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公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全文)

合集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1

除费用 标准从 2 0 0 0元 提高 至 3 0 0 0元 。有些 常委 委 员 、社会公 众 、专家 和地 方 、部 门对草 案 的规

定 表示 赞成 ;有 些建议 再适 当提 高或 者针 对不 同
地 区规 定不 同 的减除 费用标 准 ;也有些 建议 适 当
究测 算 ,建议 将 第 1级 税 率 由 5 修 改 为 3 ,
门还 对 草 案 规 定 以外 的 内 容 提 出 了 一 些 意 见 、建
高 收入 者 的税 收 征管工 作 。同时 ,各 方 面还对 个 人所 得税 法 的其他 条款 提 出 了一 些修 改 意见和建 议 ,考虑 到本 次 国务 院提 出的修 正案 主要 是对工 薪所 得减 除费 用标 准及 个人 所得 税税 率结 构 的调
修 改决 定 草 案 和 以上 报 告 是 否 妥 当 ,请 审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 常委 会第二 十 次会议 对个人 所得 税法 修正 案 减 除费 用标准是 在 对城镇 居 民人 均 消费性 支 出水
平 以 及 工 薪 所 得 纳 税 人 占 全 部 工 薪 收 人 人 群 比重
草案 进行 了初 次审议 。会 后 ,法 制工 作委 员会将
会 和法 制工作 委 员会联 合召 开座谈 会 ,分别 听取
了1 1位 专 家 和 1 6位 社 会 公 众 代 表 对草 案 的意
见 。法律 委员 会 、法制 工作委 员会 还就草 案 的主
减 除费 用标 准的 意见 ,经分析 认 为其主要 是希 望 进一 步 降低 纳税人 中中低 收入人 群的税 负 ,建 议 结合 适 当调整 税率 结构 予 以解 决 。
标 准 的调整 ,要 与 已确定 的推进 个人所 得税综 合

个税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

个税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
根 据 草 案 ,本 修 正 案 自 2019年 1月 1日起 施 行 。
二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在继 续承担统一审议 法律草案 等 工 作 的基 础 上 ,增 加 推 动 宪 法 实 施 、开 展 宪 法 解 释 、推 进 合宪性审查 、加强 宪法监督 、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

修 法
个 税法修 正案 公 开征求 意 见
个税 法修 订迈 出关键 一步 个 人所得 税法修 正案 (草案)6月 29日开始 向社 会征 求意见 ,为期 1个月 、此 次个 税修订的一 大变化是 对 4种收入实 行综合征税 ,将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稿 酬 所 得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等 4项 劳动 性 所 得 纳 入 综 合 征 税 范 围 ,基 本 减 除 费 用 标 准 提高 到 5000元 /月 (6万 元 /年 )。基 本 减 除 费用 标 ;佳 ,其 实 就 是 俗 称 的个 税起 征 点 ,之 前 3500元 的 起 征 点 是 针 对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一 项 。
草 案在提高综合 所得基本减 除费用标准 ,明确现行 的个 人基本养老保 险 、基 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 险、住房公 积 金等专 项扣 除项 目以及依 法确 定的其他 扣 除项 目继 续 执 行 的 同 时 ,首 次 增 加 规 定 子 女 教 育 支 出 、继 续 教 育 支 出 、大 病 医 疗 支 出 、住 房 贷 款 利 息 和 住 房 租 金 等 与 人 民群 众 生 活密 切 相 关 的 专项 附 加 扣 除 。
根据宪法有 关规 定 ,第十三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第一 次会 议决 定设 立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宪 法和 法律 委员 会 。 为 了 明 确 宪 法 和 法 律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8.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3年8月2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刘仲藜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的。

为了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同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逐渐显现出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

一是有些应当纳入征税项目的没有纳入;二是有些应税项目税负又偏重。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额为八百元,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对外籍人员适用的800元费用减除额,按照不同时期的外汇牌价折算,1980年时为547美元,1993年6月就仅为145美元了。

