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4.23•【文号】文物办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决定文物办发〔2020〕5号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已经2020年4月9日国家文物局党组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国家文物局2020年4月23日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文物行政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的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是指国家文物局机关在履行文物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秘书处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一)组织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推动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拟订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编制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协调机关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六)督促落实局党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七)办理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
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随着我国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对于文化产业的规范和管理也日益加强。
文化局是负责本地区文化管理与服务职能的机构,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是文化局管理的重要环节,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文化市场经营的行政许可、文物保护的行政许可和出版物管理的行政许可三个方面。
其中,文化市场经营的行政许可分为场馆设立、表演设施设立、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设立、文化用品销售设立、文化机构设立等类型;文物保护的行政许可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文物经营、文物复原和文物保护建设等内容;出版物管理的行政许可主要是关于出版社设立和图书进口的审批事项。
二、文化局行政许可程序文化局行政许可程序是对申请人的资料和条件进行审查、评估和综合治理的过程。
文化局行政许可程序主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申请人向文化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2、受理:文化局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备案,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审核:文化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申请人的资料和条件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补充材料;4、决定:文化局对审核后的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决策方案,做出是否批准行政许可的决定;5、通知:文化局依法将行政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如行政许可决定被拒绝,还需说明理由。
三、文化局行政许可的作用文化局行政许可是对各类文化产业的规范和管理,有利于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强市场透明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同时,文化局行政许可还对文化产业从业者进行资质审核,确保文化市场经营者具备一定的从业能力,提高行业水平和文化服务质量。
四、文化局行政许可应具备的要素文化局行政许可应具备的要素包括: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服务申请人,依法审批,并公正、公平、公开地做出决策。
同时,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文化局应该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素质。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年月日发布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二、办理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号):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项。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物办发[2005]14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物办发[2005]14号)局机关各司(室)、处:为规范国家文物局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和监督其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和《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制定了《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文物局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和监督其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和《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文物局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是指国家文物局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以实施行政许可为由擅自收取费用的;(十一)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二)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操作细则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操作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政府统一服务实施细则(试行)》,为切实做好企业投资项目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为政府统一服务事项,由文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供地前并联完成.第三条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事项包括4个子项:(一)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占地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许可。
(四)建设工程占地范围内考古发掘的许可。
第四条因企业投资项目不同,项目建设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的影响不同,第三条中第(二)(三)项需要由企业提供工程设计方案。
第五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占地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收到国土部门启动政府统一服务通知后,文物部门依法组织专业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
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向国土部门提交调查勘探报告。
如项目占地范围内涉及不可移动文物,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事宜;如发现地下文物埋藏,文物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考古发掘;如未发现地下文物埋藏且不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部门出具文物保护竣工通知.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企业根据项目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向相应级别的文物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材料后,文物部门当场完成受理工作,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经初审后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初审应组织专家评议或现场勘查)。
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许可.企业根据项目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向相应级别的文物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系统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系统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文字号】文物政函[2011]180号【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发布日期】2011.02.24【实施日期】2011.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系统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文物政函〔2011〕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有效推进文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文物行政部门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责任和使命依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开展文物保护工作,是文物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之一,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力量。
依法行政,依法处理各种问题,是文物行政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并应当着力做好的工作。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积极创新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不断增强干部队伍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注重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有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进一步树立文物行政部门的公信力和良好形象,为保障文物事业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切实提高文物行政部门干部队伍法治意识要建立和完善学法用法制度。
文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确保所有行政行为都于法有据、程序正当,特别是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研究和贯彻执行。
要加强全体文物工作者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执法实践培训;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应当经常化、制度化,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服务指南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市级立项工程并不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市级立项工程并不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
二、审批依据
1.《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服务对象:法人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
七、是否收费:否
八、是否有中介机构:是
九、是否存在特别程序:否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19号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文化和旅游局E027 窗口网上办理:山东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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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电话(略)投诉电话(略)
