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管理所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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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所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辖区内的文物收藏保护和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内的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区的推荐、公布和县(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

4、会同有关单位对辖区内涉及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遗址点、历史文化遗迹(包括古建筑、当代有代表性建筑、名人故居)、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包括古墓葬)、及其它可能埋藏文物地区的建设项目,进行依法监管和前期考察。

5、负责辖区内古玩商贩和文物(古玩)收藏爱好者、及古玩市场行业的监管工作。

6、负责辖区内的文物征集、追剿、征购、管理。

7、认真完成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文物登记制度

1、文物标本,一经省级专家鉴定组鉴定后入库,按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的规范要求,在文物标本被鉴定的当天,必须登入国家统一文物分类帐或流水帐及珍贵文物帐上。

2、文物保管员必须与责任人核对文物实物、与文物帐目及文物藏品分类编目卡。

3、按文物专家鉴定组意见,依国家文物局统一鉴定方式鉴定过的藏品,必须登入藏品总帐。

4、文物标本登记,必须逐项、逐栏详细登入,文物登记时,杜绝漏项、字迹不清,文物入帐时,要求帐面字迹整洁。

5、凡登入藏品总帐的文物标本,文物管理或交接人员必须按规定格式,编制藏品档案和藏品卡。

6、文物藏品档案制定后,凡属国家一级藏品的文物,必须上报省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制订藏品档案两份、藏品卡一份、一并报送到省一级文物主管部门。

文物管理人员的工作要求

1、文物管理人员,应依法履行自已的职责,作好重要古遗址、古墓葬、古城址的日常监管和保密工作。

2、依法对本辖区内各乡镇的重要古遗址、古城址、古墓葬进行年检月查工作。

3、文物管理人员,有权依法对本辖区内因哄抢、盗挖及人为破坏的古墓、古遗址、古城址内出土的文物进行追剿和配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罚设处理。

4、文物管理人员,不得非法从事与文物有关交易活动。

5、作好文物管理所内、文物库房的日常安全检护工作。

6、认真作好野外考古调查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及基础理论研究工作。

7、对文物档案及文物藏品均应按文物法的相关规定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要求,进行必要的建档、建卡、建帐。

8、文物管理所对所辖区域内遗址分布状况、基础档案材料及重要遗址、古墓葬、古城址的文档材料不得外泄。

入库收藏文物的接收制度

1、入藏文物必须经文物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进行文物交接工作,否则不能入藏。

2、文物保管员,必须根据入库文物清单和原始记录与文物交送人员当面认真核对后,方可入库。

3、经核对清点后有误的文物,保管员有权拒绝接收,为了文物的安全,没有经过正当手续签收及被鉴定过的文物,保管员应予以暂时保管,应注意文物的安全,但严谨所托管的文物藏品入库。

4、入库文物标本,在登记入流水帐后,必须对文物进行清洁消毒工作,否则不准入库收藏,只能将其存入暂时库房。

文物藏品使用制度

1、文物藏品,除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调令借用外。其它部门人员无权调动文物藏品。

2、经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并具备可行的接触人,必须在有关人员引导下进行文物接触,否则停止接触。

3、文物若为科研、经济建设服务时或短期借用,需经文物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方能使用藏品档案及文物标本。

4、若搞馆迹交流,需临时调用珍贵文物参展,必须经省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否则不允许文物藏品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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