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8•【文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文物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文物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是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家文物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文物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文物法律法规草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实施。
(二)协调和指导全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三)根据中央授权,对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督察。
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和督办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四)指导全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
组织、协调重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考古项目和中华文明研究课题的实施。
承担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六)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国博物馆及馆藏文物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服务;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
(七)指导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
(八)协调和指导文物科技创新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文物信息化、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国文物人才工作。
文物部门规章制度
文物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推动文物事业的发展,保护和传承优秀的文化遗产,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文物部门是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展览、教育等工作的专门机构,是文物保护管理的主体。
第三条文物部门的任务是:负责本地区文物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文物的修复、整理、研究、展览和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文物保护知识的普及、培训和教育工作;承担本地区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文物部门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服务为先、科学决策、依规依纪、责任担当、守法诚信、廉洁奉公。
第五条文物部门的领导机构是文物管理委员会,领导机构分工负责,配合合作,共同推进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文物部门设立科室,按照部门职能划分工作责任,配合业务工作开展。
第七条文物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操守,履行职责,服从领导,忠诚守纪,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文物部门负责人为局长,全权负责文物部门的全面工作,实行责任制领导。
第二章文物资源的调查与认定第九条文物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资源档案,对本地区的重要文物资源进行调查、认定,依法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文物资源调查应当科学、全面、系统,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保证调查工作的经济、实用、高效。
第十一条文物资源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文物价值的普遍性、历史性、稀缺性、整体性、可辨识性等原则,慎重确定文物范围。
第十二条文物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文物资源的调查和认定工作,及时更新文物资源清单,做好文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文物资源调查和认定工作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确保文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文物的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文物部门应当制定文物的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建立文物的安全保护制度,确保文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五条文物的保护应当依法依规,加强重点文物的保护力度,加大保护投入,防止文物资源的破坏和流失。
中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
中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中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是指中国政府为保护和管理国家文化遗产而建立的组织和制度。
中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主要的组成部分:1. 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是中央政府主管文物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文物保护政策和法规,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家文物保护规划,指导和协调各级文物管理机构的工作。
2. 地方文物管理机构:地方文物管理机构是在省、市、县级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本地区文物保护工作的机构,承担文物保护、考古发掘、文物科研、文物修复等任务。
3. 文物保护单位:中国的文化遗产以文物的形式存在,包括古建筑、古墓葬、石刻、书画、陶瓷等,这些文物通常由专门的文物保护单位负责管理和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博物馆、古建筑群、考古遗址等。
4. 文物保护专业人员:文物保护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中国有一批专门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包括考古学家、历史学家、艺术史学家、文物保护工程师、文物修复师等。
中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文物保护:中国拥有丰富的文物资源,包括大量的古建筑、遗址遗迹、艺术品等,文物保护是中国文化遗产管理的核心工作。
通过修复、保护和管理,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不被破坏和消失,并使其得到合理利用和传承。
2. 文物调查与保护规划:中国政府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的文物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确保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3. 文物管理与利用:除了进行文物保护工作,中国还致力于推动文物的合理利用。
通过组织展览、举办文化活动等方式,使民众更好地了解和感受中国的历史文化。
4. 文物修复与科研:文物保护工作还包括文物修复和科研工作。
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对受损的文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貌。
同时,通过对文物的研究和理解,促进对中国历史和文化的认识和传承。
5. 项目资金保障:文物保护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中国政府通过设立专项资金、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和资金的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文化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划入文化部。
2.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文化部。
3.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 (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
4.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5.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
(二)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文物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文物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一、组织架构文物事业单位是负责保护和管理国家宝贵文物资源的机构。
为了确保文物事业的顺利进行,这些单位通常具有以下组织架构:1. 领导机构:通常由一个院长或主任负责,他们是该单位最高领导。
在一些大型文物事业单位中,还会设置副院长或副主任等职位,以协助院长或主任履行职责。
2. 办公室:作为对外联络和内部协调的中心,办公室的任务是协调和管理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负责信息传递、文件管理、日常办公等。
3. 研究部门:负责对文物进行研究、鉴定、评估和修复等工作。
该部门通常由专业的历史学家、考古学家、艺术史学家和修复专家组成。
4. 收藏与陈列部门:负责收藏、保管、整理和展示文物。
他们根据文物特征和历史背景,设计和组织文物展览,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
5. 教育与推广部门:负责组织和开展各类文化教育活动,如讲座、培训、社区活动等,旨在提高公众对文物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6. 行政与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文物事业单位的日常运作和预算支出。
他们处理财务事务、人事管理、采购等工作。
二、职责分工为了确保文物事业单位的有效运作,各个部门承担了不同的职责和任务。
1. 研究部门的职责包括对文物进行研究、鉴定,了解其历史、文化价值,以便更好地保护和展示文物。
他们还负责组织修复工作,确保文物能够保持原貌并延长其使用寿命。
2. 收藏与陈列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文物的收藏、保管和陈列工作。
他们要制定收藏政策和标准,选择合适的保管和陈列方式,并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3. 教育与推广部门的职责是加强公众对文物知识的了解和认识。
他们组织各类教育活动,如举办讲座、培训班,开展社区宣传,增强公众对文物保护的兴趣和意识。
4. 行政与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文物事业单位的日常运作和财务管理。
他们制定预算计划,处理人事事务,管理采购和资金支出,确保单位正常运作。
5. 领导机构的职责是指导和监督整个单位的工作,确保各部门协调合作,实现文物事业的各项目标。
