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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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2013年)一、充分认识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重要性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提高民办博物馆质量和服务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博物馆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博物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民办博物馆帮扶工程”的重要举措。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博物馆要全面理解和把握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目标完善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制度,践行国有博物馆的社会责任,国有博物馆发挥资源优势,以自愿、无偿的方式,“一对一”的持续(一般不应短于三年)帮扶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业务活动和规范化管理,争取受援民办博物馆达到或接近国家三级博物馆的水平,培育一批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专业水平高、社会影响力大的优质民办博物馆。

并积极推动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在合作中相互借鉴,共同进步,在竞争中优势互补,相互促进。

三、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实施范围凡依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登记注册,法人治理结构基本规范,藏品体系健全且产权明晰,展示服务工作基础较好,在本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正常运行三年以上且年检合格的民办博物馆,可列入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范畴。

优先对口支援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的民办博物馆。

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9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9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9号一九八一年一月十日)现将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去年五月间,中央书记处讨论了文物、博物馆、图书馆工作,作了重要指示和决定,并要我们就一些方针政策问题向中央写个专题报告。

我们在去年六月召开的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传达了中央的指示,并就制止文物破坏,控制文物出口,增加文物经费,培养专业人才,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和健全文物管理体制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一致认为,由于这些问题长期末得解决,给文物工作带来很大损失和困难。

因而及时地、正确地解决问题,是加强文物保护,发展文物事业,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的重要条件。

会后,我们又就这些问题进一步作了研究,并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现将这些问题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一、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坚决制止破坏文物的现象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煽动极左思潮,打着所谓“破四旧”的旗号,使祖国文物遭受了一次空前的浩劫。

由于极左思潮的流毒尚未肃清,由于我们宣传不够,社会上不少人对保护文物的意义认识不足,目前继续破坏文物的状况在许多地区依然严重,主要表现势:"一些古建筑(包括长城在内)被任意拆毁,古墓葬、古遗址被任意挖掘或平毁。

而且有的是由一些部队、机关、公社等单位领头造成的,文物部门制止无效。

②不少博物馆收藏文物,由于库房和设备严重不足,长期露置在院中或棚下,风吹雨淋,造成严重的自然损坏。

民营博物馆建造工作意见.doc

民营博物馆建造工作意见.doc

民营博物馆建造工作意见为了推动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文博资源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我市关于吸引民资兴建民营博物馆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鼓励优先发展体现民族文化特点、区域特色和行业特性,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民营博物馆,服从总体规划,实行自我管理、自主发展、自我提升。

二、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参与我市博物馆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投资兴办民营博物馆,以及从事保护、整理、收藏、研讨、展陈等活动。

三、我市在文化科技产业园内可以规划固定区域进行民营博物馆建设;博物馆主体建设和为博物馆服务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无偿划拨,划拨土地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供地优先安排;免收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性收费;博物馆所需面积,根据博物馆的容量、实际功能需要来核定;博物馆投资者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如有改变,要补缴相关征地出让费用。

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事业进行文物(须经相关部门鉴定认可)捐赠,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设、兴办的民营博物馆,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自办、合办文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门票营业税免征,所得税地方留成财力部分五年内全额用于补充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专项扶持民营博物馆。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租用国有房产兴办民营博物馆,政府给予优惠出租。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民营博物馆,各相关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给予政策支持。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民营博物馆,为维持其正常运转,市政府根据其规模,每年给予适当的补贴。

九、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紧扣我市文化特色和产业特色,建设博物馆,加强对民营博物馆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对民营博物馆的建设规模、建设规划、布展陈列进行审核。

十、本鼓励政策适用于经省文物局批准的民营博物馆。

意见规定的奖励、补贴、优惠的程序和标准,由市文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意见-文物博函[2012]2254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意见-文物博函[2012]2254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意见(文物博函〔2012〕2254号)各省、市、自治区文物局(文化厅):陈列展览是博物馆向社会奉献的最重要的精神文化产品,是博物馆开展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实现社会职能的主要载体和手段。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博物馆在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提高展示服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公益属性。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要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着眼于中华文明和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反映人类最美好的目标理想和价值追求。

