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0659号文-福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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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寸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或者企业试验室对非见证检测项目进行的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等专业承包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的部门。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统称检测单位。

第四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单位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外省检测机构入闽备案,并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闽建建[2006]59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闽建建[2006]59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41 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 ),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 1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 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臵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的通知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福建省建设人才与科技发展中心、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的《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215 -2023,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文件管理规程》DBJ/T 13-215-2015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DBJ/T 13-215-2023
(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9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常用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常用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于贯彻《福建省建设工程常用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厦建节〔2010〕13号索引号:XM00116-02—02-2010—012 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10-09—27 ] 点击: 1116 字体:[大中小 ]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常用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10]6号),现结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节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全市建筑节能检测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条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实行属地检测全省通用管理制度和备案管理制度,应委托列入我市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名录的检测机构定期抽样检测.我市生产厂家抽样地点为生产现场;省外生产厂家抽样地点为其在我市的商品销售点或供货点.第三条我市常用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范围、检测项目及抽样频率见附件.未列入附件内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其出厂检验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生产厂家向施工现场供应常用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时,应提供有效的定期抽样检测报告。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应按国家标准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第五条未取得相关节能产品备案或定期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我市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名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测机构的申请,经过综合评定并报省厅备案后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我市常用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由生产厂家与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合同,并在合同签订10日内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制定抽样检验方案,做好抽样记录,确保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真实性,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第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墙体材料;(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四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五条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置规定:(一) 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

(二)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点取样.(四) 其它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选定取样位置。

闽建建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闽建建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续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续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续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0]60号浏览次数:372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 006]59号)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为做好我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已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且资质证书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机构。

二、申报时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

三、申报程序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即资质延续申报材料由机构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初审部门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材料报送省厅政务服务中心。

四、材料要求(一)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如实填报,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原初审部门对申请表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并在审查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续审核情况表》(含专项和综合资质,详见附件1、2),由初审部门负责填写,并在审查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与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副本复印件。

6、《申请表》中所列的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岗位证和近期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和近期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注册工程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材料需经原初审部门核实并加盖原件核验章。

(二)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检测机构,按首次申请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重新核定。

闽建建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闽建建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闽建建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相关规定、法定计量单位、数字修约、

检测相关规定、法定计量单位、数字修约、

• (3)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 样和送检: •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 试块、试件和材料。
• 4、见证人员的职责: • ①.见证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 书”; • ②.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见证取样全过程; • ③.见证人员必须对取好尚未送交检测机构的试样进行 监护; • ④.如无有效封存手段,见证人员必须全程陪同将试样 送至检测机构; • ⑤.见证人员应及时制作见证取样、送检记录; • ⑥.见证人员对见证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 任。 • 5、见证检测报告应注明检验性质为见证送样,并注明 见证人姓名。
(10)人员管理及更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方可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工作。 •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在闽机 构负责人的,应在10日内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职务变更或者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交任免文件或者原检 测机构解聘合同证明和现检测机构聘任合同证明、新任命 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等相关的文件,经省建设厅核查 属实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 检测人员发生变动的,应提交原检测机构解除劳动合同证 明及现检测机构劳动合同证明等相关文件,并在变动后30 日内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在原检测机构从业不 满2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检测人员在原检测机构从业 不满1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0年上半年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0年上半年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0年上半年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厦建工〔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0年上半年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知厦建工〔2020〕68号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测机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修订版)》(闽建建〔2018〕27号)、《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厦建工〔2012〕119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市管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其它建筑材料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2020年上半年监督检查情况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情况(一)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总体情况上半年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对30家(次)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对企业原材料进厂管理、试验室管理和混凝土生产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厂内的原材料进行监督抽样送检。

发出《责令改正(整改)通知单》22份,累计记分260分,对3家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各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5档一次。

1.抽查情况大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均能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试验室工作和组织生产,个别预拌混凝土企业在混凝土生产、检验环境控制、原材料管控等环节仍存在个别问题。

主要如下:(1)混凝土生产过程不规范,个别材料用量调整不符合规定;(2)个别企业砂、石原材料堆放不符合规定,易出现混仓现象,个别企业有露天堆放情况;(3)砂、石等骨料的含水率测定频率及生产引用不符合规定。

(4)厦门哈达建材有限公司的企业试验室用房存在房屋安全隐患,拖延整改,试验室搬迁整改期间未按要求委托中介检测机构检测,相关质量控制措施失控。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和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满一年的检测机构,可以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省外检测机构在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证书》满一年的,可以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并向参评检测机构颁发信用等级标志。

