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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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煤气瓶的使用安全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煤气瓶的存放和运输:规定煤气瓶的存放和运输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包括防止撞击、避免直接阳光照射、避免存放在易燃物附近等。

2. 煤气瓶的检查和维护:规定定期对煤气瓶进行检查,包括外观检查、阀门密封性检查、检查瓶体是否变形等,以确保煤气瓶的安全使用。

3. 煤气瓶的使用环境和条件:规定使用煤气瓶的环境要求,如通风条件、防火措施等,以确保煤气瓶的安全使用。

4. 煤气瓶的操作规范:规定煤气瓶的操作规范,包括正确使用煤气瓶、阀门操作、避免暴露于高温环境等,以确保煤气瓶的安全使用。

5. 煤气瓶事故的应急处理:规定煤气瓶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包括报警、疏散、封闭阀门等,以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6. 煤气瓶的报废处理:规定煤气瓶达到使用寿命或发生损坏时的处理方法,包括报废、退还等,确保煤气瓶不再继续使用。

通过制定和执行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避免煤气瓶相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二)第一条基本要求:1、装有软驱的微机一律不得人网;2、对于联网的计算机,任何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从网络复制软件或文档;3、对于尚未联网的计算机,其软件的安装由电脑室负责;4、任何微机需安装软件时,须由相关专业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经理同意后,由电脑室负责安装;5、所有微机不得安装游戏软件;6、数据的备份由相关专业负责人管理,备用的软盘由专业负责人提供;7、软件在使用前,必须确保无病毒;8、使用人在离开前应先退出系统再关机;9、任何人未经过他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电脑。

第二条监管措施:1、由电脑室指定专人负责电脑部管辖范围内所有微机的病毒检测和清理工作;2、由电脑室起草防病毒工作计划(含检测周期、时间、方式、工具及责任人),报电脑部经理批准后实施;3、由各专业负责人和电脑室的专门人员,根据上述作业计划按时(每周最少一次)进行检测工作,并填写检查记录;4、由电脑部经理负责对防病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煤气安全生产使用管理制度

煤气安全生产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气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煤气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煤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管理单位。

第三条煤气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人员职责。

第五条煤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管理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气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煤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监督检查本单位煤气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五)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生产措施;(六)其他与煤气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煤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煤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管理规程;(二)煤气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三)煤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四)煤气安全检查制度;(五)煤气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六)煤气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七)其他与煤气安全生产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煤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煤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定期对煤气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二)煤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定期对煤气管道、阀门、放散管等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泄漏、损坏等问题,应及时维修或更换;(三)煤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管理单位应设立煤气防护站,配备专职或兼职煤气防护员,负责煤气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四)煤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煤气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五)煤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煤气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及时报告、处理和总结。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气使用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居民楼、商业建筑、学校、工厂等。

第三条煤气使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煤气使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煤气使用安全。

第二章煤气供应第四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煤气供应安全稳定。

煤气供应设施、管网以及煤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对供气设施、管网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加强对供气质量的监测和控制。

第六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煤气供应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向用户进行告知和培训,确保用户正确使用煤气设备。

第三章煤气设备安装与维修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煤气设备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安装机构进行安装,并取得相应安装证书。

第八条煤气设备安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安装质量合格。

安装机构应当对安装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向用户提供使用说明。

第九条煤气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并记录维修情况。

所有维修工作应当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单位应提供合格的维修报告。

第四章煤气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煤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煤气设备和管道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煤气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防范意识和安全培训,掌握正确使用煤气设备的方法和操作要领,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煤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煤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煤气事故处理的程序、责任和措施。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气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使用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煤气使用安全规定,造成事故或者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气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气生产、供应、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气使用安全原则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加强监督。

第四条煤气使用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序实施、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煤气使用安全工作要依靠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政府部门指导,社会参与的模式。

第六条煤气使用安全工作要加强统一领导,形成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煤气使用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加强对煤气生产、供应、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煤气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八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具备规模适宜、设施安全、生产运行稳定的条件。

第九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气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人员具备相关岗位技能并且安全意识强。

第十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煤气生产设施和技术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一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并进行定期更新。

第十二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煤气质量监测系统,定期对煤气质量进行检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章煤气供应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具备规模适宜、设施安全、供应稳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气供应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人员具备相关岗位技能并且安全意识强。

