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IPO申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剖析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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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 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 人员的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 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 出资瑕疵:关注出资瑕疵性质、补救措施及有效性、处罚情况, 金额较大,恶意隐瞒,提供虚假文件重大影响的会造成审核障 碍;
☆ 转让及转增:历次股权转让需依法纳税,实际控制人及现任股 东重点核查;
☆ 代持是红线:要求申报前必须得清理;
☆ 员工激励股:需在申报前实施完毕,不能允诺上市后进行激励, 价格不公允的,差额部分需做股份支付;
☆ 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 合法有效,特别关注关联方之间产生的其他应收、;
☆ 对外担保:大股东的对外担保绝对禁止,普通的对外担保建议 解除,上市后的对外担保需履行完整担保程序。
☆ 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 产生的重大侵权债务: 完整披露,并关注是否实质上是否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
☆ 三类股东: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 不得担任控股股东;
☆ 股权质押:充分披露、充分核查、充分论证是否被强制执行可 能,是否影响控制权,中介机构审慎发表意见;
☆ 变更限制:报告期内不能发生变更,共同控制只减不增且不影 响第一大股东地位。
历史沿革和股权转让
原则:股权清晰,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 董监高变更要求:论证影响,以董事、高管为基数,比例较大、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视为重大变更,内部培养不视为重大变更。
劳动用工、社保及公积金
原则:要求完全缴纳
☆ 劳动用工:人员独立、合法合规、劳务派遣降到10%以内,关 注劳务外包及外协加工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变相减少用 工成本;
☆ 社保公积金审核要求:一般要求股改后就规范,目前大多在报 告期末开始依法缴纳,个别在申报前缴纳,极个别未足额缴纳 (态度问题会导致减分);
☆ 资产权属清晰: 发行人拥有、使用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对 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瑕疵(如专利涉及职务成 果)。判断标准:影响程度(是否核心)和解决措施 ;
☆ 专利侵权问题剖析:原则上不能有,如存在看是否重大、是否 核心、是否影响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有诉讼仲裁纠纷。
重大债权债务
原则:不存在影响经营的重大债权债务,对外担保不应有
☆ 同业竞争核查范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直系亲属), 目前审核过程中一般也要求董监高避免同业竞争。
☆ 同业竞争的解决:吸收合并、转让、注销。
资产的独立及合法合规
原则:资产对内、对外独立,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瑕疵
☆ 资产对内、对外独立: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及其他主要关联方,独立于对发行人经营有重要影 响的第三方;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原则:不能有重大!不能有重大!不能有重大!
☆ 行政处罚的红线:无重大违法违规是上市条件之一即红线,报 告期内受到处罚后均要求处罚部门出具不属于重大的说明。
☆ 1)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原则上应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 2)罚款以上即认为重大,例外情形:①违法行为显著轻微、 罚款数额较小;②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③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 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以上 行政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 独立的体现:土地、房产、设备、商标、专利等与发行人主营 业务有关的资产等,均要全部纳入上市主体,权属在发行人名 下,不得向大股东租用土地、房产或采取许可使用方式使用大 股东商标、专利;
☆ 整体上市概念: 业务体系完整。“整体上市”思路,集团内相关 资产、业务系统应整体整合进入上市主体。除非有如业务整合 的政策限制等客观原因,才可以不进入发行人,不能以相关业 务目前处于初期、业绩不好、土地商标等不规范等为由不进入 上市范围;
☆ 海外业务:关注收入真实性,汇率、贸易政策的风险,需履行 实地走访核查,海关数据交叉核查等;
☆ 业务资质:目前趋严,均要求在报告期内取得资质前提下开展 业务,如存在无资质经营的,首先需的主管部门不处罚说明, 其次在看净利润时会扣除该部分收益进行测算。
☆ 业务的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企业IPO 相关法律问题剖析


1 企业境内IPO基本条件
2 IPO被否主要核心因素
3 IPO审核过程中的重点法律问题
4 IPO案例法律问题剖析
01
企业境内IPO基本条件
FIRST PART >
01
企业境内IPO基本条件
上市条件
主板及中小板
创业板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
☆ 处罚:不能有重大行政处罚,根据证监会目前的审核理念,对 于环保受到处罚的,还要看性质。
税收要求
原则:依法纳税、有法可依
☆ 税收优惠:需有明确政策依据,特别关注高新技术企业,会要 求逐条核查是否符合。
☆ 财政补助:要有政策依据,同时财政补助过高的会引起重点关 注,会引发持续盈利能力的担忧
☆ 处罚:不能有重大行政处罚。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原则:关联交易可以有一点,同业竞争一点不能有
☆ 关联方的界定: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附图)、实质重于形 式关联方、视同关联方;
☆ 关联交易的要求:关注关联交易程序完善、合理性、公允性以 及必要性;
☆ 关联交易的影响:占比过高(超过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 30%),重点业务或环节严重依赖关联方、非正常的持续、密 集关联交易
☆ 资金占用:各种名义的股东资金占用必须及早清理;
☆ 同业竞争的界定:从业务性质(是否属于同一大类行业)、产 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等领域进行判断,结合生产、技术、研发、 设备、渠道、客户、供应商等因素综合分析;不接受细分行业、 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作为解释不存在同业竞争的 理由。近亲属原则认定同业竞争,其他亲属原则不认定。
