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竞争理论视角下的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以多地P2P网贷平台备案实施细则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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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银监会正式发布网贷监管细则,明确规定了五项“不得”,网贷细则公布对借贷者有何影响?对p2p行业又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起看看吧。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p2p网贷监管细则发布对行业影响银监会发布网贷监管细则要求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在前期征求意见后的基础上证实出台规范p2p 网贷平台的业务活动的管理文件。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增设不的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意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将《办法》要点总结如下:(1)网络借贷(P2P)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2)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3)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单一自然人在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20万元;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

(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产池。

(5)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根据《办法》,网络借贷(P2P)定义为信息中介,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网贷企业的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省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负面清单新增:禁止债权转让《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产池;不得从事自融,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基于发展普惠金融视角的P2P网贷监管完善

基于发展普惠金融视角的P2P网贷监管完善

基于发展普惠金融视角的P2P网贷监管完善摘要:P2P网贷无序发展,行业风险急剧膨胀,“爆雷”事件频发,引起各方高度关注。

政府进行严格监管和整治后,肃清了各种乱象,控制了行业风险,但监管过严和监管过程中的不协调也引发各种问题,严重打击P2P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普惠金融目标的实现。

因此,要创新监管理念,纠正监管方向,完善监管法规体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并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推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扶持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P2P网贷 “爆雷潮” “清退潮” 监管理念 管制和扶持● 马丽英一、引言P2P网贷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接借贷的简称,P2P平台则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中介业务活动的中介平台的简称。

在我国,2007年出现P2P网贷,2012年开始快速发展,2013-2016年进入爆发式发展时期。

据网贷天眼统计,2016年末P2P平台数量达6000多家,全年网贷成交额达到2万多亿元。

与此同时,P2P网贷风险也集中爆发,恶意欺诈、非法集资、卷款跑路、假标自融、庞氏骗局等各种现象层出不穷。

2016年以来,政府开始加强监管和规范P2P行业。

在严监管态势下,除问题平台频频爆雷外,又涌现网站关闭、暂停运营、停业清盘、业务转型等“清退潮”。

P2P网贷的兴起为传统金融业的“长尾人群”开启了便捷的投融资渠道,与发展普惠金融的目标高度契合,但其无序发展引发极大信用风险,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关于网贷监管,早期的研究大多从P2P可能引发的风险出发,探讨网贷监管的必要性及监管体系的构建,或者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角度探讨加强网贷监管,此外,也有不少学者比较和总结国外网贷监管经验。

近年来,关于P2P监管的研究不断深化,比如结合博弈论等理论来探究网贷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

自2016年政府开始清查整顿P2P 行业乱象后,也有学者开始探究监管效率及监管本身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监管的对策。

总体而言,现有的研究主要站在抗拒风险的角度看待问题,着眼于强化管制。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和法规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和法规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和法规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金融业态。

由于其快速发展,监管政策和法规也相应地不断出台。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尤其是在类似P2P网络借贷等风险较高的领域,监管政策更是至关重要。

一、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1、上级部门负责制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的是“上级部门负责制”,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监管主管单位,而各地方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作为辅助机构。

其他金融管理部门也协同配合。

这种监管体系层级分明、责任明确,也使得全国范围内的金融市场和投资者在市场运作中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2、平台备案从2016年起,互联网金融平台要求进行备案是一个基本要求。

平台需要向当地银监局进行备案,同时还需要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认证。

备案材料是缩小银行和平台之间存在的监管漏洞和政策空白的手段之一。

3、网贷监管实施细则在2016年首次进行备案后,银监局也及时发布了网贷监管实施细则,对网贷平台的基础规范进行了细致规定。

其中包括网贷机构的合法风险评估、风控以及用户资金账户的管理等等。

这些细则对于平台的合规性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各平台需要依照监管细则的要求来规范自身的行为,同时也要与用户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

4、第二代比特币交易平台风险监管理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不仅涵盖了网贷平台,也同样加强了对第二代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监管。

在道尔顿担任监管主管单位后,多方共同努力,制定适用的管理规范,细化各项风险监察事项。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1、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英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有着高度的灵活性和透明性。

当地政府不断与各类互联网金融领域代表和金融分析师互动,探索不同的方法和方案来控制风险并规范市场。

2、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一向以自由和创新闻名。

政府关注的是保护用户利益和金融稳定性。

尤其在2014年,美国金融监管要求各平台公开它们的商业模式,同时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该政策有效打击了欺诈行为和违规活动,保持了金融市场稳定性。