第十五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确保煤气储存、输送、分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六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气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用户使用情况,确保供应的及时性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建立与公安消防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应急协调机制。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气的管理,确保使用煤气的安全,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气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气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煤气的安全供应,防止煤气泄漏和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煤气管理分为运输、储存、使用、维护和监管五个方面。

第二章运输第五条运输煤气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车辆和设备必须经过定期的检验和维护。

第六条煤气运输车辆和设备的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关驾驶证件。

第七条煤气运输车辆和设备必须装备适当的安全设备,包括安全阀、手提灭火器等。

第八条煤气运输车辆和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容量进行装载,严禁超载。

第九条煤气运输车辆和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防止煤气泄漏。

第章储存第十条煤气储存必须采用经过合格检验的容器和设备。

第十一条煤气储存容器和设备必须有专门的专门负责人进行管理,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煤气储存容器和设备必须远离易燃物品和高温环境,保持良好的通风。

第十三条煤气储存容器和设备必须有明确的标识,标明煤气的种类、容量和压力等信息。

第十四条煤气储存容器和设备必须设置适当的警示器,一旦发现泄漏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警。

第四章使用第十五条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请和取得合法资质。

第十六条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进行使用,并确保使用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燃烧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并定期检查煤气管道的完整性和密封性。

第十九条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煤气设备和燃气器具的清洁,避免积灰、积尘。

第五章维护第二十条煤气费用的维护和收取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煤气设施的维护和修理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严禁非法进行改动和维修。

第二十二条煤气设施的维护和修理必须及时响应,确保煤气的安全供应。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通用5篇)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通用5篇)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通用5篇)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煤气管理规章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篇11、目的加强煤气的平安管理,防范生产与检修作业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

2、依据平安生产法、冶金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26号〕和工业企业煤气平安规程〔GB6222-20xx〕。

一、煤气平安管理内容〔一〕煤气站负责煤气的日常平安管理,并配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

〔二〕煤气站管理人员每天巡检一次,每周要进行全面检查一次,保证煤气设施的严密性,发现煤气泄漏要及时处理,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

〔三〕熔炼车间看水工负责高炉热风口巡检,至少每半小时检查一次,并填写点检表记录。

〔四〕检修期间,煤气站做好现场检验,监护工作。

二、煤气设施平安检查内容〔一〕一般规定。

1.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2.有泄漏煤气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必须设置相对方向的两个出入口。

3.各处带煤气作业区域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4.煤气辅助设施保持完好有效。

5.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

6.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固定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二〕用气点。

1.烧嘴阀闸门前须设有取样管。

2.两个炉子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放散管。

3.烧嘴阀的头部有明显开关标志。

4.烧嘴阀前有放水或放气头。

5.阀门严密、灵活、无泄漏。

6.助燃风管设泄爆膜和低压报警装置。

〔三〕管道。

1.厂区主要煤气管道须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

2.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须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

3.管道本体无可见泄漏〔含法兰、阀门及附属装置〕。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煤气使用、储存、运输和维护等各个环节,确保煤气安全。

2. 所有涉及煤气操作的员工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 建立健全煤气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

二、煤气使用管理1. 使用煤气前,应检查管道、阀门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无泄漏现象。

2. 使用过程中,应随时注意煤气压力和流量,防止因压力过高或过低造成安全隐患。

3. 使用完毕后,应关闭所有阀门,确保煤气完全切断。

三、煤气储存与运输1. 煤气罐应存放在通风良好、远离火源的专用仓库内,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 运输煤气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煤气罐稳固、密封。

3. 定期对煤气罐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带病运行。

四、应急处理与救援1. 制定煤气泄漏、火灾等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3. 发生煤气泄漏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疏散人员,并通知专业救援机构。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煤气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煤气安全专项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3. 鼓励员工参与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的改进和优化,共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六、监督检查与持续改进1.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煤气使用、储存等环节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2.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绝不姑息。

3. 根据检查结果和员工反馈,不断完善和更新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煤气的管理制度

煤气的管理制度

煤气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气行业的生产管理,保障煤气生产安全、环保、高效进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气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领域的管理工作,并适用于具体煤气生产企业的具体管理,严格要求各项制度的执行。

第三条煤气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煤气生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煤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煤气安全生产和环保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程序,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处于符合法规合规的状态。

