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 鉴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新功能上线运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新功能上线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10•【字号】宁发改投资〔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新功能上线运行的通知宁发改投资〔2019〕24号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信息中心有关要求和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二期工程建设进度安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发的“多评合一”快捷审批、项目库管理、项目建设进度管理、向民间资本推介重点领域项目等4个新功能已于2019年1月1日上线运行。
现就新功能管理和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多评合一”快捷审批通道依据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工作方案》(宁政服发〔2018〕2号)要求,通过流程优化设计,将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涉及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等评审事项纳入多评合一审批流程,实行一窗受理、同步评审、并联审批、统一反馈的在线审批服务模式。
通过“多评合一”,把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全部并联起来,各项评估、评审、审批全过程控制在5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审批办理时限压缩至28个工作日以内,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效率。
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推行和落实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的主要责任单位,一是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工作方案》有关要求,设立“多评合一”审批窗口,履行“多评合一”综合服务职责,承担“多评合一”流程协调、告知服务、统一受理、办件分发、批复送达等具体工作。
自治区应急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
,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评 审 工 作 推 动 和 指 导 企 ,
业落实安 全生产 主体责任 ,
切 实 提 升 企 业本 质 安
—
4 4 —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民政 府 公 报》
N 20 1 9.
o. 8
全水 平 ,
根据
《中 共中央 、
国 务 院 关 于 推 进安 全
不 足 部 分从 自 治 区 体 育局
及所属训练 、
教பைடு நூலகம் 、
科研 单位 相 应 的 经 费 中 列 支 。
第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与 现行 自 治 区 及 自 治 区 体
育 局政 策有 交 叉重 复 的 ,
按照
“ 时 间 从新 、
标 准
从 高 、 奖 补 不 重 复 ” 的 原 则 执 行 。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自 治 区 人 才 领导 小 组办
第四 章 工作程 序及 保障措施
第 + 五 条 符 合 自 治 区 人 才 培 养 、 人 才 引
进 、
创新创 业计划 、
项 目 条 件 的 高 层 次 体 育 人
才 ,
由 自 治 区 体育局 按 照 自 治 区规定 的 程序 、
要 求
报批 、 实 施 。 自 治 区体 育局 安 排 的 高 层次人才 培 养
理 部 公 告 证 书 、 牌 匾 由 其确 定 的 评 审 组 织单 位 ,
生 产 领 域 改 革 发 展 的 意 见 》 《 安 全 生 产 法 》 和
《 自 治 区 党 委 、 人 民 政府 关 于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宁夏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研究开发费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者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从事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二章企业研究开发活动项目界定第四条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研究开发活动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联合研究开发等类型.第五条新产品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新产品。
第六条新工艺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工艺路线、加工方法等工艺流程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比原有工艺有明显改进,具有独特性、先进性及实用性,并在一定范围内属首次应用的工艺。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28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建发〔2009〕237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29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场所管理的通知
宁建(房)字〔2010〕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30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产业化基地 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2〕2号
房屋征收与 补偿
现行有效
46
关于支持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1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7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8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修订本的通知
宁建房发〔2020〕15号
宁建房发〔2020〕13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2
关于印发《宁夏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建(金管)发〔2020〕1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3
关于严防利用假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紧急通知
宁建(金管)字〔2008〕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4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登记管理防止骗支骗贷 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宁建(城)发〔2010〕16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设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11〕109号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5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餐饮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法律法规
(二)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的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政府组织引导、产学研相结合的形式,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长效合作机制。
(三)坚持整合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增量投入带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共享。
(四)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对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适当资金支持,并履行下列工程实验室建设管理职责:
(一)指导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下达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三)组织评审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负责项目验收及验收后的运行管理;
(四)组织对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实验室承担的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
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是自治区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自治区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审批、认定、评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实验室建设,遵循重点发展、突出特色、目标明确的方针。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工程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实验室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原则上每个产业领域设立一个工程实验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在咱们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的进步可不容小觑,大家都知道,科技发展不只是纸上谈兵,更得有实际的成果出来。
这就涉及到一个特别重要的事儿——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问题。
说到这个,可能有些朋友会觉得:哎呀,这验收是啥意思?是不是和学校的期末考试差不多?其实啊,这验收可不仅仅是看看你做了啥,还是看你咋做的,做得好不好,行不行。
得让人信服,才能拿到那个心心念念的“合格”印章。
你要是想在科技领域闯出一片天,那就得熟悉这套“验收”规则了。
什么是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呢?简单来说,就是你拿到了某个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做了些研究,搞了些创新,最后得把成果给人家展示一下。
就是向大家交账,看你到底做到啥程度,成效如何。
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事,得有实打实的成果。
你说你搞了半天,最后出来个“纸上谈兵”,人家可不会轻易买账。
所以,这个验收标准可不低,要真正实事求是,不能做“虚功”。
要是你项目上有啥未完成的部分,也得老老实实交待清楚,说清楚这个“没做成”是为什么,不能搪塞,不能拖延。
