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员工作职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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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及时、准确地上报或反映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信息。发现盗窃、盗掘、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现象,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并积极协助文物、公安等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七、及时上交在文物调查及其他途径中所获取的文物和相关资料,并协助文物行政部门积极动员其他人员上交出土文物。
八、严守国家文物机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发表的重要文物信息和资料,不得借机谋权私利。
年 月 日
文物保护员工作职责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甘肃省文物局《甘肃省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制定如下工作职责。
一、严格遵守并积极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在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与调查、了解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熟悉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
三、检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状况以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带内原有格局、环境景观和历史风貌的保护状况。
四、对破坏、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附属文物的行为,破坏、污染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格局和环境景观、历史风貌的行为,擅自移动、拆除、污损、破坏文物保护标志等违法违章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妥当方式予以制止。
五、发现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受自然损坏现象或存在的自然损坏隐患,及时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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