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法衔接机制与行政执法监督之互动
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
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一、引言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是国家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的科学与高效,对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的定义和关系行政监管是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规范的行为,通过监督、检查等手段,确保各方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执法是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有着密切的关系。
行政监管是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执法是行政监管的核心和手段。
只有在有效的监管下,执法行为才能得到有效实施;而执法行为的结果也会反过来影响监管机构的职能和作用。
三、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的重要性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对于以下方面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 维护公共利益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的有效实施,可以确保各方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2. 提升行政效能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的畅通与高效,可以促进执法行为的及时准确实施,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3. 防止滥用权力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社会诚信。
4. 促进法治建设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的规范与健全,有助于推进法治建设,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四、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沟通不同部门之间应建立起有效的协作与沟通机制,共享信息和资源,协同开展监管与执法工作,避免工作中的重复和漏洞。
2024年两法衔接工作总结
2024年两法衔接工作总结
2024年的两法衔接工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
1. 法律宣传教育:为了确保公民和企事业单位能够及时了解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开展了广泛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宣传栏、宣传片、讲座、培训等形式,向群众普及新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增加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度和遵从度。
2. 政府执法能力提升:针对新的法律法规的执行要求,政府部门加强了相应的执法培训和能力提升。
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行力,确保能够正确、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使各项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和有力。
3. 推动部门间协作:由于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相关部门加强了沟通与协调,建立了更加密切的工作关系。
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合作协议和工作流程,推动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数据互通,提高办事效率和协同作战能力。
4. 底层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为了配合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对相关的底层法规进行了制定和修订。
通过专家评审、公众意见征集等程序,确保底层法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同时,加强对底层法规的宣传解读,帮助各方理解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
总的来说,2024年的两法衔接工作主要是通过宣传教育、能力建设、部门协作和底层法规的制定修订等措施,确保新的法律
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从而推动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两法衔接”这个概念是国务院在2000年10月组织开展打假联合行动中第一次提出。
它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尽管从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南充市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两法衔接”的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但各县级检察机关的“两法衔接”工作成效并不明显,笔者就营山县“两法衔接”工作为例,对“两法衔接”工作目前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一、近年来营山县院“两法衔接”工作开展基本情况自“两法衔接”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和县监察局、公安局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会签了一系列文件。
特别是2011年中央部署开展“两法衔接”专项监督工作以来,我院与公安局、监察局、经信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烟草局、卫生局联合签发文件成立了领导小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7件23人,办理了一些较有影响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例如2012年郭某某生产、加工“地沟油”案件、2013年董某、李某、胡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案件、胡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等,有力的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二、“两法衔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移送刑事立案案件数量少我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件总量在六七百件,但每年平均移送刑事立案的案件不超过5件,移送立案率不到1%,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执法机关处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
虽然我院不断地创新工作方式,主动走访、联系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并与县法制办召开联系会,强调“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但仍有很多行政执法机关不按时上报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不愿主动接受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是其自身权利和利益得以体现和实现的过程,而司法机关的介入可能会触及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这一“软肋”。
“两法衔接”立体多维监督体系初探
“两法衔接”立体多维监督体系初探史磊*摘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的发展过程,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加强的过程。
10年来的实践中,衔接机制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还不够完善,影响了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效果。
本文从聊城市东昌府区的执法现状入题,通过分析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如何加强这一机制提出了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监督;衔接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两种性质互异的法律制裁方法,同属于公法责任的范畴,在打击经济违法犯罪领域,二者的联系尤为突出。
2001年4月国务院出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拉开了“两法衔接”的大幕,近几年来,最高检会同其他机关联合发布了数个意见,深入推动两法衔接机制不断健全。