加快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加快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加快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方案获得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方案,我国将进行金融监管体制,其中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是内容之一、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重点,是科学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职责。

下一步,应以国务院机构的实施为契机,加快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推动中央和地方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更好地防范化解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现实需要地方金融监管,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对地方金融市场、金融组织、金融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前几年,随着金融管制放松,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较快。

在互联网浪潮之下,以P2P网贷为代表的网络借贷平台更是一度野蛮生长。

尽管产生这些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自于市场需求,但未纳入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和类金融机构过快扩张,显性和潜在的金融风险不断累积。

近年来,地方性金融产业迅速发展所带来的潜在不稳定性和风险问题,开始成为影响地方金融运行效率和金融安全、决定地方金融能否健康发展,甚至是地方经济与社会能否保持稳定的重要因素。

出于应对地方金融组织迅速增长、金融行为日益多元及金融风险加快暴露等现实需要,我国在坚持金融监管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逐渐将地方金融监管的部分职能及风险处置责任交由地方政府承担,金融监管在事实上由“单极单层”体系转向“单极多层”体系,地方金融监管问题由此而来。

2002年,上海市率先成立金融服务办公室;2023年起,各地金融办开始在职权、编制、机构设置上走向独立。

截至2023年底,所有省级政府都成立了金融办。

2023年,北京市将金融办升级为金融局。

2023年以来,各省将金融局(办)升格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

与此同时,部分省份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制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总的来看,近年来我国自下而上探索优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取得积极进展,加强了对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化解,也推动了地方金融业发展。

但在当前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下,我国地方金融监管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和问题。

从博弈的角度看地方金融控制——兼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从博弈的角度看地方金融控制——兼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从博弈的角度看地方金融控制与区域金融安全——兼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吕祥勍中国银监会重庆银监局摘要:目前,虽然大中型银行无论在市场结构还是产权结构上都占据了我国银行业的主导地位,但由于其“大而不能倒”的原因,真正对于银行体系安全产生直接影响的还是个别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地方性机构1。

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风险也日益显现,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这两类机构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地方政府金融控制的产物,并对区域金融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本文选取地方与中央的博弈作为切入点,通过引入国家金融效用函数和地方金融目标函数分析地方金融控制的动机,在此基础上研究地方政府干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设立非法金融组织、成立地方金融机构、参股控制地方银行、组建融资平台公司,以实施金融机构直接控制和信贷资源间接控制的过程、途径以及对区域金融安全的影响,从而得出结论:应该塑本归源,从地方政府目标效用入手,来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控制所造成的各种风险,确保区域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和谐发展。

关键词:博弈地方金融控制地方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区域金融安全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假说,是非合作博弈产生的重要前提条件。

这两个前置条件在银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广泛存在,并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其中,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制度约束集在不同博弈过程中的变化,使地方金融控制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从而影响到区域金融安全。

无论是过去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经营干预还是“三金、三乱”时期非法金融机构的整顿清理,无论是城乡信用社设立发展还是现在城商行的兼并重组,期间都充斥着地方政府的身影和背后的各种角力,是地方政府直接影响银行机构的最好例证。

更进一步的,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刺激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各级地方政府平台公司的组建和信贷数量的激增,更是地方政府跳出常规金融控制模式,间接控制信贷资源的最新范例。

深入探寻这些现象背后的经济学根源,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实现“银政”双赢,确保经济金融社会良性互动、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整治办函2019年83号文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整治办函2019年83号文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办函〔2019〕83号关于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为推动化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风险,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为网贷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制度依据,在前期部分地区制定有关方案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吸收了各地意见,起草完成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转型指导意见》)。

《转型指导意见》经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签,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在《转型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设定更为严格的标准。

各地实施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两个专项整治办公室。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推动化解重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现就部分具备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引导部分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主动处置和化解网贷机构存量业务风险,最大限度减少出借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普惠金融规范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机构自愿和政府引导的原则。

网贷机构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当地政府结合合规检查情况,可引导其通过转型化解存量业务风险.二是坚持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处置原则。

网贷机构在转型过程中,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妥善处理股东、出借人、借款人的利益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P2P网贷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P2P网贷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P2P网贷行业开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P2P网贷行业开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P2P作为一种舶来品,在传入中国后得到了迅猛开展,其经营模式也发生了一些微妙变化。

