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间借贷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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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间借贷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
任县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文索引,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时的必然产物。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对解决很多方面的资金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总量的扩充、流动。确实起到了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而其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再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笔者就民间借贷现状和发展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民间借贷有其特殊竞争优势,一是民间借贷活动以企业和个人的自有资金为主,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和企业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这种借贷关系日趋发展迅速,二是民间借贷成本低,交易手续简捷,交易过程快捷,可以针对不同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服务,三是具有特殊的风险防范机制和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
民间借贷除个人和企业借款外,企业集资、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大量的参与到民间借款。在一定程
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以我们任县为例,自2010年至2012年任县相继成立了三家小额贷款公司,加之其他民间借贷,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度借贷资金大约在一亿两千万人民币左右;2011年借贷资金一亿五千万人民币左右;2012年度借贷资金三亿元人民币左右。有力的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规范、有序的发展民间借贷,有利于打破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是,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的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在进一步发展正规金融的同时,针对民间借贷的特点,作用及潜在问题,应着手为其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形成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和谐共生的环境。完善多层次融资体系,并有效防范相关风险,尽快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发展。对民间借贷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强化行政手段,建立跟踪检测体系,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信息。
二、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2007年初,中央研究局副局长焦瑾璞在有关场合透露,
《放债人条例》正在研究制定中,同时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表示,银监会将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制定颁布《民间借贷条例》。种种信号表明,我国民间借贷的立法工作正在加紧进行,民间借贷从灰色地带走向阳光化已露出端倪。小额信贷已被证明是一种有效扶贫和金融发展有效途径。但在中国,由于体制和法律法规的限制,小额信贷的供给严重不足。对此,应采取各种方式应予以完善,其中包括制定《放债人条例》,更加完善放贷规范化,责任义务化,法律化。其实在此之前法律已确定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根据《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息的规定”《担保法》规定,贷款人和保证人的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只要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其他违法行为除外)均受到法律保护。对于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社会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认为利息最高不超过同期商业银行同期贷款的4倍;第二
种认为按照最高院的立法精神,利息最高不得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笔者同意第二种认识,因为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利率标准目前未完全放开,仍有人民银行统一制定,只对信用社,区域性银行有所松动,允许贷款利率可以按正常贷款利率上浮30%—50%,并非所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可以上浮。故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就是要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非上浮利率为基础得出的结论。
三、民间借贷风险规避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各种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趋于完善,借贷规模不断增大增强,从而不可避免带来借贷风险。民间借贷风险类型包括: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在工作实践中,笔者认为最主要要直接的风险是借款信用风险。
信贷风险因借款人发生违约或信用等级下降,无力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偿还债务,造成贷款逾期,呆账等而产生损失风险。放款人主要活动是将贷款放出,按照约定期限将本金和合法的利息收回。放款人在投放资金时要求放款人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作出判断。但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而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因此放款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贷款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这是民
间借贷中放款人最直接最主要的风险。处理不好,就会陷入诉讼泥潭,甚至关门倒闭。
怎样预防信贷风险?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个人贷款实行单户最高额度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固有资金,风险管理水平等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公司必须制定个人贷款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具体操作规程,保证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化管理。其中审核和贷后管理是预防风险最主要环节,审核首先要对借款人的信誉度进行了解,在商业银行是否有不良贷款,生产规模,产品销路,近几个月水电费情况,纳税情况等进行审核。对贷后资金管理,看其是否用到当初申请贷款的生产项目中去。一旦发现资金用作他用,要及时上报研究措施应对。
公司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大额个人贷款出现风险,应当督促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并落实信贷部门予以监督,应定期上报风险处置进度,努力化解风险,使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强化学习,提高业务素质,以抓培训为基础,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组织全体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玩忽职守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四、民间借贷发展前景
加强服务体制建设,营造民间借贷发展服务环境,在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基础上,将征信与服务对象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