第五条煤气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煤气生产管理第六条煤气生产企业应当合理规划煤气生产生产的布局和规模,合理确定生产计划和生产量。

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煤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管理、物资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内容,规范生产活动。

第八条煤气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对于老化设备应当及时更新更换。

第九条煤气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产品的品质进行检测和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条煤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煤气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监督,对生产活动进行全面、细致的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第十二条煤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报告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情况,为政府管理机关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十三条煤气生产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煤气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第三章煤气储存管理第十四条煤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气储存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煤气的储存计划和储存量,确保煤气供应的充足和安全。

第十五条煤气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储存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储存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煤气生产企业应当对煤气进行定期抽样检测,确保储存煤气的质量和安全。

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文(4篇)

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文(4篇)

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气的生产、供应、运输、储存、使用、维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煤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加强煤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定期检查煤气管道、设施设备等,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条煤气使用单位应配备煤气泄漏自动报警设备,并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二章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煤气使用单位应设立煤气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与权限,确保煤气使用安全。

第八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制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保障安全生产。

第九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煤气使用档案,包括煤气使用设备、维修记录、安全操作规范等。

第十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加强煤气安全培训,组织员工参加相关的煤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煤气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煤气管道和煤气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煤气使用单位应配备煤气泄漏自动报警设备,并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建立灭火设备和煤气泄漏应急处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煤气使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六条煤气使用单位应配备煤气安全专职人员,负责煤气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煤气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煤气泄漏、事故等安全问题,采取紧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煤气使用单位应配备煤气泄漏紧急处理器材和人员,及时处置煤气泄漏事故。

第十九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做好煤气泄漏事故的记录和处理,以便事后分析和改进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章煤气供应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二十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煤气生产、供应、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

管道煤气管理及安全使用规定(3篇)

管道煤气管理及安全使用规定(3篇)

管道煤气管理及安全使用规定1、严禁用硬物碰管道和表具,不得在管道上晾衣物和供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户内设备周围不得搭建建筑物和加装门锁。

2、不得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使用,禁止私自装拆或封闭,遮盖燃气设施,(如用厨柜等遮盖管道和煤气表,将煤气管道埋入墙或瓷片里)3、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煤气房,气房管理员不能携带手机和钥匙串进入煤气房。

4、已装煤气的厨房要经常通风,并要配备干粉剂、灭火剂和灭火器、厨房附近的地方也要配足够的灭火器;同一厨房不得使用两种燃气和火源,如罐装煤气,煤油、木柴等。

5、每次点火前应先开风阀排除膛内可能沉积的燃气,然后再关闭风阀,点火时先点着火种后开主火,先划火后开气。

使用煤气时如发现"回火""脱火"现象,应立即关闭阀门,经调节后重新点火。

6、炉灶后火后不能远离炉灶,停电或意外熄火时要马上关气阀;使用炉灶的师傅,下班前要检查气阀是否关好;上班人员最后离开厨房时要检查厨房炉灶气阀和供气总阀一次,确认全部关好才能离去。

7、炉台的燃烧器应防止水进入以防火杯爆裂,如火杯出现裂缝要及时更换。

使用带内胆的蒸柜和肠粉柜的炉灶,要检查观察是否有足够的水;如遇停水而又必须使用这些炉灶时,应勤检查勤加水。

8、发现漏气情况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A、关闭表前表后阀门;B、立即小心地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换气;C、杜绝各种明火用静电产生(包括不得开关电灯、风扇、手电筒其他用电设备,不得在漏气场所打电话);D、应立即离开漏气场所,使用不在危险现场的电话通知有关部门。

9、煤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惊慌,要做到:"断气灭火",即迅速关闭表前表后阀门,必要时关闭调压器阀门,切断电源。

"一把干粉灭火",当火势较大无法关闭阀门时用干粉用力扑打火的根部,火灭后迅速关闭表前表后阀门。

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

10、火警电话号码"119"。

煤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气安全生产管理,预防煤气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涉及煤气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维修等环节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煤气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煤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实施煤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监督煤气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第五条设立煤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煤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煤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煤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组织开展煤气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四)组织开展煤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组织开展煤气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煤气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煤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本部门煤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组织开展本部门煤气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四)对本部门煤气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五)落实煤气安全生产应急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要求第七条煤气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维修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第八条煤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九条煤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熟悉煤气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煤气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十一条煤气危险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煤气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定期组织开展煤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煤气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五条定期组织开展煤气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二篇)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二篇)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气的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气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保障煤气的安全供应、安全使用和安全燃烧。