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部门监管,P2P行业在野蛮生长的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不合理的问题,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考虑到P2P普惠金融的特性,监管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正确引导P2P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开展。

【关键词】P2P 网络借贷风险监管一、P2P行业的开展现状P2P是peer to peer的英文缩写,意指“个人对个人〞的网络借贷业务,也被称为“人人贷〞。

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公司是成立于2005年的英国公司Zapo,2007年传入到中国后,诞生了中国第一家网贷公司――拍拍贷。

根据网贷之家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21年4月,全国P2P运营平台已经突破了2000家,2021年前四个月以来网贷平台成交额已经到达史无前例的1740亿,其增长势头依然保持强劲。

从P2P网贷公司地域分布和成交额数量分布来看,广东,北京,上海稳居前三甲,其他东部沿海省份也占据了一局部体量,如山东,江苏。

相比之下,内部省份和西部地区整体份额偏小。

整体而言,经济越兴旺,互联网开展越迅速的地区在P2P网贷行业开展上也越靠前。

颇具挖苦的是,中国P2P网贷行业一片“热火朝天〞之势却与曾经的先行者――英美两国“波澜不惊〞的现状形成了鲜明比照,而这种巨大反差跟国内长期以来备受压抑的个人消费信贷和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有着密切关系。

在中国,金融体系主要掌控在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手中,由于商业银行的借贷门槛高,对抵押担保贷款要求严格,个人和中小企业又缺乏合格的担保人或者抵押物,所以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人只能让位于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难以成为商业银行的“座上宾〞。

但是P2P网络借贷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坚硬的壁垒。

借助互联网的便利性,P2P网贷能够突破地域限制,减少传统商业银行繁琐的借贷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和中小企业的借贷难问题。

最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最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场力度空前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拉开大幕,这将令近几年勃然兴起、亦乱象丛生的互联网金融业态面临变局。

《财经》记者获悉,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

当日,国务院批复并印发与整治工作配套的相关文件。

据悉,文件由央行牵头、十余个部委参与起草。

在这份统领性文件之下,按照“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共有七个分项整治子方案,涉及多个部委,其中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分别发布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等领域的专项整治细则,个别部委负责两个分项整治方案。

由于此次整治涉及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密切配合参与其中。

据了解背景的权威人士介绍,这场专项整治行动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乱象,经过广泛征集意见,酝酿近一年之久,在2015年9月前后形成了方案初稿,原计划今年春节前后发布,后因计划调整至今。

在全国性专项整治正式启动之际,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主导的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一直在进行中。

2015年底,“e租宝”被深圳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官方报道称,“e租宝”非法吸收存款500多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人。

今年4月,百亿级理财平台“中晋资产”被上海警方查封,20余名核心成员在机场被截获。

近日,上海浦东警方对上海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部以涉嫌“非法吸收存款”刑事立案。

有消息称,今年以来,北京、上海以及深圳等地先后暂停有关互联网金融公司、金融投资类企业的注册。

3月底,北京市更是出台了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最高可获得10万元奖励的政策。

4月12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会员企业全面暂停房地产众筹业务。

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支付清算协会、证监会等牵头组建。

业界认为,这打破了金融分业监管的格局。

关于地方政府参与金融资源配置的文献综述

关于地方政府参与金融资源配置的文献综述
资 的 “ 马 太 效 应 ” 和 贫 富 两 极 分 化 等 现 象 使 得 政 府 的干 预超 越 了 “ 场 失灵 ” 域 , 曲 了配 置 机 制 。 风 隽 ( 0 5 各类 金 融 市 领 扭 何 20 )
[】 海 平 , 欢 . 方政 府 与 区域 金 融 发 展 问题 探 究 金 融 5李 蒋 地
制度 保 证 。谭 庆 华 ( 0 5 认 为 应该 在 金 融 条 例 和 规 章 制度 的基 20 ) 础 上 加 强 金 融 立 法 工 作 诱 导 和规 范 地 方 政府 在金 融 资 源 配 置过
程 中 的行 为 。
蒋欢 (0 8 认 为 地 方 政 府 通 过 引 导 资 金 流 向本 地 区为 经 济 的发 20 ) 展提 供 直 接 融 资 等 途 径 ,促 进 金 融 的 合 理 配 置 对 区域 或 地 方 金
金 融 ,0 5(5. 20, ) 0
经 济 主 体 的 交易 效 率 。
( ) 方政 府 参 与 金 融 资 源 配 置 的 消极 影 响 二 地 1 府 过 度 干预 导 致 的 “ 府 失 灵 ” . 政 政 会损 害 市 场 效 率 。 陈烨
(0 7 认 为 农 村 金 融 资 源 配 置 中 金 融 改 革 的 “ 虞 效 应 ” 融 20 ) 不 、
参考文献 : 【】 1白钦 先 . 以金 融 资 源 学说 为 基 础 的 金 融 可持 续 发 展 理 论
和 战 略 U. 南金 融研 究,0 3 (3. J 华 20 , ) 0 【 杜 金 岷 , 凌 云 . 融 生 态 视 角 下 的 科 学 金 融 资 源 观 U. 2 】 郑 金 1
( ) 方政 府 退 出直 接 的金 融 干 预 , 一 地 实现 金 融 资 源 配 置 的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1、工作目标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

