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明诉上海朕成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顾云猛民间借贷纠纷案

合集下载

张大全、张文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大全、张文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大全、张文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30【案件字号】(2022)豫01民终48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航微马常有刘泽军【审理法官】崔航微马常有刘泽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大全;张文清;杭州承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大全张文清杭州承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大全张文清【当事人-公司】杭州承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姬会晓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魏广秧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姬会晓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魏广秧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姬会晓魏广秧【代理律所】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大全【被告】张文清;杭州承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因张大全在涉案工程工地上提供劳务时受伤而向张文清、承佳公司、银建公司及中建二局主张赔偿引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意外事件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张大全在涉案工程工地上提供劳务时受伤而向张文清、承佳公司、银建公司及中建二局主张赔偿引起纠纷。

由于张文清与银建公司签订有《施工班组承包协议书》,张文清系涉案工程水电安装施工班组长,张大全系由张文清直接雇佣从事水电安装工程,同时由于张文清作为雇主未尽监督管理责任及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张文清作为雇主应对雇员张大全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马沈伟、卢裕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沈伟、卢裕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沈伟、卢裕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51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敏张燕燕蓝俏彦【审理法官】李敏张燕燕蓝俏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沈伟;卢裕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马沈伟卢裕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马沈伟卢裕明【当事人-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洪新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张韡澄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吴军强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洪新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张韡澄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吴军强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洪新张韡澄吴军强【代理律所】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沈伟【被告】卢裕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海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委托代理表见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海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

1.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卢裕明借款系职务行为。

首先,卢裕明在二审质证中明确否认其为海天公司的员工,海天公司亦主张其与卢裕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卢裕明在二审发表质证意见中明确表示海天公司对其没有委托授权。

海天公司亦不认可对卢裕明委托代理之事。

且在案的委托代理证复印件上载明委托事项为“去办理签约上海交大科技园工程承包协议书相关事宜”,而对外借款与办理签约事宜没有必然的关联性,不能直接得出办理签约事宜包含对外借款权限的结论。

最后,卢裕明在一审中承认其所持有的“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交大科技园(平顶山)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系其私刻,且在借款协议书上加盖海天公司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借款协议不属于工程项目资料。

杨钢、韩大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钢、韩大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钢、韩大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5【案件字号】(2022)苏02民终13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科陈丽芳卢文兵【审理法官】周科陈丽芳卢文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钢;韩大勤;程猛;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当事人】杨钢韩大勤程猛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杨钢韩大勤程猛【当事人-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鸣霞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周艳霞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鸣霞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周艳霞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鸣霞周艳霞【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钢;韩大勤【被告】程猛;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本院观点】韩大勤向泓泰公司承租商场展位与其丈夫杨钢共同经营,泓泰公司授权美凯龙公司代为收取租金等费用,2019年10月至12月三个月的租金和管理费共计89352.12元。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对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韩大勤向泓泰公司承租商场展位与其丈夫杨钢共同经营,泓泰公司授权美凯龙公司代为收取租金等费用,2019年10月至12月三个月的租金和管理费共计89352.12元。

程猛主张其为韩大勤、杨钢垫付了该三个月的租金和管理费,对此其提供了向美凯龙公司支付89352.12元的付款凭证,美凯龙公司亦确认收到程猛代杨钢、韩大勤交付的该款项。

从程猛与杨钢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内容也可以反映出,杨钢对程猛向其催讨垫付租金一事明确认可、表达感谢且表示缓一缓一定归还。

ZhuMuPo与陈保平(ChenBaoPing)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ZhuMuPo与陈保平(ChenBaoPing)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ZhuMuPo与陈保平(ChenBaoPing)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2【案件字号】(2021)沪01民辖终8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乔林【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牧坡(ZHUMUPO);陈保平(CHENBAOPING);孟霞【当事人】朱牧坡(ZHUMUPO)陈保平(CHENBAOPING)孟霞【当事人-个人】孟霞【当事人-公司】朱牧坡(ZHUMUPO)陈保平(CHENBAOPING)【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朱牧坡(ZHUMUPO)【被告】陈保平(CHENBAOPING);孟霞【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01:21:00ZhuMuPo与陈保平(ChenBaoPing)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01民辖终82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牧坡(ZHUMUPO)。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保平(CHENBAOPING)。