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工作中还存在信息沟通不通畅、案件移送不及时、相互协作配合不规范等现象,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两种制裁方法从立法到适用有机地结合,本文拟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一、东昌府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现状近年来,东昌府区检察院围绕经济发展大局,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促进经济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与商务局、工商局、税务局先后建立联合打假机制以及司法协作机制,初步构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深入开展打击犯罪案件,严厉惩处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去年以来,共批准逮捕涉烟犯罪案件4件6人,维护了正常的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对涉烟违法犯罪人员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但其他领域如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侵犯注册商标案件,至今没有接到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
二、当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中曝露出的问题及其原因1、不同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各取所需”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办案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标准存在差异,有些规定还存在冲突,致使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各自按照有利于本部门的规定选择适用,规定的不统一造成了各机关之间的冲突,并因各自均有依据而难以相互说服对方。
两法衔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提高执法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两法衔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原则;(二)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原则;(三)及时沟通、快速反应原则;(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两法衔接”工作。
第六条“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两法衔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二)协调解决“两法衔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监督“两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情况;(四)组织开展“两法衔接”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一)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二)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开展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三)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职责:(一)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二)依法开展侦查工作,收集、固定证据;(三)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四)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咨询和请求,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九条检察机关的职责:(一)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三)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条审判机关的职责:(一)依法审理涉嫌犯罪的案件;(二)对审判活动进行自我监督,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刑法与行政法衔接问题探析
刑法与行政法衔接问题探析摘要:刑法和行政法是两大部门法,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两者相互交叉、相互依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中断、脱节甚至是矛盾的问题,因此,加强两者的协调和相互衔接是十分必要的。
加强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使我国现行的《刑法》、《行政法》等法律体系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既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又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需要。
文章从刑事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以及二者衔接机制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衔接机制存在的缺陷,并对如何完善我国刑事法律衔接机制进行了探讨,以期实现我国刑法与行政法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行政违法刑事犯罪衔接机制一、刑法与行政法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刑法与行政法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1.刑法条款与行政法条款缺乏协调性行政违法的种类繁多,情节严重的,可以触犯刑事法律,构成刑事责任。
因此,我国的刑事法律条文与我国的行政法规规定应该互相配合,以达到对行政违法和刑事处罚的充分有效。
但在实际操作中,某些刑法规制的刑法条文与行政法规中有关行政违法的条款间缺少联系。
同一种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是一种犯罪,而行政法规则是一种行政违法。
将不能构成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为犯罪;这种犯罪化应该被视为一种违法的犯罪,而不是在刑法中予以明确的。
在追诉标准与现实状况之间的衔接上,存在着对行政执法人员移送涉嫌违法行为的影响。
2.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竞合冲突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对刑事与行政责任的衔接,存在着两种主要的衔接。
一种是将行政和刑事责任纳入同一法律条文,两者相辅相成,并在原则上明确指出:“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种是在同一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和刑事责任,并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刑法条文加以规范。
我国现行刑法条文中存在着许多原则性的规定,加之我国现行刑法条文与行政法律条文之间的不衔接,致使我国在实践中的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很难协调,甚至产生了断裂。
3.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中断“在对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时,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对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进行调查。
[两法衔接工作总结]两法衔接工作总结(三篇)
下面是整理的两法衔接工作总结(三篇),供大家参考!两法衔接工作总结(三篇)两法衔接工作总结一“两法衔接”工作总结根据《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通知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对“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转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我检查,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两法衔接”工作情况一直以来我局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在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我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两法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
成立一把手为组长,主管副职为副组长行的领导小组,对案件进行监督核审。
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两法衔接”工作方案工作制度。