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

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

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

互联网金融视角下小额信贷风险的法律规制

互联网金融视角下小额信贷风险的法律规制

现代商贸工业互联网金融视角下小额信贷风险的法律规制张荣(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 合肥230036)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占据市场,为满足人们的贷款需求提供广泛渠道°与此同时,大量信用数据透明化,资金流转更具隐蔽性,传统金融监管手段滞后等问题引人担忧°本文立足于2020年底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拟出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这一金融改革背景下,通过对网络办理信贷业务所存在潜在风险的思考,提出从政府、市场、个人等角度进行综合防控并进行分析和评价°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小额信贷;法律风险;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1.15.0520引言在我国早期,小额信贷的作用体现在以贫困农民和低收入群众的信用为担保解决他们融资难问题。

从扶贫的角度来看,相比与技术创新,国家扶持小额信贷的社会公益理念更突出。

其实在1993年,小额信贷减贫模式就已经作为一项“舶来品”,从孟加拉乡村银行移植到中国本土。

2004年,国家在全国各个试点陆续推出支持小额信贷的政策,小额信贷的业务在探索中蓬勃发展,造福了许多贫困人口。

随着政府的监管覆盖和政策推动,小额信贷逐步从边缘走向主流,甚至成为普惠金融体系的核心部分。

但自2015年开始,小额信贷业务在面临经济萎缩和金融市场乱象的压力下逐渐下滑。

2020年是“国际小额信贷年”第十五个年头,中国进入了经济发展的新时期,预计未来在年轻化消费主体的带动下市场对小额信贷服务的需求会更大。

但近期,蚂蚁IPO被叫停,国家四部委同时约谈蚂蚁集团领导层的新闻备受人们关注。

金融科技时代,小额信贷风险如何通过法律规制更好地适应动态市场的问题引发越来越多的人思考。

1互联网时代小额信贷特征1.1放贷流程网络化跟踪随着互联网加人工识别,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手段的引入,小额贷款跳脱实体店束缚,个人、创业者和小企业主不用再为金融服务而四处奔波,线上实现用户贷款申请、自动审核、定额放贷等服务。

P2P网贷管理暂行办法

P2P网贷管理暂行办法

P2P网贷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基于P2P网贷发展视角下金融监管的思考

基于P2P网贷发展视角下金融监管的思考

基于P2P网贷发展视角下金融监管的思考作者:桑亦玮黄玉宝张艺凡来源:《昆明民族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03期【摘要】伴随互联网技术发展,近年来P2P网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而逐渐广为人知,在全球范围内呈现不同程度的发展。

在实体经济发展中,互联网金融业竞争规则尚不健全,其繁荣发展的背后隐藏着大量竞争问题。

本文在对互联网金融竞争问题进行探寻的基础上,提出竞争监管的思想,并试图就合法合理规制相关监管依据的完善、符合国情的竞争监管协同机制的建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的明确等方面进行思考,并尝试提出相应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以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P2P网贷;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竞争监管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in recent years, P2P net loan as a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gradually known, showed different levels of development in the world.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conomy, the competition rules of Internet financial industry is still not perfect, behind the prosperity and development of a large number of hidden competition. Based on the Internet financial competition to explore the issue of the proposed regulation, competition theory, and tries to perfect the legal supervision on the basis of reasonable regulation, establish a coordination mechanism in line with the national competition regulation, and other aspects of clear objecti ves and principles of China’s 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 of the thinking, and try to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 measures to develop the service of the real economy.Keywords: P2P net loan; Internet banking; financial supervision; regulatory competition一、引言在2015年12月,整个P2P圈因红极一时的E租宝涉嫌违法经营而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报道而轰动。