第四条煤气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煤气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一调度。

第六条煤气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并加强对使用单位和个人的指导和监管。

第七条煤气供应企业应遵循市场竞争的原则,保障煤气的正常供应,并与煤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第二章煤气供应第八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能够安全、稳定、连续地为用户提供煤气。

第九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对煤气管道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置煤气泄漏和其他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制定供应计划,确保不因管道故障、设备维护等原因导致煤气供应中断。

第十二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与煤气使用单位和个人的供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和服务内容。

第三章煤气使用第十三条煤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煤气,并确保煤气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煤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煤气管道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煤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煤气泄漏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煤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煤气泄漏报警器、灭火器等,并定期检测其有效性。

第十七条煤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有关的安全培训,并掌握相应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监管和责任第十八条煤气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煤气供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煤气服务。

第十九条煤气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煤气安全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条煤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发现煤气供应问题或煤气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煤气管理部门或煤气供应企业报告。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5篇)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5篇)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煤气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煤气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一、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必须先进行煤气安全知识培训,具备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理事故的能力,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从事煤气作业。

二、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煤气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三、煤气区域必须配置煤气报警器、空气呼吸器等安全防护设施,各危险源点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严禁擅自拆卸煤气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四、空气呼吸器为抢救应急备用,应随时保持有足够的压力,任何人不得擅自乱用。

灭火器应保证完好,使用后应及时更换。

五、煤气作业人员应经常检查煤气管道、水封、阀门、仪表仪器及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六、进入煤气区域时,必须两人同行,并随身携带煤气报警器。

七、煤气操作与维修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煤气的上风位置。

八、煤气检修工作计划和许可证的办理,必须在施工前由工程技术人提出申请,经安全部门同意,报安全主管厂长批准后执行。

未经厂领导及安全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检修煤气设备或动火作业。

九、煤气区域设备检修时,必须有安全员到场,现场必须配置空气呼吸器和灭火器,必须检测CO含量,当达到安全规定范围时,才能开始检修。

十、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按照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前要制定送气方案,并严格按制定的送气方案送煤气。

煤气送上后,经未端取样分析,煤气中含氧≤____%,并做爆发实验后方可使用。

十一、加热炉点火时,必须严格遵守煤气点火安全操作规程,先给火种,后供煤气,严禁先供煤气后点火。

十二、煤气管道设备严禁用铁器敲打,以保证设备完好并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火灾或爆炸。

十三、严禁在煤气管道、设备附近休息、睡觉、吸烟、使用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为确保煤气设备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夜间工作时必须有安全照明。

十五、当煤气报警器显示煤气炉区域CO浓度超过规定极限时,应及时上报安全部门和有关领导,必要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工作现场,并警戒其他人员进入现场。

2024年煤气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煤气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煤气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安全,促进煤气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煤气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内外煤气管理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煤气供应、使用及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煤气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保护居民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气供应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煤气管理应当依法公正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和工作体系,加强对煤气企业和煤气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煤气企业应加强自律,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煤气供应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煤气供应管理第六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煤气供应资质,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要求,设立合理的煤气供应区域划分和供应网络。

第七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气供应设施,确保供应的安全可靠、稳定持续。

第八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加强对煤气质量的监测和控制,确保供应的煤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及时应对煤气供应中的突发事件和事故,并组织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加强用户管理,建立健全煤气用户档案,定期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问题和投诉。

第三章煤气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居民用气用户应当依法办理煤气使用手续,遵守煤气使用规定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居民用气用户在使用煤气时,应当仔细查看煤气设施的使用说明,正确使用煤气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居民用气用户应当保证煤气设施的安全可靠,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按照要求进行煤气安全检测。

第十四条居民用气用户在发现煤气泄漏、火源波动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如关闭煤气阀门、开窗通风等,并及时向煤气供应企业报告。

第十五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煤气设施的管理,保证设施安全可靠,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六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煤气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煤气使用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024年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煤气公司安全用气管理制度