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各项机制,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做好“两法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及处罚后的审核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同时我们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制定了问责办法等多项制度,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我局特别注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我们建立了每周、每月的学习制度、组织开展模拟执法现场培训、主要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和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的保全、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
同时,我们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主动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经验,使一些比较棘手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两法衔接的表述
两法衔接的表述我在法律相关的工作里摸爬滚打了不少年头,这两法衔接啊,可是个很关键又有点复杂的事儿。
我们单位有个经验超丰富的老张,他头发总是梳得一丝不苟,眼神犀利得像能看穿一切法律条文背后的门道,每次说起两法衔接,那表情严肃得就像在宣判一样。
有一次,我们在讨论一个涉及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界限模糊的案子。
我就问老张:“老张,这两法衔接到底咋个界定啊?我感觉脑袋里一团浆糊。
”老张清了清嗓子,一本正经地说:“这两法衔接啊,就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桥梁。
你看,行政执法处理的大多是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就像小打小闹的调皮捣蛋。
但要是这事儿严重了,触犯了刑法,那就得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这就好比从街头小纠纷一下子上升到法庭审判的大场面了。
比如说,一般的商业欺诈,可能行政部门先处罚,罚款啊、责令整改啥的。
但要是欺诈金额巨大,涉及面广,那可就不是简单的行政处罚能了事的,得移交公安立案侦查,然后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这一整套流程就得顺顺利利衔接起来,就像火车在不同轨道间平稳转换,不能脱节。
”旁边的小李也凑过来问:“老张,那在衔接过程中,证据咋处理呢?”老张皱了皱眉头说:“这证据可是关键。
行政执法收集的证据,有些能直接用在刑事司法里,有些就得重新按照刑事诉讼的标准来整理完善。
就像你在小饭馆吃饭,服务员给你个简单的菜单算消费凭证,但要是打官司,那得有正规发票、详细的消费记录等更严谨的证据才行。
这中间就得有个规范的转换和补充过程,不然证据链不完整,案子就不好办了。
”在一次跨部门会议上,大家讨论两法衔接的信息共享机制。
我有点着急地说:“老张,现在各部门信息好像不太通啊,这咋整?”老张叹了口气说:“这确实是个大问题。
各部门都像一个个小城堡,守着自己的信息。
但两法衔接要求这些城堡得打开大门,互通有无。
比如说,行政部门发现了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得及时通报给公安、检察部门,不能捂着藏着。
这就像接力赛,得一棒接一棒地跑,不能一个人跑到底,也不能中间掉链子。
两法衔接机制
浅谈两法衔接机制————————————————————————————————作者:————————————————————————————————日期:2浅谈“两法衔接”机制之构建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别清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升执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两法衔接”机制建设虽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在一些行政执法领域,仍存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层面分析“两法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之策,以探索较为完善的“两法衔接”机制。
一、“两法衔接”机制概述1、“两法衔接”机制的提出2000年10月份,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2001年4月份,国务院制定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决定秩序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第一次提出“两法衔接”机制的概念。
2001年7月份,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这是首次通过法规形式确立“两法衔接”机制。
2011年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两办”文件形式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两法衔接”机制。
2、“两法衔接”机制的内涵“两法衔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两法衔接”机制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下侦监部门如何加强立案监督工作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下侦监部门如何加强立案监督工作[摘要]长期以来,很多行政执法机关都反映对移送刑事案件的后续办理情况不掌握,同时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亦不能及时全面地了解,无法充分发挥政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三打”主力军的作用。
文章简析了加强两法衔接工作是确保“三打”成效的重要举措,可以保证“三打”工作有效开展,该机制也是“两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有力地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两法衔接;机制;立案监督一、自开展“两法”衔接工作以来的基本情况2000年10月,全国范围的一场声势浩大的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展开了。
在此次整顿市场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随着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发案数的逐年增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查办数也相应在增加,但真正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却与之并不相称。
有些地方的案件还呈下降趋势,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着信息不畅的问题,造成刑事司法机关不能随时随地给予行政执法机关有关法律指导,以致时过境迁,追究刑事犯罪的难度加大。
自此,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开始浮出水面: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早在2001年7月,国务院就发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而拉开了“两法”衔接工作的大幕。
该《规定》强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并推动运用这一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进一步完善。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了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2004年3月至2005年底又部署开展了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这两项活动促进了“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两法衔接调研文章
两法衔接调研文章两法衔接调研文章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我们需要对两法衔接工作进行深入调研。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一、两法衔接工作现状当前,两法衔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导致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此外,还存在信息共享不畅、协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二、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1. 信息共享不畅。
目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存在一定障碍,导致案件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
2. 协作机制不健全。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不健全,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3. 责任追究不到位。
目前,对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部门在衔接工作中存在的失误和问题,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导致一些问题无法得到及时纠正。
三、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建议1.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案件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2. 健全协作机制。
