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6号-环保服务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二)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二)引言概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和公众公开披露其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在当前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的背景下,对上市公司而言,主动披露环境信息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指南,以帮助公司更好地履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职责。
正文:一、环境管理体系1. 确立环境政策和目标2. 建立环境管理责任体系3. 实施环境管理计划4. 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控制5. 进行环境法规合规评估二、环境数据与指标披露1. 披露环境影响评估结果2. 披露环境治理投入与效益3. 披露环境应急预案和演练情况4. 披露环境监测数据及结果5. 披露环境事故应对处理及修复情况三、环境项目与工程披露1. 披露环境保护项目及投资情况2. 披露环境工程建设情况3. 披露环境治理技术及措施4. 披露环境影响评估及可行性研究报告5. 披露环境验收及审批手续情况四、环境责任与奖惩披露1. 披露环境责任承担情况2. 披露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情况3. 披露环境污染与事故责任追究情况4. 披露环境监管部门检查与处罚情况5. 披露环境奖励与荣誉情况五、环境信息透明与沟通1. 披露环境信息披露制度2. 披露环境信息披露渠道和平台3. 披露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与公告4. 披露环境信息回应投资者和公众关切5. 披露环境信息沟通与合作情况总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是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披露环境数据与指标,披露环境项目与工程情况,披露环境责任与奖惩情况,以及加强环境信息透明与沟通,上市公司能够更好地履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职责,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鉴于环境保护对于社会和企业的重要性,上市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环境信息披露,不断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1、引言1.1 背景1.2 目的1.3 适用范围2、环境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2.1 公开、透明原则2.2 及时性原则2.3 准确性原则2.4 完整性原则3、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3.1 公司概况3.1.1 公司基本信息3.1.2 公司治理结构3.1.3 公司组织架构3.2 环境政策和目标3.3 环境管理体系3.3.1 环境管理责任3.3.2 环境管理制度3.3.3 环境目标和计划3.4 环境风险评估和管理3.4.1 环境影响评价3.4.2 环境风险管理措施 3.5 环境保护投资和措施3.6 环境监测和评估3.6.1 环境监测体系3.6.2 环境监测结果及评估 3.7 环境事故应急预案3.8环境违法和违规处理3.9环境信息公众参与4、环境信息披露的报告方式4.1 年度环境信息披露报告4.2 季度环境信息披露报告4.3 重大环境信息临时披露5、环境信息披露的审核与监管机制5.1 第三方环境信息披露审计5.2 环保部门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5.3 投资者和公众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附件:1、公司治理结构图2、环境管理制度范本3、环境监测报告样本4、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组织和运行的基本法律规定。
2:《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基本法律。
3:《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依据。
4:《信息披露规定》:指我国证券市场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和规章。
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全收录
序号
时刻
文号
名称
1
2021/9/22
上证发〔2021〕58号
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那么〔试行〕〔上交所、全国股转公司〕
2
2021/9/8
上证发〔2021〕5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那么
3
2021/5/27
上证发〔2021〕2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那么
42
2021/12/31
上证交字〔2021〕1号
会员间办理客户证券账户批量转指定业务指引
43
2021/7/15
上证公字〔2021〕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44
2007/4/4
上证上字〔2007〕5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治理制度指引
45
2006/6/5
上证上字[2006]46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
11
2021/9/30
上证发〔2021〕49号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
12
2021/9/30
上证发〔2021〕4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13
2021/7/1
上证发〔2021〕2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讲明会指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方法
25
2021/8/27
上证交字〔2021〕12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方法〔试行〕
26
2021/6/18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方法〔2021年修订〕
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
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模板: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一、引言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也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和指南,并对环境信息披露内容进行细化。
二、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1. 《证券法》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3. 《环境信息披露指南》4.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三、环境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1. 公司应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并明确责任人和流程。
2. 环境信息披露应及时、全面、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公司应披露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风险评估情况。
4. 公司应披露与环境相关的政策、目标、措施及实施情况。
5. 公司应披露与环境问题相关的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四、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细化1. 公司基本情况披露a. 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营业务等基本信息b. 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情况等信息2. 环境管理体系披露a. 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b. 环境管理指标的设定和达标情况c. 公司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3. 环境风险评估披露a. 公司环境风险评估的方法和结果b. 环境风险的管理措施和效果4. 环境政策、目标和措施披露a. 公司环境政策和目标的设定和调整情况b. 公司环境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c. 环境目标完成情况的监测和评估5. 环境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披露a. 公司环境投资的规模和资金来源b. 公司环境产品的生产情况c. 公司环境项目的经营情况和效益附件:1. 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2. 公司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细则3.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4. 公司环境政策及措施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中有关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的法律规定。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管理办法。
3. 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和证券业协会共同制定的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的指导方针。
上市公司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