煤气公司安全用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气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煤气供应、安装、维修、检测等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使用煤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煤气公司的安全用气管理,确保煤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煤气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煤气公司安全用气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安全用气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安全用气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用气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煤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煤气设施安全管理第七条煤气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煤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煤气管道、阀门、燃气表等设备,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条严禁私自改动煤气管道、阀门等设施,如需改动,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煤气设施周边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确保安全距离。

第四章煤气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煤气用户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煤气器具,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煤气用户应掌握煤气安全使用知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煤气用户不得擅自改动煤气设施,如发现煤气泄漏、设施损坏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专业人员处理。

第十五条煤气用户应安装煤气泄漏报警器,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煤气泄漏事故。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六条发生煤气泄漏、火灾等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七条煤气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六章培训与考核第十八条煤气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对煤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煤气使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煤气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煤气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对煤气的使用和管理,做到安全使用。

第四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煤气安全管理第五条单位和个人要定期对煤气管道、燃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六条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煤气泄漏报警器,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七条在使用煤气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警示标识。

第八条煤气罐、气瓶等容器必须定期检查,发现异常立即报修或更换。

第九条煤气管道应当避免与其他易燃气体和易燃材料接触,防止发生火灾爆炸。

第十条在使用煤气时,应当及时清洁燃气灶、燃气灯等设备,防止堵塞造成泄漏。

第十一条禁止私自改装煤气设备,一经发现将立即停用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在停电时切勿使用煤气饮食,以免发生意外。

第三章煤气使用规定第十三条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使用,禁止超负荷使用。

第十四条在燃烧炉灶燃气时,要确保通风良好,避免二氧化碳中毒。

第十五条使用燃气燃烧灶时,应保持炉台、炉架和炉具的清洁,防止火灾。

第十六条禁止在使用煤气时留有未熄灭的明火,以免引发火灾。

第十七条使用煤气时,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禁止将燃气管道设置在易燃材料附近,确保煤气安全使用。

第十九条禁止在使用煤气时吸烟或玩火,以免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第四章煤气事故处理第二十条发生煤气泄漏事故时,应立即开启门窗通风,确保室内空气流通。

第二十一条发生煤气泄漏事故时,禁止使用明火或开关电器,以免引发火灾。

第二十二条发生煤气泄漏事故时,紧急情况下要迅速撤离现场,并拨打相关部门电话求助。

第二十三条发生煤气事故后,要做好事故调查和分析,制定防范措施以避免再次发生。

第五章煤气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进行煤气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煤气安全意识。

煤气安全三个管理制度

煤气安全三个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厂区煤气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煤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厂区煤气系统所有设施必须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管理单位。

各主要煤气设备、管道的阀门、吹扫点、放散管、人孔、脱水器、管道支架等附属装置,应进行编号,并将号码标在现场明显的部位。

第三条:凡有煤气的场所均必须划定煤气危险区,在煤气危险区进出口或边界设立明显的煤气区域标志。

任何情况下严禁单人进入煤气危险区。

第四条:在煤气危险区内经常有人停留或作业的部位,要设置固定式CO检测报警装置。

煤气危险区的CO浓度必须定期检测,在易泄露或易积聚煤气的位置设立比较固定的检测点,每班至少巡检2次,并要记录检测数据。

第五条:生活煤气与煤气系统用蒸汽必须可靠断开,吹扫置换煤气管道用的连接管须采用胶管,不用时须处于断开状态。

二、煤气作业安全规定第一条:在常态下,煤气长时间存在或连续出现、或时间频繁出现、或煤气可能发生外泄的场所作业时,作业者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至少一名煤气防护员持有效煤气报警仪在现场近距离监护,并准备好备用救护器具(苏生器等)和备用空气呼吸器。

第二条:在常态下,作业场所有可能短时间偶尔出现煤气的场所作业时,要有煤气防护员在现场监护,作业过程中现场有便携式CO报警仪连续检测。

第三条:煤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非相关人员严禁动用煤气设备、设施,不得在煤气危险区域逗留。

第四条:煤气管路内的压力应经常保持在规定值以上,煤气压力骤然下降,低于规定值时,应立即关闭相关阀门,停止使用煤气,并迅速查清原因进行处理。

第五条:煤气区域岗位人员必须熟悉所属系统区域的煤气设备、防护用具,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车间领导和厂生产安全科。

三、带煤气作业安全规定第一条:带煤气作业包括: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

第二条: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高空作业要系好安全带,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2、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4、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本制度是为了保障煤气使用安全,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规范煤气使用行为,减少煤气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煤气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等相关工作。

