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吕梁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吕梁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2•【字号】吕政办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吕梁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08〕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吕梁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吕梁市政府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提高决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要把“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作为创建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要求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县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把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作为市县政府亟需抓好的六项工作之首。
《办法》是我市贯彻《纲要》和国务院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
《办法》从决策的原则到范围、程序、审定、执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原则,并设立了责任追究制度。
认真贯彻实施《办法》,有助于规范政府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增强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提高决策能力和施政水平,改进作风建设,克服官僚主义和决策的盲目性。
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确保《办法》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全面贯彻实施《办法》,要建立健全以下五项制度:(一)行政决策立项审查制度。
凡需市政府决策的事项,先由决策提出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立项申请,说明决策事项的目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据,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查是否列入决策项目。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9•【字号】吕政办发[2009]136号•【施行日期】2009.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09〕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行政执法单位: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是《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确定的重要制度。
进一步规范这项制度,对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范围(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须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1、行政处罚决定:①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②责令停产停业;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较大数额铽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④劳动教养和处1 0日以上行政拘留的。
2、行政许可决定: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期限(一)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日起1 5日内,将该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领导干部请销假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法律法规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中央、省、市相继对领导干部请销假,控制和规范各种庆典、纪念活动以及重大事项报告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有些县(市、区)和单位在具体贯彻中仍存在执行不严格、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严肃纪律、转变作风,确保工作有序运转,现将有关制度和要求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政府序列)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吕梁市域)出差、学习、培训、考察以及请事假、病假、探亲假、公休假等一天以上(双休日、节假日在内),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如遇特殊情况或事情紧急来不及报告的,应按照程序口头请假,并在两天内补办请销假手续。因故需延长假期或改变外出地点的,须在规定期限未满前提出申请。
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政府序列)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吕梁市域)出差、学习、培训、考察以及请事假、病假、探亲假、公休假等一天以上(双休日、节假日在内),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如遇特殊情况或事情紧急来不及报告的,应按照程序口头请假,并在两天内补办请销假手续。因故需延长假期或改变外出地点的,须在规定期限未满前提出申请。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中央、省、市相继对领导干部请销假,控制和规范各种庆典、纪念活动以及重大事项报告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有些县(市、区)和单位在具体贯彻中仍存在执行不严格、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严肃纪律、转变作风,确保工作有序运转,现将有关制度和要求重申如下: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6•【字号】吕政办发[2012]66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2]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大排查、大接访、大化解”活动的实施方案》(吕发〔2010 〕4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我市正处于转型发展的“黄金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
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
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各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积极主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构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平台,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为实现市委“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目标任务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吕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吕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吕政办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吕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吕政办发〔2014〕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吕发〔2014〕10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市政府机构改革任务在2014年10月底完成,职能转变任务在3—5年内完成。
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为确保《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 2014 年完成的任务(一)关于政府职能转变。
1.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市编办牵头,省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后3个月内完成)2.进一步清理核实市本级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底数。
包括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以外“红头文件”设定的具有审批性质的事项,同时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
(市编办牵头,省审改办清理结束后启动)3.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重点取消以部门“红头文件”等形式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限制性规定的审批事项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等管理措施。
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将凡法律法规规定市、县两级均可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下放。
市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出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形成工作机制。
(市编办牵头)4.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规范,继续优化审批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事项的通知
为加强我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文发文
1. 发文前,需仔细审阅公文内容,确保其准确、符合规定格式,做到语言通顺、条理清晰、逻辑严密。
2. 发文时需要保证公文的机密性,对于涉密内容,需按照保密
要求对其进行保护。
3. 发文前需要规范公文编号和签发人姓名,确保发文的准确性
和规范性。
二、公文收文
1. 收文时需认真核对公文的收文日期和文号,并对涉密内容进
行保密处理,保证公文的机密性。
2. 对于部门之间转发的公文,各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转发,确保历经各环节的公文及时转达到有关人员。
三、公文管理
1. 部门应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加强
工作培训,提高公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 所有公文应经过严格的分类归档,降低公文丢失的风险,方
便查阅使用。
以上事项请部门内各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有疑问,请及
时向公文处理业务组进行询问。
谢谢大家的配合!