一、概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已经成为上市公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仅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投资者权益、建立良好企业形象的关键举措。
规范上市公司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二、现状分析1. 上市公司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对外界负责的体现,也是一种对社会和投资者的承诺。
通过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可以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展示自身的环保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增进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度,提振投资者的信心。
2. 不规范的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象在现实中,部分上市公司存在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及时、不真实等现象。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企业形象,也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甚至导致了环境和社会责任的严重失范。
三、我国上市公司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的现状1. 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涉及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等。
这些文件规定了上市公司在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2. 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尽管我国已经有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操作层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有的上市公司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形式主义、刻意追求表面功夫的现象,信息披露内容缺乏可比性和真实性。
另外,对于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也相对较弱。
四、完善上市公司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的建议1. 强化立法和监管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立法规范,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要求,强化监管,加大惩戒力度,严惩违规行为,增强上市公司遵守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的意识和责任感。
2. 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披露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上市公司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体系,包括披露内容的要求、披露方式的规范、披露频率的要求等,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透明度和可比性,增进投资者对信息的理解和信任。
2008年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2008年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实用版】目录1.2008 年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背景和意义2.指引的主要内容3.指引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4.指引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5.结论正文2008 年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上市公司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应该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
环境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上市公司环境保护行为的重要手段。
2008 年,我国发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帮助上市公司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指引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成果、环境保护风险等方面。
2.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
3.环境信息披露的形式:环境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可以通过文字、图表、数据等方式进行披露。
指引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披露内容: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环境保护政策、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成果、环境保护风险等方面的信息。
2.披露形式: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文字、图表、数据等方式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3.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
4.披露责任: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
指引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实施,可以帮助上市公司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多篇)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特定类型企业的内部控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经营目标,合理保证企业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在企业内部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组织措施、业务流程、信息交流和监督评价等控制活动。
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对企业重要业务和事项实施重点控制。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在企业内部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二章内部控制环境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环境,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企业文化、人力资源政策、内部审计等方面。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根据业务特点和规模,合理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
第八条企业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树立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的理念。
第九条企业应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包括招聘、培训、评价、激励等方面,确保员工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和道德素质。
第十条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第三章风险评估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内部和外部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价,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
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简介环境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在公开披露中,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环境信息的行为。
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在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尤其是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投资者对于企业环境风险的关注度也逐渐增加。
法律法规要求我国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法规:1.《公司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需要依法披露有关环境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责任。
2.《证券法》: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需要向投资者披露与其业务和财务状况相关的信息,包括环境风险信息。
3.《环境信息披露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7月1日实施,明确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要求。
4.《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对污染源的信息、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和排放量等进行公开披露。
