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执法.doc
税收执法监督
税收执法监督
税收执法监督,是指作为行政监督主体的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属税务机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税收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非税务机关的组织或者个人,如审计机关,也可以依法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但这不属于税收执法监督的范围。
二是税收执法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也就是说,税收执法监督的着眼点是“对内”,这不同于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主要是针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三是税收执法监督的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非行政执法行为,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或者税务机关的人事任免等内容均不属于税收执法监督的监督范围。
税收执法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在税收执法行为作出之前对执法行为所实施的监督,目的在于强化源头控制,确保执法行为合法。
税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就是一种重要的事前监督方式。
事中监督,是指将执法权力相对比较集中的环节进行权力分解,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各环节相互制约。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是事中监督的重要形式。
事后监督,是指对执法结果
实施的监督,目的在于发现问题,整改问题。
税收执法检査、复议应诉等工作是典型的事后监督。
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
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是指各国税务机关落实税收法律和政策的具体职责和工作。
其中包括落实《国家税收法》、负责税收有关业务的行政执法、发布税收有关的文件和管理规范、完善税收有关制度、开展税收宣传、及时评价税收政策效果、发现、评估和修复税收弊端等。
一、落实《国家税收法》全国国税系统执行责任制岗位的首要职责就是落实《国家税收法》,制定税收政策,实施和调整税收法规,合理安排税收征管工作,全面实施税收管理制度,加大税收识别力度,严格执行全税务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税收机关的职业监督和自律,确保税收征管正确有效。
二、负责税收有关业务的行政执法全国国税系统执行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还包括负责税收有关业务的行政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坚持依法执法、公正监督,确保税收征缴工作合法、公平、顺畅。
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跨省联税活动,加快实现税收共担和行政区划内的统一管理,推进税收审批联动和服务便利化,保障税收管理的跨境性和统一性。
三、发布税收有关文件和管理规范全国国税系统执行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还包括发布税收有关文件和管理规范,制定税收征管政策和政府规范,明确税收管理标准和原则,健全税收及相关税收审批程序,妥善处理延期审核和补缴税务程序事宜,统一税收征管程序,控制审批手续,提高税务审批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义务及责任制,建立健全税收评价办法,推动税制综合改革。
四、完善税收有关制度全国国税系统执行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还包括完善税收有关制度,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税收人识别管理制度、税收协议、税收征收程序和技术保障等制度,统一税收管理思想,落实责任,确保税收法规的有效实施。
五、开展税收宣传税收宣传是国家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国税系统的执行责任制要求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包括开展税收宣传,积极推进税收宣传活动,健全税收宣传渠道,提升税收宣传效果,为税收征收工作提供充足的政策支持。
六、及时评价税收政策效果全国国税系统执行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还包括及时评价税收政策效果,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完善税收政策,改进和完善税收规定,分析税收政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并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汇报税收政策运行效果。
完善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的建议
完善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的建议完善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立法是基础,执法是核心,监督是保障。
我国税收行政执法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基础,现阶段的重点工作是发挥优势、巩固成果、加强监督、改善环境。
(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的税收行政执法需要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的支持,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是税收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
法律规定税收行政执法权的授权,规定税收行政执法的行为规范,规定税收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和保障。
完善基础性的税收法律体系,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拟定税收基本法,短期内在修订宪法不易的情况下,继续拟定税收基本法是可行之举。
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一些税收基本法律问题,以统领和协调单行税收实体法与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税收基本法要对税收共性问题做出基本规定:如对政府是否拥有征税权做出严格规定,税种设置的基本原则,税收管辖范围及权限,税收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违法责任追究,税收司法保障,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等,以达到在税收领域内统一和规范。
二是拟定税务机构组织法或条例,规范税务机构设置,组织形式,职责职权,管理体制等等。
三是单行税种的暂行条例上升到实体税收法律,增强税法的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和稳定性。
四是立法要规范。
立法要降低规范的弹性,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增强规范的严密性、科学性;同时,立法机关要及时制定、公布全国统一实施的配套规范——实施细则,以保证法律正确顺利实施,增强透明度。
税法解释权应属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不能自行制定有决定效力的解释和规定综合以上各点,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涵:以宪法为统领,以税收基本法为税收法律的基础;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将单行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依据法律授权,由相应立法部门做出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对税收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以利于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进行。
(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样式
