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版
2015新版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第260号《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5年2月25日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土资规规〔2015〕2号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土资规规〔2015〕2号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5年5月20日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功能区和“三旧”(旧城、旧村、旧厂)改造实施性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其他建设用地的规划兼容性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用地兼容应维护法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坚持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和公共利益优先,有利于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条各类规划用地兼容性要求具体见表1-表3。
其中:1、部分兼容“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超过30%,或混合其他两种及两种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之和不超过40%。
表中有单独注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被兼容的功能无法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以上兼容比例按建筑规模计算。
同一街坊内相邻的同性质用地,可合并考虑兼容比例。
2、完全兼容“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可达100%。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各国土规划区(分)局、各区城管局: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认定及处理工作,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误差范围及处理方式(一)建设项目的面积误差按以下范围计算:1、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1%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2、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万-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5%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3、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10万-20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2%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300平方米;4、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15%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
(二)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在误差范围内的,规划条件核实时补缴超建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保留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其余规划部门带把关收费项目按照联合验收相关规定收取。
不计容建筑面积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仍按照原有既定规范执行。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2〕32号关于印发《市园林局关于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减免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园林局(园林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为做好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减免政策的落实工作,我局制定了《市园林局关于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减免工作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市园林局关于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减免工作的实施细则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武办文〔2011〕40号)文件精神,结合园林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业项目的认定标准经国土规划部门以土地证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效文件认定该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其建筑性质用途包括企业生产、制造、配套服务和办公设施等建设项目。
二、继续执行原有工业项目优惠政策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工业项目绿地率应不低于25%。
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它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继续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9〕37号)文件相关优惠政策,对绿地率达到17.5%的无污染工业项目,其绿化补偿费予以免收。
三、工业项目绿化补偿费减免程序对经我局认定的工业项目,在办理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批时,由园林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园林部门作出承诺,达到标准的工业项目免缴绿化补偿费。
对未达标的项目,依规按差额绿化用地面积7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绿化补偿费。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目录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四章奖励和处罚第五章附则编辑本段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1993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9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六次会议通过的、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武汉市工程技术项目配套绿地技术审查要点

武汉市工程技术项目配套绿地技术审查要点
1、对绿地的定义。
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出台[1997]第2号),“绿地”是
指供市民休息休闲活动、吸引鸟兽植物、环保起到解放雾霾清新空气作用、提高城市品位的城市公共空间,包括公园、森林公园、植物园、植物人工
景观和绿色廊道、城市绿化带等。
2、对绿地的要求。
(1)绿地面积占整个土地面积的比例要求: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
规划》(市出台[1999]第7号)的要求,土地要求的最低绿地面积百分比
应达到总建筑面积的50%,以公园、林地和景观带为主;
(2)绿地的功能要求: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出台[1997]第2号)的要求,绿地分为景观绿地、水体绿地和植物绿地,景观绿地在
开发区建设中也要考虑硬景观、软景观等;
(3)绿地的分布要求: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出台[1997]第2号),在新建住宅小区的建筑物设置绿地的要求是,其绿地应当分布
于小区的各区域,并且要求面积不低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20%。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03-31 09:49 来源:长江日报《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2月2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

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关于 "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的审核行为,现参照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02年修订版)及2002年建设部发行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结合实际,特拟定以下绿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
一、绿化用地比例(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每户平均按3.5人计算)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商业中心、仓储不低于20%。
(三)交通枢纽、工业企业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二、用地范围的界定及审核原则(一)在规划红线范围内分期建设的项目分期审核绿地,并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办理。
市政代征道路不纳入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化用地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计算。
(二)一次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土地证用地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分期建设项目可按道路中线或建筑物间距1/2至围墙周边或自然分界线。
(三)对于综合性建筑,按加权平均值测算绿地指标。
(四)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的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表一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表一(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武汉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批办理流程及材料一览