原审被告:孟霞。

审理经过上诉人朱牧坡(ZHUMUPO)因与被上诉人陈保平(ChenBaoPing)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18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0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四、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网络买卖合同买受人住所地□网络买卖合同收货地□租赁物使用地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解洪湛等与傅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解洪湛等与傅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解洪湛等与傅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6【案件字号】(2022)沪01民终31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明艳顾恩廉陈敏【审理法官】任明艳顾恩廉陈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解洪湛;汪琦;傅意;司徒世轮;余渊民【当事人】解洪湛汪琦傅意司徒世轮余渊民【当事人-个人】解洪湛汪琦傅意司徒世轮余渊民【代理律师/律所】侯莉洁上海复展律师事务所;汤香平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陈冬辉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莉洁上海复展律师事务所汤香平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陈冬辉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莉洁汤香平陈冬辉【代理律所】上海复展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解洪湛;汪琦【被告】傅意;司徒世轮;余渊民【本院观点】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解洪湛。

2019年8月22日,该房屋经核准登记的抵押权人为司徒世轮、傅意、余渊民,债权数额为810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自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2月15日。

一审审理中,各方均确认借款发生后,解洪湛向傅意支付款项共计316000元,支付时间为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每次支付26000元,共计11次,2020年9月3日支付30000元。

陈鹏飞、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鹏飞、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鹏飞、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4【案件字号】(2019)浙01民终57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舒宁袁正茂崔丽【审理法官】舒宁袁正茂崔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鹏飞;陈刚【当事人】陈鹏飞陈刚【当事人-个人】陈鹏飞陈刚【代理律师/律所】李文哉、张雷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文哉、张雷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文哉、张雷【代理律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鹏飞【被告】陈刚【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回避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陈刚仅依据转账至陈鹏飞账户200万元的银行明细主张与陈鹏飞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陈鹏飞一审抗辩及上诉均称该款项系陈刚对嘉联公司的出资款,其中100万元股权系陈刚委托周某代持,另100万元股权系陈刚委托项磊代持。

经查,2012年9月19日周某转账至陈鹏飞账户300万元、陈刚转账至陈鹏飞账户案涉200万元后,陈鹏飞即转账100万元至周某账户,其余400万元系现金取款。

仅凭借条要求还钱,能否胜诉?(附案例及法律依据)

仅凭借条要求还钱,能否胜诉?(附案例及法律依据)

仅凭借条要求还钱,能否胜诉?(附案例及法律依据)
仅凭借条,能否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是审判实践中所困惑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小编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大法官相关观点、法院相关案例、法律法规供读者参考。

大法官杜万华观点
在真正标准的借款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合同并且都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因此借贷纠纷的审理并不困难。

但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并未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而只是由借款方出具了一张借条。

那么仅凭这张借条,能否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呢?这是当前法院的很多同志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所最感困惑的问题。

实践中,各种借条的情况实际上很复杂。

在借贷关系中,借贷的金额有大有小,少则几百块钱,多则上万元、十万元、百万元,甚至千万元。

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的前提下,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当查明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这是审理此类案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

按照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出借人自己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

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其1/ 9。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公布日期】2020.05.2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目录1.原告宁波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跨域立案方便民营企业就近选择法院起诉2.被告人高某职务侵占案——依法惩治侵占民营企业财产犯罪3.原告上海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名誉权纠纷案——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商业声誉4.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某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依法平衡劳资关系保护民营企业促进产业升级5.原告苏州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系列案——在线庭审助力高效审理涉民营企业商事案件6.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民间借贷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案——全面赔偿保障民营企业家维权止损7.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股东正当行使知情权8.申请执行人某局申请对被执行人上海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促进规范依法行政营造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的良好政务环境9.原告武汉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高效执行保障疫情重点地区民营企业及时兑现胜诉权益10.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上海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案——善意执行帮助民营企业纾困解难1.原告宁波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跨域立案方便民营企业就近选择法院起诉一、基本案情原告宁波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4月27日,被告上海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杭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为第三人生产20016个塑料杯,总价款110088元。

