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使用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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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属于建筑消防系统范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

使用。

1、系统投入使用前的资料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检测、验收合格资料;

(2)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3)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图、系统图、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

(4)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5)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设置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场所尚应具有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系统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流程、系统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持系统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建、构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系统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

检查。

3、系统的日常巡查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日常巡查的部位、频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25201《建

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规定,巡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的规定。

4、系统的定期检查

建、构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定期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系统的年度检查可根据检查计划,按月度、季度逐步进行。月度、季

度检查的项目、数量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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