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2005.10.18)执法文书目录1.税务事项通知书┄┄┄┄┄┄┄┄┄┄┄┄┄┄┄┄┄┄┄62.扣缴义务人登记表┄┄┄┄┄┄┄┄┄┄┄┄┄┄┄┄┄┄8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0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12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46.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67.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188.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99.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10.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221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2312.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813.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914.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3015.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311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3217.发票领购簿┄┄┄┄┄┄┄┄┄┄┄┄┄┄┄┄┄┄┄┄3318.代开发票申请表┄┄┄┄┄┄┄┄┄┄┄┄┄┄┄┄┄┄3719.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3820.挂失/损毁发票清单┄┄┄┄┄┄┄┄┄┄┄┄┄┄┄4021.发票换票证┄┄┄┄┄┄┄┄┄┄┄┄┄┄┄┄┄┄┄┄4122.调验空白发票收据┄┄┄┄┄┄┄┄┄┄┄┄┄┄┄┄┄4223.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324.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425.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452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4727.税务检查通知书(一)┄┄┄┄┄┄┄┄┄┄┄┄┄┄┄4928.税务检查通知书(二)┄┄┄┄┄┄┄┄┄┄┄┄┄┄┄5129.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5330.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5531.调取帐簿资料清单┄┄┄┄┄┄┄┄┄┄┄┄┄┄┄┄┄5732.询问通知书┄┄┄┄┄┄┄┄┄┄┄┄┄┄┄┄┄┄┄┄5933.询问(调查)笔录┄┄┄┄┄┄┄┄┄┄┄┄┄┄┄┄┄6134.陈述申辩笔录┄┄┄┄┄┄┄┄┄┄┄┄┄┄┄┄┄┄┄6435.税务稽查结论┄┄┄┄┄┄┄┄┄┄┄┄┄┄┄┄┄┄┄6736.税务处理决定书┄┄┄┄┄┄┄┄┄┄┄┄┄┄┄┄┄┄693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7238.税务文书送达回证┄┄┄┄┄┄┄┄┄┄┄┄┄┄┄┄7439.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7640.边控对象通知书┄┄┄┄┄┄┄┄┄┄┄┄┄┄┄┄┄┄7841.阻止出境决定书┄┄┄┄┄┄┄┄┄┄┄┄┄┄┄┄┄┄8042.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8243.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8444.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8645.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8846.冻结存款通知书┄┄┄┄┄┄┄┄┄┄┄┄┄┄┄┄┄┄9047.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9248.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9449.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9650.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9851.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据┄┄┄┄┄┄┄┄┄10052.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10253.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10454.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10655.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10856.强制执行申请书┄┄┄┄┄┄┄┄┄┄┄┄┄┄┄┄┄┄1157.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1125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1145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166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196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2162.听证笔录┄┄┄┄┄┄┄┄┄┄┄┄┄┄┄┄┄┄┄┄┄12363.协助执行通知书(一)┄┄┄┄┄┄┄┄┄┄┄┄┄┄12664.协助执行通知书(二)┄┄┄┄┄┄┄┄┄┄┄┄┄┄12865.协助执行通知书(三)┄┄┄┄┄┄┄┄┄┄┄┄┄┄13066.涉税案件移送书┄┄┄┄┄┄┄┄┄┄┄┄┄┄┄┄┄┄13267.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134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事由:依据:通知内容: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义务人在履行税收义务中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惩罚的一种手段。
税务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税法的权威,促使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义务人主动遵守税法规定,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税收秩序的公平与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可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书、注销登记证等种类。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
同时,税务部门还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数额进行相应的核定,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与合理。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税务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依法、公正、公开。
税务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充分的证据,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当事人公告处理结果,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公开。
2.罚相适当。
税务部门在判定处罚数额时,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违法所得数额等因素,确保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3.罚调结合。
税务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采取多种处罚措施的组合,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形式联合运用,以达到更好的处罚效果。
4.程序合法。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享有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补正与降低罚款在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时,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义务人有权提出补正意见,并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补正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税务部门会根据情况审慎考虑,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罚款数额进行一定程度的降低。
这种方式既能满足纳税人的合理诉求,又能维护税收的合法权益。
四、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税务行政处罚不仅仅是一种惩罚手段,更是一种教育与引导的方式。
税务部门在对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义务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也会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解释,教育其认真履行税收义务,规范纳税行为,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税务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执法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税务执法人员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履行税收执法职责。