金融创新与监管的演化博弈分析以P2P网贷平台激励监管为例

金融创新与监管的演化博弈分析以P2P网贷平台激励监管为例

金融创新与监管的演化博弈分析以P2P网贷平台激励监管为例1. 引言1.1 背景介绍金融创新是继金融自由化后的重要发展阶段,通过利用科技和信息技术,金融创新为金融行业带来了更高效的服务和更广泛的金融产品。

P2P网贷平台作为金融创新的代表之一,在对接资金供需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获得融资的新途径。

随着P2P网贷平台的快速发展,监管漏洞和风险也逐渐浮出水面,引发了对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关系的深入思考。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并以P2P网贷平台激励监管为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通过研究金融创新与监管的演化博弈过程,旨在揭示激励监管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风险防控中的重要性。

具体研究目的包括以下几点:1. 探讨金融创新对监管制度的挑战:分析金融创新对传统监管模式的冲击,以及金融创新所带来的监管漏洞和风险,为监管部门提供应对金融创新挑战的思路和策略。

2. 研究P2P网贷平台监管现状:对当前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提出建议和改进建议。

3. 探讨如何激励监管并提升监管效果:研究激励监管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案例,探讨如何通过激励机制有效引导P2P网贷平台规范经营,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

通过以上研究目的的探讨,期望为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博弈关系提供深入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指导,推动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向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

1.3 研究方法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两个方面。

通过文献综述的方式,对金融创新与监管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

我们将查阅大量相关文献,包括学术期刊、学位论文、研究报告等,以了解金融创新对监管的影响及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应对策略。

这将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从而为后续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

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我们将以P2P网贷平台为例,深入挖掘其监管演化过程及监管激励机制的运作情况。

关于落实地方政府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责任的思考

关于落实地方政府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责任的思考

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强调,“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这引起了各界对地方政府在金融风险处置中地位的再次关注。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金融创新产品层见叠出,随之也带来许多新的金融风险,例如出现了大量有问题的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代币交易平台等。

对于这些新型金融产品和金融风险,仅靠中央难以实现高效监管,中央对地方、局部金融环境的把握存在信息不对称,鞭长莫及,需要加强地方政府职责范围内的风险处置责任。

一、地方政府金融风险处置责任的变化现有文献对地方金融风险的界定主要可分为两种:一种将地方金融风险限定为是由地方金融机构引发的金融风险(纪家琪,2005),另一种则是以区域为划分标准,认为只要是发生在某个地区的金融风险都属于该地方的金融风险。

笔者认为,后一种界定方式与当前的金融环境更为契合,原因在于:第一,金融机构的存在形式比以前更加多样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网络成为金融交易的重要平台,以金融机构为划分标准已不够准确。

第二,目前需要强调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关系,不应该把地方与中央的监管完全割裂开来,所以不应仅仅以金融机构的地域性来划分地方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应当对发生在本地区的金融风险主动承担起相应的处置责任。

所以,本文所述的地方金融风险指发生在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金融风险。

出现了风险,必然需要处置风险。

从地域角度来说,不同地方具有不同的地方金融风险,从时间角度而言,不同阶段也会呈现出不同的地方金融风险。

而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也随着地方金融风险的变化而不断在调整。

1.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时期——“谁家孩子谁抱走”原则的早期运用。

第一次全国金融会议召开于1997年11月,时值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

在1992~1997年之间,我国金融体制日臻完善,金融调控成为国家调控的主要手段,金融资源主要由中央统一控制。

网贷最新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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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最新整治方案(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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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p2p监管条例细则最新版

2020年p2p监管条例细则最新版

2020年p2p监管条例细则最新版2020年p2p监管条例细则最新版发布时间:2020-06-0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xx年1月27日。

下文是关于20xx年最新P2P监管条例细则,仅供参考!20xx年p2p监管条例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现状研究

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现状研究

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现状研究一、概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P2P (PeertoPeer)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在我国迅速崛起。

P2P网络借贷,即点对点借贷,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将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直接对接,实现资金的融通。

这种模式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在借贷过程中的垄断地位,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选择。

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自2007年起步,经历了探索期、高速发展期和规范调整期三个阶段。