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遴选公告: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化和旅游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文化和旅游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草案。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国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指导驻外及驻港澳台文化和旅游机构工作,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和旅游合作协定,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4.08.20•【文号】•【施行日期】2004.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各有关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配套文件之一,已经国家文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国家文物局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1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结构和编制规则、责任机构以及维护要求,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生成与维护。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参照本规则生成其编号。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凡是注日期引用文件的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则。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7027-2002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20001.3-2001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3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文件号的结构与编制规则3.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文件号结构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由9位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和4位档案案卷号两部分组合而成,采用数字字符,中间以分隔符号“-”隔开,结构为:×××××××××-××××|||||||----文物保护单位档案案卷号||-------------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3.2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的编制规则3.2.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依据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省份、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类别,及排列顺序进行标识。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2]7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宗教、法制、气象、文物主管部门,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文物安全关系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全局,关系国家文化安全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全社会关心支持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长期共同努力,文物安全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当前一些地区盗窃、盗掘、盗捞、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突出,文物保护单位火灾事故多发,博物馆安全案件出现反弹,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总体处于案件、事故多发期。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夯实文物安全基础条件,解决文物安全突出问题,坚决遏制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多发势头,促进文物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文物安全法规与标准规范体系初步构建,风险突出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范设施基本达标,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与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文物局简介介绍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文物局在文物保护方面的投入和管理力 度不断加强。近年来,文物局积极推动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等新技术的应用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为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文物局的组织架构
机构设置
文物局一般设有办公室、政策法 规处、计划财务处、文物保护处 、博物馆处、科技教育处、国际
职责
文物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文物保护计划,组织开展文物调查、 登记、鉴定、登录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保 护、修缮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检查、打击文物犯 罪活动等。
文物局的历史和发展
历史
我国最早的文物行政机构可以追溯到北宋时期的“监修”,而近代意义上的文物 局则起源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化部文物局。1980年,国家文物 事业管理局正式成立,成为独立的管理机构。
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加强文物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文物盗窃、盗掘等 犯罪行为,维护文物安全和尊严。
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文物安全的认识和意 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文物安全保护工作。
发展文物旅游和文化产业
推动文物旅游发展
充分利用文物资源,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吸引更多游客参观文物 古迹和博物馆等场所。
文物局简介介绍
汇报人: 2023-12-11
目录
• 文物局概述 • 文物局的主要工作 • 文物局的贡献 • 文物局的挑战和机遇 • 文物局的未来展望
01
文物局概述
文物局的定义和职责
定义
文物局是指国家设立的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机构,主要 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开展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展示和宣传等工作。
合作交流处等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3•【文号】国办发[1998]75号•【施行日期】1998.06.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3日国办发〔199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文化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文化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文化部。
文化部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管理群众文化事业的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
(二)划入的职能。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能,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交给文化部。
(三)转变的职能。
取消指导、管理文化系统报刊和书籍出版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文化部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三)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拟定对外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文化交流政策、法规;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指导驻外使(领)馆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地区文化机构的工作。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10.28•【文号】文物革发〔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文物革发〔202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有序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跨省域片区工作规划由一省牵头、联合编制,经我局同意并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我局将依据片区工作规划对片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支持。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2021年10月28日附件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编制目的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有序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根据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公布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以下简称片区)工作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第三条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片区工作为抓手,夯实基础,创新举措,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革命文物,示范引领全国革命文物工作。
第四条编制原则(一)坚持价值引领。
研究梳理片区革命历史和主题构成,挖掘展现片区革命精神和时代价值,以价值评价为导向,准确把握工作规划的对象、重点和策略,不能将各种革命旧址等量齐观,历史评价要恰如其分。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04.07•【文号】文物人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物人发〔2011〕6号)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局系统实际,特制定《国家文物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国家文物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属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文物局直属事业单位和局机关服务中心。
第三条直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三)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四)涉密岗位的;(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以及上级机关确认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直属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03.16•【文号】文物督函[2011]265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函〔2011〕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行政执法是文物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施行以来,各地不断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完善机制,强化措施,执法力度逐步加大,执法效果显著,有力保障了文物事业的发展繁荣。
当前,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方面文物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必须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另一方面,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
进一步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有利于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维护法律权威和文化遗产尊严,有利于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团结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有利于树立法治政府的形象、体现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
