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浮锚杆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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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浮锚杆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设计及施工任务。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地基加固的范围

1.1 工程地点:、

1.2 工程范围:按设计要求确定为纯地下室抗浮板埋深为-6.5m和-7.5m范围。(详施工方案)

1.3 暂定工程量:7869.8米

1.4 工程内容:抗浮锚杆工程设计与施工,包括抗浮锚杆桩位的定位放线、施工,并负责抗浮锚杆方案和施工图的设计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和验收通过。

第二条:技术要求、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2.1 执行现行国家或行业规范和标准。

2.2 该抗浮锚杆设计方案须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并报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的设计及施工组织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工期

3.1 本工程工期从2011年 3 月 25 日起至2011年 5 月5 日止,完成合同规定全部工作量,总工期42 天。如遇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时,工期顺延,工期顺延需经甲方书面确认。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4.1 合同价款

4.1.1本施工合同采用包干单价合同,包干单价为元/m,暂定抗浮锚杆2071根,暂定工程量 m(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暂定工程款为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该包干单价包括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管理费、措施费、规费、税金、赶工费、定额测定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险费等全部费用。

4.1.2 方案审查时,如对施工方案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但单价不再进行调整;

4.1.3 在合同执行的整个过程中,无论任何原因本合同单价都不再进行调整。

第五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5.1 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向乙方提供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资料,该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以及建筑物基础设计图,按时提供已有的技术资料,并能满足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5.2 指派为甲方现场代表,协调乙方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并负责对乙方隐蔽的签证和乙方完成工作量的签证。

5.5 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

5.7 负责协调乙方与总包及其他分包单位配合问题。

第六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6.1 负责按设计技术要求和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审查;

6.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若因质量不符合所产生的返工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罚款、停工、停发工程款,直至退场;

6.3 指派为乙方现场代表,协调甲方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并负责对隐蔽的签证和完成工作量的签证,提供现场工作人员名单,施工人员服从土建总包单位的治安、消防、环卫等要求;乙方需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乙方现场人员及机具等的安全由乙方全权负责,并严格按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购买人员、机具的保险,相关费用已含在本合同包干单价中。

6.4 严格按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施工过程中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及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向甲方提出增减工程量的意见,

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6.5 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技术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并对其质量负责。

6.6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所规定的工期进行施工,若因工期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6.7 施工期间,服从甲方、监理工程师及总包方的检查、监督;6.8 协助负责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和修改,并承担费用。

第七条:工程竣工、工程价款与结算

7.1 工程量计量: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该工程量需经甲方项目部及乙方共同签字确认,并作为结算依据。

7.2 工程款的支付:

(1)乙方严格按报审通过的《抗浮锚杆设计及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并完成合同工作量5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 %;(2)乙方严格按报审通过的《抗浮锚杆设计及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完毕,经甲方及监理认可的检测单位对单桩、复合地基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价的50%。

(3)乙方提交竣工资料,且且相关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和验收通过后,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结清工程款。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故不履行合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2 甲方无故未按合同日期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

未支付工程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83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期竣工,每延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5000.00元的违约金。

8.3乙方施工完毕后,若单桩、复合地基的检测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桩位定位错误,乙方应无条件返工,且乙方负责返工所需的全部费用及重新检测等一切费用,直至满足设计要求并通过甲方指定检测单位的检测。返工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00元∕天的违约金,且乙方应承担因工程返工导致甲方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

责任。

8.4 由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解释按国家统一标准)的自然灾害影响施工,工期顺延,不视为违约。

第九条:仲裁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技术讨论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

11.1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11.2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废止。

11.3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肆份,乙方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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