第二章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税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3.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优先;4.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5. 具备一定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
第五条税务执法人员应当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取得相应执法资格。
第三章执法人员培训与考核第六条税务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包括:1. 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2. 执法程序和执法技巧;3. 信息技术应用;4. 保密和安全知识。
第七条税务执法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税收执法工作。
第四章执法行为规范第八条税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 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2. 依法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3. 依法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4. 参与税收专项治理和税收秩序整顿;5. 完成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2. 公正执法,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3. 保守国家秘密和税收秘密,不得泄露执法活动中的信息;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5. 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听取群众意见。
第五章执法纪律与监督第十条税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1. 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擅自减免税款;2. 不得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物,不得接受其提供的宴请、旅游等;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4. 不得泄露税收秘密,不得擅自透露税收执法情况。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税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税务行政处罚权限、依据、标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査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依法治税
税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依法治税曹映平【摘要】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安排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工作,旨在试点构建税务机关税务执法过程全部环节证据自我保存体系,实现税务行政执法过程“全程留痕”,并且可以对规范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提高依法治税工作质量有特别的促进作用.【期刊名称】《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7(030)006【总页数】3页(P23-24,26)【关键词】税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作者】曹映平【作者单位】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41011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42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执法活动,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记录并存档,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并且可回溯管理的制度。
根据税务行政执法的特点,税务机关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应当包含税收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税务行政确认、税务征收、税务管理、奖励、检查、处罚、强制、复议等环节。
在税务系统已有部分机关早就在尝试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15年《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提出了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
各级税务机关在这个意见指导下,已经不同程度相继落实了税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工作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月19日发布的《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在该方案中被列入了“三项制度”试点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也根据国务院的安排,落实了相关试点要求。
这项工作的推进,对于依法治税工作有特别的意义。
从当前税务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某些税务执法机关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严格按程序执法、特别是税务案件定案证据等不符合法律要求等问题,导致税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问题,有的还引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税收行政执法风险及防范
税收行政执法风险及防范税收行政执法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外部风险,即来自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风险;二是内部风险,即企业自身在税收管理和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对于外部风险,企业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政策的调整。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税务风险评估,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问题。
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税收申报、缴纳和报备等工作的规范运行,提高整体税务合规性。
对于内部风险,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税收管理体系。
首先,企业应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税务操作中的问题。
其次,企业应加强内部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员工的税法意识和纳税理念,防止因为员工的疏忽或无意中产生税收违法行为。
此外,企业应加强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税收风险和责任范围,划分好职责界限,确保税务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除了以上措施,为了更好地防范税收行政执法风险,企业还可以加强税务合规的外部咨询和评估,吸引专业机构对税收管理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同时,企业应积极参与税务机关组织的税务活动,了解税务政策和法规的最新动态,并与同行企业进行经验交流,互相学习借鉴,不断提升自身的税务风控能力。
综上所述,税收行政执法风险在企业经营中具有重要影响,企业应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只有建立健全的税收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加强内部控制和培训,以及接受外部咨询和评估,企业才能有效应对税收行政执法风险,确保自身的合法合规经营。
继续加强税收合规教育和意识形态为了进一步应对税收行政执法风险,企业还应持续加强税收合规教育和意识形态建设。
税收合规教育是培养企业员工遵守税法、纳税义务和行为规范的重要手段。
企业可以通过组织税务培训班、讲座、内部通知等方式,加强员工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提高他们的纳税合规意识。
