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责任承担,第三人
委托合同 第三人侵权案例
委托合同第三人侵权案例合同编号:XXXX-XXXX-XXXX委托合同甲方:(以下简称“委托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被委托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以下简称“第三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就第三人侵权事宜达成如下委托合同:第一条委托内容1.1 甲方将委托第三人侵权纠纷的解决事宜交由乙方处理,并授权乙方代表甲方进行一切必要的法律行动。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2.1 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全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积极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第三人侵权纠纷。
2.2 乙方有权获取甲方提供的所有与第三人侵权相结合的证据,并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3 乙方应当向甲方及时报告第三人侵权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2.4 甲方在获得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后,应及时配合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达到最佳解决效果。
2.5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委托费用,并承担因诉讼、仲裁等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保密约定3.1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人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委托人。
3.2 乙方应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证甲方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窃取或滥用。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4.2 如果乙方违反保密约定,致使甲方的商业秘密泄露或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5.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达成诉讼、仲裁的最终结果或由双方协商终止。
委托合同 第三人过错
委托合同第三人过错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人)授权另一方(受托人)代表自己进行特定的事务。
然而,在执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第三人的过错。
本文将探讨在委托合同中涉及第三人过错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第三人过错的定义在委托合同中,第三人过错是指除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错误或违法行为。
这些过错可能包括欺诈、违约、侵犯合同权利等。
二、委托合同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委托合同中,第三人的过错责任应由第三人自行承担。
根据中国的合同法规定,第三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法律责任。
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来说,他们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并不对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三、委托合同中的第三人过错保护措施尽管委托人和受托人对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没有直接责任,但他们仍可采取一些保护措施来减少风险。
1. 合同约定责任限制:委托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第三人的过错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将有助于保障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
2. 委托人审慎选择受托人: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应仔细考虑受托人的专业知识、信誉和能力等方面。
这样可以减少第三人过错的风险。
3. 加强沟通与监督: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应加强沟通和监督,确保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并协力解决与第三人过错相关的问题。
四、处理委托合同中的第三人过错当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违约,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追究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如果第三人的过错构成违法行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
3. 修改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在严重的第三人过错情况下,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通过协商修改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五、结论委托合同中的第三人过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加强风险防控和法律意识。
委托合同 第三人的选择权
委托合同第三人的选择权委托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旨在通过委托人授权另一方(代理人)代表其行事。
在委托合同中,可能会引入第三方的选择权,以便该第三方能够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介入合同的执行过程。
本文将探讨委托合同中第三人的选择权问题。
1. 第三人选择权的定义第三人选择权是指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约定,特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选择是否参与合同的执行过程。
这意味着第三方有权利对合同的执行过程进行干涉或影响。
2. 第三人选择权的作用第三人选择权在委托合同中的引入,主要起到以下几个作用。
首先,第三人选择权能够增加合同的灵活性和弹性。
当委托人和代理人无法达成一致时,第三人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决策者参与进程,从而避免因双方立场不同而引发的纠纷。
其次,第三人选择权可以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
委托合同一般涉及多方合作,第三方的选择权能够让多方参与者更加灵活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从而使整个合同更顺利地进行。
最后,第三人选择权有助于维护公平性和公正性。
在某些情况下,委托合同可能会对代理人产生不合理的压力或利益冲突。
第三人选择权允许独立的第三方介入,以确保所有参与方的利益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3. 第三人选择权的具体案例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委托合同中可能会涉及第三人选择权的具体案例。
案例一: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假设甲方作为业主委托乙方进行房屋出租管理,但在某些情况下,甲方希望指定丙方作为第三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租户甲方推荐的候选人。
这样一来,丙方作为一个独立的评估者,可以根据租户的背景和信用情况做出决策,确保租户的选择公平合理。
案例二:股东会委托合同在股东会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能会引入第三方选择权,以便在涉及关键决策时,如收购、并购等,第三方有权干涉并对公司的决策产生一定影响。
这种安排可以平衡股东之间的权益,避免恶意董事或控股股东的过度控制。
案例三:代理销售委托合同在代理销售委托合同中,委托人通常会给予代理商一定的销售范围和目标。