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的陈列展览,要面向广大公众,从较为单一的行业发展历史、企业文化、个人收藏展示,提炼升华为表现中华文明和人类文明相关领域的共同成果和价值共识。

二、突出科学品质。

深入挖掘文物、标本的丰富内涵,反映最新研究成果,增加文化含量,创造导向正确、主题突出、有丰富语境、观点和故事的陈列展览,避免缺乏价值观的所谓“精品文物展”。

陈列展览应充分体现博物馆通过实物反映真实历史的特征,坚持以文物、标本原件为主;使用必要的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的,应符合学术要求,并予明示。

纪念类、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要进一步明确收藏政策,不断充实藏品体系。

三、强化教育功能。

紧密结合素质教育,与教育部门特别是中、小学校完善联系机制,丰富面向或配合学校教育的陈列展览,以博物馆之长补学校教育之不足,真正使博物馆成为学校教育的“第二课堂”。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近年来,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博物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指导民办博物馆规范设立,提高办馆质量,促进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特点,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民办博物馆是指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利用非国有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及其他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

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审核,应以属地管理为原则。

应优先发展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历史见证物、填补某领域空白的民办博物馆。

二、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适宜的办馆场所。

馆舍应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不低于400平方米,展厅(室)适宜对公众开放。

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室)面积可适当放宽。

馆舍应以民办博物馆自有为主;租赁馆舍的,应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证》,租期不得少于5年。

由举办者或他人无偿提供使用馆舍的,应由所有者提供场地无偿使用证明。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1.02•【文号】办博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办博发〔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民政局:近年来,全国非国有博物馆快速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在优化博物馆体系布局、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9年12月,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联合开展了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备案检查工作,发现部分非国有博物馆在登记备案、可持续运营、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

为进一步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权责(一)民政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非国有博物馆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非国有博物馆实施年度检查;对非国有博物馆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文物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非国有博物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年度检查的初审。

省级文物部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备案工作。

二、进一步理顺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程序(一)申请。

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应向馆址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部门申请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文物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审查把关,并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证明文件。

(二)备案。

国家文物局关于启动“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启动“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启动“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04.19•【文号】文物博函[2011]906号•【施行日期】2011.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启动“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1〕9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探索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的长效措施,提高民办博物馆的水平,2011年2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1〕115号),公开征集“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项目。

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经我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了“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项目,现就启动“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项目(一)山西:山西博物院帮扶广灵剪纸艺术博物馆展示服务提升;(二)上海:上海博物馆帮扶上海琉璃艺术博物馆藏品保管提升,并承担《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三)四川:成都武侯祠博物馆帮扶成都华通博物馆展示服务提升,并承担举办一期全国民办博物馆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培训班。

二、各试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照本通知确定的试点项目内容,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含试点工作经费预算),组织帮扶实施单位和帮扶对象订立帮扶合作协议(草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帮扶合作协议(草案)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我局审批。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

但是由于民办博物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积极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一)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文化普及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各地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科学发展。

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税务、文物等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调查研究,对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帮助切实解决,保障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民办博物馆政策

民办博物馆政策

民办博物馆政策民办博物馆政策民办博物馆是指由社会力量自主创建、依法登记、以藏品的收集、研究、展示为主要活动内容的非盈利博物馆。

近年来,民办博物馆逐渐崭露头角,成为推动中国博物馆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民办博物馆在发展中还面临一些政策方面的问题。

一、政策支持不足民办博物馆在融入博物馆事业体系、得到公共支持和政策保障方面还存在不足。

政府和社会应该在政策、经费和服务方面向民办博物馆提供更加充分的支持。

二、管理与规范不够民办博物馆中有些存在管理不规范、运营不规范、违规经营、虚假宣传等问题。

应加强行业规范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与规章,多措并举、制度治理,健全监管体系,维护公益性、专业性与社会性的平衡。