环境信息披露内容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管理制度和责任: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其环境管理制度和责任,包括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控制措施等。
2. 环境风险评估和管理: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其环境风险评估和管理情况,包括环境风险评估的结果、环境风险管理措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3. 环境投入和效益: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其环境投入和效益情况,包括环境保护投入的资金和资源、环境治理效果和节能减排成果等。
4. 环境合规和违法行为: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其环境合规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包括环境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环境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等。
5. 环境信用和社会责任: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其环境信用和社会责任情况,包括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环境保护的社会影响和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环境信息披露方式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环境信息:1. 年度报告:上市公司每年需要编制并公开发布年度报告,其中需要包含环境信息的披露内容。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变更公司名称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变更公司名称2021年11月4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规范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时的信息披露,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请遵守它。
一、本备忘录所指的变更公司名称,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自主变更公司全称或证券简称。
上市公司因股票交易被实施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等变更证券简称的,不适用本备忘录。
二、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谨慎变更名称,不得随意变更。
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应当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得用于影响公司股价或误导投资者。
三、上市公司因主营业务变更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则上应在主营业务变更完成后进行公司名称变更。
上市公司因主营业务变更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1.新业务在过去12个月实现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2、新业务最近12个月已实现的营业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利润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四、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的,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应当取自公司全称。
原则上,中文证券简称长度不得超过4个汉字(8字节),英文证券简称长度不得超过20个英文字符。
变更后的证券简称不得与其他上市公司的证券简称相同或者近似,不得仅以行业通用名称作为证券简称,不得存在可能的错误导投资者的内容和文字,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变更后的证券简称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予以纠正,在上市公司未按要求纠正前,本所可以不予办理公司证券简称变更。
五、上市公司变更全称或者证券简称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拟变更公司名称等文件。
上市公司拟变更公司全称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变更前后的公司全称、证券简称;(二)拟变更名称的原因;(三)结合公司主营业务的构成、经营及未来发展战略,说明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四)独立董事对公司名称变更的合理性、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匹配的独立意见;(五)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通过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
第三条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收购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收购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收购人确实不适用的,收购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披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七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收购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收购人介绍第三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第四节收购方式第五节资金来源第六节后续计划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第九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第十节收购人的财务资料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节备查文件第三章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通过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
第三条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收购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收购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收购人确实不适用的,收购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披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七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收购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研究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研究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企业的环境安全和环保行动。
作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也是合法合规的要求之一。
如何合规披露环境信息,成为上市公司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这些规定主要从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上市公司在环境信息披露时,应当遵循这些规定,确保信息的真实、全面、及时、准确。
在环境信息披露内容方面,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风险、环境投资、环境效益等。
环境政策是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战略规划和目标,应当明确对社会公众和投资者。
环境管理是企业实施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和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环保工作组织、环保工作计划、环保工作执行等方面。
环境监测是企业环保行动的评估和监控,应当包括环境状况监测、环境污染物排放监测等方面。
环境风险是企业将产生的环境风险情况进行识别、评估和应对的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环境与健康风险、环保诉讼风险等方面。
环境投资是企业为环境保护而进行的投资,主要包括环境控制设施、环保工艺改造等方面。
环境效益是企业实施环保行动带来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效益。
在环境信息披露形式方面,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年报、中报、公告、网站等多种渠道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其中,年报是最重要的信息披露渠道之一,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企业环境信息。
年报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且披露的信息应当得到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
公告是另一个重要的信息披露渠道,适时披露环境信息能够有效地传达公司的环保行动和成效,增加投资者的信任和认可。
网站是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途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上对企业环境信息进行披露,使公众和投资者能够随时了解企业的环保行动和成效。