在探索期,行业主要以借鉴国外模式为主,发展较为缓慢。

进入高速发展期,随着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鼓励政策出台,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行业规模迅速扩大。

伴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诸如平台跑路、非法集资等问题。

规范调整期成为了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正处于一个关键的转折点。

政府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旨在规范行业发展,防范金融风险。

这些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平台监管、限制资金池操作、明确信息披露要求等。

这些举措对于提升行业整体的健康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旨在深入分析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现状,包括行业规模、市场结构、运营模式、风险管理以及监管政策等方面,探讨行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对行业的全面剖析,本研究将有助于理解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真实面貌,为相关政策制定者和从业者提供决策依据。

1. P2P网络借贷的背景与定义P2P网络借贷,即PeertoPeer lending,起源于21世纪初的英国,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P2P网络借贷的核心理念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直接借贷,它打破了传统金融中介的限制,使借款人和投资者能够更方便、快捷地进行资金融通。

在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历程充满了曲折与变革。

2022年行业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政策部署解读-多部委联合重拳整治

2022年行业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政策部署解读-多部委联合重拳整治

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政策部署解读:多部委联合重拳整治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快速进展,互联网金融蓬勃兴起,几乎触及了金融业的全部领域。

总体看,互联网金融进展对于支持国家创新驱动进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供应侧改革,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和掩盖面具有乐观意义。

当前,互联网金融在快速进展中积累了一些问题和风险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规范互联网金融进展成为广泛共识。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隐患主要集中在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领域,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气对这几个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近日“疾风骤雨”刮到了互联网金融领域。

多部委相继发出各互联网金融细分行业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信任冰与火之后,互联网金融终成正规军。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支配。

这份方案与此前网络上公布的方案基本全都。

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委则分别公布了非银支付、跨界资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保险、股权众筹以及互联网金融广告方面的整治细则。

据了解,专项整治将在明年3月底前完成。

多部委出拳治理互联网金融《实施方案》要求区分对待、分类施策,集中力气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事实上,今年4月就有消息传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大幕开启,记者了解到,当时国务院组织召开会议,根据“谁家孩子谁抱走”的要求,各相关部委分头负责各个细分领域的整治。

昨天,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委分别公布了非银支付、跨界资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保险、股权众筹以及互联网金融广告方面的整治细则。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专项整治的目标是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维护广阔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权力边界——以适度干预理论为指导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权力边界——以适度干预理论为指导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权力边界——以适度干预理论为指导
董祚修
【期刊名称】《当代金融研究》
【年(卷),期】2022()8
【摘要】地方金融监管权是金融监管权的纵向配置,是中央金融监管权的有效补充。

地方金融监管权有其正当性与必要性,同时政府干预存在局限性,因此地方金融监管
权也要受到适度干预理论的约束。

本文着重从监管对象和权限配置两方面理清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权力边界,认为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监管对象是地方金融组织,对地方金
融组织的界定,采取列举式与抽象式相结合的方法有助于弥补监管漏洞。

地方金融
监管权的权限配置应覆盖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退出三个阶段,并且要有
所侧重。

