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立案后会开庭吗
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9号(201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规范国家赔偿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二)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的;(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审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决定的执行。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继承人。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诉。
申诉代理人的范围包括:(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律师一至二人代为申诉。
关于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研报告「内容提要」; 近年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逐渐增多,是广西区发案率最高的法院,并有些案件被确认违法,这给我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加大了法院的工作与经济负担。
为此,我院组织力量对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的特点成因、违法体现和原因以及该类型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影响开展深入的调查与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国家赔偿确认; 特点; 原因分析; 控制; 预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颁行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已明确成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种新型案件。
2003年以来,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逐渐增多,并有一些案件被上级法院确认违法,这给我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加大了法院的工作与经济负担。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促进司法公正,我院成立以马肖华副院长为组长的课题小组,组织审判监督庭和研究室的力量对此进行专门的调研,最终形成本报告。
一、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基本情况以2004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施行为分水岭,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分为自行确认和上级法院确认两个阶段。
自行确认阶段即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施行前,由作出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司法行为的法院立案办理。
对2003年、2004年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我院均在立案后交由审判监督庭组成合议庭审理。
2003年有:1、社步船厂作为某执行案的案外人以我院错误查封其所有的轮船为由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
我院不予确认违法,社步船厂申诉到贵港中院,贵港中院经审理也不予确认违法,社步船厂最后申诉到区高级法院,区高级法院确认我院违法查封;2、黄明良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我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申请确认错误判决案。
我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黄明良申诉到贵港中院,贵港中院认为我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已为该院撤消,无须再经确认,遂驳回其确认申请;3、黄明良非法办学被本院强制执行拍卖非法办学财产申请确认违法执行案。
行政赔偿诉讼开庭吗
一、行政赔偿诉讼开庭吗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开庭,并应当在六个月内出具审判结果。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行政赔偿诉讼开庭程序是什么(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1、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
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二)审查: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5、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6、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
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法院立案后多久开庭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法院立案后多久开庭人民法院是法定的国家审判机关,是需要对案件进行立案的,然后开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双方当事人是需要积极履行的。
那么,如果法院立案后多久开庭呢?下面,赢了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法院立案后多久开庭法院立案后,送达被告法律文书,一般情况下会给被告一个月的举证期限。
也就说,从立案到审判至少需要一个月时间。
首先,应该保证所留的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法院通知能够及时告知你们。
其次,法院立案后,会将法律文书送达被告,如你起诉时,所留被告地址不够详细,或找不到被告,该案将会被中止。
最后,亲自到法院问询案件办理情况。
法院立案程序(一)立案大厅办事流程:第一步,将起诉材料交法官审查,审查法官批注处理指令后转至书记员处;第二步,按书记员的安排,持缴费通知书到交费窗口交纳诉讼费用;第三步,持交费回单到原书记员窗口办理立案手续,领取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材料。
执行案件立案流程与上述步骤基本相同。
(二)起诉必须具备的材料(全部资料均应提供A4纸格式)(1)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起诉应当提供:①民事、行政诉状,诉状中须注明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或方法;②原告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立案时需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供核对);③起诉证据复印件(按被告的人数增加一份提供),并将起诉证据登记做成《证据清单》(亦按被告的人数增加一份提供);④按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起诉证据复印件的副本和证据清单副本。
其中离婚案件必须提供:①结婚证、结婚申请书复印件或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明;②须法院分割处理的争议财产清单(包括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行政诉讼案件必须提供: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有关证据,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必须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投诉或提出申请。
(2)执行立案应当提供:①执行申请书;②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③由主办法官填具的《结案联系单》等证明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材料(调解结案的无需提供《结案联系单》);④可以一并填写《请求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书》、《请求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发〔1997〕10号)为正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受案范围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五条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是负责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重要机构,其审理程序必须规范、公正,以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一,立案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向被害人告知立案情况、赔偿途径以及相关法律程序。
立案前,赔偿委员会应当认真核实赔偿请求的合法性、真实性,并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调查取证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对国家赔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充分发挥其行政职权,依法采取调查、勘验、鉴定等手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取证程序应当公正、公平,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第三,听证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听证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制作听证会纪要。
第四,裁决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后,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书应当明确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并向当事人送达。
第五,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是强制性文书,需要被执行。
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但不影响裁决书的执行。
赔偿委员会应当迅速执行裁决,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第六,救济程序对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救济申请,并依法处理。