毕竟,科技界也不像打麻将,明摆着有“暗杠”让你躲一躲,必须给个清楚的交代。
说到验收的具体流程,可能有些人会想:“嗯,这事儿听起来复杂,得做啥呢?”验收的过程不复杂,但是得细致。
这一关,就像开会时,领导发问,得准备好自己的“答卷”。
项目单位需要提前提交一些材料,这些材料就像是给你的成果做的“简历”,内容得齐全,不能漏了啥。
比如,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经费的使用情况、成果的实际应用效果等等,这些都得写得明明白白,一清二楚,给人看了就能明白你这段时间都干了些啥,别让人一看就懵了,像做了一锅没调味的菜,啥味道都没有。
验收过程中,可不单是纸面上的展示哦!项目的验收专家可不是“摆设”,人家可都是有真本事的,啥都能看得出来。
他们可不仅看你交上来的材料,还会亲自去现场看看,看你有没有实际应用,能不能推广,成果有多大,实际效果好不好。
你想,咱们的科技计划项目能得到验收专家的认可,肯定不是“闭门造车”能成的,得是真正扎扎实实,能为社会带来点实际改变的东西。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1.05.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制度,规范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自治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10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发﹝2019﹞2号)精神,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5月1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研发项目管理规定
研发项目管理规定一、前言本研发项目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研发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研发项目,旨在提升研发项目的管理水平,增强项目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二、项目立项与评估1. 项目立项(1)项目立项应由研发部门提出,并经公司领导审批。
(2)项目立项申请应包括项目名称、目标、背景、资源需求、预期成果、时间计划等关键信息。
(3)项目立项审批决策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市场需求、技术可行性、资源投入、预期收益等因素。
2. 项目评估(1)对于重大项目,应组织专门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包括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需求、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全面研究。
(2)评估结果应通过评审会议或报告形式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提交评估意见和建议。
(3)评估意见应作为决策依据,对项目进行优化和调整。
三、项目组织与派遣1. 项目组织(1)项目组成员应由研发部门负责人挑选,包括项目经理、研发人员、测试人员、市场人员等。
(2)项目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专业背景,并参与项目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2. 项目派遣(1)项目经理应根据项目需求和成员特长合理安排项目组人员。
(2)项目经理应向项目组成员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分工、工作计划和工作周期。
(3)项目组成员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汇报。
四、项目实施与监控1. 项目实施(1)项目经理应根据项目计划和任务分工,合理组织项目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启动和运行。
(2)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2. 项目监控(1)项目经理应建立项目监控机制,对项目进展、风险、资源使用等进行监控与评估。
(2)项目组成员应按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并配合项目经理进行项目监控工作。
五、项目验收与总结1. 项目验收(1)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项目验收。
验收结果应由研发部门负责人审批。
(2)验收标准应明确,包括项目成果的完整性、质量符合度、效益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创新创业,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档的目的在于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明确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支持,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科技研发能力,能够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三)企业研发人员占比达到一定比例。
(四)具有一定的财务实力和市场影响力。
(五)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条企业申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条申请材料审核:认定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材料或做出解释。
第六条现场审查:认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检查其科技研发能力和人员组织情况。
第七条认定结果:认定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认定结果。
认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认定结果,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四章认定管理第八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认定的企业享受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
第九条认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研发项目情况、研发经费使用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
第十条认定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对认定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予以取消资质。
第十一条认定企业如有重大变更,应当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并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对于虚假申请、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企业,认定机构有权取消其认定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⒈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的、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23•【字号】宁财(绩)发〔2022〕377号•【施行日期】202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8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标准和方法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单位自评第五章部门评价与财政评价第六章第三方评价第七章结果应用及公开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决策、过程、产出和效益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申请立项第四章组建实施第五章运行机制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验收考评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是我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重要内容,也是构建我区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任务之一。
为加强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的作用,参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中心的宗旨是围绕自治区科技发展重点,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强化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间环节,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推动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我区产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依托于自治区具有一定科技实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科技型企业,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以“科技成果产业化、运行机制企业化、发展方向市场化”为核心,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围绕我区支柱产业和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集成,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推动相关产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二)面向市场和产业,实行开放服务。
应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接受自治区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工程中心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 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科技创新、技术开发和技术转化等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
为了推动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宁夏回族自治区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2. 申请条件申请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企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并已获得合法注册证书;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企业拥有一定的研发团队,且团队成员具备相关科技研发背景;企业具备较强的市场开拓和创新能力。
3. 申请流程以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申请流程:1. 取得申请表格:申请单位可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申请表格,并填写相关信息。
2. 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好的申请表格、企业注册证书、团队人员简历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
