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管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煤气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6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 (3)

第三章煤气系统的生产运行规定 (5)

第四章煤气设施危险作业的安全规定 (8)

第五章煤气事故的处理规定 (11)

第六章对各生产厂的规定 (12)

第七章安全操作规程 (13)

一、煤气安全操作规程 (13)

二、抽、堵盲板安全规程 (14)

三、带煤气作业安全规程 (15)

四、停送煤气安全操作规程 (16)

五、煤气柜安全操作规程 (16)

六、煤气加压机安全操作规程 (17)

七、煤气事故抢救处理规程 (18)

八、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9)

九、煤气防、救护器材使用维护安全规程 (20)

第八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1)

第九章煤气设施检查维护管理规定 (23)

第十章煤气设备设施档案管理制度 (26)

第十一章附则 (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等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的生产与使用的专业化管理,落实煤气管理职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煤气系统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高炉、转炉煤气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使用、管理、维修和煤气安全事故的处理等,适用于公司各煤气生产与使用单位、各基层煤气岗位操作人员。

第三条各生产单位在采用煤气专业新工艺、新技术及其它先进的节能措施。而不能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分别报能源管理中心、安全环保部、设备部、技术部、规划建设部备案并同意后,方可使用和运行。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

第四条能源管理中心:

负责煤气专业化管理,是公司的煤气综合管理部门和使用煤气监察机构,承担主煤气系统整体规划、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各生产厂煤气平衡、单耗测算与指标调整及实际考核,新增用户或用量的审核、主管网的维护与安全运行、煤气防护和监测等工作。

1.能源管理中心按月、年对煤气的使用和分配进行合理平衡,各生产厂应按平衡后的煤气单耗定额数量使用,不得随意超量使用。

2.根据生产计划安排,遇有煤气平衡发生变化或用户生产变动时,能源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对煤气的调整。

3.各生产厂新增煤气设施(包括新、改、扩建工程),应向能源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附设计说明,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4.各生产厂新增煤气设施或临时要求增加用量,须经能源管理中心核准。

5.各生产厂临时并影响到煤气平衡的检修,应提前报告能源管理中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由于无计划停产检修而造成煤气产销失衡,将追究有关生产厂的责任。

6.负责组织、制定煤气的内控标准及适时修订工作。

7.合理配置检测装置,落实质量检验计划。

第五条能源调度职责:

行使煤气系统调度职能,负责煤气的日常分配、平衡、调整和系统煤气处理及管网的安全运行。

1.各生产厂、用户应服从能源调度的统一调度。

2.遇停产、复产、检修、增或减用量及煤气系统异常或煤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或请示,严格遵照并执行能源调度指令,不得迟报或瞒报煤气事故。

第六条煤气防护站职责:

在能源管理中心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本职工作,并接受安全环保部的监督、指导。

1.负责日常煤气停送传递卡的审核、检测和过程监护,严格执行带煤气开关阀门、抽(堵)盲板、焊接及高空(处)作业等特殊危险作业及现场监护,并对二、三类动火作业进行检测。

检测仪、防毒面具等器具及安全切断

2.每月检查1次各单位CO检测仪、O

2

设施等。按时参与培训从业人员以及各种事故演练。

3.负责煤气中毒人员的紧急疏送和人工救护,承担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协调和处置工作。

4.参与煤气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5.对各单位所有煤气报警仪、长管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仪表器具进行检查,建立生产厂煤气报警仪表台帐,防护器材维护上的检查与督办,使其随时保持正常状态,并负责各生产厂关键性救护。

6.参加煤气事故分析,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生产厂做好煤气管网和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7、建立煤气设施检查制度:每日对所辖煤气设施及主管网的吹扫、放散、取样哨头、调节装置、计量与仪表装置及其它全部附属设施的检查。

第七条安全环保部职责:

1.负责日常公司一类动火作业的审批和过程监控,并对二、三类动火作业进行检查、指导、验收。

2.负责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协调指挥和处置工作。

3.参与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生产厂的煤气设施和日常运行状况进行专业检查或抽查,发现隐患则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直接行使管理考核权。

5.主持煤气事故分析,对煤气各种事故进行调查。

6.督导、检查煤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7.统一编制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及演练计划。

8.归口管理煤气设施技术档案。

第八条设备部职责:

1.负责煤气管网与设施的归口管理。

2.负责煤气计量器具的检查、维护、校验等工作,确保煤气作为二次能源计量的配备、完好率。

3.组织安排煤气设施大修、中修、重大故障检修。

4.制订检修计划时应综合考虑煤气系统的设备、生产实际运行状况,尤其兼顾煤气计划与平衡情况,并应征求能源管理中心的意见。

第三章煤气系统的生产运行规定

第九条能源调度与生产调度的联系规定:

1.当煤气系统运行中发生特殊情况并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生产的均衡与工序衔接,或者发生煤气安全事故时,能源调度要及时弄清情况,同时通报生产调度,并说明处理意见、过程及结果等情况;必要时,应征求生产调度的意见;能源调度与生产调度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公司整体的正常生产。

2.当公司出现生产异常、对煤气系统影响较大或者直接影响煤气系统的安全运行时,生产调度应及时通报能源调度,避免引发煤气系统安全事故。

3.在煤气管理上,当能源调度与用户有争议且可能影响生产时,应征求生产调度的意见。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由主管领导提出最终决定意见。

第十条能源调度与各生产厂的联系规定:

1.在煤气使用工作上,各生产厂、用户必须服从能源调度的统一指挥,并严格遵照执行。

2.当煤气平衡发生变化要求用户减量时,各生产厂接能源调度通知后要迅速执行。必要时,能源调度可以直接指令用户减量。

3.各生产厂点、停炉,如增、减煤气用量较大时,应提前请示能源调度。

4.当煤气系统发生变化或出现异常情况时,能源调度可直接通知用户,说明情况和提出要求,各用户必须遵照执行。当煤气系统发生紧急事故时,能源调度有权采取果断措施组织处理,各生产厂要严格服从能源调度指挥。

5.各生产厂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而使煤气工作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必须制订新的工作联系方式,报能源调度核准,并报生产调度备案。

6.遇煤气系统发生异常问题时要及时报告能源调度,并按照规程组织处理,必要时可直接请煤气防护站协助处理;一旦发生煤气事故,必须立即依次报告煤气防护站、能源调度和生产调度,并视严重程度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组织处理,避免事故扩大,以便尽快恢复生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