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doc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2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2篇Model legal opinion of shareholders' meeting编订:JinTai College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2篇前言:意见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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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2、篇章2: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如何写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下面是小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章1: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致: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xxx5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于xxx6年4月8日上午10:00在xx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创研智造B7幢10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xxx6年3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
600257 _ 大湖股份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意见
关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意见致: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1、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公司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3 年 6 月13 日9:00在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西段388 号九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1、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并进行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92,736,94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72%,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_ST黄海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修订版)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Qingdao Yellow Sea Rubber Co.,Ltd.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青岛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目录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一、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13:3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09:30~11:30,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金岭工业园3号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2楼2#会议室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四、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振华先生五、参会人员公司股东(含授权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六、会议议程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为确保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ST黄海)股东在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组织等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实施。
三、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期间,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其中:每位股东发言请尽量控制在三分钟之内,发言主题尽量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相关;大会以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不进行大会发言。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司与股东大会)律师拟定版本
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二零XX年五月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XXX(京)律意见(20XX)第1XX号致: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和指引和《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以下文件和材料: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于20XX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议召开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公司于20XX年4月20日在股转系统中刊登的《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持有人名册》、签名册及凭证文件、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与会议记录、表决票、决议。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事件和文件、资料,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所提供和披露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人均具有签订该等文件、资料的资格,均已按其各自的公司章程及/或其他法定或约定履行了公司内部的审批和授权手续,需要政府批准或同意的,均已获得了所有必须的政府批准或同意。
出具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所需材料清单
出具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所需材料清单致: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贵公司于____年___月___日____点___分召开的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为出具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我们制作了本材料准备清单。
本材料准备清单并非最终清单,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出具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及补充。
贵公司根据清单提供资料的相关注意事项如下:1、烦请贵公司严格按照清单中列示的文件资料逐一提供资料;2、文件请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加盖贵公司公章;3、文件有电子文本的,请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文本。
本清单所列示材料系本所出具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基础,希望能够得到贵公司的支持与配合。
如有任何问题,请按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邮箱: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_______律师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二〇___年___月___日准备材料清单1、贵公司营业执照副本;2、贵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3、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通知回执(如有);4、贵公司股东明细表/股东名册;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签到记录;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授权委托书;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身份证复印件;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9、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10、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11、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12、贵公司向本所出具的承诺函(附件一)。
附件一:承诺函致: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因召开_____年度股东大会事宜委托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贵所”)指派律师进行律师见证。
为出具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公司按照贵所律师提供的准备材料清单向贵所律师提供了相关材料。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泰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金泰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金泰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胡尊峰、刘阳(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金泰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资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华川有限*司XX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华川有限*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XX年***华川有限*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三)XX年月日华川有限*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XX 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
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XX年*月*日**点0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的决议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
泰诚信: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2012-05-04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泰诚信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致:北京泰诚信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泰诚信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诚信”或“公司”)委托,指派邱清荣律师、熊希哲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泰诚信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为此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12年4月1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2年5月3日上午10: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2年4月13日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北京泰诚信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3日上午10:00如期在公司会议室举行。
深 长 城:2010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2011-05-06
关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致: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名、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提供给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为真实、完整、准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11年4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深圳市长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等事项予以公告。
601377兴业证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7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2013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议程、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新大新材: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3年5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2013年6月7日,公司发出《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新增《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称谓的议案》、《关于修订〈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两个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17日在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园区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五楼多功能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宋贺臣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4,378,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5%。
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其授权的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一三年一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广田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1月1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会议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3年1月25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1003号东方都会大厦广田股份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月24日15:00至2013年1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范本
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XXX律师、XXX律师出席了于2017年2月24日上午8点30分在XXXX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的XXXX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体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与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由XXXX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XXXX公司董事会于XXXX年XX月XX日向全体股东发出了《X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开时间为XXXX年XX月XX 日,故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XXXX 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二十天通知各股东的有关要求,不存在程序瑕疵。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应到股东XX人,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XX人,代表XX家法人股东和XX家自然人股东,代表公司股份XX亿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0%。
另经本所律师核实,前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之内容具体明确,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相关要求,故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并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决议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最新版模板.doc
合同编号: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华川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华川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2015年***华川有限公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三)2015年月日华川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
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月*日**点0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的决议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
600444 ST国通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国通管业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 材 料二〇一三年六月-1-国通管业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1、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2013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30; 2、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国通工业园 公司三楼会议室; 3、出席人:股权登记日公司在册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见证律师 4、主持人:陈学东董事长 5、议程: 一、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 宣读大会议事规则; 三、 选举大会监票人; 四、 审议《关于 2013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五、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六、 现场股东开始表决,表决结果填写在议案表决书上; 七、 休息 15 分钟,工作人员统计现场投票结果; 八、 总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九、 董事会秘书宣读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十、 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 参会人员发言;-2-国通管业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规则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此会议规则: 一、 本次会议的组织方式 1、本次会议由公司五届董事会依法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陈学东 先生主持。
2、出席本次会议的是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 和截止 2013 年 6 月 18 日下午 3: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3、本次会议行使《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大会的 职权。
二、 会议的表决方式 1、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按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致: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XXX、XXX律师出席了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计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公司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X年X月X日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X年X月X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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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同泽[2014]专字015-1号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1号东北国实大厦十楼电话:008624-24869333传真:008624-24868555见证意见书同泽[2014]专字015-1号致: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见证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及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2014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2013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201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续聘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拟在上海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的议案、关于拟在青岛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关于增补朱向阳、宋廷锋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非独立董事梁波辞职及增补曹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决定于2014年5月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4年4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2014年4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变更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称“由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朱向阳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故公司董事会取消将增补朱向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给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事项不变”。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无提出新提案的情况,修改原有提案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14年5月7日上午9:30;地点为沈阳市浑南新区金辉街16号公司东区B1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海斌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截至2014年4月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12,487.599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9526%;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1、2013年度董事会报告;以上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487.599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2013年度监事会报告;以上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487.599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3、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以上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487.599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4、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以上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487.599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5、2013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以上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487.599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上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487.599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上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487.599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8、关于续聘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以上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487.599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9、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以上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487.599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10、关于在上海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以上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487.599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11、关于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的议案;以上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487.599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12、关于在青岛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以上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487.599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13、关于增补宋廷锋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上议案表决结果:通过累计投票选举,宋廷锋先生获得票数为12570.102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66%。
14、关于非独立董事梁波辞职及增补曹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以上议案表决结果:通过累计投票选举,曹挺先生获得票数为12404.8957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34%。
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由于上述议案已被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因此该议案发生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此页无正文,为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的签字页)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刘明经办律师:崔永亮张洁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