3. 材料审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现场核查:对通过材料审查的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将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的研发设备、技术人员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5. 结果公示:科技厅将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公众对认定结果的异议反馈。
6. 颁发证书:经核实无异议后,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将颁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4. 申请材料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申请表格: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研发项目情况等;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企业组织架构及人员情况介绍;主要研发项目及成果介绍;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等。
5. 认定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自主创新能力:企业是否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研发投入:企业在研发领域投入的资金和人员数量占比;产品和技术创新:企业是否有独特的产品或技术创新;市场表现: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
以上标准是评定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的主要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以下简称鉴定),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和规定,落实自治区创新驱动战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并经审批出具鉴定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工艺。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二章鉴定范围和原则第四条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要注重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质量。
第五条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可作为技术推广应用、申报奖励以及申请享受国家、自治区级等有关扶持政策的参考和依据。
第六条凡是宁夏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工业和信息化类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均可提出鉴定申请,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食品药品等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施行日期】202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2023年3月13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暨营商环境全方位提升推进大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3〕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场主体梯度培育提质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党办〔2023〕10号),推动营商环境全方位提升,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民营市场主体准入准营退出便利化水平1.推行民营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
深化民营市场主体开办“一网通办”,实行登记自助办理、名称自主申报、住所自主选址、经营范围自助选定、电子照章多维应用等改革举措,全面推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探索实施“自主申报+告知承诺+智能确认”,实现全流程无纸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办理,提升企业开办0.5个工作日办理质效。
支持银川市开展“经营活动自主公示”改革。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登记注册局、信用监督管理处、信息中心,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管局)2.推行民营企业办事“一照通行”改革。
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行业、跨层级互认互信,新设立民营企业100%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
056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建设实施行为,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及概算,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已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批准文件以及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经综合技术经济分析,编制的符合规定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投资概算书。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审查、批复、执行及调整等环节。
按照规定应审批而未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招标,不准开工建设。
第二章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第五条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达到标准必须招标的,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编制单位。
第六条编制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以及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产业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明确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初审工作,在满足需求、功能完善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不漏项,防止建设过程中变更、增加建设需求。
编制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初审意见,及时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修改、完善。
第八条概算投资超过批准估算投资10%(含)的,或者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规模5%(含)的,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或重新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规范投资咨询机构评估评审行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办法》(宁政办发〔2016〕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咨询评估,是指咨询评估机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询内容及要求,对具体投资项目或投资事项开展独立分析和评估,并出具真实、有效、客观、完整、负责的咨询评估报告,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评审论证):(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审批制管理的PPP项目可行性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资金申请报告;(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含核准制PPP项目可行性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的其他需要咨询评估的投资事项。
第四条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投资规模大及可能产生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应当进行咨询评估。
第五条对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咨询评估;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
对总投资5亿元以下且未进行咨询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和有关行业领域专家,通过召开论证会或由专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论证,并形成结论性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宁政办发[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0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化工、医药、建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五条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宁建[建]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57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验收规范,结合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在我区建设领域的应用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我厅组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7]11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技术资源及检测能力的不断提高和检测领域拓展情况,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级分类管理,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综合检测机构资质三类。
二、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整顿规范检测市场,统筹本地区检测行业有序发展,参考城市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规模,确定本地区检测机构总体数量,制定2013-2018年检测行业五年发展规划。
支持检测机构提升综合实力,增强竞争力,发展本地区综合类检测机构。