公文处理业务组
XXXX年XX月XX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深化政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办事公开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深化政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办事公开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9•【字号】吕政办发[2007]221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深化政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办事公开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吕政办发〔2007〕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快依法行政进程,巩固政务公开成果,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促进公用企事业单位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方式,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不断将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办事公开工作引向深入,根据年初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吕梁市深化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吕梁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办事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经市政务公开领导组研究同意,决定从11月下旬开始,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监委牵头组成督查小组,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今年开展的深化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对象及时限要求(一)检查内容1、深化政务公开工作。
(1)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领导小组各责任单位发挥职能作用情况,以及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情况。
(2)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深化政务公开,开展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情况,包括权力清理、依法确权、编制目录、全面公开等情况,以及对按规定必须保密或经过审核暂不宜公开的予以备案的情况。
(3)各县(市、区)乡镇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公开情况,为民服务全程办事代理制等便民服务措施建设及进展情况。
(4)政务公开实施过程中是否坚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5)政务公开形式和载体建设情况,主要是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情况。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2•【字号】吕政办发〔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吕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2日吕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实施成效,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制定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研判,形成并运用评估结果的活动。
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机制,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后评估。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后评估:(一)涉及重大财政资金使用的;(二)对民生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三)属于改革探索或先行先试的;(四)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各方面意见较多的;(五)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六)市人大、政协或司法机关建议进行评估的;(七)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认为需要评估的。
第六条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一般由起草部门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各煤监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公文是通报情况、传达政令、部署工作的重要工具,严格按照统一的规范写作和处理公文,是提高公文质量的重要前提,是彰显公文严肃性的重要标志。
省政府将公文处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多次就规范公文处理提出要求。
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涉及面广,往来公文数量多(近几年每年仅省局机关各类发文就达1000多号),公文处理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煤监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公文处理既定规范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的要求,现就公文处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公文写作和处理必须严格遵守既定规范。
省局党组、纪检组、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党支部)等党的机关公文写作和处理主要以《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共四川省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为规范依据;省局、省安委会、省安办等行政公文写作和处理主要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为规范依据。
二、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审签手续。
凡以省局名义印发的文件,拟文人员应按办文规定流程,依次送处室(中心)负责人审签(会签)、综合文秘部门核稿、局领导签发后,再将文稿连同电子版送文印部门编号印发,严禁文件“倒流”。
起草公文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草拟文件的政策性、准确性、真实性、实用性负责;综合文秘部门核稿人员要把好文字关,并对文稿体例、格式的正确性负责;具体经办人员应全程做好公文起草、送审和正式公文分发工作,对公文印制前的文稿清样要认真校对,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在印制过程中如需对原文进行实质性改动,须报请签发领导同意。
凡是上行文件(主要包括“请示”和“报告”)应标注签发人(应为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其中“请示”还应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促进办文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收文办理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为:签收、登记、分发、审稿、拟办、批办、承办、催办、办结归档。
(一)签收、登记:所有报送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签收、登记、传递。
综合科初审后,登记填写《文件处理签》、《阅办文件处理签》、《交办文件处理签》,代拟稿送秘书科进行公文处理,再送有关领导审签。
正副县长、正副主任不受理和审批未经文书处理、登记请批的公文。
其中乡镇政府和县府各部门送来的请示、报告由综合科转送办公室主任处理。
登记工作必须在来文的当日完成。
(二)分发、拟办:根据来文性质可分为传阅件和拟办件两大类。
传阅件由县府办综合科登记后分发各有关领导或科室传阅,并作好记载,传阅后及时收回。
拟办件由综合科填写阅示单,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分送有关领导批示。
送领导的批示件,一般应在登记的当天送达,如领导未及时签批,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询问、提示。
(三)审稿、批办、承办:凡领导的批示件,应由提出意见的科室按领导的批示,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承办。
办理单位或人员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延误、推诿,对报告性公文原则上从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请示性公文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催办:交办件一般从交出后5-7天无办理结果的即行催办。
紧急件应当按照特定时限要求办理,必须指定专人跟踪督查,做好内部运转和衔接工作。
(五)办结归档:办结归档的文件,由承办科室按收文顺序,在来年四月向档案室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移交时,反映文件办理过程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批示单、交办单、处理笺)等都应收集完整、有序。
