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 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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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06月04日14:21 宁夏科技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宁夏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研究开发费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者超过一个纳

税年度从事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企业研究开发活动项目界定

第四条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研究开发活动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联合研究开发等类型。

第五条新产品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新产品。

第六条新工艺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工艺路线、加工方法等工艺流程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比原有工艺有明显改进,具有独特性、先进性及实用性,并在一定范围内属首次应用的工艺。

第七条新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一定地域、时限和行业内有创新并具有竞争力的技术,包括:首次发明创造的技术;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创新发展的技术;技术性能有重大突破和显著进步的技术;对原有技术进行重大改进的技术。

第八条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是指企业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研究开发出比原技术在性能、方法、品质等方面有明显改进,更具竞争力的新技术。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前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的范围

第九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产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明确的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范围,经企业申报有关科技部门鉴定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事前备案,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申报加计扣除。

第十条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加计扣除范围和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究开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一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与企业研究开发无关的各项支出,不得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入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要求,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四条下列项目的研究开发不属于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范围:(一)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三)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

(四)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五)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

(六)其他非技术创新活动。

第四章研究开发项目审核鉴定的程序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第十三条规定,凡在宁夏境内从事研究开发活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前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开发项目,均实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制度。

第十六条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程序是: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经公司决策层确认后,应于每年的1月、7月末向有关科技主管部门申请鉴定,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国家有关产业鼓励类的研发项目做出鉴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报办理加计扣除的备案资料,对研究开发项目当期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本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计算申报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应提供如下资料:(一)企业自主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自筹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

3、自主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二)企业合作开展研究开发项目的,须报送下列材料:

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

3、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5、分项目提供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三)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学校、研发机构和大专院校研究开发的项目,须报送下列材料:

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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