毛跃祥、杨剑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跃祥、杨剑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跃祥、杨剑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浙04民终16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褚翔舒珊珉王浩【审理法官】褚翔舒珊珉王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毛跃祥;杨剑立【当事人】毛跃祥杨剑立【当事人-个人】毛跃祥杨剑立【代理律师/律所】翁雯霞、孙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李文哉、孙惟壁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翁雯霞、孙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李文哉、孙惟壁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翁雯霞、孙洁李文哉、孙惟壁【代理律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毛跃祥【被告】杨剑立【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代理违约金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杨剑立主张毛跃祥向其借款40万元,已经归还部分,故请求归还剩余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并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借款协议、欠条等证据。

毛跃祥辩称,杨剑立当时交付的款项性质为投资款,借款协议是杨剑立以应对纪检部门调查为由要求毛跃祥出具,欠条是受胁迫出具。

对此,毛跃祥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借款协议、出具欠条时受到欺诈、胁迫或者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出具2份债权凭证后又分别归还杨剑立13.9万元、1.1万元款项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借款协议与欠条内容又具有连续性,故应当认定毛跃祥签订借款协议、出具欠条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结合杨剑立向毛跃祥转账交付40万元的事实,本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毛跃祥认为杨剑立支付的40万元实际为投资款,同样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即便属实,因事后毛跃祥与杨剑立签订借款协议将40万元款项确认为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也可以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刘顺芳与陈纪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顺芳与陈纪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顺芳与陈纪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4【案件字号】(2019)沪01民终140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佳宋贇徐焰【审理法官】叶佳宋贇徐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顺芳;陈纪明【当事人】刘顺芳陈纪明【当事人-个人】刘顺芳陈纪明【代理律师/律所】李勇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施雨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勇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施雨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勇施雨【代理律所】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顺芳【被告】陈纪明【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本金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自认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无误,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本金如何认定。

关于该焦点,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

然根据查明事实,上诉人刘顺芳主张借款本金经结算为140万元,为此提供了借条、《承诺书》以及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佐证。

被上诉人陈纪明主张借款本金仅为70万元,但对此仅有自认,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亦对70万元如何形成语焉不详。

另外,陈纪明主张借条、《承诺书》均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但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纳。

就录音证据,双方出具的文字记录中,陈纪明均陈述“140万元放在明年了",陈纪明对此解释只是重复语句而非确认金额,结合双方对话中其他语句,该解释有悖常理,难以令人信服。

综上,就案涉借款本金,刘顺芳所提供的证据,从举证证明的高度上,高于陈纪明的自认与证据,可予采信。

由此,本院认定,案涉借款本金,经双方结算为140万元,将以两份借条所载内容为依据核定本息。

华迪等与赵瑜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华迪等与赵瑜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华迪等与赵瑜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8【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102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明艳陈敏顾恩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迪;汤云菲;赵瑜欢【当事人】华迪汤云菲赵瑜欢【当事人-个人】华迪汤云菲赵瑜欢【代理律师/律所】陈崖峰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周明浩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赵宝龙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康欣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崖峰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周明浩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赵宝龙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康欣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崖峰周明浩赵宝龙康欣【代理律所】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华迪;汤云菲【被告】赵瑜欢【本院观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借贷合意;二是款项交付。

《财务顾问费》里并无1,000万元这一数额之约定,且根据该协议,冯某系在股权交易完成后才需根据实际股票交易数额支付财务顾问费用,且支付对象为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华迪,华迪的上述抗辩与《财务顾问费》约定不符,也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故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合同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8 01:11:24华迪等与赵瑜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1026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迪。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云菲。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崖峰,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浩,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瑜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龙,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高院发布商会商事调解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商会商事调解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商会商事调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5•【分类】其他正文商会商事调解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商会调解化解千万股权回购纠纷——某投资公司与某研究院合同纠纷案案例二:运用示范调解一揽子化解纠纷——某建筑公司系列票据纠纷案案例三:为企排忧多方合力助企纾困一站解纷——某建设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四:跨区域商会联动调解实质性化解涉企纠纷——某科技公司与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五:调解中心研判促和巨额纠纷妥善化解——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建工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案案例六:商会一站式解纷调解全流程参与——某农业公司破产和解案案例一商会调解化解千万股权回购纠纷——某投资公司与某研究院合同纠纷案2014年11月,某投资公司与某研究院签订《增资协议书》,约定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投资2825万元,占股25%,同时约定,在一定情形下,投资公司有权要求研究院回购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