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 强化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在衔接工作中存在失误和问题的部门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结论加强两法衔接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健全协作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等措施,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动两法衔接工作的发展,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两法衔接制度
两法衔接制度【原创实用版4篇】《两法衔接制度》篇1两法衔接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形成执法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
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提高执法效力和司法公正性,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目前该制度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不健全的情况,影响了其运作效果。
同时,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完善,导致监督缺少强制力,行政执法机关重视不足,难以取得实效。
《两法衔接制度》篇2两法衔接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形成执法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
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避免执法漏洞和重复劳动,提高执法效力和司法公正性。
然而,目前该制度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不健全的情况,影响了其实际运作效果。
《两法衔接制度》篇3两法衔接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形成执法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
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提高执法效力和司法公正性,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目前该制度在法律法规方面还不够健全,缺乏可操作性,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完善,导致监督缺少强制力,行政执法机关重视不足,难以取得实效。
《两法衔接制度》篇4两法衔接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形成执法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
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时能够高效协同工作,提高执法效力和司法公正性。
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法衔接”终端应用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检察院备案。
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在本单位办案部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检察机关备案。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
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两法衔接工作总结]两法衔接工作总结(三篇)
下面是整理的两法衔接工作总结(三篇),供大家参考!两法衔接工作总结(三篇)两法衔接工作总结一“两法衔接”工作总结根据《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通知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对“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转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我检查,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两法衔接”工作情况一直以来我局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在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我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两法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
成立一把手为组长,主管副职为副组长行的领导小组,对案件进行监督核审。
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两法衔接”工作方案工作制度。
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各项机制,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做好“两法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及处罚后的审核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同时我们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制定了问责办法等多项制度,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我局特别注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我们建立了每周、每月的学习制度、组织开展模拟执法现场培训、主要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和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的保全、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
同时,我们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主动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经验,使一些比较棘手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
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行政监管是国家对社会和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引导和约束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繁荣。
而行政执法则是保障行政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防范和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在理念和方法上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首先,行政监管是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
行政监管通过对市场经济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并纠正不合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权益。
行政执法则是在监管和检查基础上,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手段强制执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市场秩序。
其次,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相互协调并有机衔接是发挥其作用的重要前提。
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要在处理公共事务中相互补充,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行政监管和执法衔接的机制方面,我们需要加强协调、提高效率、深入推进改革。
首先,要建立联合执法和部门协作机制。
联合执法是由多个部门联合组成的执法团队共同执法,适用于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的案件。
部门协作是指不同部门在案件中有着明确分工和合作的工作模式,能够有效协调各自工作职能,发挥各自优势。
其次,在工作流程和执法手段等方面要更加合理和高效。
工作流程包括从执法立案、证据收集、听证、处罚决定到执行等环节,要在规范化的基础上将监管和执法有机结合起来。
执法手段要根据情况的不同选择合适的手段,切实提高监管和执法的效率。
最后,建立行政监管和执法工作的协同机制,通过优化调度、统一决策等方式,在执法领域形成有效的统筹协作机制。
总之,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同时二者的衔接和协作是重要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
我们需要在规范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加强部门协作等方面加强改进,有效发挥行政监管和执法的作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完善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为核心