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委托合同
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委托合同(模板)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为其处理以下事务,且甲方希望丙方从中受益,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以下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委托事项的内容、目的、范围等)2.受益人甲方确认,丙方为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的受益人,有权直接向乙方主张权利。
3.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a. 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以协助乙方完成委托事项。
b. 按照约定支付乙方相应的报酬。
c. 其他由甲方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a. 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
b. 向丙方提供委托事项的完成情况,并确保丙方能够行使相应的权利。
c. 其他由乙方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3.3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a.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丙方有权直接向乙方主张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
b. 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c. 其他由丙方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4.报酬与支付4.1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甲方应支付乙方报酬人民币(大写):元整。
4.2 报酬支付方式:__________4.3 报酬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涉及 第三人合同 模板
第三人合同是指合同中涉及到的一方并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而是作为第三人与合同双方相关联,并享有一定的合同权益或承担一定的合同责任。
在商业交易中,第三人合同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中,包括销售合同、合作协议、委托合同等。
本篇文档将为您介绍第三人合同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以及常见的模板。
第三人合同概述第三人合同是指在合同中,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到与合同双方有一定权益关系的第三人。
第三人合同的出现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权益,使其能够依法享有权益或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人合同可以是直接主体权利义务,也可以是仿真主体权利义务。
第三人合同构成要素第三人合同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人是指在一项交易中将其权益转让给受托人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转让的权益并作为第三人参与合同的当事人。
2.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就委托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委托合同是第三人合同的基础,规定了第三人的权益和义务。
3.合同权益和责任:第三人合同常常涉及到第三人对交易的权益或责任。
例如,在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可以约定第三人作为最终用户或消费者,并对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享有一定的权益;又例如,在合作协议中,合作双方可以约定第三人作为合作伙伴,共同参与实施合作计划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常见的第三人合同模板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第三人合同模板,供参考使用:第三人销售合同合同双方:卖方(甲方)和买方(乙方)第三人:最终用户(第三人)合同内容: 1. 商品描述:详细描述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信息。
2.价格和支付方式:约定商品的价格和支付方式,说明支付周期和付款方式。
3.运输和交付:约定商品的运输方式、时间和地点,明确交付方式和承担运输风险的责任。
4.售后服务:对商品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进行约定,明确最终用户享有的维权权益。
5.知识产权:如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权限。
第三人义务 合同6篇
第三人义务合同6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为了共同的目的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第三人义务合同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第三人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法保护,共同实现合同目的。
二、服务内容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以下服务:1.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甲方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2. 协助甲方审查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文件,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协助甲方监督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确保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4. 协助甲方处理与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三、合同期限及终止条件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合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解除或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甲方义务1. 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2. 甲方应提供与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相关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五、乙方义务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服务内容。
2.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或向第三方披露。
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进展,及时与甲方沟通并协商解决problems。
六、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
居间合同,委托人,第三人,区别
居间合同,委托人,第三人,区别篇一: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发布日期:XX-06-13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字体:小中大]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十分近似,它们均是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处理受托事务,因此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如《瑞士债务法》)将二者合并归一。
但是,在事实上这两类合同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的: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