第四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

第二章评定机构和评定内容第五条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工程质协)实施。

省工程质协成立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按《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详见附表1)进行评定,主要内容包括资质要求、质量体系管理活动的运行情况、试验室规模和能力等。

第三章评定方法第七条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四个级别。

AAA表示信用良好,AA表示信用超过一般水平,A表示信用低于一般水平,B表示信用差。

第八条在信用等级评定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应列入B级别。

(一)违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及《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闽建法[2008]104号)规定,检测机构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两次及两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二)检测机构和工作人员向其承接的质量检测业务的工程相关主体指定、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三)出具虚假信用等级评定申报材料的;第九条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评分考核方法。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

检测合同应包括检测标的、检测价格、取样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内容,检测合同应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格式合同。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督促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工作,并及时了解检测结果。

第五条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筑材料“五强二比”检测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检测。

第六条受理该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合同报送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备案。

2017年继续教育八大员安全员考试答案

2017年继续教育八大员安全员考试答案

安全员专业技能练习题发布时间:2015-03-26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C )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设计单位B.业主C.施工单位D.开发商2.( D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劳动法》B.《安全生产法》C.《工会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的降低( D )的措施。

A.人员伤亡B.事故损失C.再次发生D.事故恶化4.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现场救援指挥时应做的第一件事是( C )。

A.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汇报B.封锁相关消息C.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D.消除事故影响5.根据具体情况而编制的,针对特定的具体场所(即以现场为目标),通常是该类型事故风险较大的场所、装置或重要防护区域等所制定的预案叫( C )。

A.综合预案B.专项预案C.现场预案D.紧急预案6. 应急救援演练是检测培训效果、测试设备和保证所制定的紧急预案和程序( D )性的最佳方法。

A.权威B.科学C.目的D.有效7.( B )演习是为了熟练掌握操作或完成某种特定任务所需的技能而进行的演习。

A.全面B.单项C组合 D.分级8.( A )演习可展示和检验应急准备及行动的各方面情况。

A.全面B.单项C.组合D.分级9.扑灭火灾属于( C )演习。

A.全面B.单项C.组合D.分级10.现场应急对策的确定和执行首先要做到( B )。

A.危险物质的探测B.初始评估C.建立现场工作区域D.封锁消息11.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 B ),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A.项目经理B.技术人员C.值班人员D.考核人员12.安全技术交底一般由( A )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要求、特点和危险因素编写。

A.技术管理人员B.安全员C.施工人员D.项目经理13.下列( A )不属于需要进行验收的临边类安全防护设施。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标准2018年版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标准2018年版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标准(2018年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食理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园林绿化工程按《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依据国务院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萱理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监督管理行改执法活动。

笫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简称检测试验员)管理,提高检测试验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试验员及施工项目部配备的试验员。

第三条下列检测试验员应经全省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福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技术人员岗位合格证》(以下简称《检测试验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检测试验或审核、签发检测试验报告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试验室负责人及检测人员。

《检测试验员证》考核发证管理工作由福建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负责。

第四条施工企业按闽建建〔2008〕42号文件要求,在施工项目部配备的试验员,由本企业自行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取得《试验员证》后方可从事施工现场有关试验工作。

第五条检测试验员取证考试考核内容:(一)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二)相关检测项目专业基础知识;(三)现行国家、行业、省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四)现行相关检测方法、步骤及仪器设备操作方法。

第六条检测试验员取证类别:(一)检测机构检测试验员考核取证类别: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静载、低应变、高应变、钻芯法、声波透射法检测;2、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3、建筑门窗、幕墙检测;4、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除焊接质量无损检验外);5、建筑工程材料检测;6、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7、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8、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9、市政工程材料检验及现场检测;10、市政桥梁工程检测;11、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12、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13、建筑安装设备检测。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10.21•【文号】•【施行日期】1985.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的通知(1985年10月21日)根据我部和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通知》,经与国家标准局研究,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对建筑工程及建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制品、设备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检测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对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以及建筑现场所用的有关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

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

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检测机构和任务第五条全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由国家级、省级、市(地区)级、县级检测机构组成。

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国家检测中心是国家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1.接受委托、承担重大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试验任务;2.负责建筑工程所用的构件、制品以及有关材料、设备的质量认证和仲裁检测工人;3.负责对结构安全、建筑功能的检定,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检测工作;4.对申报国家质量奖的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以及有关材料、设备提供检测报告;5.参与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的重大科技成果鉴定;接受委托、承担重大建筑工程的技术审定;6.统一全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方法,承担或参与有关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7.对地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组织技术骨干培训工作,提供国内外检测方面的信息。