武汉城市建设项⽬配套绿化⽤地⾯积审批办理流程及材料⼀览对于武汉城市建设项⽬配套绿化⽤地⾯积审批办理流程及材料⼀览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许可依据及条件《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建设项⽬绿化⽤地所占该项⽬总⽤地⾯积的⽐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在建筑密度⼀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规模⼈均不少于0.5平⽅⽶;在建筑密度⼆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规模⼈均不少于0.8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规模⼈均不少于1平⽅⽶;(⼆)商业中⼼、仓储不低于20%;(三)交通枢纽、⼯业企业不低于25%,其中产⽣有害⽓体及其他污染的⼯⼚不低于30%,并设⽴宽度50⽶以上的防护林带;(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五)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宽度⼤于50⽶的道路不低于30%,宽度在40—50⽶的道路不低于25%,宽度⼩于40⽶的道路不低于20%。
因特殊情况,⼯程建设项⽬绿化⽤地⾯积达不到前款第⼆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例,但不低于规定标准的70%,并按所缺的绿化⽤地⾯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实施机关市园林局三、申请材料(⼀)申请表1份---原件;(⼆)该建设项⽬法定代表⼈和经办⼈的个⼈、授权委托书各1份---原件(扫描件);(三)该建设项⽬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地证、建设⽤地规划许可证1份---原件(扫描件);(四)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案设计图(绿化⽤地区域为⽤点表⽰的闭合线,绿地⾯积要有分区计算数据,有地下室的应标明范围和覆⼟厚度。
属住宅项⽬其图中技术经济指标或设计说明内应含住户数)3份---原件(电⼦稿);(五)建筑核位红线图、建筑红线定位册1份---原件(扫描件);(六)⼯业项⽬需提交环保评估书1份---原件(扫描件)。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武土资规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武土资规规〔2018〕1号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8年11月14日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标准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市政线性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图件的必备性要求,对已竣工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第四条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各自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展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五条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时,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外墙装修完毕;(二)配套工程建设完成,地面硬化,车库(位)建成并标示;(三)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拆除完毕;(四)存在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处理完毕。
第六条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二)《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三)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最新精选】绿地率的计算规则(2015最新版)

【最新精选】绿地率的计算规则(2015最新版) 绿地率计算规则一、为加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验收管理,根据有关规范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 二、本规定所指的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占地面积的总和和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率。
三、本规定所指的建设项目用地与范围,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中扣除有建设项目方代征的区外道路、公共对外道路用地(即净用地面积)。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包括以下类型绿地:(一)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制,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
折算系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二)悬空建筑(阳台、雨篷等)下绿地用地.折算系数:见表一绿化类型要求折算系数悬空建筑(阳台、雨悬空高度?2.2m 100%篷等)下绿化用地 2.2?高度?1m 50%高度〈1m 不予计算备注:高度指建筑物底面相对室外地坪的标高(三)在绿地包围的水体,主要有以下类型:1、景观水体;2、跌水;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
折算系数,见表二:建设项目要求折算系数居住小区 100%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100%其它项目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超出部分不予计算(四)屋顶绿化,主要有以下类型:1、地下车库屋顶绿化;2、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3、建筑物裙房的屋顶绿化.折算系数,见表三:绿化类型要求折算系数平均覆土厚度?1m,以乔木为基调, 100% 地下车库、地下建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筑物的屋顶绿化高度?1m 0。
6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亚乔木 80%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0。
3m?平均覆土厚度,0。
6m,以灌木 40%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平均覆土厚度?1m,以乔木为基调, 80%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2。
2m?高度,1m 0.6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亚乔木 50%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0。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发布文号】武政[xx]24号【发布日期】xx-03-19【生效日期】xx-03-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年3月19日武政〔xx〕24号)第一条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化、干道绿化、防护绿地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单位家庭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草坪、园路等绿化工程。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县)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必须按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和接受年度资质审查。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必须一律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核发或报有关部门核发。
第六条第六条新设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报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发资质试行证书,两年后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查验收合格,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第七条第七条除规划设计甲级和施工一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地点和规模不限外,其余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规划设计乙级和施工二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50公顷以下;(二)规划设计丙级和施工三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20公顷以下;(三)施工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只能承揽市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且规模限在10公顷以下。
XX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验收实施办法

