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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91]文物字第79号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91]文物字第79号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
正文:
----------------------------------------------------------------------------------------------------------------------------------------------------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文博单位安全技术
防范工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91)文物字第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厅(局)、文管会、公安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文物)局:
近年来,各地文博单位安装技术防范工程在逐步建设和发展。

为了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须报经上级文物、公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级以上单位须报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二局成立的"文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审核组"审核批准;地、市级以下单位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厅(局)、文管会,公安厅(局)经文保处审核批准。

文物、公安主管文物保卫的部门要参与对工程的论证和验收。

二、文博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是一项隐蔽性的保密工程,为了保障文物安全,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维修,不得雇请外商承担。

情况特殊,确需雇请外商的须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二局审核批准。

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
——结束——。

国家文物局文物字第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文物字第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

文物勘察费

文物勘察费

文物勘察费国家文物局文件(90)文物字第248号关于颁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文物局、文管会):为了加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管理工作,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已征得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同意,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直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函告我局。

国家文物局一九九○年四月二十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址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 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国家文物局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文物政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有关要求,现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三部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如下。

一、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八条第二项“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修改为:“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

二、对《文物拍卖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项“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修改为:“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二)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含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三、对《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八条第一项“有效期内且与准许经营范围相符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复印件”修改为:“有效期内且与准许经营范围相符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复印件”。

本决定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

《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文物局2020年4月30日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拍卖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促进文物拍卖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列物品为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一)1949年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二)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三)1949年以前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四)1949年以后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五)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六)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1949年以后已故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品。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3.11.24•【文号】•【施行日期】2003.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及与之配套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规范》已经国家文物局第3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规范》2003年11月24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以下简称:记录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记录档案包括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

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

形式有文字、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电子文件等。

第三条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

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

主卷以保护管理工作记录和科学资料为主。

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

备考卷收载与本处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论著及资料。

第二章主卷第四条主卷包括:文字、图纸、照片、拓片及摹本、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文物展示、电子文件、续补等十种案卷。

第五条文字卷包括以下内容:(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

文物保护工程

文物保护工程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五提交竣工资料;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

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

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

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7-12-08 14:49:04 山西省文物局浏览次数:477 文字大小:【大】【中】【小】序言中国是世界上地域辽阔,历史悠久,文化传统不曾中断的多民族统一国家。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 -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

工程文物调查勘探合同范本

工程文物调查勘探合同范本

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合同甲方:乙方:为了掌握建设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地面、地下文物分布情况,并配合工程建设保护文物,(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依法对工程永久占地区和临时用地区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为明确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议定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国家文物局、计委、财政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90)文物字第248号]4、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5、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1号]6、国务院471号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二、工作内容和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所涉及的永久占地区和临时用地区的地面、地下文物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并作出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查清上述范围内地面、地下文物的数量、规模、分布情况、建成年代保护级别等相关情况;2、对需要保护的文物对象,编制保护措施规划,并编制文物保护投资概算。

三、工作时限:在合同签订后,乙方组织开展工作,计划在年月日完成全部工作。

四、双方责任:1、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地形图、征地资料等)。

2、乙方应在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向甲方提供《工程文物影响评估报告》8套及电子成果1套和四川省级文物局批复意见。

五、工作经费和付款方式:本项工作经费为人民币------万元(合计------万正)。

甲方得知乙方已完成该项目文物调查勘探报告、专家评审和省级文物部门批复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完工作经费。

乙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给甲方全部文物评价报告和批复。

六、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文物调查工作结束,乙方提交成果后失效。

七、本本合同一式8份,双方各执4份,自行分送有关单位。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

国家文物局关于审定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团体资格的通知-[1994]文物文字第659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审定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团体资格的通知-[1994]文物文字第659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审定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团体资格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审定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团体资格的通知([1994]文物文字第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为了加强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建设,根据我局[1992]文物字第202号《关于对文物出境鉴定组重新审定和考核责任鉴定员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重新审核确认:一、下列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具备承担国家委托的文物出境鉴定任务资格,在执行文物出境鉴定任务时,可用国家出境鉴定地方站的名称进行工作:原申报鉴定机构名称审定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名称1.北京文物出境鉴定组北京站2.天津口岸文物出境鉴定组天津站3.上海市文管会流散文物部上海站文物出境鉴定组4.广东省文物出境鉴定组广东站5.辽宁省文物出境鉴定组辽宁站6.江苏省文物出境鉴定组江苏站7.浙江省文物出境鉴定组浙江站8.福建省文物出境鉴定组福建站9.安徽省文物出境鉴定组安徽站10.山东省文物出境鉴定组山东站11.河南省文物出境鉴定组河南站12.湖北省文物出境鉴定组湖北站13.四川省文物出境鉴定组四川站14.陕西省出口文物与文物陕西站复制品鉴定组15.河北省文物出境鉴定组(筹)河北站16.山西省文物出境鉴定组(筹)山西站17.云南省文物出境鉴定组(筹)云南站二、下列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具备承担国家委托的办理私人携运文物出境鉴定资格:1.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北京站2.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天津站3.国家文物出境鉴定上海站4.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广东站5.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江苏站6.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浙江站7.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福建站8.国家文物出境鉴定云南站三、国家文物局将对审定的文物出境鉴定机构颁发九四年版火漆印章,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文物督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11月16日国家文物局第2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2020年12月15日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物博物馆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和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文物安全工作。