最后提出地方金融监管的完善路径,可从制定地方金融监管的上位法和细
化下位法、加强央地和地区间的监管协调和制定权力清单着手。

【总页数】11页(P40-50)
【作者】董祚修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2.28
【相关文献】
1.以赋权理论为指导的干预模式在高血压患者中的应用效果
2.关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权边界的理论思考
3.金融权力配置的法制化——以我国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
配置为中心的考察4.健康赋权增能理论指导下的护理干预对白血病患儿照顾者照护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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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深圳办法》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应当开设在商业
此外,规定了“备案登记的条件”,包括风控合规部门的 银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分支机
设立、从业期限的要求;以及董监高的禁止性规定。
构。
《厦门办法》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无。
《北京办法》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等等。
订资金存管协议。
《广东细则》 《上海办法》
“公司高层”基本信息资料和近1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 与上基本一致。 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 书。
“公司高层”的信用报告、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 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 记录证明等;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
研究结论
《P2P办法》规定,P2P网贷平台备案的流程:1.领取营业执照;2.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登记;3.1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4.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规章、规范性 文件名称《P2P办法》 关材料。备案材料相关规定
资金存管相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 P2P 备 案 管 机构的基本信息;股东或出资人信息,“公司高层”基本 应当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备 理登记指引》 信息;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合规经营承诺;企业法人营 案登记证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
研究思路
第一,从蒂布特“用脚投票”论、布雷顿“竞争型政府”以及戴慕 珍的“地方政府公司主义”明确政府竞争的理论基础,以及对地方政府 竞争法律规制的借鉴意义。在此基础上,明确政府竞争理论视角下的地 方金融监管即“地方金融监管竞争”的概念与表现。
第二,以各地P2P网贷平台备案细则为例,从基础性法律、竞争性 法律以及规制性法律三个方面,指出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竞争法律规制的 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
第三,针对基础性法律、竞争性法律以及规制性法律三个方面地方 金融监管竞争法律规制的不足,分别提出法律规制完善的建议。
研究结论
11. “用脚投票”论、“竞争型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公司主义” 均表 明,对地方政府竞争进行法律规制,必须要服从于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 权力配置。“用脚投票”与“竞争型政府”表明,对地方政府竞争进行法 律上的规制,应当引导地方政府实现从“资源竞争”转向“法治竞争”的 转变。“地方政府公司主义”表明, 对地方政府竞争进行法律规制,需要 从政府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抑制地方政府官员获取私人利益的动机。
2. 理想状态下的地方金融监管竞争,应当是指地方政府通过合理监管 规则或细则的制定、执行与风险处置,为地方性金融机构或金融业态的发 展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地方金融监管竞争的可具体体现为立法竞争与执 法竞争、临时性竞争与常态化竞争。
研究结论
3. 以多地P2P网贷平台备案细则为例,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竞争法律规 制存在1诸多不足。首先,基础性法律未成体系,具体表现为央地金融监管 权责分配的非体系化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权的非体系化。其次,竞争性 法律缺乏顶层式的协调机制,加深了地方政府进行地方保护主义式监管竞 争的态势。再次,规制性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反垄断法》中的 行政垄断制度不具备强制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未考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另一方面,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规定,无 法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
简要文献述评
1
总体来看,多数现有文献从金融监管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财政 分权理论等理论基础出发,论述地方金融监管权存在的的合理性、不足指 出与改善建议,或直接阐明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提出相 关建议,尚未从政府竞争的角度指出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此外,少数学者看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政府竞争问题,但对政 府竞争均持否定态度。
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 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2.地方金融监管与政府竞争的融合
受到上级考核等因素的影响,作为中央政府政策的执行主体与地方经 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主体,地方政府之间进行着包括环境、 教育、医疗、社会治安等方面在内的经济发展竞争,而集权力资源与战略 资源于一身、可跨期配置其他资源以快速发展经济的金融资源,更是受到 了地方政府之间的激烈竞争。
政府竞争理论视角下的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 ——以多地P2P网贷平台备案实施细则为例
目录
研究背景
研究意义
简要文献综述
研究思路
研究结论
研究局限
研究背景
1.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扩张趋势
1
2005年以来,地方金融监管权不断扩张,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逐渐从 “一级多元”转向“两级多元”。
目前由地方政府进行监管的“准金融机构”:典当行、区域性股权交 易场所、小额贷款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
研究意义
在地方政府负担地方经济发展与地方金融监管双重职责的前提下, 地方金融监管的运作,实质上已演化为地方金融监管的竞争,监管竞争 成为地方金融监管最突出的表现;地方金融监管出现的种种问题,实质 为地方金融监管竞争的失灵问题。
从政府竞争的角度入手论述相关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不足与完善, 比纯粹论述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不足与完善更具合理性与可行性。
应当选择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
此外,规定了“备案登记的条件”,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的 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规定。
研究局限
1. 未进行实证研究,对制度完善建议的可行性方面存在一定局限。 2. 受篇幅所限,文中提及监管协调主要是为了促进地方政府更好的 进行金融监管竞争,对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监管协调、地方政 府与中央金融监管派驻机构之间的监管协调未能作出详尽论述。 以上几方面的内容值得日后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4. 为推动地方金融监管竞争法律规制的完善,首先,推进中央与地方 金融监管分权法治化,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央地金融监管权限、 以业务范围与业务金额作为央地金融监管分权的划分标准以及保证地方政 府金融监管的权责一致。其次,建立中央层面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制度, 实施中央层面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协调与执法协调。再次,推进地方金融 监管机构的相对独立化,实现地方金融监管的权力集中化与管理垂直化, 以及省级政府领导与中央政府协调机构监督双重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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