二、煤气安全责任1. 公司领导层要充分认识煤气使用安全的重要性,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员的工作职责。

2. 煤气安全责任制下达到各部门,部门负责人要落实煤气安全责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煤气安全责任要落实到个人,每个员工都要对自己的工作安全负责,积极参与安全培训,了解煤气使用安全知识。

三、煤气的储存和运输1. 煤气的储存要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储罐要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防止泄漏。

2. 煤气的运输要使用专用运输工具,确保煤气桶、管道等设施安全可靠,运输过程中要避免碰撞和撞击。

四、煤气使用场所的安全1. 煤气使用场所要进行分类管理,不同等级的场所要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

2. 煤气使用场所要保持通风良好,及时清理杂物,防止煤气泄漏积聚。

3. 煤气使用场所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五、煤气使用人员的安全1. 煤气使用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煤气使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别是要注意煤气泄漏的识别和处理方法。

2. 煤气使用人员要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自身身体状况符合从事煤气使用的要求。

3. 煤气使用人员要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护面罩、手套等,确保工作安全。

六、煤气事故的应急措施1. 一旦发生煤气泄漏,使用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煤气,并通知相关部门。

2. 发生煤气泄漏后,应打开门窗通风,保持通风道路畅通,切勿使用明火和电器。

3. 发生严重煤气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并及时报警。

七、煤气事故的处理与调查1. 发生煤气事故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确保事故范围不扩散,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2. 发生煤气事故后,要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找出事故责任人,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规范煤气安全管理,确保员工食堂的煤气使用安全,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规定(一)煤气安全使用1.严格执行《员工食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员工食堂必须在煤气设备使用前取得合法使用证照。

2.煤气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且按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煤气设备的操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和体检,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煤气设备的摆放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与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安全距离,并配有灭火器和烟雾报警器。

5.建立煤气泄漏检测制度,定期进行煤气泄漏检测,一旦发现煤气泄漏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警。

6.煤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通风良好,不得占用通道、进出门窗,并配备有效的排气装置。

7.使用煤气设备的人员应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步骤,避免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

8.煤气瓶储存要符合相关标准,要定期检查煤气瓶是否完好无损,定期更换老化和损坏的煤气瓶。

9.禁止在煤气设备附近吸烟、使用明火,并严禁使用易燃物品进行灭火。

10.不得私拉乱接煤气管道,不得私自改装煤气设备。

(二)煤气安全防范1.加强煤气安全知识宣传,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煤气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掌握正确的防范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

2.建立煤气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煤气事故,相关负责人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和调查。

3.设立煤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煤气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并进行演练,以提高员工应对煤气事故的能力和素质。

4.定期检查员工食堂的煤气设备、管道和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并进行记录和整改。

5.加强煤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及时清理煤气设备周围的灰尘和杂物,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6.对员工食堂内的火源进行严格管理,禁止在易燃易爆物附近开展明火作业。

7.煤气设备的燃烧性能要达到相关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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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煤气管理制度编制:审核:批准:(2016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各部门职责 (3)第三章煤气系统的生产运行规定 (5)第四章煤气设施危险作业的安全规定 (8)第五章煤气事故的处理规定 (11)第六章对各生产厂的规定 (12)第七章安全操作规程 (13)一、煤气安全操作规程 (13)二、抽、堵盲板安全规程 (14)三、带煤气作业安全规程 (15)四、停送煤气安全操作规程 (16)五、煤气柜安全操作规程 (16)六、煤气加压机安全操作规程 (17)七、煤气事故抢救处理规程 (18)八、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9)九、煤气防、救护器材使用维护安全规程 (20)第八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1)第九章煤气设施检查维护管理规定 (23)第十章煤气设备设施档案管理制度 (26)第十一章附则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等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的生产与使用的专业化管理,落实煤气管理职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煤气系统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高炉、转炉煤气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使用、管理、维修和煤气安全事故的处理等,适用于公司各煤气生产与使用单位、各基层煤气岗位操作人员。

第三条各生产单位在采用煤气专业新工艺、新技术及其它先进的节能措施。

而不能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分别报能源管理中心、安全环保部、设备部、技术部、规划建设部备案并同意后,方可使用和运行。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四条能源管理中心:负责煤气专业化管理,是公司的煤气综合管理部门和使用煤气监察机构,承担主煤气系统整体规划、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各生产厂煤气平衡、单耗测算与指标调整及实际考核,新增用户或用量的审核、主管网的维护与安全运行、煤气防护和监测等工作。