总结起来,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具体包括立案程序、调查取证程序、听证程序、裁决程序、执行程序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程序的规范实施,有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国家赔偿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庭庭审流程范文
法庭庭审流程范文法庭庭审是指法院依法组织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审理过程。
法庭庭审的目的是依法公正、公开、公平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下面将从立案、开庭准备、庭审程序、宣判等方面详细介绍法庭庭审的流程。
一、立案立案是指法院收到一定的案件材料后,按照法定程序将案件纳入审理范围的程序。
立案程序由公诉人或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或起诉状开始。
法院在审核案件材料后,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出具立案决定,并给每个当事人发出告知书。
二、开庭准备1.传唤当事人:法院根据立案决定书,向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传唤被告人到庭,向原告传唤被告人到庭,对于必须传唤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也予以传唤。
2.准备庭审笔录:法院负责人指定一名庭员,负责准备庭审笔录,庭审笔录应记录庭审的日期、地点、参与人员、身份、当庭发生的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等内容。
3.开庭通知:法院在开庭日前给当事人发出开庭通知,告知开庭时间、地点,提醒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审。
另外,法院还可以将庭审相关信息公告于公告栏,届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就近法院查阅相关信息。
4.庭审材料备齐:法院将涉案材料整理齐备,包括起诉书、辩护词、证据材料等,以供庭审时使用。
三、庭审程序1.法庭组织:庭审开始前,法庭负责人宣布庭审开始,并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说明程序和规则;同时核对庭审参加人员的人数、身份。
2.原告陈述:原告在庭审开始后,首先依次陈述诉讼请求,并描述相关的事实。
同时,原告还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
3.被告辩护:被告在原告陈述完毕后,依次发表辩护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用以反驳原告的主张。
4.质证和辩论:法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举证和辩论,当事人可以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询、提出异议。
5.证人出庭作证:法庭传唤的证人出庭作证,受庭审方的质询,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言。
6.鉴定、勘验和询问:如果案件需要进行鉴定、勘验和询问,法庭会邀请相关的专门人士进行相应的工作。
立案后多久开庭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立案后多久开庭立案到开庭需要很长的过程,也需要审核很多材料文件。
但是有一定的期限。
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立案的相关内容的呢?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立案后多久开庭的相关内容。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立案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的标准是什么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
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7日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
国家赔偿立案工作规定
国家赔偿立案工作规定国家赔偿立案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赔偿立案工作,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提高国家赔偿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赔偿立案工作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机关对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决定与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国家赔偿立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赔偿立案工作的实施主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国家赔偿立案工作职责,加强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立案申请第五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行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立案申请:(一)被国家机关违法侵犯人身自由的;(二)被国家机关错误刑事追诉,遭受羁押、勒索、殴打、侮辱、非法搜查等侵害的;(三)被国家机关错误执行刑事判决或严重违法令其受刑的;(四)被国家机关错误判决、刑事处罚或严重违法损害其名誉、荣誉、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五)被国家机关未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职工权益,致使因工作原因受到严重伤害的;(六)其他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侵权行为。
第六条立案申请应当由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书面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明确请求赔偿的理由和金额,以及所需证据,如法律文书、鉴定结论等。
第七条立案申请应当简洁明确,并附上必要的联系方式,便于受理机关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通知。
第三章受理与审查第八条受理国家赔偿立案申请的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受理国家赔偿立案申请的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主张与事实是否相符,是否能够构成国家赔偿范围内的侵权行为。
第十条对于符合国家赔偿范围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要求补充材料或提供证据。
当事人应当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申请法院国家赔偿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法院国家赔偿程序有哪些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既然是应赔偿请求人的请求对赔偿争议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就应当遵守司法程序的一般规则,赔偿的一般程序是: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2、合议。
无论是行政审判庭,还是赔偿委员会,都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
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二、申请法院国家赔偿情况是怎样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种行为: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已于2011年l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l537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2月l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为正确适用《立案规定》和《案由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把好案件受理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院立案部门负责立案审查。
与国家赔偿相关的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由人民法院立案信访部门负责。
二、关于立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宜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根据《立案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审查。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应当编立案号,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在调齐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后,一并移送该院理赔机构办理。
国家赔偿听证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页眉可删)国家赔偿听证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国家赔偿听证程序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一般应组织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听证。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侵权损害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可以不组织听证。
国家赔偿案件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和其他司法赔偿案件。
国家赔偿听证程序是怎么规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一般应组织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听证。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侵权损害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可以不组织听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赔偿案件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和其他司法赔偿案件。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听证,是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开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认证的审理活动。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听证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进行听证一般实行独任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合议制。