现就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一)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基本要求,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执法队伍,加强能力建设,规范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效能,完善执法体制机制。
(二)充分认识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是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履行文物工作各项法定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地必须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执法与文物保护、执法与行政管理、执法与事业发展的关系。
其中心任务就是要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运用执法手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文物保护与管理政策措施的落实,保障国家文化权益,保障文物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9•【文号】国办发[1998]72号•【施行日期】1998.06.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9日国办发〔199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是文化部管理的负责国家文物和博物馆方面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交给地方人民政府。
(二)转变的职能。
取消指导、监督文物经营单位购销活动和经营方式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文物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
(四)指导大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五)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六)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办法;审批文物出口鉴定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八)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文化遗产保护组织机构设置及文化传承管理制度
文化遗产保护组织机构设置及文化传承管理制度一、组织机构设置为了有效地保护文化遗产并进行文化传承管理,建议建立以下组织机构:1. 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负责制定政策、规划和监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
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负责制定政策、规划和监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
2. 文化遗产保护局:负责具体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包括保护区划划定、遗产登记和管理、修复与维护等。
文化遗产保护局:负责具体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包括保护区划划定、遗产登记和管理、修复与维护等。
3. 研究院:负责对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和调查,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保护和传承工作。
研究院:负责对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和调查,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保护和传承工作。
4. 培训中心:负责培养和培训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人才,提高专业水平和意识。
培训中心:负责培养和培训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人才,提高专业水平和意识。
5. 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保护工作的成果,增强公众的文化保护意识。
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保护工作的成果,增强公众的文化保护意识。
二、文化传承管理制度为了有效地进行文化传承管理,我们建议制定以下管理制度:1. 遗产登记制度:建立全面的遗产登记系统,确保准确记录和评估文化遗产的价值,为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遗产登记制度:建立全面的遗产登记系统,确保准确记录和评估文化遗产的价值,为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2. 保护区划划定制度:根据文化遗产的不同特点,划定合理的保护区划范围,确保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
保护区划划定制度:根据文化遗产的不同特点,划定合理的保护区划范围,确保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
3. 保护规划制度:制定详细的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措施和时间表,确保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规划制度:制定详细的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措施和时间表,确保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4. 修复与维护制度:建立修复和维护制度,确保文化遗产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保养,延长其寿命。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02.15•【文号】文物人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人发〔2011〕3号)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我局社会兼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中央管理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含原国家文物局领导,下同);(二)国家文物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正副司局级干部(含机关副司级干部);(三)国家文物局机关在职处级以下干部(含正处级,下同)。
二、兼职类别本办法涉及的社会兼职是指有一定任期的职务,不包括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临时性职务,范围包括:(一)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群众组织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二)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副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咨询性职务。
(四)文化、教育、科研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在其它团体、机构或单位中兼任的相关职务。
三、兼职原则(一)因特殊原因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
(二)兼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文物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文物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和方面。
第三条文物保护的目标是保护我国的珍贵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弘扬中华民族的精神文明。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综合治理,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保护,公众参与,国际交流,综合治理。
第二章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家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是中国文物保护中心,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地方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是省级文物局,负责本地区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文物保护规划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工作。
(三)加强文物的监管和执法。
(四)推进文物科研和学术研究。
(五)组织开展文物宣传和教育。
(六)协调文物保护与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关系。
第九条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文物保护工作第十条文物保护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做好文物保护规划和目录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二)加强文物保护区划的划定和管理。
(三)推进文物保护技术研究和保护工艺的研发。
(四)组织开展文物的修复和保护工作。
(五)加强文物保护者培训和队伍建设。
(六)加强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结合。
(七)推动文物保护与社区建设相结合。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作应当注重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统一,在保护与利用之间寻求最佳平衡。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作应当注重公众参与,加强与社会组织和公众之间的合作和沟通。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工作应当注重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和国际合作项目。
第四章文物保护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文物损坏或者丢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侵犯文物权益的行为,受损文物所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影响,恢复受损文物的原状,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文保单位管理制度
文保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效率和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国家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由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并对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遗址、墓地和文物文献等负有保护义务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对保护对象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规定,承担起对文物的保护责任。
第二章管理人员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的文物保护和管理知识,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文物保护部门,配备专业的文物保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文物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维护文物的完整和安全,切实履行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不定期开展文物保护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三章文物保护工作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机制,制定文物保护计划,开展文物调查和监测,对文物进行科学保护和维修。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文物保护工程检测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文物修复保护档案,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测和修复,确保文物的质量和历史价值。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文物周围环境保护机制,确保文物周围环境的洁净和整洁,维护文物的美观和整体环境。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周围环境的管理和维护,禁止乱涂乱刻,保护文物周围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防灾减灾机制,对文物周围环境进行定期检测和治理,确保文物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章安全保卫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防范检测和演练,确保文物的安全。