在环境信息披露时间方面,上市公司应当遵循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原则,及时披露有关企业环境信息的变化和重要环保行动信息。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如何披露,看这里!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如何披露,看这里!展开全文我们致力于成为中国优秀董秘高端交流平台,我们提供培训业务、董秘社群、人才交流、战略咨询、投行服务等,详情可以添加晓E微信:E-dongmi(底部有二维码)详聊。
当然大家有什么建议可以直接后台留言,有什么业务需求也可以联系晓E,最后欢迎大家置顶今年4月以来,甘肃上峰水泥、山西三维集团、盐城辉丰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因严重环境违法问题被处罚,引起了中国证监会和生态环境部对上市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高度重视。
6月22日,证监会发布公告,提出要严肃整治上市公司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是所有上市公司履行的义务。
根据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计划分步骤建立强制性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制度:第一步,2017年年底修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和格式准则,要求进行自愿披露;第二步,对所有上市公司实现半强制披露要求:强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未披露的需做出解释(2018年3月);第三步,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披露(2020年12月前)。
笔者认为,环境法律风险已成为上市公司尤其是排污型企业最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关系到政府监管及企业形象等,此项风险应当引起上市公司的足够重视,以推进内部环境治理工作的持续改善。
笔者整理归纳了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内容,供相关主体参考: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包括:《证券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等。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第一篇: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环境信息,应有利于债权人、投资者、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了解企业环境保护情况。
第五条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环境信息,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鼓励其它行业的上市公司参照本指南披露环境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在环保部网站、中国环境报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第七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年度环境报告和临时环境报告的发布情况,作为各级环保部门上市环保核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年度环境报告第八条年度环境报告期原则上为一个会计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上市公司可在发布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发布年度环境报告。
第九条年度环境报告应当披露的信息:(一)重大环境问题的发生情况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已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的,应报告环境事件最终处理结果和环境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
2、因为环境违法违规受到重大环保行政处罚且已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的,报告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效果。
(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说明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未能按期完成验收的,应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三文件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等规定,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争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表率,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国家环保总局自2001年以来,开展了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对于促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降低因环境污染带来的投资风险等发挥了作用。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明确了环保核查程序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环保核查工作。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陆续开展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收到了很好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将继续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相关规定,严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关口,健全环保核查专家审议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以及相关技术单位的培训,拓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1、合同主体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12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13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14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15 乙方:上海证券交易所16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17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18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2、合同标的21 本协议旨在规范甲方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行为和要求。
22 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其环境信息。
3、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311 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对涉及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申请豁免披露。
312 有权对交易所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2 甲方的义务321 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22 定期收集、整理、审核和披露环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政策、环境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资源利用效率、环境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323 确保所披露的环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24 对于重大环境事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现状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3 乙方的权利331 有权对甲方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32 有权要求甲方对不符合披露要求的环境信息进行补充、更正或解释。
34 乙方的义务341 为甲方提供环境信息披露的指导和培训服务。
342 及时发布和更新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和指引。