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
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
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
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
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
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
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
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
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委托合同责任承担主体是谁
委托合同责任承担主体是谁在委托合同中,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承担的。
委托合同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委托人通过合同委托受托人代表其完成特定的任务或者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
在委托合同中,责任的承担主体的确定对于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委托人是委托合同责任承担的重要主体之一。
委托人是指需求受托人进行某项工作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承担着明确委托目的、提供必要信息和资料、支付费用等义务。
委托人应该确保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也要保证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权利。
如果委托人没有履行责任,如提供虚假信息或无权委托行为,会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受托人也是委托合同责任承担的重要主体之一。
受托人是指被委托人进行工作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托人必须具备完成委托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委托事项。
受托人应当以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对待合同,勤勉尽责,确保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操作。
如果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受托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委托合同还涉及到相关的第三方责任承担。
第三方可能是委托合同中的违约方、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与合同有关的方。
第三方的责任承担主要是根据合同的内容和有关法律来确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第三方有义务尊重委托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如果第三方的行为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产生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委托合同的责任承担主体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他们在合同中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并支付约定的费用,受托人则要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委托事项。
同时,合同中的第三方也可能涉及到责任承担。
在委托合同中,相关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并根据法律规定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托人对委托人信息的披露与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
21航海NAVIGATION受托人对委托人信息的披露与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提要〗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下,第三人不向受托人而向委托人提出主张的,受托人是否以及何时披露委托人信息直接影响第三人对委托人的请求权基础。
受托人自始未披露,而委托人同意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以债务承担为请求权基础;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披露的,第三人以法定选择权为请求权基础;受托人在订立合同时披露的,第三人以基础法律关系为请求权基础。
〖案情〗原告:舟山中达船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畅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与淄博海旺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旺达公司)签订航次租船代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接受委托承运燃料油,装货港为盘锦港或营口港,卸货港为潍坊港。
原告当庭确认在订立合同时,海旺达公司披露系被告实际委托涉案货物运输。
原告所属的“中达油158”轮根据指示于5月15日到达营口港,后被告取消燃料油运输计划,并于5月20日向原告出具承诺函。
根据承诺函记载,被告原计划于2010年5月6日委托原告承运燃料油从营口至潍坊,就因其取消计划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同意向原告赔付货物落空费人民币25 000元,并承诺在收到原告发票后当日将款项汇入指定账户。
原告向被告邮寄发票后,被告未支付该款项。
原告诉称:被告承诺赔偿原告货物落空费,但未按承诺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违约赔偿款。
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裁判〗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旺达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披露涉案货物运输实际系被告委托的事实,涉案航次租船合同实际的承租人为被告,原告对此并无异议,原、被告之间的航次租船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原告已履行了合同项下义务,被告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事后已就涉案落空费的支付与原告达成合意,应根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物落空费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在具有代理关系的委托合同中,有时会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两种法律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
代理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谁承担责任
代理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谁承担责任篇一:简述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篇一: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受托人报告义务主要有哪些内容?为何应有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受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受托人此项义务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
本法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这是因为必要的报告是使委托人及时了解委托事务的进展情况,从而及时作出或变更指示,妥善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