三、人才培养问题民办博物馆在人才培养方面存在困难。

民办博物馆绝大多数都是依托于非公企业、社会团体、个人自建,相对于公共机构,其运营成本较高,人才培养、管理、利益分配等问题难度较大。

因此,应该鼓励高校和博物馆联合开设专业课程,建立博物馆专业、技术、管理培训系统。

四、营销策略不足民办博物馆在展览策划、文创产品推广、营销活动策划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应该让更多的博物馆投入到市场营销的建设中,构建更加科学、高效、具有竞争力的营销与融资模式,推动博物馆的文化、社会和经济价值的优化升级。

综上所述,当前民办博物馆仍面临政策不足、管理与规范问题、人才培养和营销策略不足等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强对它们的关注和支持,对其加强管理、提升专业水平、加强营销策略、提高社会影响力。

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实现博物馆事业的协调发展。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开展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开展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开展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7.09•【文号】文物博函[2013]1141号•【施行日期】2013.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开展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3〕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完善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政策措施,国家文物局将开展民办博物馆专题调研列入2013年工作要点。

在各地大力支持下,各地书面调研报告和问卷调查表已经汇总。

经初步梳理发现,民办博物馆行为规范化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经研究,我局决定于今年7-8月委托中国博物馆协会和中国文物报社开展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对于系统掌握民办博物馆法人治理、业务建设、社会作用等管理运行情况,准确判断民办博物馆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评估机构扎实完成相关评估工作。

二、请各地组织辖区内各类民办博物馆依据《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得分表》认真自评,填报“自评分”和编制自评报告(含附件材料),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填写“省局评分”,并于8月1日前将《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得分表》连同各馆自评报告(含附件材料)报送中国文物报社。

三、中国博物馆协会和中国文物报社将组织专家依据各地报送的民办博物馆评估材料进行复核评分(并视情况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现场调查)和深入分析,编制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报告并报送国家文物局。

四、为加强沟通协调,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一名评估工作联络员并将名单及联系方式于7月15日前报中国文物报社。

评估具体事宜请径与中国文物报社联系。

联系人:王超(电话138****4766)张俊梅(电话133****6709)传真:************邮箱:*****************.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2号楼中国文物报社邮政编码:100007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

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

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正文:---------------------------------------------------------------------------------------------------------------------------------------------------- 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

但是由于民办博物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积极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一)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文化普及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各地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科学发展。

博物馆条例

博物馆条例
(三)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 ;(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承诺书)
(四)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流 动资金最低限额50万,办馆资金应当 包括用地、建筑、设备设施、藏品、 陈列展览、知识产权等需要投入的资 金)
(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 基本情况;(不少于6人、专职人员占 60%以上)
(六)陈列展览方案。
本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须至少在 市级和省级两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到 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本条例将原来的省级文物主管部门 “审核”改为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但是,“ 备案”并不意味着降低非国有博物馆的准入标准,或放 松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审核。
1、存在一个设立与条件之间关系的矛盾,国 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此次作了统一要求; 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 导性意见》中,即有相关明确表述。需要在设 立过程中加强帮扶、培育、指导、提升。
2、博物馆注销与国际博协的“永久性机构” 的理念。国有博物馆终止应依照事业单位登记 的法律法规办理,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到登记机 关办理。两者都应到文物部门备案。但都对藏 品的处置没有作出规定,需要在博物馆设立的 章程中加以完善。
对于老馆根据《条例》要求,进一步规 范、提升。目前,一些非国有博物馆处于 收藏展示馆阶段,需要积极帮助非国有博 物馆向公共博物馆靠拢,引导他们整改、 达标。对个别完不成整改任务,违法乱纪 的予以注销。
新馆的设立、管理,严格按照《条例》 要求进行,特别是要加强藏品清单备案、 藏品来源的管理。
五、关于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一 视同仁”的问题。
本条取消了《博物馆管理办法》中省级文物行 政部门对区域内国有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只是从 有利于博物馆行业统一管理的角度出发,要求国 有博物馆在完成设立、变更、终止的登记管理后 要与馆址所在地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国有博物馆按属地原则 实行分级等记管理,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 ,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并由举办者向省级文 物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向符 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博物馆备案确认书”并及时 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据专业标准 ,出具具体的指导意见,并协助其整改完善。

民办博物馆章程(文物局2012版)

