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补(换)发许可证申请表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1272c64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e5.png)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
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12
•【字号】亳政秘〔2020〕120号
•【施行日期】2020.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制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现将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予以公布,请按照省市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和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承办单位要全面深入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及时将本单位承诺事项目录、承诺书范本在网站、办事大厅或窗口进行公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承诺已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不得再索要有关
证明,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附件: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2020年11月12日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e9f5c3fce2f0066f4332281.png)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 2000年8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费用。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组织司法鉴定人开展业务工作,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注册资产数额、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除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外,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a5e7011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37.png)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4.22•【文号】司发通〔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司发通〔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已经2014年4月15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14年4月22日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基础。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机构章程,包括下列内容: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和注册资金;(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宗旨和组织形式;(三)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变更程序和职责;(五)司法鉴定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六)司法鉴定机构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七)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变更、修改;(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管理、质量管理形式;(九)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来源、财务管理和使用分配形式;(十)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撒销后的终止程序及其资产处理;(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之日起生效。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1763d1e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d5.png)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9.29•【文号】司法部令第95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令(第95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部长吴爱英2005年9月29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整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整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a7f3972a8114431b90dd8d9.png)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发通[2010]83号2010年4月1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工作,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管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使用等管理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开展证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业务范围、有效期限、颁证机关、颁证日期等。
《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业务范围、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执业证号、鉴定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鉴定执业类别、所在鉴定机构、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同时贴附持证人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第七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代码,每证一号,不得重复,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经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
第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证号由九位数字构成,按以下规则排序:第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市(地)代码;第五、六位为颁证年度的后两位数字;第七、八、九位为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号码。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样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样式)》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fba2be4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c9.png)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11.03•【文号】司发通[2000]145号•【施行日期】2000.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样式)》的通知(2000年11月3日司发通[2000]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订了《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样式),现印发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样式)自行印制。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样式)填表单位填表时间: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说明一、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按本表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写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表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三、表内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十六开纸的附页。
五、本表填写一式三份。
┌───────┬──────────────────────────────┐│名称││├───────┼───────────┬──┬───────────────┤│住所││电话│││(地址、邮编)│├──┼───────────────┤│││传真││├───────┼───────────┼──┼───────────────┤│法定代表人││职务││├───────┼───────────┼──┼───────────────┤│机构负责人││电话││├───────┼───────────┴──┴───────────────┤│注册资产│││(万元)││├───────┼──────────────────────────────┤│申│││请│││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提供材料目录│├────┬────────────────────────────────┤│序号│名称│├────┼────────────────────────────────┤│1│设立登记申请书│├────┼────────────────────────────────┤│2│章程│├────┼────────────────────────────────┤│3│住所证明│├────┼────────────────────────────────┤│4│流动资金证明│├────┼────────────────────────────────┤│5│主要鉴定仪器设备目录│├────┼────────────────────────────────┤│6│司法鉴定人名单(附相关证明材料)│├────┼────────────────────────────────┤│7│其他应交材料│├────┼────────────────────────────────┤│其│││他│││应│││说│││明│││情│││况││├────┴────────────────────────────────┤│拟设机构负责人签名(签章)年月日│└─────────────────────────────────────┘┌─────────────────────────────────────┐│主要鉴定仪器设备目录│├───────────┬─────────┬──────┬────────┤│名称│购入年月│数量│价值│├───────────┼─────────┼──────┼────────┤│││││├───────────┼─────────┼──────┼────────┤│││││├───────────┼─────────┼──────┼────────┤│││││├───────────┼─────────┼──────┼────────┤│││││└───────────┴─────────┴──────┴────────┘┌─────────────────────────────────────┐│司法鉴定人名单(专职)│├───┬───┬─────┬─────┬─────┬─────┬─────┤│姓名│ 性别│出生│学历│专业技│从事鉴│执业资││││年月││术职称│定年限│格类别│├───┼───┼─────┼─────┼─────┼─────┼─────┤││││││││├───┼───┼─────┼─────┼─────┼─────┼─────┤││││││││├───┼───┼─────┼─────┼─────┼─────┼─────┤││││││││├───┼───┼─────┼─────┼─────┼─────┼─────┤││││││││└───┴───┴─────┴─────┴─────┴─────┴─────┘┌───────────────────────────────────┐│司法鉴定人名单(兼职)│├───┬───┬────┬────┬─────┬─────┬─────┤│姓名│ 性别│出生│学历│专业技│从事鉴│执业资││││年月││术职称│定年限│格类别│├───┼───┼────┼────┼─────┼─────┼─────┤││││││││├───┼───┼────┼────┼─────┼─────┼─────┤││││││││├───┼───┼────┼────┼─────┼─────┼─────┤││││││││├───┼───┼────┼────┼─────┼─────┼─────┤││││││││└───┴───┴────┴────┴─────┴─────┴─────┘┌────────────────────────────────────┐│初审机关意见(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公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公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核│││定│││鉴│││定│││业│││务│││范│││围││├──┴──┬──────────────────────────────┤│登记证号││├─────┼──────────────────────────────┤│发证日期│年月日│├─────┼──────────────────────────────┤│领证人签字││├──┬──┴──────────────────────────────┤│印│││章│││模│││式││├──┴──┬──────────────────────────────┤│启用日期│年月日│├──┬──┴──────────────────────────────┤│银│││行│││帐│││号││├──┴──┬──────────────────────────────┤│始用日期│年月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bc66166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ad.png)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11.01•【文号】司发通[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司发通【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配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实施,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我部根据《决定》和《通则》的有关规定,配套制定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司法鉴定文书规范》2.《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附件1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第三条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2af2e18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53.png)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9.18•【文号】司法部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29日)废止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2000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费用。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组织司法鉴定人开展业务工作,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予以解聘或除名。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4aba97a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a5.png)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4.12•【文号】司法通[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发通[2010]83号2010年4月1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工作,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管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使用等管理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开展证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业务范围、有效期限、颁证机关、颁证日期等。