二、发文办理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为:草拟、核稿、审核、签发、缮印、用印、办结归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晋政办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型企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培训,全面贯彻实施,较好完成了新旧版公文格式转换和行文程序、行文规则等制度的修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推动公文处理工作全面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各地、各部门办公厅(室)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分析研究,厘清本单位、本系统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时予以改进。
继续搞好业务培训,《条例》施行以来未进行过培训的单位要做出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安排。
已进行过公文格式、文种使用等过渡性培训的,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深层次课题开展专题培训,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公文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程序,严格行文规则(一)省直各部门向国家对口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要按程序事先报经省政府同意。
未经省政府同意的,不得擅自上报。
(二)请示公文一文一事,不得多头主送,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将请示、报告类公文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三)部门请示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向下级机关行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必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列表附后,未采纳的要说明依据和理由。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吕政办发〔2018〕36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意见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吕政办发〔2018〕36号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和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执行情况,现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评审(一)预算评审范围。
1.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2.原则上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投资不达5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
3.以下项目纳入预算评审范围: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中可研编制费、环境评价编制费、勘察费、设计费、图纸审查费、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拦标价编制费、预算编制费、工程监理费、文物勘探费、土地勘界费、地形测量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市场交易费。
4.以下项目暂不纳入预算评审范围:设备投资;待摊投资中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助费、研究试验费、临时设施费、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设备检验费、专利技术费、技术保密费、外国技术人员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费、司法公证费、工程质量测试费、压覆矿产资源编制费、地质灾害评估费以及利息、税金等;其他投资预算中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费、基本畜禽和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费、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费、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费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晋政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3]18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以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先后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1〕34号,以下简称《意见》)。
各级、各部门根据《办法》、《通知》和《意见》精神认真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着力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的文件格式不规范,行文关系不规则,错漏频出;以文件落实文件、多头发文、任意提高文件等级和紧急程度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的现象依然存在,甚至有的还比较严重;不少文件因人为因素而延误时机,平急公文变成紧急公文并草草上报;有的部门保密工作尚不够落实,在涉及国家秘密公文的草拟、审批、报送等环节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失密隐患;还有的属于部门职能和该办的事项,仍上交给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办,有的甚至直接报送给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些把两个文件合在一起,称请示报告,给文秘部门处理公文增加了难度,误时、误事。
诸如此类问题,尽管只是个别情况,但却屡禁不止,长而久之,必将影响全局。
为此,从着眼于建立并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奋发有为的行政管理体制出发,应尽快加以解决。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吕政办发[20l0]83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吕梁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暂行)》已经2010年6月l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求如下:一、安排部署(2010年7月上旬前)。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召开动员会,部署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
二、梳理执法依据(2010年7月底前)。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执法主体、执法权限、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处罚项目、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进行梳理,汇编目录,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可在2008年出台的《吕梁市行政机关执法依据汇编》基础上,对照2008年1月1日以来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予以调整。
三、制定裁量标准(2010年8月底前)。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梳理处罚依据的基础上,根据《吕梁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暂行)》,结合工作实际,对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和实施种类等,进行合理的细化和量化,制定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裁量执行标准,经集体讨论审议后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统一公布。
四、完善配套制度(2010年9月底前)。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公开制度、自由裁量集体讨论制度、自由裁量说明制度、自由裁量审核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听证制度。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吕政办发〔2016〕70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吕政办发〔2016〕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5〕78号)文件精神,结合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最新要求以及《山西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晋统字〔2016〕24号)文件精神,促进各类新投产、新开业达规达限和新注册企业及时入库入统,进一步提升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和质量,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新时期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服务科学决策、满足社会公众需要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代表的“新经济”加速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兴起,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运用到各个领域,统计调查对象的规模越来越庞大、结构越来越复杂、变动越来越频繁,统计工作任务难度越来越大。