民办博物馆章程(文物局2012版)

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博物馆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博物馆的性质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必须载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第四条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 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__________________ 。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第六条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0〔如:XX 省(自治区、直辖市)XX 市(区、县)〕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 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2]7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2]7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宗教、法制、气象、文物主管部门,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文物安全关系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全局,关系国家文化安全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全社会关心支持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长期共同努力,文物安全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当前一些地区盗窃、盗掘、盗捞、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突出,文物保护单位火灾事故多发,博物馆安全案件出现反弹,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总体处于案件、事故多发期。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夯实文物安全基础条件,解决文物安全突出问题,坚决遏制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多发势头,促进文物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文物安全法规与标准规范体系初步构建,风险突出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范设施基本达标,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与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物政函[2010]1280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物政函[2010]1280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物政函〔2010〕1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国家文物局对历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国家文物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国家文物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文物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附件1:国家文物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布单位文号发布日期《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1979.9.42《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81)文物字第343号1981.7.17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纪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文物局(91)文物字第185号1991.3.254《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励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93)文物文字第545号1993.8.15《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令第3号1998.8.206《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1998.7.15《文物系统安全保卫人员上岗条件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0]020号2000.4.98《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2001.6.69《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46号2003.7.1410《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63号2003.9.1111《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87号2003.11.2112《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86号2003.11.21《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4]23号2004.5.1814《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4]40号2004.7.61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87号2004.8.216《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函[2004]1081号2004.8.1317《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4]48号2004.9.318《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5]13号2005.5.27《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5]18号2005.8.2220《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5]18号2005.8.2221《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5]19号2005.8.2322《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5]20号2005.8.2323《文物保护优秀工程奖评选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5]23号2005.11.224《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管理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6]2号2006.1.12《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政发[2006]5号2006.2.626《国家文物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人函[2006]101号2006.8.927《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6]92号2006.12.828《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6]92号2006.12.829《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6]42号2007.1.1630《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7]14号2007.4.16《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17号2007.4.1832《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第三方机构评估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16号2007.4.1833《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24号2007.5.1134《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25号2007.5.1135《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23号2007.5.1136《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8]6号2008.2.5《国家文物局二级域名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6]31号2006.12.538《国家文物局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人发[2008]49号2008.7.2139《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9]6号2009.2.1740《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9]44号2009.12.2741《秦俑出国(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政发[2010]20号2010.4.742《文物入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10]23号2010.6.8《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0]27号2010.6.2144《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90)文物字第248号1990.4.2045《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文物保函[1999]060号1999.4.546《关于禁止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文物发[2001]24号2001.7.1047《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文物发[2002]16号2002.4.2548《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国家文物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文物办发[2003]26号2003.6.2《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文物保发[2008]8号2008.2.450《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文物局、中宣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共青团中央文物博发[2008]22号2008.3.2051《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文物博发[2010]11号2010.1.19附件2:国家文物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布单位发布日期说明1《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1979.6.29已被2005年12月22日《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代替2《国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项目课题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6.17已被《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等代替3《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6.17已被《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创新奖励办法》代替4《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1998.6.3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相关行政审批已经取消,实际已经失效5《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1998.7.31已被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代替6《考古发掘资格审定办法》国家文物局1998已经被《考古发掘管理办法》代替7《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00.4.28已被《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等代替8《国家文物局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00.10.8已被《国家文物局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代替9《国家文物局古建工程系列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06.1.20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实际已经失效——结束——。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文化和历史的需求增加,博物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喜爱。

民办博物馆作为我国博物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传承和弘扬民族精神,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我国的民办博物馆面临着很多挑战,如思想观念陈旧、管理经验不足、资金和人才缺乏等。

为了促进民办博物馆的发展,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首先,加强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民办博物馆是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其经营和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与资金保障。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收、提供土地和场地租赁优惠等,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兴办民办博物馆。

同时,政府还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博物馆的建设和运营。

这样可以有效解决民办博物馆资金短缺的问题,推动其可持续发展。

其次,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

民办博物馆的管理和运营需要专业的人才支持。

为了提高民办博物馆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可以加大对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政府可以与高等学府合作,设立博物馆专业,培养学生了解博物馆管理、展览策划、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还可以组织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提供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交流平台,让民办博物馆的从业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