《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业务范围、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执业证号、鉴定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鉴定执业类别、所在鉴定机构、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同时贴附持证人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颁发和启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颁发和启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87b1022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28.png)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颁发和启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9.28•【文号】司发通[2003]9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在全国颁发和启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2003年9月28日司发通〔200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规范和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和执业活动的管理,维护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权利,根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司法部第23次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在已完成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司法鉴定人,按规定程序向其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中启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领证件的人员和条件此次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为目前已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
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品行良好,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连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两年以上或者从事与鉴定领域相关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已经颁布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条件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条件执行。
依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向其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c5ec9ada417866fb94a8e49.png)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96号)2011-03-20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颁布日期:20050930 实施日期:20050930 颁布单位:司法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管机关第三章执业登记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
2005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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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统⼀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的通知⽂号:司办通[2016]74号颁布⽇期:2016-12-05执⾏⽇期:2017-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深⼊推进健全统⼀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体系建设和统⼀社会信⽤代码制度建设的有关要求,我部根据《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实践⼯作经验,制作了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并决定于2017年统⼀换发新版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获准⾏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2005年《全国⼈⼤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司法⾏政机关依法颁发、管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保障了司法鉴定审核登记管理⼯作的有效开展。
根据党中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委等部门法⼈和其他组织统⼀社会信⽤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有关要求,进⼀步完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证书内容,对于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的合法权益,保障鉴定活动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统⼀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作的政策性强,涉及⾯⼴,各地司法⾏政机关要⾼度重视,按照司法部统⼀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换证⼯作⽅案,明确⼯作⽅式、步骤和时间安排等,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换证⼯作有序开展。
⼆、换发新版登记证书的对象和时间安排(⼀)换发对象。
经司法⾏政机关审核登记、在册的所有司法鉴定机构应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含正本、副本);经司法⾏政机关审核登记、在册的所有司法鉴定⼈应换发新版《司法鉴定⼈执业证》。
法律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规定
![法律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2e070aee45c3b3566ec8b71.png)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to become a bigger compan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法律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规定年8月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法律司法鉴定机构,是一个是一个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专业性机构,它的鉴定范围广泛,结果可靠性高。
但大部分人对它的鉴定内容、鉴定程序等都不太清楚。
且对其鉴定内容保密安全性等存有疑问。
下面,让律师的来为您介绍一下此机构。
一、法律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规定2007年8月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司法鉴定所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司法鉴定所转让的规定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1efdbad631126edb6e1a10dc.png)
I'd rather run up and be overwhelmed countless times than walk in a proper way for a lifeti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司法鉴定所转让的规定有哪些?导读:1、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2、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
3、有规范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
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我们都知道进行司法鉴定的工作是需要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我们比较熟悉的就是司法鉴定所,这些司法鉴定所如果想要进行转让,因为其特殊的性质,所以肯定会有一些要求。
那么司法鉴定所转让有什么要求呢?下面,就由的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司法鉴定所转让的问题,希望对您有一些参考作用。
司法鉴定所的转让不同于一般性公司的转让,它更加严格,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这样才能使转让后的司法鉴定所合法,具有从事司法鉴定的相关的资格。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含义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二、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报主体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2、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3、有规范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4、有司法鉴定机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5、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6、有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数额的证明;7、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8、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9、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10、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本省户籍鉴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
变更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变更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写-](https://img.taocdn.com/s3/m/000c6e3bce2f0066f53322f4.png)
Don't pay too much attention to the looks of yourself and others, and your abilities are not written on your fac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变更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写?变更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人: 、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委托代理人。
申请事项:依法申请公安局分局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望批准。
司法鉴定简单讲就是对于有纠纷的问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来就行鉴定以划分责任归属。
要进行司法鉴定,必须先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对于已经提交的申请书进行变更的,就要提交变更司法鉴定申请书,那么变更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写?就由来为你做一介绍。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鉴定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产数额的,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产数额。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对于不准子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议明理由。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章程;(三)资产证明;(四)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变更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委托代理人:申请事项:依法申请*****公安局分局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文书遗失补发申请表
![鉴定文书遗失补发申请表](https://img.taocdn.com/s3/m/96f0843033d4b14e8424685f.png)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案(事)件
名称及编号
情况说明
本单位已经收到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签发的有关本案的鉴定文书,由于,特申请补发,由原鉴定文书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申请人签名:
分管领导签名:单位公章:鉴文书名称鉴定文书
编号
补发形式
复印存档副本()根据存档副本重新制作新副本()
经办人
补发日期
年月日
授权签字人意见
签名年月日
技术负责人意见
签名年月日
鉴定中心
主任意见
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