XX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验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3号),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审核和验收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并结合XX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验收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程序(一)受理。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应当依据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和批准的总平面图进行设计。
项目报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加盖各单位公章);2、风景园林设计资质(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3、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提供、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总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复印件);5、园林绿化设计文件三套(纸质蓝图);6、绿地涉及的地下建筑的结构施工图立剖面图复印件(审查整套原图);7、以上资料全套电子版。
(二)审核。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处依据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该地块规划条件中提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指标和相关绿化要求以及批准的总平面图,对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人均公园绿地和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应当在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有关审核工作。
对绿地率及人均公园绿地指标不达标的设计方案原则上应退回重新调整设计。
调整后仍达不到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XX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行异地补建。
(具体见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达到以下深度:(一)设计说明书1、现状概述与分析:应当概述区域环境和设计场地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条件;简述工程范围和工程规模、场地地形地貌、水体、道路、现状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植物的分布,历史文化状况等;2、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和设计原则;3、总体构思和布局;4、专项设计说明:包括竖向设计、交通分析、绿化设计、园林建筑与小品和投资估算;5、彩色效果图。
绿地率的计算规则精选版

绿地率的计算规则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最新精选】绿地率的计算规则(2015最新版) 绿地率计算规则一、为加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验收管理,根据有关规范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
二、本规定所指的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占地面积的总和和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率。
三、本规定所指的建设项目用地与范围,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中扣除有建设项目方代征的区外道路、公共对外道路用地(即净用地面积)。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包括以下类型绿地:(一)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制,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
折算系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二)悬空建筑(阳台、雨篷等)下绿地用地。
折算系数:见表一绿化类型要求折算系数悬空建筑(阳台、雨悬空高度?2.2m 100%篷等)下绿化用地 2.2高度1m 50%高度<1m 不予计算备注:高度指建筑物底面相对室外地坪的标高(三)在绿地包围的水体,主要有以下类型:1、景观水体;2、跌水;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
折算系数,见表二:建设项目要求折算系数居住小区 100%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100%其它项目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超出部分不予计算(四) 屋顶绿化,主要有以下类型:1、地下车库屋顶绿化;2、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3、建筑物裙房的屋顶绿化。
折算系数,见表三:绿化类型要求折算系数平均覆土厚度1m,以乔木为基调, 100% 地下车库、地下建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筑物的屋顶绿化高度1m 0.6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亚乔木 80%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0.3m?平均覆土厚度,0.6m,以灌木 40%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平均覆土厚度?1m,以乔木为基调, 80%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2.2m高度,1m 0.6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亚乔木 50%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0.3m?平均覆土厚度,0.6m,以灌木 30%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裙房屋顶绿化和一0.6,平均覆土厚度0.3,以灌木为基调,配置的植物种植 20% 层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0.6,以亚乔木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 40%备注:1、高度指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相对于设计室外地坪的标高;2、除上述类型外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不计算绿地面积。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的通知2007-05-1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的通知武政〔2005〕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提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的标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并应当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有关审核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商业、金融保险业、贸易咨询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等商业金融业项目,以及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仓储项目,其绿地率不低于20%。
(三)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和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机关团体办公、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等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5%。
【最新精选】绿地率的计算规则(2015最新版)