十二、办理条件
1、建设工程获得市级相关部门立项;
2、建设工程用地范【期内不存在已知的不可移动文物:
3、建设单位应事先聘请有资质的考古机构对工程用地范阳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并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十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纸质,1份原件):
2.《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纸质,1份原件)。
十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审核〉决泄〉办结。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办事指南
双柏县辖区内在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双柏县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1.建设单位要求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其他作业的申请书及工程方案书;
2.公布改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批准前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3.文物所在地乡(镇)文化(文物)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
4.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条件
提出注销申请。
五、受理地点
1.楚雄州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项目建设股;
2.网上大厅:云南政务服务网(略)进行在线办理。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交通方式:县城内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街心花园下车即到。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服务指南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服务指南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实施建设工程的单位。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39号令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国家文物局、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下载。
三、实施机关由所在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昆明市文物局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1.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材料及工程方案。
2.有确保文物安全的措施。
3.获得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对该工程的初审意见。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受理形式: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和博物馆处受理。
受理地点: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418室。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218、c85、170、216路公交车到达。
七、申请材料八、办结时限申请时限:工作日随时申请。
受理时限:当日受理。
法定办理时限:13工作日,专家评审和实地勘察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13工作日,专家评审和实地勘察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1)提交方式: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或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和博物馆处递交申请材料。
接收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418室或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
(2)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昆明市文物局;通讯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418室;邮政编码:650500。
2.提交时间材料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下午5:00。
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办理处室受理: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信函受理:申请人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 日内通过短信方式被告知是否受理。
试论文物行政许可的层级设计
Le∞l syst e m A nd S0ci et y 圈圈圈罄壁i鍪.竺竺!!里里f叁垒尘查塾全试论丈物行政许可的层级设计邹建良摘要文物行政许可项目众多,但是目前在文物行政许可过程中,很多项目走的是逐级审批的途径。
实际上,如此操作并无相应的法律规定,由此带来的对文物行政许可申请人权益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借鉴其他部门在这一问题上的做法,本文提出了相关观点:一是考虑将部分执法权适度下放;二是通过立法赋予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预审)权;三是采取采纳、征求基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等形式。
关键词文物行政许可许可层级逐级审批初审(预审)权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l l-176-02《文物保护法》的修订,』J u大了文物保护的依法行政力度。
据笔者粗略统计,《文物保护法》中涉及文物行政许可的共有20条,分别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
在此基础上,2004年《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前,我们也对文物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
根据国家文物局公布情况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第412号令),国家文物局对外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达38项之多!而从地方文物行政部门的清理情况来看,项目也都不在少数,在同级行政部门中同样比较突出。
众多的文物行政许可项目,涉及许多审批主管机关,主要为: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
如何适当确定这些行政主管机关的职责分工,以及如何认识各级人民政府在文物行政许可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更深入的探讨。
笔者这里暂时不予展开。
从现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来看,文物行政许可主要有这样几种操作程序:人民政府批准前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告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人民政府批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
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7.06.08•【文号】办人函〔2017〕729号•【施行日期】2017.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办人函〔2017〕729号局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许可行为,优化审批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2017年6月8日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行为,按照依法许可、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为宗旨,实现优质服务、限时办结的目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审批依据、办理流程、审批结果等内容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及时更新,实施政务信息公开。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工作。
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设在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秘书处,行政许可网上受理网址为。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承办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工作人员准则要求:(一)履行首问责任。
承办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工作司室的司务秘书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相对人完整答复或者提供有效答复的途径。
(二)实施一次性告知。
受理窗口、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应当公示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须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三)明确限时办结。
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四)做出服务承诺。
承办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工作人员应为每一位来受理窗口办事、咨询的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保证工作时间有工作人员在岗,遇重大紧急事项可特事特办,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
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2005修订)
国家⽂物局⼯作规则(2005修订)颁布⽇期:2005-03-29执⾏⽇期:2005-03-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物局领导成员职责第三章依法⾏政第四章⾏政监督第五章决策和⼯作程序第六章会议制度第七章公⽂审批第⼋章公务活动第九章作风纪律第⼀章总则⼀、为使国家⽂物局(以下简称⽂物局)各项⼯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物局成为⾏政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效的国家⽂物⾏政部门,根据《国务院⼯作规则》和⽂物局⼯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物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化部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的指导下,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针政策,贯彻⽂物⼯作的⽅针,树⽴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政,实⾏科学民主决策,加强⾏政监督,依照法律和⾏政法规履⾏国务院⽂物⾏政部门的职能。
充分发挥各级⽂物⾏政部门的作⽤,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各项任务,努⼒做好⽂物保护⼯作。
三、⽂物局领导成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依法办事,忠于职守,讲究效率;要深⼊实际,调查研究,顾全⼤局,清正廉洁;全⼼全意为⼈民群众服务,为⼴⼤⽂物⼯作者服务。
四、⽂物局各司室依照⽂物法规和⾏政法规⾏使职权,进⼀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式和⼯作作风;积极推进电⼦政务,提⾼⾏政效能,改善服务质量,贯彻落实⽂物局的各项⼯作部署。
第⼆章⽂物局领导成员职责五、⽂物局实⾏局长负责制,局长全⾯负责⽂物局⾏政⼯作。
副局长协助局长⼯作,并按照分⼯负责分管⼯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的⼯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物局进⾏外事活动。
六、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物局⼯作中的重⼤事项,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局长离京期间,⽂物局⾏政⼯作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负责;副局长离京期间,其分管⼯作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副局长负责。
