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国际经济法案例题(按字母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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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

A34、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在B国申请注册了“HWH”商标。2006年4月3日A苗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C国申请注册“HWH”商标。(略)注:D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问:1.什么是优先权?申请优先权应该提交什么文件?答:《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即内应该享有优先权。申请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申请优先权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优先权的声明;○2以前申请书副本。2.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是否可以驳回申请,为什么?答:D国商标管理机构不可以驳回申请。因为本案例中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公约中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规定: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生效。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其他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A62、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差价损失。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效,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答: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 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 或CFR 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C23、C国航空运输公司一架重型航空运输机,2005年7月在J国机场抛锚,经检测,发动机发生严重故障,如果修复需要巨额资金。C国航空运输公司决定将此重型航空运输机就地转让出售。经拍卖,该船被G国一家航空运输公司买走。试问:C国航空运输公司的售船收入应向哪国缴纳所得税?答:对于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等所获的收益,各国协定一般都规定应仅由转让者的居住国一方独占征税。C国与J国、G国均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因此,C国航空运输公司的售船收入应仅向C国缴纳所得税。

D56、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合同不能成立。

2、这涉及承诺问题。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

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非受要约人在得知要约的内容后做出承诺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②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按照传统的普通法理论,承诺应像镜子一样反射要约的条件。承诺只要不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而且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仍可构成有效的承诺,其合同条件以通知内更改的为准。按照公约的规定,所谓实质上变更是指对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议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③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对于规定了有效期限的要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承诺,未规定有效期限的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承诺。逾期做出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如果考虑到交易的情况或要约人毫不迟疑地发出通知表示接受,则仍具有承诺的效力;④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通常,承诺的传递应采取要约规定的方式;在未做出规定时,应采取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或较之更为快捷的方式。3、减价10%,是对合同实质的改变,对方没有知识回答接受,所以合同不能成立。

E17、2002年比利牛斯有限公司在NF国注册成立,总部机构也设立在NF国。

2006年,E国政府要求比利牛斯有限公司就其全部企业所得纳税。(略)试问:各国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答: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各国税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标准有以下两种:1)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处在哪一国,便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而所谓法人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指的是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通常就是董事会或股东会经常召集开会的地点。英国、印度、新西兰等国,都采用这种标准。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居民身份决定于它的总机构所在地,而所谓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总部经理或主要事务所等。中国和日本均采用此种标准。依不同的标准,同一个公司法人,有可能被不同的国家都确定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这是有关法人的税收居所冲突。国际税法上一般是通过双边协商或确定统一的标准来解决这一冲突的。各国税法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注册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资本控制地标准等。本案法院采取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的标准来确定法人居民的身份,因为原告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E国,因此判定其为E国的居民公司,应就全部所得向E国政府纳税。E国税法以“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作为法人纳税居民的认定标准之一,而公司董事会所在的地点,是判断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主要标志。由于比利牛斯有限公司董事会多在E国召开,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决策也在E国作出,因此E国政府可以将其视为纳税居民,向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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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4、2004年2月至12月,M国律师里根·爱德华来到C国,在C国JKL公司担任顾问。为此,里根·爱德华获得劳务报酬20万美元。在该纳税年度,里根·爱德华还从JKL公司收取股息5万美元。试问1.C国应向里根·爱德华征收哪些个人所得税?2.如果M国也向里根·爱德华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产生国际重复征税还是国际重叠征税?答: C国应向里根·爱德华所获取的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所收取的5万美元的股息也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M国也对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国际重复征税。对股息的征收则既存在国际重复征税,也存在国际重叠征税。

E29、2005年,P国加尔布雷斯电子有限公司在S国建立了一个专为该公司搜集当地电子业信息的办事处。根据P国政府和S国政府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这种专门用于搜集信息、情报的办事机构不属于常设机构,因而不承担纳税义务。试问1.加尔布雷斯公司的做法属于国际避税还是国际逃税?2.应采取什么措施?答:1.加尔布雷斯公司的做法属于国际避税。2.应该修订《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的规定,“辅助性或准备性”的场所,不属于常设机构。实践中,纳税人经常利用这点来实施避税。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已在企业实现利润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不仅仅是“辅助性”的问题了。常设机构的范围可以考虑加以必要的扩大。本案加尔布雷斯公司是利用双边税收协定的不完善来进行国际避税。应考虑完善双边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的性质、范围进行更明确的界定。

E33、2008年,加拿大魁北克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的不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装啤酒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由,决定对境内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事实上,市场上销售的罐装啤酒几乎都是法国克雷嘉文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克雷嘉文厂认为,魁北克省此举违背了WTO的规则(加拿大和德国均为WTO成员),魁北克省认为其采取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范围,不受GATT规则约束。双方发生争议。问:1.该争议是否属于一般例外范围?答:该争议不属于一般例外范围。2.该争议是否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调整范围?答:该争议不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调整范围。

E39、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略)问: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答: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合理的。因为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在这起买卖合同中,卖方延迟交货,给买方造成损失。根据规定,违约给买方提供的救济方法中其中之一是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减少价金,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减低

价格,因此,买方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合理,贝佛里奇有限公司应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期交货的损失。

E44、2005年3月,中国通达有限责任公司与印度萨卡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项购销合同。通达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萨卡尔有限责任公司原料一批,合同规定信用证方式付款。(略)问: 1、通达有限责任公司可否要求价格下调3%?依据是什么?

2、如果萨卡尔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降价,通达有限责任公司可否拒绝付款?

3、如

果通达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依据是什么?答:1、通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要求价格下调3%。本合同规定,货物品质以通达有限责任公司与萨卡尔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签订的1号合同关于货物质量条款为准。该合同规定,货物标准含水量为5%,最高不得超过8%。而且,在含水量超过5%时,每超过1%,货款单价下调1%。2、如果萨卡尔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降价,通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拒绝付款。因为货物商业发票注明含水量5%,而货物商检证书注明含水量8%,不相符合。3、如果通达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法律依据是:在信用证方式中,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同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信用证上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不予审核。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E45、2005年,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从青岛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略)问: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赔偿?理由是什么?答:1、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2、理由:本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而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对第二航次投保。货物是在由香港至青岛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同时,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

E53、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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