☆ 董监高任职要求:无《公司法》146、147条规定情形,无证券 市场禁入、36个月受证监会处罚或调查情形,无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无兼职过多(超过5家的独立董事)、 非公务员及党政领导干部、非黑名单人员,董高人员及其亲属 不得担任监事,员工、家族成员担任董事均不超过1/2,独董 占三分之一且需考证。
☆ 业绩对赌:原则上需要清理。
业务的独立及合法合规
原则: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主板、中小板主营业务 突出,报告期内业务上需与关联方独立,且需取得经营所 需的相关资质或许可
☆ “一种业务” 的理解: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 近两个会计年度其他业务收入、利润总额不能超过30%
☆ 业务的变化:创业板要求2年、主板、中小板要求三年内主营 业务没有发生变化;(非主营不超过总收入30%)
☆ 原则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单一持股30%以上;一致行动协 议下的共同控制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配偶、直系亲属;
☆ 控股股东在境外且持股层次复杂:说明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 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 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说明发 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 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 控的有效性;
04
IPO案例法律问题剖析
FIRST PART >
04
IPO案例法律问题剖析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否)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安泰化学厂房和土地的原因及合理性;
☆ 关注点:应缴未缴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报告期内未足额缴 纳的要求测算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期 末未缴纳人群的原因和处理方式、大股东兜底。
环保要求
原则:合法合规
☆ 生产项目及厂房:需有环评批复及验收,根据目前的政策,补 环评的一般需要先处罚后补办;
☆ 排污许可证: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的都需要办理;
☆ 重大合同的合法有效: 证监会要求核查70%客户供应商、70%营 收采购占比;重大合同的有效性(是否符合合同法、是否履行 招投标)
机构、人员的独立及董监高要求
原则:内控规范、人员与关联方独立、董监高符合任职资 格
☆ 内控完善:有完备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制定有相关 制度,股改后必须严格根据制度运作;
来自百度文库
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 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 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 且持续增长; 2、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 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01
企业境内IPO基本条件
境内IPO公司架构基本要求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需穿透至国有企业及自然人
境外控制权回归 股东适格性要求
成立三年,整体折 股的可从有限公司 成立起算
不能超过200人
目前未强制,但需 要充分解释
如领导干部、公司 法禁止以及三类股 东不能担任控股股 东
02
IPO被否主要核心因素
☆ 权属无纠纷:历次股转变化均需对当事人访谈并由其确认无纠 纷,关注背景原因、出资来源、定价依据;
☆ 国有集体股:历史上存在国有、集体股权的,关注审计、评估、 入场交易等程序,存在改制情形的,需取得省政府的确权;
☆ 员工持股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情形的, 应清理,定向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需取得有权部门批准,其他 需充分披露。需核查入股、退股是否履行程序,入股或股权转 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 东(70%)进行访谈;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
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6、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主营业务 实际控制人 董事及管理层
主营业务明确,且3年内保持不变 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且2年内保持不变 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历史沿革和股权转让 ➢ 业务的独立及合法合规 ➢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资产的独立及合法合规 ➢ 重大债权债务 ➢ 机构、人员的独立及董监高要求 ➢ 社保及公积金 ➢ 环保要求 ➢ 税收要求 ➢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原则: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充分
☆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 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 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 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
☆ (2)占比5%以上各级并表子公司,其违法行为视同发行人行 为。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情形适 用5%以下公司。
☆ (3)最近3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行 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 诉讼、仲裁:不能有重大情形,即金额较大、尚在履行且会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如核心技术的纠纷)。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比照上述标 准执行。
FIRST PART >
02
IPO被否主要核心因素
会计处理合规性、 收入真实性质疑
商业贿赂问题
持续盈利能力问题 股权相关问题
毛利率及应收账 款质疑
独立性问题
被否企业 核心关注问题
关联交易问题 合法合规问题
募投项目合理性
内部控制规范问题
03
IPO审核过程中的重点法律问题
FIRST PART >
03 IPO审核过程中的重点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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