后因目标公司一直未分红且未完成上市,股权回购条件成就,投资公司要求研究院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经过两年多的谈判,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投资公司于2023年8月向镇江市总商会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员接手后,积极斡旋,促成达成调解协议,研究院同意支付股权回购款4952万元以及律师费,投资公司放弃违约金的主张。

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该份调解协议的效力,明确一方当事人如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目前,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据了解,镇江两级法院与镇江市总商会合作成立镇江市总商会人民调解中心,在润州法院常设调解工作站,开展商会商事调解。

工作站成立至今,先后为镇江2700家会员企业提供专业化调解、咨询和培训服务,调解成功涉企纠纷680余件。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二运用示范调解一揽子化解纠纷——某建筑公司系列票据纠纷案某建筑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此前开出的数十张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按期兑付。

企业间以虚假贸易形式签订的借贷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企业间以虚假贸易形式签订的借贷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申请再审人查某莉与被申请人杭州某恒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上海豫玉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科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11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查某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某恒实业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上海豫玉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常熟科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查某莉因与被申请人杭州某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恒公司)、一审被告上海豫玉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玉某公司)、常熟科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的(2009)浙商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166号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富博、杜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白雪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10月13日,某恒公司起诉称:2008年8月7日,某恒公司与豫玉某公司、查某莉签订了编号为TH080807的《代理采购协议》一份,约定:由某恒公司代理豫玉某公司向科某公司采购总价3502.2万元的镀锌钢卷,豫玉某公司向某恒公司支付代理费28万元,钢厂的信誉风险全部由豫玉某公司承担;查某莉对豫玉某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担保。

科某公司向某恒公司出具了自愿为豫玉某公司在TH080807!==================================================================号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函一份。

协议签订当日,豫玉某公司向某恒公司支付了购货保证金1500万元。

沈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9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寻增荣【审理法官】寻增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希晨;陈妍雯【当事人】沈希晨陈妍雯【当事人-个人】沈希晨陈妍雯【代理律师/律所】谢倩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胡雯秋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叶晨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周修稳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倩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胡雯秋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叶晨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周修稳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倩胡雯秋叶晨周修稳【代理律所】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沈希晨【被告】陈妍雯【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沈希晨诉请要求判令陈妍雯归还讼争钱款,为此,其虽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交付钱款的相关凭证,以及其他一系列证据材料。

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系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之关键。

从沈希晨所提交的全案证据材料来看,尚不足以认定沈希晨与陈妍雯之间就讼争钱款已达成借贷合意,沈希晨提出的相关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

陈倩男等与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倩男等与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倩男等与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8【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13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兴许军陈蓓蓉【审理法官】李兴许军陈蓓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倩男;刘洁;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倩男刘洁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倩男刘洁【当事人-公司】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吴肇运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全镜霖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吴肇运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全镜霖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鹏吴肇运全镜霖【代理律所】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倩男;刘洁【被告】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述证据均与本案争议事项缺乏直接关联性,也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均不予采纳。

陈倩男与广域公司签订的《公司内部资金占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署期为2015年1月25日的《公司内部资金占用协议》的日期为笔误,系2017年签订。

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余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5年5月21日,上海C有限公司成立,陈倩男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刘洁任监事。

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可双方就涉案工程尚未结算。

上诉人陈倩男二审中陈述,其2013年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做到2015年左右,刘洁之前也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涉案款项系用于工程款及工人工资。

薛挺、俞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薛挺、俞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薛挺、俞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21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舒宁袁正茂崔丽【审理法官】舒宁袁正茂崔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薛挺;俞海明;张小英;俞宝国【当事人】薛挺俞海明张小英俞宝国【当事人-个人】薛挺俞海明张小英俞宝国【代理律师/律所】庞越、贾品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庞越、贾品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庞越、贾品【代理律所】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薛挺【被告】俞海明;张小英;俞宝国【本院观点】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俞海明是否应对张小英、俞宝国案涉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2018年3月7日的录音证据内容并未显示俞海明有进行担保的意思表示,特别是律师与张小英、俞宝国一再表示俞海明仅作为见证知情人签字;同日各方制作的《费用计算清单》中虽有俞海明签名,但其系签在“确认人"处,而且从该清单所载内容显示,俞海明系记载在“待继续帮张小英方处理其他纠纷需支付资金的情况"一栏中,结合当天的录音证据和本院核实的情况,该栏中涉及俞海明的纠纷系因俞海明起诉张小英、俞宝国分家析产纠纷所导致,故该栏中“备注:张小英、俞宝国共计补偿俞海明120万元,俞海明放弃2套拆迁房产权"系针对该分家析产案的处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按份共有违约金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签订地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财产保全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标的强制执行查封拍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俞海明是否应对张小英、俞宝国案涉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9【案件字号】(2020)皖04民终2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江志珍焦波张玉蓉【审理法官】江志珍焦波张玉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倪龙岩;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倪龙岩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倪龙岩【当事人-公司】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倪龙岩【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管辖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倪龙岩提交的两份承诺书上均加盖有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舜耕华府一期二标项目部印章。