导读:委托合同中因为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第三人。
因此其法律关系变得尤为复杂。
委托合同案件纠纷也因此变得复杂多变,虽然《合同法》为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大量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在审判实践中依然是一件麻烦而难处理法案件。
要解决这些案件则必须详细的分清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下面就这几个问题逐一做分析。
一、第三人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体是谁的情况下,能否产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学理上又称委托人的自动介入),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之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审判实务中就该法条中规定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在理解上有时产生错误地认识。
虽然《合同法》第402条在立法时借鉴了美法中的隐名代理制度,但在具体的适用条件上又有所不同。
主要表现在:1、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制度,必须是代理人明确告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时,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第三人经由其它途径知道代理关系存在时,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合同法》402条对此则无限制,只要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即可。
民法典的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委托⼈对第三⼈的权利和第三⼈选择权有哪些规定委托他⼈处理事务时,委托⼈与受托⼈要签订委托合同。
受托⼈应当按照委托⼈的指⽰处理委托事务,完成委托事务后,受托⼈可以主张报酬,那么民法典的委托⼈对第三⼈的权利和第三⼈选择权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委托⼈对第三⼈的权利和第三⼈选择权有哪些规定受托⼈以⾃⼰的名义与第三⼈订⽴合同时,第三⼈不知道受托⼈与委托⼈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应当向委托⼈披露第三⼈,由委托⼈向第三⼈⾏使权利。
第三⼈可以选择受托⼈或者委托⼈作为相对⼈主张其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条【委托⼈对第三⼈的权利和第三⼈选择权】受托⼈以⾃⼰的名义与第三⼈订⽴合同时,第三⼈不知道受托⼈与委托⼈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因第三⼈的原因对委托⼈不履⾏义务,受托⼈应当向委托⼈披露第三⼈,委托⼈因此可以⾏使受托⼈对第三⼈的权利。
但是,第三⼈与受托⼈订⽴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就不会订⽴合同的除外。
受托⼈因委托⼈的原因对第三⼈不履⾏义务,受托⼈应当向第三⼈披露委托⼈,第三⼈因此可以选择受托⼈或者委托⼈作为相对⼈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
委托⼈⾏使受托⼈对第三⼈的权利的,第三⼈可以向委托⼈主张其对受托⼈的抗辩。
第三⼈选定委托⼈作为其相对⼈的,委托⼈可以向第三⼈主张其对受托⼈的抗辩以及受托⼈对第三⼈的抗辩。
⼆、转委托后,代理⼈还有代理权吗受托⼈转委托后,依然具有代理权。
受托⼈在进⾏转委托后,其与委托⼈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没有终结,所以受托⼈依然就具有代理权。
受托⼈失去代理权的情形,如下: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当委托代理合同到期或委托代理的事情办完后,受托⼈通常失去了代理权。
2、委托⼈取消委托或者受托⼈辞去委托。
3、受托⼈死亡。
⼀般情况下,作为受托⼈的⾃然⼈⼀旦死亡,代理权随即终⽌,代理关系也就相应地终⽌。
但在实践中,基于维护交易秩序和民事法律关系正常进⾏,保护代理⼈及第三⼈的利益,委托⼈死亡往往不能成为代理关系终⽌的原因。
授权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授权委托行为,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将其权利、义务或者法律行为委托给他人代为行使或者履行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授权委托行为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民事、商事、行政等。
然而,授权委托行为并非没有法律后果,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授权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授权委托行为的有效要件1. 委托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在授权委托行为中,委托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委托行为无效。
2. 委托人具有处分权委托人应当对被委托事项具有处分权。
若委托人无权处分,则委托行为无效。
例如,委托人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而将其财产委托他人代为处分,则该委托行为无效。
3. 委托内容明确、合法委托内容应当明确、合法。
若委托内容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则委托行为无效。
例如,委托人要求被委托人进行违法活动,则该委托行为无效。
4. 被委托人同意接受委托被委托人同意接受委托是授权委托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
若被委托人不同意接受委托,则委托行为无效。
三、授权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1. 委托行为的效力授权委托行为一经成立,即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委托人应当遵守委托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委托人应当根据委托内容,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 违约责任若委托人或者被委托人违反委托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者被委托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损害赔偿若因授权委托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被委托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4. 法律纠纷授权委托行为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法律纠纷。
如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对委托内容、违约责任等产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三方委托合同范本2篇
三方委托合同范本2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丙方(第三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特定服务,而乙方因故需委托丙方协助完成该等服务,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委托合同:一、合同主体及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提供______服务,乙方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合理原因无法独立完成该服务,故委托丙方协助完成。
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内容、范围、标准等详见附件。
二、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和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2)甲方应按时支付服务费用;(3)甲方应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4)甲方应尊重乙方和丙方的专业判断,不得无故干涉其工作。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事项;(2)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服务费用;(3)乙方应确保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4)乙方应就委托事项提供专业的建议和解答。