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完善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为核心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制的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日益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效果,必须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而这个制度的建立,需要检察机关对于司法监督的积极作用。
一、检察机关应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检察机关作为司法独立的行政机关,其职责就是对于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例如,在2017年,广东省公安局对一家养母狗的宠物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并对该店的狗进行了没收,但是检查人员并未向该店出示相关证件。
随后,该宠物店因此受到了巨额的罚款。
然而,由于该案件中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所以最终法院判决该宠物店无需承担罚款等法律责任。
这就是因为,广东省检察机关对于该案件中的执法合法性进行了严格的监督,保障了该商家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除了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之外,还需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不出现问题,保证在司法过程中实现长效的监督和保护。
在2018年,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领导参与了一起行政刑事案件的侦查,该案件中一名市民门前被窜入两辆小车引发了一场争执和恶性事件。
在该事件中,杭州下城区检察院积极着手对该案件进行司法监督,确保行政执法对于当事人的损害不超出法律规定,并严格监控刑事判决程序,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
三、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机制,保护市民权益最后,如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存在问题,最终会损害市民的权益。
为了保护市民的利益,需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机制。
在2016年,广东省检察院在一起出租车司机及其乘客被黑车司机恶性袭击的案件中,根据司法程序要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法院开展司法监督和协调打击非法出租车的行为。
最终,该案件得到妥善依法处理,对于恶性袭击行为进行了合理的惩罚,也为市民遏制了非法出租车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持。
“两法”衔接机制的总体构想与实践
“两法”衔接机制的总体构想与实践作者:伍青萍来源:《行政与法》2013年第04期摘要:长期以来,“两法”衔接机制运行中存在着沟通渠道不顺畅、协作配合不规范、案件移送不及时、法律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大大削弱了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
广东省以开展“三打两建”专项行动为契机,在“两法”衔接机制方面作出了一些探索与实践,本文试图以此为例,探讨如何不断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提高执法与司法的整体合力,有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关键词:“两法”;衔接机制;“三打两建”中图分类号:D922.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04-0021-06收稿日期:2012-11-22作者简介:伍青萍(1977—),女,广东江门人,江门市委党校法学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学。
“两法”衔接机制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将涉嫌犯罪的行为从行政执法分离出来,移交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办案协作机制。
广东省自开展“三打两建”专项行动以来,在“两法”衔接机制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两法”衔接过程中的冲突与问题仍然存在,影响到“三打两建”的深入推进。
如何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广东省“两法”衔接机制运行现状广东省各级、各部门在推进“三打两建”工作中高度重视“两法”衔接工作,把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初步建立起了“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主要做法如下:(一)建章立制,规范衔接行为一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根据广东省的有关部署,先后建立了“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备案通报制度、咨询会商制度、检查督导制度和工作举报等制度,努力实现对案件的移送、受理、交流进行实时监控,从而有效规范办案程序,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无缝衔接。
二是各地建立以“三打”办为中心的情报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联络员制度、例会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建立大要案和“保护伞”滚动式台账制度,动态掌握本地“三打”工作情况。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一、引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两个重要方面。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双向衔接机制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如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以提高执法效果和司法公正。
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关系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的强制措施,而刑事司法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的审判和制裁。
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执法的补充和先行性行政执法可以在刑事司法之前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起到一定的预防和遏制作用。
同时,行政执法也可以为刑事司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调查结果,为刑事审判提供依据。
2. 刑事司法的补充和纠正性刑事司法可以对行政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进行纠正,保护公民的权益。
刑事司法的裁决结果也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双向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确保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畅通和协作配合。
及时的信息沟通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
三、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的措施为了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执法和司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和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加强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的培训。
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专业能力,执法和司法人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双向衔接机制的有效实施。
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执法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
通过共享信息,可以提高双方的工作效率,避免信息不对称和重复劳动。
3. 加强执法和司法协作建立执法和司法协作机制,加强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
例如,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犯罪线索和证据,司法机关可以及时反馈审判结果和执行情况,实现执法和司法的衔接。
4. 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明确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要求和程序。
如何建立建设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执法合力