独任法官应由从事赔偿审判工作的审判员担任,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七条经听证、质证属实的有关证据,应当作为认定赔偿案件事实的根据听证程序履行义务资格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对个人处以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3、责令停产停业的;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手续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2月15日起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有新规
上 , 据《 依 国家赔偿 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 讫 与 补 正 规定制定 的。其旨在充分保障公民 、 法 规 定赔偿 请 求人 当面递 交赔 偿 申
的复议决定仍不服 , 依照《 国家赔偿法》 第二 十五 条的规定 向复议 机关 所在 地
起七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 立案 的 , 的申请事 项和理由 ;4 ( )属于国家赔偿 应 当在立 案之 日起五 日内向赔偿 请求 范围的 ;5 ()有赔偿 义务机关 已经收到 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 属于 人民法院 赔 偿 申请 的 收讫 凭证 或 者 相应 证 据 ; 赔偿 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 还应 ( ) 合法律规 定 的请求期 间 , 6符 因不可 当同时 向赔偿 义务机关 、 复议机关送达 抗 力或 者其他 障碍未 能在 法定期 间行 ( 联 :江 西 省 兴 国县 人 民 法 院 通 受理案件通 知书 、 国家赔偿 申请 书或者 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 四 ) 4 4 0) ( 赔偿请求人 3 2 O
受理 国家赔 偿案 件 , 将修 改后 的《 国家
一
、
一
其 申请符合下 列条件 的 , 予立案 :1 应 () 有复议机关 的复议 决定书 ;2 ( )符合法 律规定 的请求 期间 , 因不可抗 力或者其 他障 碍未能 在法定 期间行 使请 求权 的 情形除外。( ) 五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 议决定 , 赔偿请求人依照《 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 同级 人民 法院赔偿 委 员会提 出赔偿 申 请 ,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 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 , 应予立案 :1赔 () 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 定的主体资格 ;2 ()
五、 明确 了对 不 予 受理 的 限 定 与 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依法规范赔偿监督程序。
下面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欢迎大家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规范国家赔偿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二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的;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审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决定的执行。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继承人。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诉。
申诉代理人的范围包括: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2〕1号【颁布时间】2012-1-13【失效时间】【法规来源】/paper/html/2012-02/11/content_39976.htm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法释〔201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最高检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一、最高检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是什么(一)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1.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4.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5.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6.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二)第三条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1.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2.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4.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5.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6.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7.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国家赔偿立案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No kind of education can match adversit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国家赔偿立案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1)首先,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3)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4)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的时候对公民的权利造成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当公民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应当法律规定的时效之内及时申请赔偿,但很多人对国家赔偿立案的程序是怎么规定并不清楚,接下来让来告诉大家申请国家赔偿都有哪些点需要注意的。
一、国家赔偿立案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1)首先,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
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4)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赔偿案立案后会开庭吗
在绝大多数的诉讼案件当中,都是自然人诉讼,自然人或者是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诉讼,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当中,自然人和国家之间是可以进行诉讼的。
等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或者是行为触碰到了人民的利益的时候,人民可以对国家提起诉讼,如果胜诉的话,国家要对受到损害的人进行赔偿,这叫做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一般适用的情景是,班人员在工作过程当中,由于自己的失误或者是证据的问题,对于当事人进行了错误的判决或者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判决,此种情况下是要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的,通常是行政上的赔偿以及经济上的赔偿。
对于主体不一样,国家赔偿的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因为不同主体对于国家赔偿的要求可以分为行政赔偿或者是其他的刑事赔偿等等。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由于它的主体和性质不太一样,所以国家赔偿的程序也是不太一样的,从最终申请到国家赔偿,往回推到一开始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整
个的步骤都是分为两种进行的。
如果当事人向国家请求的赔偿属于行政赔偿的部分的话,那么所适用的法律属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还有最高法院对于这个问题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使用诉讼方式进行审理。
由于行政赔偿涉及到国家的行政问题,所以诉讼方式进行审理室可以公开审理的,也就是要进行开庭。
那么除此之外的其他赔偿,例如刑事赔偿和非刑事的赔偿部分是不需要进行公开审理,也不需要开庭的是依照国家的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赔偿委员会,也就是专门负责国家赔偿的部门来进行赔偿。
使用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办理。
两种不同的审理方式是有区别的,在前者是使用开庭审理为主,同样的和我国的审判制度一样,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有一方对于医生的判决不服,是可以提请上诉,但是最高只能上诉两级法院超过两级就不可以再上诉。
如果是第二种方式的话,使用的是赔偿委员会的书面审理方式,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请听证,让相关的利益有关者或者是社会上的人员进行旁听,但是不必要开庭审理决定一旦做出的话,就有了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话也不可以提请上诉。
国家赔偿是对国家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当中的失误或者
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危害而实行的一种补救措施。
这种措施是国家对于自己错误的承认,也是对于公民的一种补偿,这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于知错就改原则的贯穿,也是对于为人民服务原则的遵守。
公民在提醒国家赔偿的时候一定要以合理合法的方式来进行,不要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效率和整个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