显然,这已经不能很好地体现制定个人所得税法时“税负从轻”的原则。

此外,按照现行规定,个体工商业户所提税最高税率为60%,由于对年收入超过五万元的部分还要加征四成税收,最高税负可达应税所得的84%,税率过高,名义税负过重。

此外,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诸多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征税范围、应税项目、免税政策等方面已同现实生活不相适应,需要改进和完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规范和完善税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税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强化组织财政收入和适当调节个人收入,维护国家权益,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使个人所得课税制度进一步完善。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几点意见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几点意见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几点意见目前,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讨论在社会上反响激烈,但是,不管是专家还是学者,也不管是政府还是人民,争论和征求意见最多的还是围绕几个并不重要的话题进行:一是起征点,二是税率大小及级次级距。

我觉得应该对个税法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不再围绕这几个无关痛痒的话题进行争论,否则无异于隔靴搔痒。

应突破国内、外现有的模式,至少以下三方面有新的突破:一、调整和明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即是为了调节贫富差距,也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二者兼而顾之。

我认为国家应该把个人所税收缴的重点,逐步调整为调节贫富差距上。

理由有三:一是因为目前贫富差距过大已是公认的,已经开始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二是相比国家财政收入,现有个税只是极少部分,其财政收入功能已不那么重要;三是国家应将部分财政收入向社会保障转移,减少生产性投入。

因此,应该增加一条,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目的就是调节贫富差距。

二、调节贫富差距的方法要更直接,力度要更明显调节贫富差距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让所有低于平均收入的群体直接受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并且收入越低受益越明显,甚至可以起到最低生活保障的目的。

具体的方法就是将个税直接用于社会保障。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简化社会保险缴纳程序,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险帐户,将个税按人均打入个人社会保障帐户,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征收各种社会保障;二是个人所得税缴纳与社会保障挂钩。

建立个人所得税帐户,详细记录个人缴纳所得税,按一定比例计入本人社会保障帐户,这样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对社会贡献的同时,也直接使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未来生活得到最有效的保障,调动缴纳个税的积极性,减少逃税避税;三是建立自动社会救急制度。

各地政府应该根据本地生活状况,确定一个标准,当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这个标准时,有权提前使用个人社会保障部分所得;当家庭发生重大事故,或有慢性病患者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提前使用个人社会保障全部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7.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为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工作需要,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总局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与有关法律相衔接一是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款滞纳金”,以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相区别,并完善税收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费用承担规定。

二是与刑法修正案(七)相衔接,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并增加“漏税”的相关规定。

三是与行政许可法相衔接,明确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

二、规定相关方信息报告义务,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的涉税信息范围,并规定涉税信息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三、增加对个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加大征管力度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范围由“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扩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并规定可以对个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进行税务检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3年7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见”字样。

高中政治 时政热点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向社会征集意见

高中政治 时政热点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向社会征集意见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向社会征集意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某某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将《中华人民某某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1年5月25日。

一、经济生活方面1、从本质上看,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有税就有法。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我国对个税法的修改表达了国家完善个税征收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为平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草案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的级距作了相应调整,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对税率的调整充分表达了税收的固定性。

2、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它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

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所得越高,税率越高,所得越低,税率越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我国目前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

为了有效地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X围。

同时,草案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X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3、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最普遍的形式,是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税收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在研究、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2013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增加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一是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管理,实现社会全覆盖。

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二是明确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性地位。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并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是强化自然人税收征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相关支付凭证,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扩大适用于自然人,并且税务机关可以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进行税务检查,同时增加相关部门对未完税不动产不予登记的规定。

四是建立税收优先受偿权制度。

纳税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不动产设置税收优先受偿权,在纳税人处置时优先受偿。

二、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一是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

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管,不得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完善延期、分期缴税制度,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放到县以上税务机关,对补缴税款能力不足的纳税人引入分期缴税制度,新增修正申报制度。

二是减轻纳税人负担。

征求意见稿增加税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规定。

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5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不断加强,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不断得到强化,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1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

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进一步扩大税基,合理调整税率,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目前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建议先行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两个问题:一是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导致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偏重;二是必须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的范围偏小,影响了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力度。

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上述两个突出问题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个别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25个中央部委以及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预工委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每月减除费用800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7年12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

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所以减除费用标准应当根据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因此,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

