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章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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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章程

(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坚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全体村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条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采取模式。

第四条本村发展集体经济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设立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加设其它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村民大会是发展本村集体经济的最高决策机构。村民大会由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组成。村民大会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大会职权。

第七条村民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章程;

(二)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三)决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村民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村民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村民大会由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村民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 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经村党支部或1/10 以上村民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村民大会。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

(具体选举办法,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三)审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它事项;

(四)审议业务经营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和薪酬;

(七)审议、决定村党支部或1/10以上村民提出异

议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4/5 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 以上通过方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 天,村党支部或1/10 以上村民提出异议的,提交村民大会重新表决。

第十二条村民大会实行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村民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本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常务决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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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十四条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后,提出建议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以直选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支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理事会成员需在村(居)换届完成后的30天内重新选举。

第十五条理事长人选由村支部提名,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原则上理事长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因任期届满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职务时,其所担任的理事长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六条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村人员,年龄在18

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其他工作人员;

(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村民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拟订本章程修改草案;

(九)履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并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工作;

(四)代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市场组、技术组、财务组、后勤保障组等机构。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会成员出席,特殊情况可除外。有1/3 理事会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村集体经济受到重大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

1名,副监事长

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

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

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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