3.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1)丙方应协助乙方完成委托事项;(2)丙方应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约定;(3)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服务费用;(4)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服务期限和进度安排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服务进度、阶段性和重大成果等具体安排详见附件。
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服务费用: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总额为______元(大写:______)。
具体费用构成和计算方式详见附件。
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______日内支付服务费用的______%作为预付款,服务完成后______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详见附件。
五、保密条款1. 各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实施过程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委托合同的责任承担
委托合同的责任承担尊敬的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需要完成某项任务,现委托乙方代表甲方进行该任务,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委托合同,并对委托事项的责任承担进行明确。
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根据约定的任务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具体描述委托任务的内容,包括明确的工作目标、时间要求、质量标准等)二、乙方的责任1.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任务,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始履行委托任务,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履行,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协商制定解决方案。
3. 乙方必须严守商业秘密,不得将甲方的商业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乙方承担完成委托任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责任和财产安全责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任务的进行不受干扰。
三、甲方的责任1. 甲方应提供对委托任务有关的必要信息,并在合理范围内协助乙方完成任务。
2.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约定的委托费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发票)。
3.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如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委托任务无法完成,甲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委托任务完成之日起。
五、合同解除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委托任务完成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作的,应提前协商确定终止合作的具体时间和终止程序,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六、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甲乙双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对合同的规定和义务责任有清楚的认识。
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责任承担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责任承担的规定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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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委托合同
第三人委托合同甲方:(委托人名称及身份证号)乙方:(受托人名称及身份证号)丙方:(第三人名称及身份证号)鉴于甲方需要委托乙方代为处理与丙方的特定事务,为确保权利和义务的明晰,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一、委托事务描述1.1 委托事务: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处理与丙方的(具体事务描述,如合同签署、货物交付、款项支付等)。
二、委托内容与权限2.1 委托内容:具体列明甲方授权乙方处理的事务范围和具体任务。
2.2 权限限制:乙方仅可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委托权限,不得超出或变更委托事项。
三、义务与责任3.1 乙方责任:乙方应以诚信和谨慎处理委托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2 甲方责任:甲方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协助乙方顺利完成委托事务。
四、费用与支付安排4.1 委托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委托事务完成所需的合理费用。
4.2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应当符合双方商定的约定,如支付时间和方式等。
五、保密条款5.1 保密义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和委托事务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六、合同期限与终止6.1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务完成或合同终止时止。
6.2 终止条款:合同期间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影响委托事务完成,甲乙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七、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至双方协商一致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八、其他条款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生效与签署9.1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委托合同为什么要有第三人
委托合同为什么要有第三人在进行委托事务过程中,委托合同作为重要的法律文书,扮演着确保双方权益的角色。
为了保证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合同引入第三人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第三人作为一个中立的角色存在于委托合同中,可以在委托事务发生争议时进行仲裁。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信任关系,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存在不公平或不合理的行为。
第三人的参与可以起到监督和裁决的作用,确保合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第三人的存在可以提供专业的知识和专长,充实合同的实施和执行。
委托合同通常涉及到复杂的业务流程和专门的技术要求,这对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因此,引入第三人可以在合同中注明其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合同的顺利进行和实施。