4、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411 交易所可对其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412 若因信息披露违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合规指引及实务要点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合规指引及实务要点文档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合规指引及实务要点一、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1.1 环境信息披露的背景和意义1.2 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二、环境信息披露的主体和适用范围2.1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主体的义务2.2 适用范围的界定三、环境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3.1 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3.2 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3.2.1 公司环境政策和目标的披露3.2.2 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的披露3.2.3 公司环境风险的披露3.2.4 公司环境绩效的披露四、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通知事项4.1 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申报制度4.2 信息披露的具体通知内容五、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与处罚5.1 监管机构的监督职责5.2 不按要求披露的处罚措施附件: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信息披露模板等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司法律上指由股东出资组成,以盈利为目的,并拥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
2. 环境信息指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有关的信息,包括环境政策、环境管理体系、环境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3. 信息披露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规范,对特定信息进行公开,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和评估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
文档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合规指引及实务要点一、引言1.1 背景和目的1.2 适用范围和法律依据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2.1 公平、准确和全面的披露2.2 及时、连续和真实的披露三、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3.1 公司环境政策和目标的披露3.1.1 环境政策目标的确定和制定 3.1.2 环境管理责任的分工和建立 3.2 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的披露3.2.1 环境管理组织结构和职责 3.2.2 环境管理制度和流程3.3 公司环境风险的披露3.3.1 环境风险评估和管理措施 3.3.2 污染治理和排放减排情况 3.4 公司环境绩效的披露3.4.1 环境绩效指标和数据3.4.2 环境绩效改善情况和计划四、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实务4.1 环境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和方式4.2 环境信息披露模板和格式五、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处罚5.1 监管机构的监督职责和权力5.2 违规披露的处罚措施和后果附件: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信息披露模板等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信息披露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规范,向公众披露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相关的信息,包括环境政策、环境管理体系、环境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倡导各上市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落实可持续发展及科学发展观,促进公司在关注自身及全体股东经济利益的同时,充分关注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客户、消费者及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本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一、各上市公司应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
公司应自觉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相结合,努力超越自我商业目标。
二、公司应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
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伦理准则、员工保障计划及职业发展支持计划、合理利用资源及有效保护环境的技术投入及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资助计划以及对社会责任规划进行落实管理及监督的机制安排等内容。
三、本所鼓励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公司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四、公司可以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即在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为国家创造的税收、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向银行等债权人给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对外捐赠额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额,并扣除公司因环境污染等造成的其他社会成本,计算形成的公司为社会创造的每股增值额,从而帮助社会公众更全面地了解公司为其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社区以及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真正价值。
五、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但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一)公司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对员工健康及安全的保护、对所在社区的保护及支持、对产品质量的把关等;(二)公司在促进环境及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防止并减少污染环境、如何保护水资源及能源、如何保证所在区域的适合居住性、以及如何保护并提高所在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等;(三)公司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通过其产品及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如何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机会及未来发展、如何为其股东带来给高的经济回报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上交所 -05-14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的要求,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重视并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就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如下二、上市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或者*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三、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如下环境信息:公司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公司年度资源消耗总量;公司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公司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奖励的情况;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公司,应当披露前款第至项所列的环境信息,并应重点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四、被列入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两日内披露下列信息: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上市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五、上市公司申请披露前述环境信息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备查文件:公告文稿;关于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董事会决议;环保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证明文件;其他可能涉及的证明文件六、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及承担的义务,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公司应当披露已经在财务报告中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的金额七、依据本指引第三条自愿披露的信息,公司可以仅在本所网站上披露依据本指引其他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同时披露八、对不能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的,本所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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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六号——