第四条有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无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集体所有不可移动文物所属的集体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私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及其管理使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临时文物库房、临时文物陈列展览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考古发掘项目、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实施期间和项目业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省、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督导文物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履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承担具体文物安全管理责任。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

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文物

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文物

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
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市场与文物进出口
【发文字号】[92]文物字第209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2.05.03
【实施日期】1992.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
((92)文物字第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文物)厅(局)、文管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全国的文物流通领域坚持实行文物商品归口经营、统一管理,保护了国家珍贵文物,方便了民间正当的文物交流。

但是近年来,许多地方非法的文物交易屡禁不止,有些商贩则专门倒卖文物,甚至把国家严禁出境的珍贵文物卖给外国人,诱发了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和盗窃馆藏文物的犯罪活动,导致文物走私更加猖獗,引起海内外各界的关注。

目前一些地方的旧货市场经营旧陶瓷
器、旧工艺品、旧家具等,也夹杂有文物上市。

为了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下列物品系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只能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单位在准许的范围内专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一)1911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4.08.20•【文号】•【施行日期】2004.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各有关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配套文件之一,已经国家文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国家文物局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1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结构和编制规则、责任机构以及维护要求,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生成与维护。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参照本规则生成其编号。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凡是注日期引用文件的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则。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7027-2002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20001.3-2001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3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文件号的结构与编制规则3.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文件号结构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由9位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和4位档案案卷号两部分组合而成,采用数字字符,中间以分隔符号“-”隔开,结构为:×××××××××-××××|||||||----文物保护单位档案案卷号||-------------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3.2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的编制规则3.2.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依据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省份、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类别,及排列顺序进行标识。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物政函[2010]1280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物政函[2010]1280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物政函〔2010〕1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国家文物局对历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国家文物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国家文物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文物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附件1:国家文物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布单位文号发布日期《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1979.9.42《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81)文物字第343号1981.7.17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纪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文物局(91)文物字第185号1991.3.254《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励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93)文物文字第545号1993.8.15《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令第3号1998.8.206《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1998.7.15《文物系统安全保卫人员上岗条件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0]020号2000.4.98《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2001.6.69《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46号2003.7.1410《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63号2003.9.1111《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87号2003.11.2112《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86号2003.11.21《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4]23号2004.5.1814《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4]40号2004.7.61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87号2004.8.216《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函[2004]1081号2004.8.1317《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4]48号2004.9.318《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5]13号2005.5.27《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5]18号2005.8.2220《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5]18号2005.8.2221《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5]19号2005.8.2322《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5]20号2005.8.2323《文物保护优秀工程奖评选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5]23号2005.11.224《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管理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6]2号2006.1.12《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政发[2006]5号2006.2.626《国家文物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人函[2006]101号2006.8.927《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6]92号2006.12.828《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6]92号2006.12.829《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6]42号2007.1.1630《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7]14号2007.4.16《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17号2007.4.1832《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第三方机构评估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16号2007.4.1833《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24号2007.5.1134《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25号2007.5.1135《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23号2007.5.1136《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8]6号2008.2.5《国家文物局二级域名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6]31号2006.12.538《国家文物局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人发[2008]49号2008.7.2139《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9]6号2009.2.1740《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9]44号2009.12.2741《秦俑出国(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政发[2010]20号2010.4.742《文物入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10]23号2010.6.8《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0]27号2010.6.2144《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90)文物字第248号1990.4.2045《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文物保函[1999]060号1999.4.546《关于禁止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文物发[2001]24号2001.7.1047《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文物发[2002]16号2002.4.2548《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国家文物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文物办发[2003]26号2003.6.2《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文物保发[2008]8号2008.2.450《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文物局、中宣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共青团中央文物博发[2008]22号2008.3.2051《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文物博发[2010]11号2010.1.19附件2:国家文物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布单位发布日期说明1《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1979.6.29已被2005年12月22日《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代替2《国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项目课题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6.17已被《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等代替3《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6.17已被《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创新奖励办法》代替4《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1998.6.3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相关行政审批已经取消,实际已经失效5《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1998.7.31已被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代替6《考古发掘资格审定办法》国家文物局1998已经被《考古发掘管理办法》代替7《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00.4.28已被《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等代替8《国家文物局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00.10.8已被《国家文物局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代替9《国家文物局古建工程系列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06.1.20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实际已经失效——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04.05•【文号】文物保函〔2016〕343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函〔2016〕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6年3月17日第9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办法》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16年4月5日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19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19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1990)文物字第248号 1990年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三)发掘工作管理费;四)安全保卫费;(五)不可预见费。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1990年4月20日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