第三章依法⾏政⼋、⽂物局严格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和《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定权限、程序,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合法⾏政、合理⾏政、程序得当、⾼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致的要求⾏使⾏政权⼒,强化⾏政责任意识,不断提⾼依法⾏政的能⼒和⽔平。
文物旅游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新绛县人民政府.doc
文物旅游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63项“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建筑物内用火、用电.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建筑物内确需用电,或者确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厢房、走廊、庭院等处设置生活用电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报请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应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举办灯会、焰火晚会和燃放烟花爆竹。
馆藏一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许可指南
馆藏一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许可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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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考古中国”重大项目申报管理指南(2020年-2035年)》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考古中国”重大项目申报管理指南(2020年-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文物保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考古中国”重大项目申报管理指南(2020年-2035年)》的通知文物保发〔202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持续、系统的考古工作不断加深对中华文明悠久历史和价值的认识,提升考古在文物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推动考古事业发展、中国考古学学科进步和人才队伍建设,我局组织编制了《“考古中国”重大项目申报管理指南(2020年-2035年)》,现予印发。
请你局(厅)按照指南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做好项目申报与管理工作。
附件:“考古中国”重大项目申报管理指南(2020年-2035年)国家文物局2020年8月17日附件“考古中国”重大项目申报管理指南(2020年-2035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持续、系统的考古工作不断加深对中华文明悠久历史和价值的认识,提升考古在文物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推动考古事业发展、中国考古学学科进步和人才队伍建设,国家文物局启动“考古中国”重大项目。
一、项目学术目标以系统考古调查、发掘和研究为主要手段,鼓励开展多学科、跨学科合作研究,重点实施中国境内人类起源、文明起源、中华文明形成、统一多民族国家建立和发展、中华文明在世界文明史中的重要地位等关键领域考古项目,全面、科学地揭示中华文明历史文化价值和核心特质,探讨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促进文明比较研究,以考古学实证中国5000多年文明发展历程,凝聚民族共识,坚定文化自信。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
关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04.07.01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方便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现就文化部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第一条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由文化部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除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外,统一由文化部办公厅受理。
申请人可以到文化部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到文化部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请在工作日9:00-11:30,14:00-16:00的时间内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办公大楼209室提交申请文件和材
料。
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按下述地址寄送申请文件和材料: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办公厅邮政编码100020。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公布《国家文物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公布《国家文物局行政复议和应
诉工作规定》的决定(2017)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办政发[2017]7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7.09.13
【实施日期】2017.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公布《国家文物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的决定
(办政发〔2017〕7号)
局机关各部门:
《国家文物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已经2017年9月11日第14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国家文物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效率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本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涉及信访、举报等事项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政策法规司是国家文物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办理机构,负责会同有关司室办理与国家文物局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和其他相关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能:(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起草行政复议有关文书;
(三)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诉讼案件;
(五)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
有关司室协助政策法规司办理属于本司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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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
32、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许可
33、制作考古发掘现场的专题类、直播类节目许可
34、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文物许可
35、特殊的珍贵文物及书画、壁画、丝织品、漆器等易损易坏文物的拍摄许可
36、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许可
37、局直属单位的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许可
38、局直属单位的古建筑厢房、走廊、庭院等处设置生产用火许可
二、法律法规选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9、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许可
10、考古发掘资质许可
11、考古发掘计划许可
1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许可
13、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许可
14、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在中国境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许可
15、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
16、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许可
国家文物局
目 录
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共38项)
1、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本《指南》对国家文物局的行政许可项目逐项作出了说明,对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局机关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方法和程序也作了具体公示。
我局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将出具加盖“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鉴定或专家评审等的,将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收取任何费用。对我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热忱欢迎申请人和社会各界对我局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17、国际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物或自然标本送到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技术鉴定许可
18、局直属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许可
19、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许可
20、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许可
21、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一级文物许可
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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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国家文物局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我局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特制订本《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供有关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参考使用。
22、馆藏一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23、博物馆一级藏品取样分析许可
24、局直属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许可
25、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Leabharlann 26、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发
27、文物拍卖标的许可
28、文物出境许可证核发
29、文物出境展览许可
30、馆藏一级文物拍摄许可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附:
《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图》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
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许可
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许可
6、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许可
7、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许可
8、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