良性发展更是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仅对公司成立、运行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同时要求公司内部要有监督机制,并要求公司设立监督机关,以弥补国家监管资源有限的空白。
因此,监事会应运而生,履行监督职权。
但实务中监事会履行监督职权的效力却不尽人意,往往起不到监督作用。
因为没有相应的追责机制,监事鉴于其自身身份也不愿因履行监督行为成为公司中资金流转及决策中的“障碍”。
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其监督职权和义务做进一步规范,以确保监事无障碍行使职权,又不影响公司运营效力,保障公司合法经营,避免公司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对公司监事会制度“失效”原因的分析,进而采取可行的办法促使监事会实现其监督职能。
关键词:公司监事会股东债权人职工财务AbstractA corporation may be formed simply by filing an appropriate document with a state official. The existence of corporation is notdependent on who the owners or investors are at any one time. The corporation does not have a limited life span.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rporation is vested in a board of directors and not in the shareholders themselves. Most provisions of modern corporation statutes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theory that a corporation is a separate legal entity. The person who buys shares on the open market and becomes a shareholder is certainly bound to accept the judgment of a majority of the shareholders even if he is in the minority. Board of supervisors plays important rule in the corporation.前言为了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增强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引入以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弱化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有经济体制。
大中小企业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国家经济面貌焕然一新。
但随着公司的运营,也暴露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公司成立手续繁冗、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公司外部监管不健全、公司生命周期短、缺乏竞争力等一系列经济现象凸显。
通过总结实践中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成熟法律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经过1999年和2005年的二次修正后,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后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共三个司法解释完善了我国关于公司运作一系列规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有效规范。
尽管有法律规范公司的运作,但公司一夜蒸发,负责人携款出逃等事件仍然频发,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国家公机关追款又浪费国家资源。
如果找不到携款人,债权人利益将得不到保护,似乎事件只与债权人有关。
而我们是不是忽略了,公司财务也有责任呢?公司监督机构如果尽到了监督义务,就可以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呢?加大对公司的监管,特别是完善财务方面的监管制度刻不容缓。
对公司的监管分为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只国家机关对公司的行政审批,内部监管除了股东对公司的监督以外,《公司法》还设立了一个监督机构——监事会。
但内部监管制度在公司的实际运行中暴露了诸多问题,鉴于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律师苏洪维内部监管的规定较之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更为丰富,并且两者之间有相同性,本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为例对公司内部监管制度的完善进行解析和探索。
一、我国公司监督机构存在的意义。
根据我国《公司法》在第一章总则部分第1条的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设立监事会最基本的作用是规范公司经营,目的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以此作为出发点,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也应围绕此目的来规范,才有利于达到立法目的。
对于监事会的组织结构,我国《公司法》第52条规定: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说明监督机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除“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外,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体现出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是为了维护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如何来维护二者的利益在我国《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监事会的主要职权范围主要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执行机构执行公司职务的不当行为提出建议,发现执行机构损害公司利益时予以纠正,甚至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为了确保监督机构实现监督职能,又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效率,《公司法》主要赋予了监督机构在财务和执行方面的权力,但规定内容不够具体,仅起到了指导作用,实务操作中难以具体落实。
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中可以看出,监事会是作为一个不涉及私立的善的组织机构存在的,会积极主动对公司各方面进行监督。
而实务中监事会往往是受董事会支配的角色,被动听命于权力机构(股东会)或执行机构(董事会)。
最终公司存在股东抽逃出资、出资不实,个人擅自挪用或侵占公司财产,监事会起不到监督作用。
这既有我国公司内部人员成分的内部因素,也暴露了立法方面不完善的外部因素。
尽管监事会制度遭到诸多学者的批判,但该制度也并非腐朽之木无可救药,若能加以良好细致的规范,将会凸显该制度的价值,能有效避免公司财务混乱不清、弄虚作假等现象,更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
二、我国监督机构“失效”的原因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监督效果不明显,不能发挥监督作用,甚至有学者主张废除监事会制度,引入其他制度起到监督作用。
须知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无法达到尽善尽美,只能是相对的完美。
即使一部至臻完善的法律制度,在操作起来也很难保证会被彻底贯彻。
法律是一种平衡各方利益的工具,她是静态的,社会关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律只要能做到让社会动态关系达到制衡,那么这部法律才能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
监事会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一定条件下是能发挥出独特价值的。
本人从监事会制度的内部原因(公司运行层面)和外部原因(立法层面)对监事会制度进行剖析,从而导出其“失效”原因。
(一)监督机构自身不作为。
首先从《公司法》第52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的构成可以看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鲜有精通财务专业知识,公司财务如有虚假记载的行为,也难以被发现。
只要公司盈利,股东代表就不会过度关心公司财务状况。
而职工代表也不会和经营效益好的“东家”过不去,自然也不会主动去插手要求审查财务状况,以免沾惹泄露公司秘密的嫌疑。
一些公司为了盈利的现实需要,虽违规操作,挪用资金,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发现问题也不会去做过多纠缠。
所以监事会自身缺乏专业性、积极性,导致了监督机构形同虚设的现象。
(二)公司不愿配合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决策等商业秘密得到保密显得尤为重要。
一旦财务状况或者重大经营决策被泄露,一方面会引发公司内部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也会给竞争对手可乘之机,捷足先登。
公司出于保密和决策效率的考虑,不愿意监事会有所耳闻。
监事会的监督也就被置身公司之外,存在只能是一个形式。
(三)监督职权内容空泛对于监事会监督职权的范围,我国《公司法》第54条做了列举规定,但都只是形式规定,而且监督效力也不高,起不到实质监督作用。
如“检查公司财务”没有具体规定检查公司财务的时间为定期检查还是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也不够细化,如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不当时提出建议不被采纳,或者对以上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予以纠正时得不到理会,没有相应救济措施。
这些都导致监督职权在立法与实务方面相分离,起不到立法指导作用。
(四)监督机构义务规定效力不强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