如何建立建设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执法合力建立建设行政执法联动机制的重要性建设行政执法联动机制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实现执法合力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公共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
建设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不仅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效率,还能够统筹协调多部门执法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执法过程中的优势和特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
下面就建立建设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执法合力的措施进行阐述。
一、完善执法协作机制(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商,形成共识,制定共同行动方案。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提升执法效能。
(三)建立执法协作协议。
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签订执法协作协议,明确各自职能和任务,明确协作事项和工作机制,避免执法重叠和执法盲区。
二、健全执法指挥体制(一)建立综合执法指挥部。
成立一个由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的综合执法指挥部,负责协调各部门的执法行动,统一指挥和调度。
(二)建立联动执法指挥系统。
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联动执法指挥系统,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集中录入、共享和查询,提高执法的协同作战能力。
三、深化执法协作机制(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具体执法需求,加强联合执法工作,共同开展执法行动,合力处理各类违法案件。
(二)建立案件转办机制。
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案件转办机制,实现案件的跨部门转办,提高执法效率和公平性。
(三)加强执法培训和交流。
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培训和交流,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协同作战能力。
四、加强执法监督机制(一)建立联动执法监督机构。
建立由多部门组成的联动执法监督机构,对各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执法的公正和严谨。
(二)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建立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对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进行举报,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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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法衔接”机制与行政执法监督的互动孟令战摘要:“两法衔接”是当下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之一。
行政执法部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是造成“两法衔接”不畅的主要成因。
行政执法监督是我国“两法衔接”机制构建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
一方面“两法衔接”机制的构建离不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理论与制度的支持。
另一方面“两法衔接”机制的不断完善也丰富了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理论。
两者的高效互动是实现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公开作者:孟令战,重庆警察学院讲师,法学博士,重庆,401331一引言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已经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人们对“两法衔接”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扩展,以至于其已经大大超越过了该问题提出之初衷。
这一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固然有利于加深人们对该问题的理解,但另一方面也易造成理论研究的混乱且对当下现实问题关照不够。
我们可从理论界对“两法衔接”概念的界定中管窥到这一点。
根据某学者的统计,“理论界就两者之间衔接的概念表述不尽一致,有采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的采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的采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的采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还有的采用‘行政刑法以及行政刑罚’……但关注点都是行政与刑事之间的衔接问题,因此,只要是涉及两者之间衔接的研究都是笔者研究的对象。
”①我国实务界则多从工作机制的角度来研究“两法衔接”,将之定义为“由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及时启动刑事追究程序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②在法律实践中,实务部门将“两法衔接”的构建重心集中在“联席会议”、“案卷移送”、“信息共享平台”等工作机制上。
为了使理论研究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实践,我们有必要对“两法衔接”问题进行一番“正本溯源”,探究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本文认为“两法衔接”问题的提出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主要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之监督,以实现依法行政之目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就鲜明的印证了这一点。
本文认为,一方面,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推动其依法行政是“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点与难点,另一方面,“两法衔接”机制的不断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行政建设的发展。
二行政执法监督是“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点在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两法衔接”问题的探究是一个长期且不断深化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容不断拓展,参与主体也不断增多。
但是,行政执法监督始终是“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要内容与主要目的。
(一)从“两法衔接”不畅的成因来看,行政执法监督是其主要解决之道。
在我国,学界通常认为,“两法衔接”问题的首次提出是在2000年10月国务院开展的打假联合行动中。
在该联合行动中,“两法衔接”主要是指相关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形成打击违法犯罪之合力,进而达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之目的,并未提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脱节及其成因。
2001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首次使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一词。
该《决定》在第十三条“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中,提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并将“两法衔接”作为“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的一个重要措施。
同时,该《决定》第十三条还提出:“依法行政、有法必依、严格执法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不予制止是政府的失职。
”③因此,我们认为《决定》提出“两法衔接”的主要目的就是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进而实现依法行政。
2003年4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将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视为“两法衔接”不通畅的主要原因。
2003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将“两法衔接”不畅的重要原因归结为:“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的驱使,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搞以罚代刑。