这样能够有效减少因为受托人的技术或经验不足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再者,第三人的参与可以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和风险防范。
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不可预测因素,委托合同通常需要强制的履行条款和违约责任。
第三人的加入可以更好地保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利益,降低违约风险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通过约定合同中的责任分配和违约金等条款,第三人可以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促使各方按照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
最后,委托合同引入第三人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委托合同的范围越来越广泛。
为了保障合同的执行,社会需要一个独立、公正、专业的机构来介入相关争议的解决。
第三人的参与有助于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推动市场经济的秩序和规范发展,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委托合同引入第三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旨在保证委托双方的权益,提供专业知识和风险防范,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
委托合同的完善和有效执行有赖于第三人的介入和参与,确保合同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委托合同受托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委托合同受托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有关事务。
受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指令,因为受托人按指令所得理的事务是委托人的事务,不得在授权范围以外从事有关活动。
2)对委托事务要亲自处理。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指令后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得将受托的事务转托第三人处理。
如遇必须要转托第三人办理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否则后果自负。
3)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情况。
受托人按受委托人指令后,应千方百计完成委托事项,在处理受托事务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因此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及有关问题,以使委托人及时了解和掌握完成事务的进度。
事务全部办结合,应尽快向委托人报告处理事务的结果。
4)交付财务和转移有关物品。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交办的事务过程中所收到的物品、孳息及其他财产,应当及时交还给委托人,不得随意转移、扣压、变卖有关物品,否则依法承担责任。
5)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受托人因自己的过失,造成违约或产生违法行为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或承担违约及法律责任。
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委托合同
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委托合同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甲方(委托人):公司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理人):公司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第三人):公司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办理事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1.1 委托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办理以下事务:事务内容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务内容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务内容请列明)1.2 委托目的:为丙方完成上述事务,确保丙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办理事务所需的必要信息和文件。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进展和质量,并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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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李某与张某某、第三人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张某某、第三人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陆恩惠,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鹰,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柳莉,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凌琳,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0)闸民一(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张某某委托李某办理至新加坡的出国手续。
因李某自己无力办理,故转而委托徐某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徐某约定费用为每人人民币25,000元,但该费用的具体组成并未明确。
10月8日,李某先行向张某某收取费用1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张某某人民币壹万元整,予办理新加坡签证的事”。
后徐某替张某某办理了至新加坡探亲签证,李某再向张某某收取余款15,000元。
2009年11月22日,张某某飞赴新加坡,后于当月28日回国。
归国后,因办理签证事宜,张某某与李某产生分歧,张某某于2010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归还25,000元,因该费用已转交给徐某,故徐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原审另查明,李某收取张某某25,000元后已全额转交徐某,张某某办理签证的相关费用、往返新加坡的机票款等费用系徐某支付。
原审审理中,张某某称其不认识徐某,全程均与李某本人联系并洽谈出国事宜,李某及徐某对此均无异议,徐某称在签证办理完毕之前均与李某进行联系,从未与张某某直接联系过。
原审审理中,张某某称其仅认可徐某支出的飞机票款、办理签证等相关费用共计6,000元,并自愿支付劳务费2,000元,故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李某归还17,000元,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某某委托李某办理赴新加坡出国手续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事实,有张某某与李某及徐某三方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故张某某与李某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李某应依双方约定处理委托事务。
徐某辩称其与李某系共同受托人,但依据三方当庭陈述,张某某与徐某并不相识,而李某在处理系争事务的过程中均单独与张某某及徐某联系,故该辩称意见,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委托事务的内容,但对各自的诉、辩称的事实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双方诉、辩称的委托事务内容均不予采纳。
但李某及徐某收取张某某25,000元系客观事实,该款张某某与李某及徐某均陈述系处理委托事务的款项,故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应自该款中扣除,余款应依双方的约定处理。