关于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建[2011]28号浏览次数:205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为加强城市桥梁管理,确保城市桥梁使用安全,依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18号)以及我省制订的《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决定对《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一、在“资质标准”中增加“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资质标准”项目标准如下: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0万元。

2、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路桥专业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不少于5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路桥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从事桥梁专业教学、设计、研究、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或质量监督工作年限1 5年以上,其中从事桥梁专业试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工作5年以上。

4、主要设施设备:计算机3台以上,检测用的静态应变采集仪、动态数字采集仪、动态应变仪、精密水准仪、光电挠度仪、全站仪、测振传感器、索力计、索力测量装置、砼电阻率测定仪、钢筋位置测定仪、裂缝显微镜、激光测距仪、砼强度回弹仪等,并通过计量检定。

5、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

6、质保体系: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能针对不同桥型和规模制定检测评估方案,包括现场检测内容、部位、操作规程、数字采集、数字分析整理、检测评估报告等。

7、业绩:承担过桥梁荷载试验和桥梁结构评定。

二、在“检测业务范围”内,增加“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检测评估业务范围”1、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测:各种类型的城市桥梁。

2、特殊检测:单跨100米以下的各种类型城市桥梁(超出该范围的特殊检测项目,应单项另行报批)。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的资质申报和审批,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和本通知执行,原《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资格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建城[2006]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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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第五条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第六条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建设厅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省建设厅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核查、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现场核查应包括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质量管理、技术能力等内容,核查意见应客观、公正。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资质标准的,省建设厅应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见附表2,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检测资质专用章,并报建设部备案。

省建设厅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检测资质专用章与资质证书配套使用。

资质证书应注明检测机构的名称、检测类别、检测范围、适用地域和场所地址。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不申请延期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或者有效期延期的,不予批准;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经省建设厅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予以延期3年。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资质条件,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因改制或分立等原因,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变化后的实际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因破产、解散、撤销等原因终止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在30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注销的,由省建设厅按规定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材料检测业务。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的,必须经省建设厅核准,并核发检测单项核准意见书(见附表3)。

异地是指资质证书或者备案证书注明的适用地域以外的区域。

适用地域为设区市的,其地域范围为设区市区(不含县(市));适用地域为县(市)的,其地域范围为县(市)。

第十七条省外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的,在承接质量检测业务之前,应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表4);(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四)与申请备案的检测项目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在闽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六)在闽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七)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在闽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八)在闽从事检测的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九)在闽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省建设厅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在20日内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颁发《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证书》(见附表5,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在闽机构负责人的,应在10日内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职务变更或者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交任免文件或者原检测机构解聘合同证明和现检测机构聘任合同证明、新任命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等相关的文件,经省建设厅核查属实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人员发生变动的,应提交原检测机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现检测机构劳动合同证明等相关文件,并在变动后30日内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在原检测机构从业不满2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检测人员在原检测机构从业不满1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企业试验室的环境、仪器设备(含仪器设备检定)、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应符合相关标准有关规定,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其试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省建设厅应对其试验室进行现场考核。

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确保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测活. .动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检测业务管理第二十二条凡建设工程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并签订委托检测合同。

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测标的、收费费率、执行标准、权利义务、责任及争议仲裁等。

合同中应明确符合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数量。

一个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个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检测业务价格应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见证检测、桩基、钢结构工程等检测合同,检测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部门备查。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明确所划分的验收批及其检测数量,并建立取样及送检台账。

第二十五条见证、取样检测合同签订后3日内,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指定见证人员,并将见证人员的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检测机构,同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见证人员变动的,应在其变动前书面告知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见证人员应由经培训的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或者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见证取样的试样,应由相关单位人员现场见证,随机抽样、封样。

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见证取样的试样,检测机构应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取样、见证、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监理单位可对见证取样的试样的检测过程进行旁证。

对其检测结果有疑义时,旁证人员应指出,并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见证取样的试样送检时,委托单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并由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当场签认;检测机构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在委托回执单上签认,并建立收样台账。

检测机构不得受理无见证封样或者无见证人陪同送样的见证试样。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应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检测监督管理网络联网,且按统计有关规定即时上报单位经营状况报表。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制定明确的检测流程、时限,建立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保证试样及检测资料按流程及时流转。

第三十条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并经检测、审核人员签认。

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楚、结论明确,并经检测、校对、审核人员签认,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加盖检测资质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见证取样检测报告还应注明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

检测报告格式应采用省建设厅制定的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另行印发。

建设单位收到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应及时将检测报告交监理单位确认检测结果,并在2日内移送施工单位归档。

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资料管理,检测合同、委托单、样品、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编号应按年分类流水编号。

编号应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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