1.能源管理中心按月、年对煤气的使用和分配进行合理平衡,各生产厂应按平衡后的煤气单耗定额数量使用,不得随意超量使用。

2.根据生产计划安排,遇有煤气平衡发生变化或用户生产变动时,能源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对煤气的调整。

3.各生产厂新增煤气设施(包括新、改、扩建工程),应向能源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附设计说明,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4.各生产厂新增煤气设施或临时要求增加用量,须经能源管理中心核准。

5.各生产厂临时并影响到煤气平衡的检修,应提前报告能源管理中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由于无计划停产检修而造成煤气产销失衡,将追究有关生产厂的责任。

6.负责组织、制定煤气的内控标准及适时修订工作。

7.合理配置检测装置,落实质量检验计划。

第五条能源调度职责:行使煤气系统调度职能,负责煤气的日常分配、平衡、调整和系统煤气处理及管网的安全运行。

1.各生产厂、用户应服从能源调度的统一调度。

2.遇停产、复产、检修、增或减用量及煤气系统异常或煤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或请示,严格遵照并执行能源调度指令,不得迟报或瞒报煤气事故。

第六条煤气防护站职责:在能源管理中心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本职工作,并接受安全环保部的监督、指导。

1.负责日常煤气停送传递卡的审核、检测和过程监护,严格执行带煤气开关阀门、抽(堵)盲板、焊接及高空(处)作业等特殊危险作业及现场监护,并对二、三类动火作业进行检测。

检测仪、防毒面具等器具及安全切断2.每月检查1次各单位CO检测仪、O2设施等。

按时参与培训从业人员以及各种事故演练。

3.负责煤气中毒人员的紧急疏送和人工救护,承担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协调和处置工作。

4.参与煤气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5.对各单位所有煤气报警仪、长管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仪表器具进行检查,建立生产厂煤气报警仪表台帐,防护器材维护上的检查与督办,使其随时保持正常状态,并负责各生产厂关键性救护。

6.参加煤气事故分析,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生产厂做好煤气管网和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7、建立煤气设施检查制度:每日对所辖煤气设施及主管网的吹扫、放散、取样哨头、调节装置、计量与仪表装置及其它全部附属设施的检查。

第七条安全环保部职责:1.负责日常公司一类动火作业的审批和过程监控,并对二、三类动火作业进行检查、指导、验收。

2.负责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协调指挥和处置工作。

3.参与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生产厂的煤气设施和日常运行状况进行专业检查或抽查,发现隐患则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直接行使管理考核权。

5.主持煤气事故分析,对煤气各种事故进行调查。

6.督导、检查煤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7.统一编制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及演练计划。

8.归口管理煤气设施技术档案。

第八条设备部职责:1.负责煤气管网与设施的归口管理。

2.负责煤气计量器具的检查、维护、校验等工作,确保煤气作为二次能源计量的配备、完好率。

3.组织安排煤气设施大修、中修、重大故障检修。

4.制订检修计划时应综合考虑煤气系统的设备、生产实际运行状况,尤其兼顾煤气计划与平衡情况,并应征求能源管理中心的意见。

第三章煤气系统的生产运行规定第九条能源调度与生产调度的联系规定:1.当煤气系统运行中发生特殊情况并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生产的均衡与工序衔接,或者发生煤气安全事故时,能源调度要及时弄清情况,同时通报生产调度,并说明处理意见、过程及结果等情况;必要时,应征求生产调度的意见;能源调度与生产调度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公司整体的正常生产。

2.当公司出现生产异常、对煤气系统影响较大或者直接影响煤气系统的安全运行时,生产调度应及时通报能源调度,避免引发煤气系统安全事故。

3.在煤气管理上,当能源调度与用户有争议且可能影响生产时,应征求生产调度的意见。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由主管领导提出最终决定意见。