再次,加强宣传推广和社会参与。

宣传推广是民办博物馆发展的重要环节。

民办博物馆可以加强对外宣传,通过媒体渠道、互联网平台和社交媒体等方式进行推广。

同时,可以与其他文化机构、社区组织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吸引更多的观众和志愿者参与。

通过与社会的互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民办博物馆,增加其影响力和社会认同感。

最后,健全管理机制和规范建设。

民办博物馆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需要完善相关的管理机制和规范,确保其合法、规范和持续发展。

政府可以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监督,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引导和规范民办博物馆的运营行为。

此外,可以建立博物馆评估机制,对民办博物馆的建设和运营进行评估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推动民办博物馆的发展。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专题调研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专题调研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专题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4.07•【文号】办博函[2013]265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专题调研的通知(办博函〔2013〕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民办博物馆是博物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的一项积极成果。

自2010年1月,国家文物局、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以来,各地结合实际,采取了一系列扶持措施,有效推动了民办博物馆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优化民办博物馆发展环境,健全引导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民办博物馆的专业化水平,我局定于2013年4月至8月开展“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专题调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一)各地贯彻落实七部门《意见》,引导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经验、做法;(二)制约民办博物馆进一步发展的主要瓶颈问题或深层次障碍;(三)提升民办博物馆发展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二、调研方式本次调研采取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两种方式进行。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根据调研提纲(详见附件1),系统梳理本辖区民办博物馆发展情况,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于2013年5月31日之前连同民办博物馆管理运行情况调查表(附件2),报送我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四、6至7月,我局将组织调研组赴重点省份开展实地调研,通过现场察看、座谈交流、查阅资料、观众调查等方式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

实地调研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晨辛泸江联系电话:010-******** 138********电子邮箱:***************.cn附件:1.“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专题调研提纲2.民办博物馆管理运行情况调查表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附件1“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专题调研提纲一、民办博物馆的基本情况(一)数量和区域分布情况;(二)类型构成情况(历史类、艺术类、自然科学类);(三)藏品情况(藏品数量、类型、保管条件、定级建档情况、保护修复情况等);(四)开放服务情况(开放天数、年接待观众人数、举办展览数量和质量、举办教育活动数量和质量、免费开放情况等);(五)馆舍情况(建筑类型、面积、使用形式等);(六)从业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数量、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开展或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七)内部管理情况(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八)财务状况(经费来源、年度收支、财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等)。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办法 精品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办法 精品

附件2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委《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博物馆,是指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等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具有文化普及性质和非营利性的社会文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民办博物馆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的一支重要力量。

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客观要求,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把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作为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支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创办博物馆。

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建成各具特色的民办博物馆30座以上,形成富有温州特色- 15 -的博物馆服务网络和文化品牌。

第五条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形成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扶持力度,积极解决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扶持措施第六条简化审批程序。

(一)各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健全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简化新建民办博物馆审批程序。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要及时告知。

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民政部门要根据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及其它申报材料,及时给予注册登记。

民办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二)对兴办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唯一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新建民办博物馆,应适当降低准入标准,放宽审批条件,或运用“先兴办,后规范”,先给予预备资格,整改后再审批的办法,给予必要和适当的倾斜性扶持。

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616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616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61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文物博函〔2021〕664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616号建议的答复文物博函〔2021〕664号刘莉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已交由我局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办理,现答复如下:非国有博物馆是我国博物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坚持“规范”与“扶持”并重,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推动非国有博物馆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完善政策扶持。

2010年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等7部委联合出台《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2017年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均就非国有博物馆比照国有博物馆享受公益性事业单位土地、税收、规费等方面优惠待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吉林、福建、江西、山东、重庆等省(区、市)陆续出台促进、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明确配套落地政策。