【最新精选】绿地率的计算规则(2015最新版) 绿地率计算规则一、为加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验收管理,根据有关规范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
二、本规定所指的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占地面积的总和和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率。
三、本规定所指的建设项目用地与范围,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中扣除有建设项目方代征的区外道路、公共对外道路用地(即净用地面积)。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包括以下类型绿地:(一)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制,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
折算系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二)悬空建筑(阳台、雨篷等)下绿地用地。
折算系数:见表一绿化类型要求折算系数悬空建筑(阳台、雨悬空高度?2.2m 100%篷等)下绿化用地 2.2?高度?1m 50%高度<1m 不予计算备注:高度指建筑物底面相对室外地坪的标高(三)在绿地包围的水体,主要有以下类型:1、景观水体;2、跌水;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
折算系数,见表二:建设项目要求折算系数居住小区 100%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100%其它项目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超出部分不予计算(四) 屋顶绿化,主要有以下类型:1、地下车库屋顶绿化;2、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3、建筑物裙房的屋顶绿化。
折算系数,见表三:绿化类型要求折算系数平均覆土厚度?1m,以乔木为基调, 100% 地下车库、地下建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筑物的屋顶绿化高度?1m 0.6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亚乔木80%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0.3m?平均覆土厚度,0.6m,以灌木 40%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平均覆土厚度?1m,以乔木为基调, 80%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2.2m?高度,1m 0.6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亚乔木 50%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0.3m?平均覆土厚度,0.6m,以灌木 30%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裙房屋顶绿化和一0.6,平均覆土厚度?0.3,以灌木为基调,配置的植物种植20% 层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0.6,以亚乔木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 40%备注:1、高度指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相对于设计室外地坪的标高;2、除上述类型外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不计算绿地面积。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鄂环发〔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鄂环发〔2015〕1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5]20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现下发执行。
《目录》中未列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鄂环发[2015]11号中分级审批权限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2015年10月19日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一、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一)农林水利1、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2、在长江二级支流及以上、汉江二级支流及以上、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3、涉及长江、汉江和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以及对其他市(州)造成影响的水事工程。
(二)能源1、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2、抽水蓄能电站;3、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4、火电站、热电站、垃圾焚烧及发电项目;5、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6、跨市(州)输油、输气干线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三)交通运输1、国家铁路网非干线铁路项目及地方铁路项目;2、高速公路、跨市(州)公路建设项目;3、跨越长江、汉江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4、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长江、汉江上千吨级及以上的码头,煤炭、矿石、油气、集装箱专用泊位;5、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6、改、扩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新、改、扩建通用机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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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
2015年2月25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
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第八条住宅项目配套绿地边界起止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临宅间路、组团路、小区路的,公共绿地边界算到路边,宅旁(宅间)绿地边界算到路边;
(二)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边缘;
(三)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的,算到道路红线;
(四)临建筑物的,算到建筑物墙脚;
(五)临围墙、院墙的,算到其墙脚。
第九条住宅项目公共绿地(包括中心绿地和其他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此条文废除);
(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宽度不小于8米;
(三)第一项所述的各级中心绿地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并采用开敞式布局;
(四)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共绿地北侧边界线与南侧基准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该基准建筑物高度的1.5倍;基准建筑物以绿地南侧相邻的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物为准;南侧建筑物采取非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其距离按照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确定。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折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配套绿地总面积的10%;
(二)单株种植的乔木,按照树池实际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成行种植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数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实际种植长度乘以树穴平均宽度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树阵方式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排每列乔木株数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树阵整体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三)采取种植槽方式、且种植槽宽度大于0.5米的垂直绿化,按其种植槽面积计算为
配套绿地面积;采用立式种植方式的垂直绿化,按其实际立面绿化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建(构)筑物顶板上方覆土绿化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配套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在1.2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100%计算;
(二)覆土厚度在1.0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80%计算;
(三)覆土厚度在0.6米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65%计算;
(四)覆土厚度不足0.6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30%计算。
(五)覆土厚度不足0.4米的,不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此条文废除);
第十三条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的停车位,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且每个停车位均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庇荫乔木的,按其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不得计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一)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
(二)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等。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实施配套绿地建设,配套绿地建设完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量。
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绿地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配套绿地实地测量结果,形成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监督检查意见,并向规划部门反馈,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时,将其作为该项目配套绿地率是否达标的依据。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建设配套绿地,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小于批准绿地面积的,由园林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低于1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的罚款,;
(二)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超过10%但低于2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4倍的罚款。
(三)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超过2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5倍的罚款。
擅自占用配套绿地或者有其他损害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行为的,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15日制发的《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计算办法》(武政〔2005〕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