此外,企业还可以邀请税务专家定期进行法律法规的宣讲,解答员工在税务操作中的疑问,增强员工的合规风险防范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1.20•【文号】国税发[2001]127号•【施行日期】2001.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2001年11月20日国税发〔20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切行政机关都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的指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出意见如下:一、切实提高对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党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建立并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切实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许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在推行执法责任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实践证明,实行执法责任制,对于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税收工作法制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从总体上看,税务系统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仍有一定距离。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工作方针,紧密结合税务信息化建设,在巩固、规范和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保证税务人员正确地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二、明确执法责任制的原则和内容(一)推行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奖惩并举的原则。
(二)实施执法责任制的内容执法责任制是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执法监督制度。
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及化解对策
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及化解对策赵东海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是指由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所产生的,对税务机关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因素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作出关键决策的事件。
从某种意义上说,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即“危险与机遇”并存的时刻,是税务机关组织命运“转机与恶化的分水岭”,如果处理不当,组织危在旦夕,然而处理得当,则又成为未来良性发展的坚实基础。
一、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体现及意义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困难重重,“行万里路,进千家门,受百家气”就是税务人员工作的真实写照。
与此同时,由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而导致潜在危机的存在,也对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有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有关资料和媒体报道,由于税务人员执法不当、执法错误、行政不作为或税法执行不严谨等方面的问题,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案和行政诉讼案在全国是比较普遍的,近年呈上升的态势,因此而受到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为数不少。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税务行政复议案件1994年至2000年为1035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3305起,是前六年的3.2倍;全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1994年至2000年为328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1081起,是前六年的3.3倍;在行政复议案和行政诉讼案中,能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并不多,败诉率比较高,如2005年全国税务机关已办结的复议案件中,复议决定维持和撤销、变更的比率为54:46;人民法院审结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维持和撤销、变更的比率为48:52;2004年全国税务机关受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20.49万人次,受行政处分的4597人次,移送司法机关的191人次;2005年7月至2006年底,全国税务机关因渎职侵权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税务人员439人,2006年全国仅国家税务系统因渎职侵权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税务人员为144人。
而去年年底到今年3月份,广州地税干部队伍中接连发生8名基层一线税务人员、一名局属单位的副局长玩忽职守,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问题,先后被纪检、检察机关询问、拘留、取保候审甚至逮捕关押,给广州地税带来了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13税务行政法制(课后作业)
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课后作业)一、单项选择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内容的规定,说法不正确的是()。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税务行政责任.只有在当事人主观故意,出现税务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可给予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行为一般是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国务院通过()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税务行政规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元元元元.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元元元元.凡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税务案件审查登记簿》.《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元元元元.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内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
日日日日.以下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同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只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以下对税务行政复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执法人员心得体会doc
执法人员心得体会行政执法心得体会通过单位这次一系列关于行政执法的作风整顿后,我认识到了税务行政执法的责任以及重要性。
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即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在履行税务行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对国家和纳税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依法进行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进行税务行政复议、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等。
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的形势下,税务系统的改革也不断深化,普遍推行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出台了相关文件、制度,明确考核评议及追究办法,将执法权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以来,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税务行政执法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同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依法治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当前税收执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1、执法人员水平不够高。