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近年来国家、省全面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变革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对部分统计制度方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是,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我市统计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少数地方和部门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基础薄弱、人员力量不足,统计标准执行不严,统计数据来源不够扎实可靠等问题,影响着部门统计职能的发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吕梁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18〕42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吕梁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吕梁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18〕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要求,按照国办电政函〔2018〕35号、《省级政府网上政务服务能力调查评估报告(2018)》、《2017年山西省省级政府网上政务服务能力调查评估数据分析报告》等文件精神要求,由市政务大厅牵头,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实现网上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目标,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措施,提高我市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现将吕梁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安排如下,请各县(市、区)和市直各相关单位按照工作任务要求,按时圆满完成任务。
一、加快市县乡三级部署,拓展网上政务服务的覆盖度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一网通办”为目标,按照标准化和集约化原则,推进全口径政务服务事项集中进驻网上大厅,统筹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向县乡延伸,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统一、同步更新、同源公开、多方使用,加强政务服务供给能力。
1.采取集约化模式,统一部署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统建部分(包括互联网门户、审批事项库、办件库、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统一物流管理系统、电子证照库等),并为各县(市、区)系统对接提供技术支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政务大厅配合,军民融合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持,6月底前完成)2.夯实电子政务外网基础,各县(市、区)负责尽快推动本级电子政务外网延伸至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和乡级便民服务中心);将吕梁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带宽资源扩容至不低于500Mbps,支撑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统建部分与各县市区分建平台的互联互通需求。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3]1号
【发布部门】吕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06
【实施日期】2013.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市政府公文办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报送。
市政府办公厅将对报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进行前置审核,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收文,凡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将一律退回。
各单位向市政府请示事项,一律以正规文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不再接收请示报告卡片;除领导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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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文件公开属性认定和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文件公开属性认定和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吕政办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关于做好政府文件公开属性认定和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落实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进一步做好政策性文件的解读工作,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对涉及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进社会公众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的知晓、理解和认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一)抓好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
文件的公开属性认定要与公文的产生同步进行,随公文一同报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坚持按照“依法、及时、高效”、“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应公开、尽公开”原则,明确拟发文件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
对拟定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要说明不能主动公开的依据和理由,报批前送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备案。
对于未明确公开属性或未说明不主动公开依据和理由的,不得发文。
对于确需不予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可视情况转为涉密文件处理。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起草单位要确定文件的公开属性,由市政府办公室文书机要科负责对各单位报送文件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无明确公开属性建议或未说明不主动公开依据和理由的,作退文处理。
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涉及到的未确定公开属性的历史文件,由起草单位负责该文件的公开属性认定工作。
(二)建立健全文件公开属性源头动态调整机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吕政办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是及时、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环节,是为领导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的重要保障。
今年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报送的主动意识有所增强,信息的质量也有很大提高。
但在报送工作中还存在信息报送不及时、内容要素不齐全、文本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效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1.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县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如公安、交警、安监、煤炭、卫生、国土、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首先及时向县、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信息;在上报县、市人民政府的同时,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未报县、市人民政府便先越级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2.驻吕梁的垂直管理单位、国企、省企要积极配合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通报当地县、市人民政府。
二、确认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死亡2人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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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3]1号
【发布部门】吕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06
【实施日期】2013.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市政府公文办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报送。
市政府办公厅将对报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进行前置审核,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收文,凡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将一律退回。
各单位向市政府请示事项,一律以正规文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不再接收请示报告卡片;除领导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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