近两年来,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又有所提高,需要对减除费用标准做适当调整。

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测算,2007年前三季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7395元,按照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193人计算,2007年就业者人均负担的年消费支出(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将达到19030元,即1586元/月,部分中心城市居民消费支出还要大于全国平均水平,为了使减除费用标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2000元/月。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有关数据测算,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将由50%左右降为30%左右,大部分工薪收入者因收入达不到减除费用标准而免于纳税,中等收入者税负也将减轻。

根据2006年相关数据测算,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2000元/月,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9年8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项怀诚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1950年原政务院曾公布《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利息所得税。

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利息所得列为应税项目,同时规定储蓄存款利息为免税项目。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开征利息所得税。

“九五”前期,财政部曾据此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过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但由于考虑到当时物价指数偏高,消费和投资出现双膨胀,国家需要通过稳定和扩大居民储蓄抑制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以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认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机不成熟。

1998年以来,我国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物价连续下降的趋势继续发展,绝大部分商品出现供过于求,消费需求持续不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放慢。

在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下,出口增长乏力。

为了加速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扩大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

去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增发1000亿元国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取得了积极效果。

在扩大投资需求的同时,国家还有必要采取措施引导和扩大消费需求,形成投资和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双重拉动。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材料,我国国民储蓄率从七十年代至今一直居世界之冠,1989年至1997年国民储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以上。

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大幅增长,1993年底至今年6月底,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由15200亿元增加到59100亿元。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全文)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全文)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全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15日内”。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条文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修正后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对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对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对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0.3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对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1993年10月3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本次会议于10月23日对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10月27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有的委员提出,修改决定中应当对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指导思想作出规定。

因此,建议在修改决定的第一段中增加“为了深化税制改革,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规定。

(修改决定新草案第一段)(二)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经与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草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表作一些调整。

工资、薪金所得最低百分之五最高百分之四十五的税率不变,将级数由6级增加到9级,并对各级之间的级距作适当调整,使税率表的设计更合理一些。

(修改决定新草案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三)有些委员提出,按照草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对年收入较少的个体工商户的税负偏重。

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草案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作些调整,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适用5%的税率,提高为不超过5,000元的,适用5%的税率。

(修改决定新草案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四)有些委员提出,对有些人的高额劳务报酬应当增加税收的调节力度。

因此,建议增加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改决定新草案第三条第五项)此外,有些委员提出,对农村专业户的所得也应纳个人所得税。

有些委员认为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形势好坏事关大局,对农业要采取保护政策。

新个人所得税法思考与改进建议

新个人所得税法思考与改进建议

05
结论与展望
结论
税收公平性得到提升
新个人所得税法通过调整税率结构、扩大综合征收范围、 增加专项扣除等措施,缩小了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税收负 担差异,促进了税收公平。
税收征管效率得到提高
新个人所得税法简化了纳税申报流程,加强了税收信息化 建设,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降低了纳税成本。
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新个人所得税法思考与改进 建议
汇报人: 2023-12-23
目录
• 新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现状与问
题 • 国外个人所得税法的经验与启
示 •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改进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新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背景与意义
适应经济发展
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原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无法满足当前 税收管理的需要,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出台旨在适应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 促进社会公平。
新个人所得税法通过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增加 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对消费和经济增长具有一定的促进 作用。
展望
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仍需不断调整和完善, 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
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透明度,减少税收不公 和腐败现象。
专项扣除
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子女教育、继 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租金等专项扣除项目,进一步减 轻了居民的税收负担。
反避税条款
新个人所得税法加强了对高收入群体 的税收监管,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以 遏制税收流失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02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现状与问 题
实施现状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XXXX年XX 月XX日起实施,对个人所得税 的起征点、税率、扣除项等进行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中国人大网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28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7月28日。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经营所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五项至第十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在第四条第六项中的“复员费”后面增加“退役金”。

将第七项中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税法修正草案全文公布征集意见

个税法修正草案全文公布征集意见

个税法修正草案全文公布征集意见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刚经过第一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4月20日-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这是继2005年(2006年1月1日实施)、2007年(2008、3、1实施)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启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不同于前两次只是就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进行调整,此次还首次修改了税率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永新希望能够对税收制度做一些顶层设计,不要只盯住提高起征点,今后还应进一步出台遗产税、物业税等,综合考虑调整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差距问题。