现徐某陈述为张某某办理签证等出国事宜,共支付各项费用11,000元,张某某对其中非正常途径办理签证所支付的费用5,000元不予认可,李某亦未举证予以证明确实支出该款,法院不予认定。
张某某另认可支付报酬2,000元,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除上述两笔款项外的余款17,000元,李某未举证证明与张某某另有约定归属,应予返还。
徐某辩称,余款系李某及徐某的报酬,但对此未举证予以证明,且依据李某及徐某庭审陈述,25,000元系徐某的随口报价,亦未与张某某明确该费用的具体组成,故该辩称意见,无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因徐某当庭确认已从李某处收取张某某缴纳的25,000元款项,为避免当事人讼累,张某某要求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可予准许。
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李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张某某人民币17,000元;二、徐某应对李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张某某与李某存在委托关系,张某某的合同义务为支付25,000元,李某的合同义务是替张某某办理签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的合同义务是办理劳务签证还是办理两年多次往返的签证。
本案应由张某某承担举证责任,即张某某在无法证明其与李某达成的合同内容是办理劳务签证的情况下,由张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对张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张某某辩称:张某某委托李某办理签证的目的是赴新加坡打工,至于李某实际办理何种形式并不是张某某关心的问题。
现李某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原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作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徐某的述称意见同李某。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对于张某某与李某间的委托关系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现双方对于委托报酬25,000元也不持异议,但是对于具体委托事项存有争议,因双方未作书面约定,而对于各自的观点均无证据证明,应视为双方对于委托事项约定不明。
在此情形下,仍然确定委托报酬为25,000元不符合公平原则。
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法律规定,确定张某某支付实际支出费用符合公平原则,同时张某某自愿支付2,000元报酬于法无悖,原审法院一并判决予以准许并无不当。
李某已收取的其余费用应当返还。
另,原审法院判令徐某对于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徐某没有提起上诉,亦未在本案审理中提出异议,本院一并予以维持。
李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卞晓勇审判员邬梅代理审判员陈俊书记员韩?篇二:李某与江某、第三人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江某、第三人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陆恩惠,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
委托代理人朱鹰,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柳莉,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凌琳,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0)闸民一(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江某委托李某办理至新加坡的出国手续。
因李某自己无力办理,故转而委托徐某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徐某约定费用为每人人民币25,000元,但该费用的具体组成并未明确。
10月8日,李某先行向江某收取费用1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江某人民币壹万元整,予办理新加坡签证的事”。
后徐某替江某办理了至新加坡探亲签证,李某再向江某收取余款15,000元。
2009年11月22日,江某飞赴新加坡,后于当月28日回国。
归国后,因办理签证事宜,江某与李某产生分歧,江某于2010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归还25,000元,因该费用已转交给徐某,故徐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原审另查明,李某收取江某25,000元后已全额转交徐某,江某办理签证的相关费用、往返新加坡的机票款等费用系徐某支付。
原审审理中,江某称其不认识徐某,全程均与李某本人联系并洽谈出国事宜,李某及徐某对此均无异议,徐某称在签证办理完毕之前均与李某进行联系,从未与江某直接联系过。
原审审理中,江某称其仅认可徐某支出的飞机票款、办理签证等相关费用共计6,000元,并自愿支付劳务费2,000元,故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李某归还17,000元,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江某委托李某办理赴新加坡出国手续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事实,有江某与李某及徐某三方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故江某与李某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李某应依双方约定处理委托事务。
徐某辩称其与李某系共同受托人,但依据三方当庭陈述,江某与徐某并不相识,而李某在处理系争事务的过程中均单独与江某及徐某联系,故该辩称意见,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委托事务的内容,但对各自的诉、辩称的事实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双方诉、辩称的委托事务内容均不予采纳。
但李某及徐某收取江某25,000元系客观事实,该款江某与李某及徐某均陈述系处理委托事务的款项,故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应自该款中扣除,余款应依双方的约定处理。
现徐某陈述为江某办理签证等出国事宜,共支付各项费用11,000元,江某对其中非正常途径办理签证所支付的费用5,000元不予认可,李某亦未举证予以证明确实支出该款,法院不予认定。
江某另认可支付报酬2,000元,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除上述两笔款项外的余款17,000元,李某未举证证明与江某另有约定归属,应予返还。
徐某辩称,余款系李某及徐某的报酬,但对此未举证予以证明,且依据李某及徐某庭审陈述,25,000元系徐某的随口报价,亦未与江某明确该费用的具体组成,故该辩称意见,无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因徐某当庭确认已从李某处收取江某缴纳的25,000元款项,为避免当事人讼累,江某要求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可予准许。
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李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江某人民币17,000元;二、徐某应对李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江某与李某存在委托关系,江某的合同义务为支付25,000元,李某的合同义务是替江某办理签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的合同义务是办理劳务签证还是办理两年多次往返的签证。
本案应由江某承担举证责任,即江某在无法证明其与李某达成的合同内容是办理劳务签证的情况下,由江某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对江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江某辩称:江某委托李某办理签证的目的是赴新加坡打工,至于李某实际办理何种形式并不是江某关心的问题。
现李某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原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作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