国家文物局关于指定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指定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指定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通知【法规类别】文物保护单位【发文字号】文物博函[2016]1661号【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发布日期】2016.09.30【实施日期】2016.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文物局关于指定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通知(文物博函〔2016〕16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的规定,为满足司法机关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文物鉴定评估对依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支撑作用,我局于近期组织开展了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机构申报遴选工作,现将遴选结果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定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等29家机构(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为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鉴定和价值认定工作。

二、第一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单中的山东省文物保护与收藏协会因不符合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相关条件,不再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三、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要从打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安全的高度,加强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机构,认真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四、我局将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文物鉴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单(第二批)国家文物局2016年9月30日附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单(第二批)序号机构名称机构法人电话地址邮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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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定额管理办法>
((90)文物字第2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
第三条
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
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等。

第五条
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
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
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米以上,深度每增加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
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
一、人工费用:
1、民工费;
2、技术工人费;
二、其他发掘费用:
1、消耗材料费;
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
3、记录资料费;
4、运输费;
5、占地补偿费;
6、设施费;
7、标本测试鉴定费。

三、发掘工作管理费;
四、安全保卫费;
五、。

第十条人工费用:是指雇用的民工和技术工人所需的费用。

1、民工费用:日工资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用工数量标准每平方米8-12工/日。

2、技术工人费用:依其从事的工种和熟练程度确定日工资标准,一般为当时当地民工日工资额的150%至250%。

技术工人用工数量标准为民工用工数量的15%至25%。

第十一条消耗材料是指在田野发掘、文物修复和资料整理等工作中自然损耗的小型工具、文具、包装、覆盖材料等的费用开支。

第十二条
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指对发掘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如照相机、录相机、、小型运输工具、柜架等用于田野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工作等而损耗的补
偿费用。

第十三条资料记录费是指田野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等工作所必需的文字、录相、摄影、照相、绘图、测量等工作的费用及印刷费用。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费是指田野发掘、资料整理过程中民工和技术工人往来,器材设备、
消耗材料、出土文物及生活资料的运输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占地补偿费是指田野发掘中临时占用耕地的补偿。

补偿面积一般为实际发掘面
积的100%-300%。

补偿数额视实际情况按季计算,经济作物可按特殊情况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发掘费总数的12%。

第十六条设施费是指田野发掘进驻期间所必需的临时性建筑设施。

包括民工和技术工人住宿房、伙房、值班房、工作用房、文物库房及水电设施等。

第十七条文物标本测试鉴定费指必须送往专门科研单位或由有关专家对文物标本进行测试鉴定的费用。

第十八条
上述费用预算定额见附表一,各项费用在考古发掘工作各个阶段中所占比例见
附表二。

第十九条
管理费指持有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单位所必须列支的人员及管理费用,包括工
作人员的办公、交通、住宿、补助、补贴及民工和技术工人的医疗、劳动保险、
有关部门收取的劳动管理费等项费用。

其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及其它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20%。

第二十条
发掘现场的安全保卫费用指为保证考古发掘现场及出土文物安全而雇用的专门保卫人员及购置必要的保卫器械、设施所需费用,其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及其他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10%。

第二十一条不可预见费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及其它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3%-5%。

第二十二条
以上预算定额适用于耕土层及文化层平均厚度在1-2米以内的古代遗址。

文化层平均厚度不足1米者,以此为基数递减30%,文化层平均厚度不足米者以此为基数递减50%。

文化层平均厚度在2米以上,每增加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5%。

第二十三条
发掘对象为耕土层及覆土层平均厚度在米以上遗址时,按每立方米用工数量为2工/日,另外编制清理耕土及覆土层预算定额。

耕土层及覆土层在2米以上时,每增加米,该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5%。

第二十四条一般考古发掘的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四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预算定额
第二十五条
发掘对象为大中型墓葬或其他特殊遗迹时,可按发掘对象的形制、规模计算劳
动力投入量,以此为基数另加200%-300%的其他发掘费用。

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实际需要单独计算发掘定额:
1、形制特殊;
2、规模巨大;
3、出土文物可能特别丰富或需进行特别保护;
4、其他如洞穴、沙漠、贝丘、悬棺、地下水位较高等特殊遗址。

第二十六条
发掘工作中可能有塌陷、滑坡等一定危险时,可列支一定数额的安全加固费,
定额标准不得超过发掘费总额的5%。

第二十七条
发掘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额外增加不超过发掘费总额20%的文物保护费和不超过发掘费总额10%的资料出版费:
1、发掘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古代遗址;
2、发掘总数在200座以上的古代墓葬;
3、出土文物特别珍贵、丰富或遗迹特别重要的。

第二十八条
从考古发掘单位驻在地到考古发掘工地间的距离超过25公里时,增编远征费,标准为预算定额总数的2%-3%。

增编远征费后,应适当核减设施费预算定额。

第二十九条考古发掘中发现特殊重要遗迹现象,因建设工程等原因不能就地保存,需要易地保护,视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报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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