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
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第一条为健全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以下称“本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文物鉴定专家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性质与任务本会是国家文物局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而设立的文物鉴定咨询机构。
由国家文物局聘请文物、博物馆及相关行业著名专家学者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文物管理工作需要,对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等级进行鉴定和评价,为文物征集、保护、管理和执行有关文物保护-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条机构设置本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均由国家文物局聘任。
本会设专业组,委员按其鉴定专长分别参加一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召集人一名。
秘书处设于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社会文物处,秘书长一名,由该处负责人担任。
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承担鉴定任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标准和条件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文物保护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实事求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二)从事文物的专业研究,在相应领域有多年的鉴定工作经历,经验丰富,在文物研究领域有突出业绩;(三)具有文物博物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产生办法本会委员限额,缺额递补,原则上每两年增补一次。
委员候选人由现任委员及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专业组讨论后,交委员会进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根据得票数依次入选,满额为止。
新入选委员经征得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或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国家文物局审定并公示,如无异议,再予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工作范畴(一)为国家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决策提供咨询;(二)为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和博物馆馆藏珍贵文物征集、保护进行监督指导,提供鉴定咨询,承担相关研究工作;(三)参与国有馆藏文物一级品鉴定确认工作;(四)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对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复核;(五)总结文物鉴定经验,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培养文物鉴定人才;(六)国家文物局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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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1.28
•【文号】
•【施行日期】2022.01.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文物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文物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是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家文物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文物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文物法律法规草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实施。
(二)协调和指导全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三)根据中央授权,对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督察。
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和督办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四)指导全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
组织、协调重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考古项目和中华文明研究课题的实施。
承担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六)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国博物馆及馆藏文物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服务;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
(七)指导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
(八)协调和指导文物科技创新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文物信息化、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国文物人才工作。
(九)指导、管理文物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传播、展示工作,负责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工作。
(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国家林草局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申报;参与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应当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国家文物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
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国家文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基建、资产等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参与全国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管理;负责文物和博物馆业务统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承担拟订文物事业发展规划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承担组织文物保护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督察司。
拟订文物行政执法督察、案件查处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督察,文物和博物馆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物违法举报管理和文物安全部门协作。
组织查处和督办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督办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四)文物古迹司(世界文化遗产司)。
协调、指导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办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承担文物保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资质、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承担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
(五)考古司。
协调、指导重大考古项目、调查和课题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指导全国考古和考古出土文物工作,负责协调考古出土文物的移交;承担古遗址、古墓葬保护管理利用工作;承担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资质、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六)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指导博物馆工作,承担全国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协调、指导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监督工作,承办国家一级文物藏品的有关审核、审批事项;承担文物拍卖、进出境审核和鉴定管理工作;指导民间收藏文物的服务和流通工作;协调开展查扣没收文物的接收工作;承担可移动文物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资质、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七)革命文物司。
指导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拟订革命文物保护管理
利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国革命文物资源调查和公布工作;指导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工作;组织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工作。
(八)科技教育司。
组织开展文物科技创新工作;指导文物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文物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拟订文物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文物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指导文物行业相关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九)交流合作司(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办公室)。
承担文物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文物领域国际传播、展示中华文明工作;承办流失文物调查追索接收和外国非法进境文物的返还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内部巡视工作。
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八条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163名。
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领导职数)。
第九条国家文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国家文物局党组决定、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