第十条能源调度与各生产厂的联系规定:1.在煤气使用工作上,各生产厂、用户必须服从能源调度的统一指挥,并严格遵照执行。

2.当煤气平衡发生变化要求用户减量时,各生产厂接能源调度通知后要迅速执行。

必要时,能源调度可以直接指令用户减量。

3.各生产厂点、停炉,如增、减煤气用量较大时,应提前请示能源调度。

4.当煤气系统发生变化或出现异常情况时,能源调度可直接通知用户,说明情况和提出要求,各用户必须遵照执行。

当煤气系统发生紧急事故时,能源调度有权采取果断措施组织处理,各生产厂要严格服从能源调度指挥。

5.各生产厂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而使煤气工作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必须制订新的工作联系方式,报能源调度核准,并报生产调度备案。

6.遇煤气系统发生异常问题时要及时报告能源调度,并按照规程组织处理,必要时可直接请煤气防护站协助处理;一旦发生煤气事故,必须立即依次报告煤气防护站、能源调度和生产调度,并视严重程度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组织处理,避免事故扩大,以便尽快恢复生产。

第十一条为确保煤气系统安全生产,能源管理中心应根据煤气管网实际运行状况规定高炉、转炉煤气的主管压力的最大、正常、最小值(停、送煤气作业除外),煤气主管压力按照工艺技术操作规程执行,并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当单一高炉煤气或转炉煤气用户炉(窑)前煤气压力分别下降到3KPa、并有继续下降趋势时,用户应密切注视,一旦下降至2KPa时,必须自动切断,并及时通知能源调度。

第十三条各生产厂需要停、送煤气,必须开、关眼镜阀或者抽、堵盲板并影响其它生产厂生产时,必须经能源调度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十四条各生产厂遇设备检修而安排开、关较大的(≥DN800)眼镜阀或者抽、堵盲板及其它危险作业,原则上应在白天进行。

计划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提前申请(附安全措施),经能源管理中心和安全环保部、设备部、保卫部核准后方可实施,但作业前必须架设临时安全照明,并应采取一切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在具备施工条件并已制订、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

各生产厂可以进行因设备检修或抢修而安排夜间进行开、关较小眼镜阀或者抽、堵盲板(<DN800)的作业,第十六条煤气设施的操作规定:1.除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施均应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应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将内部煤气吹扫干净并经检测合格。

2.吹扫和置换煤气时应用蒸汽、氮气为置换介质,采用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的方法时应制定相应方案;吹扫或引气过程中,设施周围40m内不得有火源。

3.气体置换是否合格,应根据O2含量和CO分析确定。

4.各生产厂必须针对不同的炉、窑制订详细的点火操作规程,严防发生爆炸事故而损坏设备、影响安全生产。

5.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严禁正压点火;点火程序为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不许先给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800℃时,可不点火而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是否燃烧,如果未燃烧,必须关闭煤气管道阀门重新吹扫合格后,进行点火。

6.凡强制送风的炉子,鼓风机控制必须与煤气安保系统连锁,防止突然停电时造成回火爆炸;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

7.凡需配风或富氧燃烧的炉窑,必须合理设定空气(氧气)过剩系数,确保煤气完全燃烧,避免因不完全燃烧而造成燃料浪费及可能出现的因煤气引发的爆炸事故;但该系数也不可设定太高,以免增大烟气、废气量并因此加大排烟系统阻力、降低设备负荷。

8.停产时,应用蒸汽或氮气吹扫,吹扫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送煤气前,用蒸汽或氮气吹扫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

设备内存在蒸汽时,不应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而压损设备;第十七条煤气管网维护的规定:1.能源管理中心负责煤气主管网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2.各生产厂负责分界线后支管、入户管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并应制订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及定期作业计划,安排巡检,执行定期作业计划。

3.各生产厂日常维护工作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放散、切断、吹扫、排水、防爆、防静电与防雷接地、操作平台、防护围栏、直梯或斜梯、安全标志牌与警示牌等装置)是否完整、是否变形、设备防腐、主汛期防汛、冬季保温、渗水或结冰及漏气情况,严格执行定期作业计划(设备润滑、排水器放水、阀门开关试验、设备扫除与分解、设备卫生等)。

4.各生产厂对日常检查发现的缺陷、隐患,应做好记录,及时组织整改;确实不能整改或者暂时无法整改的,应及时上报、备案并制定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煤气减量原则及减量顺序:1.煤气供应原则上优先保证锅炉→热风炉→炼钢烤包→轧钢加热炉→烧结机→回转窑等主要煤气用户的正常生产热工制度需求,确保工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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