倪龙岩据此向上海亚泰公司主张权利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倪龙岩起诉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2民初186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理。

张君等与上海蒙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君等与上海蒙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君等与上海蒙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5【案件字号】(2022)沪02民终41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迎昌姚敏谢亚琳【审理法官】李迎昌姚敏谢亚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君;宋建勇;上海蒙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袁海燕;张庆林【当事人】张君宋建勇上海蒙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袁海燕张庆林【当事人-个人】张君宋建勇袁海燕张庆林【当事人-公司】上海蒙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谭振平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李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振平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李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振平李俊【代理律所】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君;宋建勇【被告】上海蒙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袁海燕;张庆林【本院观点】本案中,根据张庆林与宋建勇直接结算油漆工程款,张庆林自行携带施工工具,由宋建勇按张庆林指示购买施工材料,由张庆林自行安排施工过程、张庆林携带其子张君一起参与施工等一系列事实,一审判决认定张庆林与宋建勇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张君与张庆林系系共同承揽人正确,本院予以认定。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张庆林与宋建勇直接结算油漆工程款,张庆林自行携带施工工具,由宋建勇按张庆林指示购买施工材料,由张庆林自行安排施工过程、张庆林携带其子张君一起参与施工等一系列事实,一审判决认定张庆林与宋建勇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张君与张庆林系系共同承揽人正确,本院予以认定。

张君、宋建勇上诉主张张君与蒙燕公司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陈祖珍等与张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祖珍等与张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祖珍等与张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4【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4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慧马丽陈敏【审理法官】丁慧马丽陈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祖珍;杨虎荣;张小龙【当事人】陈祖珍杨虎荣张小龙【当事人-个人】陈祖珍杨虎荣张小龙【代理律师/律所】郑焱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焱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焱常卫国【代理律所】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祖珍;杨虎荣【被告】张小龙【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当事人的陈述物证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上诉人陈祖珍辩称收取张小龙给付的200000元系出于合伙经营的缘故,但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在案的证据材料,对于陈祖珍与张小龙之间是否形成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杨虎荣应否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负担的债务负担共同偿还的义务,均已在判决书中予以详细的阐述。

