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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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6.10.11

•【文号】文物政发〔2016〕21号

•【施行日期】2016.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

文物政发〔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四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充分发挥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现就文物合理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物合理利用的重要意义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深入挖掘和阐发文物资源承载的历史文化价值和时代价值,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对于展示中华文化独特魅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全民族文化自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文物事业快速发展,文物工作在传承文明、服务社会、促进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日渐成为社会共识。同时,文物利用仍然存在着文物资源开放程度不高、利用手段不多、社会参与不够以及过度利用、不当利用等问题,各级文物部门、文博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创新实践,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

二、准确把握文物利用的基本原则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注重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秉持科学精神、遵守社会公德。

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注重规范要求,切实加强监管。

坚持合理适度。文物利用必须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不得破坏文物、损害文物、影响文物环境风貌。文物利用必须控制在文物资源可承载的范围内,避免过度开发。

三、多措并举,切实让文物活起来

(一)扩大文物资源社会开放度。认真组织对辖区内文物开放利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准确掌握各级各类文物的开放利用情况。由文物部门管理使用的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应尽可能向公众开放,已对公众开放的要进一步挖掘潜力、提升服务,未对公众开放的要明确开放时限;由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使用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局部或定时开放;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向公众开放、提供展览展示服务的,文物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建立健全文物信息平台,畅通文物信息渠道。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藏品信息和展览信息,完善管理与服务,满足公众的教育、研究、欣赏需要。

(二)促进馆际交流提高藏品利用率。支持博物馆间通过博物馆联盟、对口帮

扶、总分馆制等,形成博物馆藏品资源共享平台;支持国有博物馆间通过调拨、交换、借用等方式,优化藏品结构,帮助藏品较少的博物馆形成有特色的陈列展览;支持各级各类博物馆开展联展、巡展和出国境展览,推进流动展览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企业。

(三)加强革命文物展示利用。加大资金投入,制定革命文物专项规划,统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加大建设力度,支持革命文物丰富的地区依托革命旧址兴建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挖掘革命文物价值,改造提升陈列展览。加大合作力度,支持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建立共建共享机制,结合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纪念活动以及重要节庆、红色旅游等,通过主题活动、专题研讨、互动教学等多种形式,丰富革命文物、革命历史、革命文化展示利用方法,拓展教育传播渠道,大力弘扬革命传统。

(四)创新利用方式。支持文博单位发挥资源优势和专业优势,加强文物研究,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主题,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历史文化内涵、思想精髓和时代价值,推动展陈策划专业化、社会化,打造精品陈列;支持文博单位利用信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建设“一带一路”文化遗产长廊,创新传播方式,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文博单位利用自身人才优势,向社会提供文物鉴定等相关服务。

(五) 落实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政策。贯彻国务院国发〔2014〕10号、文化部等三部门文产发〔2014〕14号、财政部财文资〔2012〕4号关于财税支持、金融服务等政策,支持文博单位依托文物资源,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纳入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税收政策范围,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和

服务范围。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成效明显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条款的规定,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在净收入中提取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用于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认领认养等形式参与尚未建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博物馆,或者辟为考古遗址公园等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文物部门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保护利用方案和实施主体,涉及审批事项的应依法履行报批程序。支持文博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明确参与范围、参与方法、参与程序,及时公开发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项目清单,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各地文物部门要高度重视文物合理利用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分类指导,出台具体办法,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推动文物合理利用工作迈上新台阶。

国家文物局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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