地级城市最多设立5家检测机构;辖区每个县(市)范围内最多设立2家检测机构,分别承担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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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06月04日14:21 宁夏科技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宁夏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研究开发费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者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从事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企业研究开发活动项目界定第四条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研究开发活动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联合研究开发等类型。
第五条新产品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新产品。
第六条新工艺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工艺路线、加工方法等工艺流程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比原有工艺有明显改进,具有独特性、先进性及实用性,并在一定范围内属首次应用的工艺。
第七条新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一定地域、时限和行业内有创新并具有竞争力的技术,包括:首次发明创造的技术;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创新发展的技术;技术性能有重大突破和显著进步的技术;对原有技术进行重大改进的技术。
第八条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是指企业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研究开发出比原技术在性能、方法、品质等方面有明显改进,更具竞争力的新技术。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前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的范围第九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产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明确的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范围,经企业申报有关科技部门鉴定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事前备案,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申报加计扣除。
第十条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加计扣除范围和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究开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一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与企业研究开发无关的各项支出,不得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入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要求,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四条下列项目的研究开发不属于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范围:(一)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二)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三)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四)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五)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六)其他非技术创新活动。
第四章研究开发项目审核鉴定的程序第十五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第十三条规定,凡在宁夏境内从事研究开发活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前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开发项目,均实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制度。
第十六条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程序是: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经公司决策层确认后,应于每年的1月、7月末向有关科技主管部门申请鉴定,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国家有关产业鼓励类的研发项目做出鉴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报办理加计扣除的备案资料,对研究开发项目当期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本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计算申报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应提供如下资料:(一)企业自主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自筹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
3、自主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二)企业合作开展研究开发项目的,须报送下列材料: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
3、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5、分项目提供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三)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学校、研发机构和大专院校研究开发的项目,须报送下列材料: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
3、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5、分项目提供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八条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鉴定的研究开发费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进行审核,应于受理鉴定申请后的60日内审核完毕,并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表》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供各级税务主管部门在确认研发项目时参考。
第十九条企业研究开发费项目鉴定实行分级管理制:研究开发费项目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处)审核鉴定;研究开发费项目预算在500—1000万元的,报经市级科学技术局审核鉴定;研究开发费项目预算在500万元以下的,报经县(区)级科学技术局审核鉴定。
第五章研究开发费用专户归集的会计核算第二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户归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3的规定项目,准确填写申报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第二十一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设“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在“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下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专设“研发支出”科目,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
第二十二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研究开发费用额,分项申报可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究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六章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申报与管理第二十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二十六条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的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一)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二)分项目提供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表》(见附件2)。
(三)分项目提供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见附件3)。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五)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六)委托、合作开发项目的,分项目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协议。
(七)分项目提供研究开发项目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研发项目完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八)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按相关政策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后,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第37行“税务机关审核确认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10行,年终汇算清缴时依法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研究开发活动项目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应按十九条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有权限的科学技术管理部门一次性鉴定,以后年度延续研究开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再进行重复鉴定,但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4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到税务机关申报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