由于历史原因,税务干部队伍中中年化情况严重,很多同志上岗前未接受财税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第一学历为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在职税务干部占比例较小,基层和征管一线的税务人员学历层次和专业知识水平尚不能令人满意。
有些同志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随意性较大,以权代法、以情代法,重习惯轻法律、重权力轻责任的现象依然存在。
2、执法量化标准不统一。
由于税务人员有一定的执法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
有的税务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凭借手中的权力,受血缘亲疏、情感、情绪等情感因素的影响,在同等条件下,做出悬殊很大的处理和有意的偏向。
3、过错责任划分不平衡。
有些税务部门岗位责任不明确,岗位要求不严谨,各岗职之间责任不清,责任不到人,难以体现以岗定责、权责相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特点。
由于人手少等原因,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的现象普遍存在,出现了“人人有责任,人人又不负责任”的现象,执法责任很难界定。
系统内部责任承担不够平衡,出现了“能力越强的人,承担的岗位职责越多,出现过错被追究责任的机率也就越大。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一、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与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界定从字面上讲,“责任”一词有双重含义,一是指分内之事;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之事应当承祖的后果。
在法学理论中,有将法律义务与责任并提的情况,认为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在这里,“责任”相当于“义务”。
也有将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并提的情况,认为法律责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以法律制裁为实现形式的法律后果。
在这里,“责任”相当于“后果”。
根据上述理解,我们认为,所谓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即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在履行税务行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对国家和纳税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依法进行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进行税务行政复议、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等。
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则是为了保证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得以落实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如税务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制度、管理制度、评议制度、考核制度、激励与惩罚制度等。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则是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惩罚制度的具体化和进一步落实,是当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没有正确履行其执法责任时强制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一种执法监督制度,包括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执行以及相关的程序制度等。
只有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彻底的、认真的追究,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和落实。
二、关于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问题税务行政执法过错,主要是指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没有正确履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损害了国家或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其表现形式是一定的过错执法行为,客观后果是使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使国家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引起税务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严重、触犯国家刑律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认定,二是对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及责任形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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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执法一、规范税收执法文书税务文书是税务机关为规范征纳双方税务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专用凭证和书面证明。
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凭证,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中会大量地、频繁地使用,同时也最容易忽视细节,须从文书的设计、选用、制作、送达等诸环节加以规范。
(一)文书设计要统一规范。
文书设计要适应两种需要:一是从法治、规范、效率的原则出发,设计制定统一、规范的税收征管执法文书,以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需要,并及时加以补充修订。
二是文书主要内容的设计,应充分应用税务代码,文书种类、使用概念和使用方式等方面的设计应适应信息化管理和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程序的需要。
(二)文书选用要准确无误。
税务文书的种类很多,选择使用文书必须准确、无误。
文书选择必须与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事实相符。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文书主要有9种,加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规定和税务行政许可等适用的文书有30多种。
这些文书都有具体的法定适用对象、适用环节和适用情形,必须根据具体执法事实、情形,选择相应的、准确的税务文书,保持执法行为、程序、事实和税务文书的一致性。
(三)文书制作要仔细严谨。
文书制作直接反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
一是文字要严谨。
制作填写式税务文书应首先熟悉、了解全部栏目以及各栏目中该填写的内容,不能漏填错填,摘要填写简明扼要、完整准确。
制作叙述式税务文书,文字要规范、严谨,援引法律依据要正确、具体,做出的结论或意见要准确、明了,既要叙述事情的过程,又要分析判断,讲明道理。
二是数据要准确。
税务文书中的数据包括日期、税额、罚款以及相关数据间的逻辑关系等。
制作税务文书的日期必须准确、无误,不得遗漏,有些文书还应当填写具体时间;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文书,其间隔日期还必须符合法定期限。
各项目数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吻合,大小写一致。
数据书写应工整、规范、符合撰写要求。
三是手续要完备。
税务文书制作完毕经核对无误后,制作人、审批人须手写签名。
只有各项内容齐全、手续完备的税务文书,才能送达。
(四)文书送达要合法有效。
送达税务文书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对象和手续进行。
一是必须按法定方式送达。
《征管法实施细则》法定的送达方式有5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在选择送达方式时,应视受送达人的具体情形,选择恰当、有效、快捷的方式。
二是必须送给法定对象。
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受送达人必须是法定、特指的对象。
按照有关规定,送达人必须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且须2人(含2人)以上负责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人代表、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签收。
当法定代表人不在时,应该与财务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取得联系,并由其签收文书,以此来保证文书送达的合法性。
三是必须履行法定手续。
送达税务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证》,做到“一书一证”。
《送达回证》由送达人写明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并签名后,交由受送达人或规定的其他签收人签名或盖印并记明收到日期。