该评断方式于法无悖,本院予以认同。

上诉人陈祖珍与杨虎荣未在法院审理期间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佐证其诉请的合法合理性,故本院对其要求更改一审法院判决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皖13民终14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玲玲杨俊举李震【审理法官】王玲玲杨俊举李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莉;许艳;李夕保【当事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莉许艳李夕保【当事人-个人】朱莉许艳李夕保【当事人-公司】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夕保【被告】朱莉;许艳【本院观点】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69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3 05:08:3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系第1088608号“Marie’"英文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2类,包括:颜料;调色油;画家用金属箔;画家用金属粉等,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截止至2027年8月27日。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经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亚桐《谈话笔录》中记载:“?你与赖泳村之间的欠款等事宜,请另案起诉,若你拒不在10日内搬离上述房产,请你在一审法院立案庭提出执行异议,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审查为虚假,我院将移送公安,审查是否构成拒执罪,你是否清楚?答:请法院给我时间搬离……"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2019)云01执异1054号《执行裁定书》中确认: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宁蒗彝族自治县格桑铁合金厂、赖泳村、迪庆光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昆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7)云01恢执102号】中,案外人李亚桐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该执行案件中要求李亚桐腾房的决定(通知),理由为李亚桐与赖泳村于2013年3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于2014年11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其行为发生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之前,赖泳村已经将昆明市西山区房屋交付李亚桐使用,李亚桐亦支付了全部租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审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难点问题即关于存有瑕疵的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应如何认定。所谓瑕疵书证是指书证在表现形式、内容以及收集程序三者任何一方面存在缺陷的书证。书证存在瑕疵可能导致书证证据资格丧失或者证明力降低,从而影响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往往只有单一借条,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债务人对借条在程序上系伪造、刑讯逼供的举证比较困难,但指出借条存在形式、内容上有瑕疵尚有可能,如形式上没有签名,内容上部分已被涂改等等,从而出现双方各执一词、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这是民间借贷诉讼中的一种客观现象,在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法官必须采取一定的对策来做出应对。
另外,借款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原告仅提供瑕疵借条,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法院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但未生效。本案中,原告代理人自称了解借贷经过并拒绝提供原告的联系方法,原告本人也书面表示认同代理人的全部陈述内容,但代理人对其多次于庭审时的陈述内容又作反复修改,为此,法院要求原告本人亲自到庭陈述借款事实经过并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原告本人仍拒不到庭,对出庭应诉、测谎测试表现出一种回避态度。通过法庭充分挖掘的本人关于借贷过程的陈述与其代理人又存在重大差异,代理人更是出现了事后更改庭审记录的过激反应,故法院认为原告也未能完成对给付事实的举证。综上,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存在诸多疑点,原告没有完成对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并已履行的举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涉及瑕疵书证相关问题,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关于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未形成统一认识,法官只能根据实践经验和个案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这无疑增加了法官对证据审查认定的难度和随意性,并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和审判结果带来不确定因素。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单一证据借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项:“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该借条是直接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被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但是,借条之上被告朕成公司的公章系脱空而盖,作为借款具体经办人和保证人的被告顾云猛没有签名,属于直接书证在形式上存有瑕疵。结合《证据规定》第七十二条理解,如被告对借贷关系予以认可或者虽予异议,但没有抗辩及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确认书证借条的证明力,判定借贷关系成立。在特殊情况下,也会凭借债务人提交的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对直接书证的证明力予以否定。本案中,被告一直否认基础借贷关系的存在,原被告双方对上述瑕疵也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解释,法官应按照《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生命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具体在本案中,法官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对借条落款处的瑕疵作出符合逻辑和习惯的判断,即双方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原告长期从事销售业务,经常与各类合同等法律文书打交道,对于借条的形式、担保的意义以及后果也应当是知晓的,原告诉称其不懂法律与其身份、经历均不相符,以社会一般观点来看也是牵强的,于情于理均难以成立。相反,被告所述的两点理由,即印章与文字先后生成顺序可以鉴定、原告无法伪造签名,结合原告之前曾有接触公司印章的便利,以及前案中被确认的变造过借条的事实,可信度大于原告,原告未能消除借条上的瑕疵。