”④此后,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杜绝“以罚代刑”现象成为了“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点工作。
同时,行政执法部门的“移案率”就成了检察机关衡量“两法衔接”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准。
2014年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呼吁重视“两法衔接”立法时,提到“安徽省行政执法机关2013 年共立案查处行政违法案件26174件,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仅115 件,虽经检察机关监督又移送了485件,但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与行政违法案件数量相比仍然差距较大,大量行政违法案件游离于司法程序之外,难以有效监督。
”⑤可见,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率”仍是衡量“两法衔接”成效的关键因素。
另外,“移送案件”的立案率较低也是两法衔接不畅的重要成因。
该问题的产生除了公安机关不依法立案之外,更主要的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质量不高、移送的案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失去证据收集条件或认识分歧等原因”。
⑥由此可见,从法律实践上来看,行政机关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以罚代刑”、“移案质量不高”等是“两法衔接”不畅的主要成因,因此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推动其依法行政自然便成了“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点。
(二)从相关法律文件来看,行政执法监督是“两法衔接”的重要内容从我国“两法衔接”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来看,“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范是其重点。
2001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仅仅规定了“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移送工作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这一情况。
2001年7月,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虽未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执)法”一词,但却被视为规范我国“两法衔接”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该《规定》明确提出了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监督。
其所说的“监督”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及时、高效的移送给公安机关,二是监督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对移送案件进行处理,三是敦促公安机关将工作中发现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移交给行政机关。
其中,第一种形式即是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由于第二种形式(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已有相对成熟的法律规定,第三种形式则在法律实践中因危害不大、较少发生等原因被忽视,故第一种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便成为了“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点。
实际上,此后的关于“两法衔接”的法律文件也多是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为主要内容。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从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机制构建中的“重大作用”管窥一二。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4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监督权,但对于该权力的具体实施并没有进行规定。
为了配合该《规定》的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在2001年9月、2004年3月以及2006年1月发布了三部关于“两法衔接”的重要法律文件。
①三部法律文件都将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要内容和实现手段。
首先,它们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时效、内容、救济、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从而增加了检察机关、监察部门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升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可操作性。
其次,它们增加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这一情况,试图通过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的法律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以达到顺畅“两法衔接”之目的。
最后,它们提出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等具体工作机制,也多是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为主要导向。
(三)从“两法衔接”具体工作机制来看,行政执法监督是其核心内容。
在法律实践中,检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主要从程序方面进行“两法衔接”机制的构建。
为了通畅“两法衔接”,相关部门建立起了诸如“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工作机制。
虽然,随着人们对“两法衔接”机制认识的不断深入,各种工作机制的内容不断丰富,但从总体上来说,其仍是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为主要目的。
关于这一点,2006年3月23日,元明在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班上就曾指出:“工作机制的内容有很多,对检察机关而言,核心内容是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围绕这一点进行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
”⑦由于检察机关是我国“两法衔接”机制构建中①这三部文件分别为:200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发布《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的主导者或推动者,因此整个“两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基本上也是以行政执法监督为核心构建的。
目前,我国“两法衔接”的工作机制主要有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平台等。
以上具体工作机制的创建主要是为了解决“案件信息不通畅”的问题,一是使检察机关能够掌握“案件信息”,以加强对“案件移送”的监督,二是使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掌握“案件信息”,能够共享信息、相互协助,提升打击违法犯罪之效率。
这两项目的达成都要以行政机关的合法、合理行政为前提。
基于此,这几种工作机制构建的重要功用就是规范与监督行政执法。
三行政执法监督是“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难点在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立案监督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对成熟的法律实践且有专门的法学研究。
“两法衔接”衔接中对“刑事司法”的监督与上述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立案监督所要遵守的法律程序、法律原则等基本上是一致的,只需进行微调,而不需“另起炉灶”重复建设。
相反,“两法衔接”中的行政执法监督却有重点建设之必要,一是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本身不够完善,二是“两法衔接”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属于已有行政执法监督中易被忽略且难以监督的部分。
基于此,行政执法监督既是“两法衔接”机制构建中的重点,也是难点问题。
行政执法监督是“两法衔接”机制构建中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主体分工不清,责任不明,难以形成合力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两法衔接”中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十分广泛,包括了人民检察院、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纪委、单位、个人等,但却未能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