草案中,将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这两档税率,扩大税率级距,进一步加大高收入者的税负,这样能够更好地发挥税收对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正前修正后1 不超过500元的 5% 1 不超过1500元的 5%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举例计算:按旧税率(现行)计算以工薪阶层小王为例,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5000元,按旧(现行)税率标准,一个月应纳税所得额是5000元-2000元=3000元,对应的税率标准是15%,即3000元×15%=450元,再减去对应的“速算扣除数”125元,450元-125元=325元。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简介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按照国家税法要求,根据自己所得工资、薪金、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劳动报酬和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缴纳给国家的税款。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制度的要求,以及满足社会公平和个人纳税人的需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不同的时间段进行了多次修订。

本文将重点介绍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主要内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包含了许多重要的内容,下面列举了其中一些主要内容:税率调整根据修正案,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将进行调整。

修正案将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多个层级,根据不同的收入水平,采用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算。

此举旨在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使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缴纳相应的税款。

免税额调整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还对免税额进行了调整。

修正案将根据国家的经济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

这样可以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增加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促进消费和经济增长。

家庭支出抵扣修正案还引入了家庭支出抵扣的政策。

按照修正案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前可以将一定的家庭支出作为抵扣项,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这样可以更好地照顾到家庭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的实际需求,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和个人纳税人的获得感。

影响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对于国家税收制度和个人纳税人都具有重要影响。

以下是一些主要影响:提高税收收入通过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和免税额,修正案可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

这些额外的税收收入可以用于改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促进消费和经济增长修正案通过增加个人的可支配收入,有助于促进消费和经济增长。

个人所得税的减税和家庭支出抵扣政策,可以让个人有更多的钱用于消费,刺激市场需求,推动经济增长。

提高个人纳税人的获得感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和优化,使得个人纳税人能够更好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缴纳税款。

税率调整、免税额提高以及家庭支出抵扣政策的推出,有助于提高个人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增强纳税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3.10.22•【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3年10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

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邀请中央和北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座谈,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10月8日、15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地方、部门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规定与形势发展的需要已经不相适应,为了深化税制改革,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很有必要,修正案(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

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将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对税收管辖权的修改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草案没有规定如何避免对纳税义务人的境外所得双重征税。

因此,建议在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增加一款:“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修改决定草案第六条第三款)二、修正案(草案)第二条规定,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应纳税项目中增加“非农业生产、经营所得”。

有的委员提出,这一项规定实际上指的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非农业”这个词含义太广泛,以不用“非农业生产、经营所得”这个名词为宜。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建议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建议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建议[摘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从制定至今,已经过五次修改,但这五次修改均未能解决个人所得税法中两个核心问题——基本税制和费用扣除。

若从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角度出发,可知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税制注重分配效率而忽视分配公平,扣除项目只考虑纳税人共性而忽视个性,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没有很好地发挥,建立混合税制和完善生计费用扣除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功能,完善我国税法体系。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混合税制;费用扣除理论界认为,个人所得税类具有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个人所得税对社会成员的流量财富,通过税收的形式可以进行再次分配。

但在我国,由于个人所得税税收设计不合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功能未能很好地显现。

2011年修订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只是在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之外,增加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率结构调整等内容。

在费用扣除方面,采用“一刀切”的扣除方法,使得个税法在费用扣除上没有关注到纳税主体的个别性差异,进而导致个人所得税法在理论和实务中没能处理好税收横向公平的问题。

1现行税制及存在问题11世界上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国际上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有三种: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是把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进行汇总,在作法定宽免和扣除后,按照累进税率统一计征,以美国、德国、巴西、印度、俄罗斯等国为代表。

分类所得税是把所得按其来源和性质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并适用不同税率进行计征,以中国为典型代表。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混合税制)则是先根据纳税人的全年各项特定所得先征收一定比例的分类所得税,然后综合纳税人的全年各项所得额,如果达到一定的课税额度标准,就使用累进税率课以综合所得税并扣除掉以前已经征过的分类所得税收,多退少补,日本、英国、意大利等国为其代表。

综合所得税制与分类所得税制是现行税制的两个极端,各自的优缺点也比较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0.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为落实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8年11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所得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个税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2:关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按照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时间计算。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三)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转让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六)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七)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5年2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一文库()/其他范文/常用公文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
见(全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15日内”。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修正案自
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有关条文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修正后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修正后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