安徽、内蒙古、江西等省(区)通过无偿提供建设用地、减免土地购置费用、补助房屋租金等方式为非国有博物馆用地提供支持。

湖北指导非国有博物馆开具免税发票,明确应享受的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

辽宁、四川通过招投标购买非国有博物馆提供的免费开放、公益性展览等服务。

二是加强经费保障。

国家通过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奖励资金,将非国有博物馆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各地通过以奖代补、项目直补、贷款贴息、无息贷款、规费减免等方式开展资金扶持,部分地区还设立了专项奖励经费,如深圳市对国家一、二、三级非国有博物馆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补贴,对运行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30万元补贴。

民办博物馆章程文物局2012版

民办博物馆章程文物局2012版

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博物馆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博物馆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第四条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一)藏品收藏:;(二)陈列展览:;(三)学术研究:;(四)社会教育:;。

[必须具体明确,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五条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第六条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举办者第八条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件(套);提供开办资金:元。

第九条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博物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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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近年来,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博物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指导民办博物馆规范设立,提高办馆质量,促进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特点,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博物馆是指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利用非国有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及其他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

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审核,应以属地管理为原则。

应优先发展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历史见证物、填补某领域空白的民办博物馆。

二、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适宜的办馆场所。

馆舍应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不低于400平方米,展厅(室)适宜对公众开放。

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室)面积可适当放宽。

馆舍应以民办博物馆自有为主;租赁馆舍的,应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证》,租期不得少于5年。

由举办者或他人无偿提供使用馆舍的,应由所有者提供场地无偿使用证明。

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馆作为办馆场地申请办馆。

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

民办博物馆的注册地,应与其馆舍地址相一致,与其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二)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藏品应当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

藏品不应少于300件(套)。

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为主要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以及以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博物馆,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

藏品应该进行造册登记。

(三)具有基本陈列计划,展览内容应当科学准确。

(四)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办馆注册资金系指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藏品等投入外,能保证民办博物馆年度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馆出资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其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

(五)民办博物馆的名称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六)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博物馆章程。

制定章程要符合《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试行)》要求。

(七)具有依法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社会人士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组成人数应在3人以上。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验。

民办博物馆接受政府资助或有政府财产投入的,其理事会宜有政府代表或政府指派的人员参加。

(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

民办博物馆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领域学术专长和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验,无不良博物馆从业记录,身体健康,能胜任博物馆管理工作。

(九)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与办馆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应少于6人;其中专职人员占60%以上,且专职人员6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十)建立符合博物馆专业要求的组织机构,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法定代表人按章程规定产生。

(十一)举办民办博物馆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博物馆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须在本地相应机构登记注册,获得许可。

在本地办馆须是本地常住人口,或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明的外地人口。

国家机关及国有博物馆在职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博物馆。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出资办馆的,须签署联合办馆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协议中应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并载明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属捐赠性质的藏品、资金等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

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博物馆名称、地址、宗旨、业务范围、藏品与经费的来源和数额及管理使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

(二)博物馆章程。

(三)合法有效的藏品证明文件。

包括藏品清册和图录(包括登记号、名称、类别、年代、质地、实际数量、质量、尺寸、现状、来源、藏品图片)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藏品鉴定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藏品清册和图录中所涉及的藏品均已作为拟设立博物馆的固定资产的公证文书。

(四)基本陈列大纲(含专家论证意见)。

(五)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拟聘馆长、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合法有效的办馆资金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及举办者在民办博物馆存续期间不抽逃注册资金的承诺书。

(八)举办者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博物馆的盈利不得分配)的约定。

(九)办馆场所证明。

(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十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十三)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四、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博物馆评估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办馆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馆条件和办馆能力,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由专家或评估机构出具《审核评议意见》或《评估论证报告》。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核评议意见》或《评估论证报告》,作出“同意设立”或“不予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作出不予同意设立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对拟设立民办博物馆章程草案、财产情况(特别是藏品、资金的民办性)、藏品真实性、陈列展览科学性、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同意设立的民办博物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章程等主要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五、民办博物馆经审核同意设立后,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法人登记。

民办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并应按规定参加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博物馆年检活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标准或办法。

同时,对已设立但未达到相应条件的民办博物馆,进行整改。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4年8月1日来源: /fg/detail531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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