两被告辩称:从未向原告借款,也从未对借款作过担保。本案的借条存在重大疑点,文字全部由原告书写,被告公章脱空而盖,又无担保人的签名,不符合借款的常理,而是符合原告在盖章的空白纸上变造借条的情形。原告之前就曾利用其经手印章的便利,变造过一份欠条导致后有文字。故本案中无事实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8)普民二(商)初字第80号(2008年12月16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7一号(2009年4月10日)
【案情】
原告(上诉人):舒明。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朕成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朕成公司)。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如果直接书证存有瑕疵,首先应判定书证的瑕疵是否影响书证的证明力,原则上遵循自由心证原则,由法官自由裁量,若另一方当事人自认或者书证的瑕疵通过证据被消除,可以认可瑕疵书证具有证明力;但是若双方当事人对基础关系真实与否有争议之时,举证责任分配应确立如下处理原则:直接书证形式、内容上瑕疵的消除应当由书证的提供者承担举证责任,直接书证程序上瑕疵的存在应由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以本案举例,若原告无法对形式或内容的瑕疵作出合理解释,被告也无法就基础关系不真实提供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法官可运用经验法则,采取优势盖然性标准认定案件事实,而不能机械地认定原告完成了举证。
(一审合议庭成员:缪红娟 唐瑜智 周有良
编写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王 飞 梁红娟 龚婕
责任编辑:顾利军
审稿人:曹守晔)
fnl_361146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
被告(被上诉人):顾云猛。
原告诉称:2005年11月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被告朕成公司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期限两个月,逾期若未能及时偿还,由被告朕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顾云猛偿还该借款。原告在签订借条当日即向两被告交付15万元,但两被告至起诉之时仍未归还借款。原告屡次催告,两被告均不予理睬。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审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曾是被告朕成公司的业务经理,现原告以一张落款时间为2005年11月、落款处有原告签名和被告朕成公司公章(系脱空而盖)的借条向两被告主张权利。该借条内容为“今向舒明先生个人借款人民币(现金)壹拾伍万元正,借期为两个月,逾期如上海朕成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该借款,则由上海朕成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顾云猛先生个人完全承担向舒明先生偿还全部借款。口说无凭,特立此据为证”。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借条文字全部由原告书写,两被告均未留有任何文字。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持有的盖有被告朕成公司印章的借条能否证明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是单一借条。两被告对借贷事实予以否认,指出此借条存有诸多疑点,如作为借款方具体经办人和担保人的顾云猛没有签名,对此,原告陈述的理由是不懂法律所以未让被告签字,被告的抗辩则是因为被告的个人签名无法伪造。再如借款人被告朕成公司的公章脱空而盖,原告没有陈述理由,被告则提出反驳证据,证人陈述原告存在过自带公章外出洽谈业务,利用盖章的空白文本变造欠条的行为,本院审理的其他案件中原告的确曾有过先盖章后书写文字的情形。对比两者,被告的说法相对较为可信,因为本案的双方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原告长期从事销售业务,经常与各类合同等法律文书打交道,对于借条的形式、担保的意义以及后果也应当是知晓的,其诉称不懂法律与其身份、经历均不相符,以社会一般观点来看也是牵强的,使法官对瑕疵书证的证明力产生合理怀疑。第二,在被告提出测谎测试后,原告不予同意,本院多次要求原告本人到庭陈述,也告知了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但原告本人仍拒绝到庭,试图逃避对书证瑕疵消除承担举证责任。第三,在2008年7月21日的庭审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就借款事实发生时间、款项用途、外包装情况的回答与原告本人陈述有明显出人。考虑到本案为涉及金额高达15万元的借贷,从常理分析,原告对其借款过程应该是基本清晰的,但综合原告方的矛盾陈述,以及委托代理人庭后擅自涂改庭审笔录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难以使法官就借贷的真实性产生足够的确信,无法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舒明对被告上海朕成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顾云猛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查明:普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06)普民一(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赵波与被告舒明、被告朕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检材上(指原告赵波提供的欠条)“上海朕成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印文和与其相交字迹(舒明所写)的形成先后顺序为先盖印文、后书写字迹。
审理中,两被告提出要求与原告本人当庭对质,愿意接受测谎测试,并表示由其承担一切费用。本院征求原告意见,原告不同意接受测谎测试。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多次要求原告本人到庭说明借款情况,并告知其不到庭的不利后果,但原告均以其在外地工作为由拒绝到庭。2008年7月21日,原告出具一份代理人转交的书面材料:“我因在外地做生意,所以不能回来,法院开庭,只能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律师在本案件的所有言行,我都完全认可。”在当日的庭审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借款事实作如下陈述:“2005年11月7日前一周,朕成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提出业务上需要向原告借钱,钱用纸包起来,放在长方形的牛皮纸袋,装了二分之一多一点……。”休庭后,经被告提出申请,在原告代理人拒绝提供原告手机号码的情况下,于双方律师都在场时,法官使用被告手机以免提方式与原告本人通话,原告称:“在借款之前1个月左右,他(顾云猛)说一个原因是公司资金紧,还有是为了一个女的,没有其他办法所以向我借钱,被告长期处于资金短缺的状况,15万元是现金,放在随身背的公文包带过去,还拎了一个马甲袋,马甲袋里面装的是资料和石材样品……。”在2008年8月6日庭审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称:“上次庭审法院询问细节间题,我是凭印象向法庭陈述,我认为是无关紧要的,如果法院认为细节很重要,以当事人的陈述为准”,并在庭后对之前的庭审笔录做不符合原始情况的涂改。
<p align=''center''>舒明诉上海朕成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顾云猛民间借贷纠纷案
问题提示:直接书证存有瑕疵,该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