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社区、居委会、村组等基层组织代表或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后,交被邀请的见证人注明身份并签名或盖章,以明晰送达人、受送达人及见证人的责任,维护和保障税务文书的法律效力。
二、严格税收执法程序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
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最重要的原则和特征是程序法定。
其中,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严格法定程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受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行政处罚法》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税务检查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前,不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或者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发出,或者未等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的法定期限届满,就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因此,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其所享有的法定权益,防止违反法定程序现象的发生。
二是公开办税程序。
这是一个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的重要制度,将税收执法依据、执法信息、处理决定、执行裁决等公开,对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行政执法权的正确使用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遵守时效制度。
《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对时效均有规定,对税务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同样提出了要求,所以,税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效期实施处罚。
程序性制度对规范税收行政执法权起着重要作用,我们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应该严格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以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
三、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税务执法人员是否真正履行执法责任,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应通过税收行政执法监督做出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进而推动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1.从法律上强化执法监督。
《税收征管法》第十条、十一条、二十条对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做了法律规定,但是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不明确。
因此,从法律上要进行规范:一是在适用标准和适用幅度上做出可操作性规定;二是为了从根本上堵塞权力不受监督制约的漏洞,对税收行政执法权力也要合理进行分解,以制约权力的滥用;三是对有弹性的、模糊的特殊规定则是越少越好。
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使用权限要法定。
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首先应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过法定权限越权使用。
二是使用动机要纯正。
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授权的目的,“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意见做事。
三是使用程序要规范。
税收自由裁量要以法定的程序进行使用,即要根据法定的审批权限、法定的文书、法定的手续来行使。
四是使用后果要适当。
要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和客观事实,体现公正、公平,做到合法、合理,以经典的判例为比照,预见性地进行使用,使得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对税务管理相对人起到确实有效而适当的效果,能够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司法审查。
2.从管理制度上强化执法监督。
一是执法行为要制度化。
要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度》、《过错追究制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和能级认证制度》等,使之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可考核性,从制度上规范税务执法行为。
二是执法责任制要精细化。
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工作制度、业务流程、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实施人员与岗位、岗位与责任、责任与权力、权力与利益的全方位精准对接,从而使税收执法责任清晰化、具体化、法治化,实行税收执法的合法、公正、及时、准确。
对不履行职责或执法不当的行为,应追究当事人责任,以便更好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三是执法检查要经常化。
在每年抓好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的同时,要积极推进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经常化。
要建立健全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督促落实,讲求实效,做到税务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相结合,与日常税收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力度。
四是外部监督要日常化。
要建立外部监督网络,在人大、政协、纳税人、新闻舆论等单位中常年聘请特邀监察员进行日常监督,做到税法公开、政策公开、征管制度公开、税务人员纪律公开、税务案件查处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3.从税收执法机制上强化监督。
一是实行执法权分离,各岗位相互制约。
从执法权行使中问题较多或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岗位入手,从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制约机制不健全的方面入手,进行重点监督。
征收环节主要应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方面,管理环节主要应对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停歇业户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稽查环节主要应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四个程序及税务行政处罚等进行重点监控。
二是推行信息化,实行人和“机器”分离。
依托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搭建监控平台,制定严密高效的监督考核办法,逐步建立统一的对税收执法行为各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日常监督机制,通过建立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把税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统一的征管软件中,达到“机器管人”的目的。
4、从提高干部素质上规范执法。
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税收执法行为是否公正,关系到税务行政执法质量。
只有通过严格的执法教育培训,加强对各类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执法办事的能力,才能保证依法治税的实现。
一是加强党纪、政纪法规教育,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
要组织干部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违纪的处理办法,使广大税务干部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正确执法。
二是实行培训考核与执法资格挂钩办法。
对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发给对外执法证;对那些严于律己、秉公执法者则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以此激活执法人员执法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