环保服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从事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环境修复等环保服务业务的,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环境修复等单一业务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净利润30%以上的,应当比照本指引披露相关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所从事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环境修复等环保服务业务的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
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年度报告
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所属环保细分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环保政策、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行业周期波动特点及所处的
周期阶段、经营区域、季节影响等情况,并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和影响因素,披露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和劣势。
公司引用第三方数据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披露数据来源。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的经营模式和行业上下游情况。
公司可以使用表格、图片、流程表、列举等方式进行辅助描述。
公司拥有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环境修复等多业务板块的,应当分别披露各类业务的上述情况。
公司已在前次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其经营模式,报告期内未进行调整的,可以简化披露并提供查询索引。
报告期内发生调整的,应当披露调整的原因,并分析新模式的特点、优劣势和风险。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使用的主要技术或工艺情况,包括技术优势、风险因素、发展前景等,并结合主要业务所涉及的国内外最新技术及相关进展,分析其与公司所使用技术的差异,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五条上市公司从事大气污染治理业务并涉及环保设备销售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及其近三年价格走势,并量化分析价格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二)产品核心部件的构成、各部件占产品成本的比例、自制或外购的情况;
(三)按照主设备规模分项披露全国新增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的数量和金额,公司取得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及占全国新增大气污
染治理项目的比例,并分析公司的市场占有情况;
(四)按照主要产品分项披露报告期内订单情况,包括订单中标时间、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治理工艺、入口污染物指标、出口污染物指标、验收通过日期、报告期内完工进度、确认的收入等。
合同金额占同类产品当期销售收入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从事大气污染治理运营业务并采用项目运营方式的,应当披露以下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
(一)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开发建设周期、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当期已投入金额、利息资本化金额等;
(二)项目运营情况,包括运营期限、收费标准、运营期间支出以及政府补贴情况等。
项目涉及的合同投资金额占全部运营项目投资总额10%以下,或项目预计运营收入占当期项目运营收入总额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七条上市公司从事固体废弃物处理业务的,应当按照垃圾处理类型分别披露以下信息:
(一)垃圾处理资质类别、取得条件、拥有资质情况及有效期限;
(二)各类垃圾处理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及毛利率情况,各类垃圾处理收入同比变化30%以上的,应当披露变化原因;
(三)全国及公司主要经营地区(分省、直辖市)同类垃圾总处理量(万吨)、公司的处理量及占总处理量的比例,并分析公司的市场占有情况。
第八条上市公司从事生活垃圾、污泥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及发电业务的,应当披露重要项目的以下信息:
(一)设备情况,包括垃圾焚烧项目的主要设备及功能、按照外购、租赁、自制等方式分类披露设备取得情况,及上述不同取得方式的设备折旧或摊销金额分别占项目总成本的比例,公司对外销售相关设备的,还应当披露设备销售的具体情况;
(二)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开发建设周期、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当期已投入金额等;
(三)项目运营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合同签订日期、废弃物类型及处理方式、总投资额、设计产能、产能利用率、投产时间、项目状态、特许经营期限及到期日、垃圾处臵费标准等;
(四)发电业务情况,公司从事固体废弃物处理并发电的,应当披露每个项目的发电效率、发电量、上网电量、上网电价、补贴政策及期限,并说明总收入中垃圾处臵费和补贴电价的构成比例。
单个项目收入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九条上市公司从事工业废物和危险废弃物处理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废弃物类型、处理方式、及对处理后垃圾的处臵情况。
公司从事对垃圾进行再利用相关业务的,还应当披露再利用的方式、销售渠道、销售收入及其占总收入的比例等情况。
第十条上市公司从事环境修复业务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一)按照城市环境修复、矿山修复、耕地修复等业务类型
分项披露的各业务收入和收入占比,各项业务收入同比变化30%以上的,应当披露变化原因;
(二)项目中标时间、合同金额、交易对方、修复方式、实际开工时间、完工进度、收入确认及项目回款情况。
项目主要采用设备修复方式的,应当按照外购、租赁、自制等方式分类披露设备取得情况及其金额分别占项目总成本的比例。
项目总收入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以下财务信息:
(一)开发与项目运营相关的衍生金融产品情况,包括该衍生产品的基础资产、核心合同或协议条款、产品类型、现金流、盈利模式及相关风险等;
(二)结合公司销售模式、客户类型、结算方式等,披露收入确认政策和时点,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当披露衡量完工进度的方法及依据;
(三)结合报告期末公司已取得的项目及公司现有资金情况,分析披露公司资金需求及筹资安排。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业务涉及项目运营的,应当按照运营方式分类披露运营项目相关关键财务指标,包括报告期末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预计负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等。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政府补助的主要内容和报告期内合计金额,并说明政府补助的持续性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金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已披露的中标合同,存在长期未签订正式合同或签订正式合同后长期未实施的,应当披露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在设备生产、项目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发生影响生产经营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项目运营涉及特许经营权,且特许经营权的权利、义务、执行等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变化情况、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所属细分行业相关国家或地方环保政策、补贴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变化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发生销售的设备验收不合格被退回,影响重大的,应当及时披露销售退回的情况、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从事固体废弃物处臵业务或环境修复业务的,公司在选址或前期整理阶段,出现因社区管理、劳工政策等导致项目停滞或对项目推进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新增订单金额、在手订单金额及订单状态。
从事项目运营并发电的,应当按照区域分项披露发电量、上网电量和上网电价,以及截至报告期末各区域累计发电量、上网
电量和已结算电量。
第三节附则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七号——水的生产与供应》。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环保行业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大气污染治理:指脱硫、脱硝及除尘等治理气体污染的环保业务。
(二)固体废弃物处理:指对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等进行处理以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业务。
(三)环境修复:指对被污染的环境采取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技术措施,使存在于环境中的污染物质浓度减少或毒性降低或完全无害化。
(四)污水处理:指为使污水达到排水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对其进行净化的过程。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