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管理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89年7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
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应当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乡(镇)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符合《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土地以外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闲置管理办法]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篇一:最新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辟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辟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辟但开辟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辟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辟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辟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问询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辟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导致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辟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辟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辟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修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修订)【发文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9【实施日期】2022.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9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89年7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次修正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土地综合整治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
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部决定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选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在省级。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按照部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对申报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入库审查,审查合格项目直接入库。
改进项目库管理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入库审查和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部负责项目库建设有关规定的制定,项目备案与项目库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入库项目合理排序、滚动安排、公开透明的原则。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单独建库。
凡入库项目均应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合格的项目,除因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测因素外,严禁随意增减项目。
入库项目应按照入库时间顺序合理排序。
入库项目及其排序应建立公开渠道。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项目投资和部安排项目计划均按照排序滚动安排项目,项目库的信息部、省共享。
三、组织好项目申报并及时进行入库审查,确保入库项目数量和质量。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开发整理任务、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后备资源等情况,组织好项目申报,合理确定年度入库项目规模。
实行项目入库审查责任制,做好入库项目审查工作,合格的项目及时入库,确保入库项目质量。
各省(区、市)可根据部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制定项目审查入库细则,进一步明确审查具体责任、依据、内容、标准、程序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论证、省级以下项目申报程序仍按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四、做好入库项目集中报部备案和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工作。
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第八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02•【文号】国土资发[2001]226号•【施行日期】2001.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停止执行(原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消耕地开发项目立项的核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2日国土资发[200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今年6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新的要求和我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项目申报与立项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报。
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查,通过审查的,部批准项目立项。
批复立项时,确定中央承担项目、地方承担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并确定项目的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
批准立项的项目,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选库,统一管理。
中央承担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地方承担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比照中央项目确定。
二、关于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的编报,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的下达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12.29•【文号】•【施行日期】198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本)(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七条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与国家投资有关的法规
与国家投资有关的法规
与国家投资有关的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投资法》是国家投资方面的基本法规,规定了国家投资的目标、原则、范围、程序、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 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是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基本法规,对国家投资中的国有资产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3.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对国家投资中的土地使用和开发进行了规范。
4. 投资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民间投资法》等法律是国家对外商投资和民间投资进行管理和促进的法规,为国家投资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支持。
5. 财政法和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对国家财政和审计的相关规定对国家投资进行了监督和管理。
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一些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都与国家投资有一定的关联。
这些法规对国家投资进行了规范和管理,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资的有序进行,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农田土建、水利、电力、道路、林网、桥梁等骨干工程。
零星、分散的辅助性工程,如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少量田间平整和植树造林等工程不在招投标范围之列。
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的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项目施工招投标的基本程序为:确定招标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投标单位之间就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社会信誉和工程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
投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第六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成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领导、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接受国土资源部及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项目招标人,当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时,则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以授权的方式,委托具备项目施工招标能力的单位作为招标代理人,具体负责招标工作。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1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颁布日期1998.02.17实施日期1998.03.01《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变更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变更管理的意见(初稿)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变更管理的意见(初稿)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其初步设计需要调整,甚至因项目初步设计调整影响到项目计划和预算调整等行为。
为切实规范项目设计变更,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提出意见如下:一、设计变更的条件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因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调整,文物保护、地质影响等导致项目初步设计变更或项目区地块用途改变的;2、因洪涝灾害、常年水位增高、泥石流、盐渍、地面沉降、土地污染等造成项目区地块难以实现设计用途的;3、在项目实施前,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已组织资金和人力对项目区进行了部分工程投入,为避免重复,需要设计变更的;4、项目实施中,结合项目区实际和当地群众的要求对个别单项工程进行的局部调整导致设计变更的。
二、设计变更的原则1、设计变更应遵循“实事求是、优化完善、大稳小调”的原则,需要设计变更的,要符合设计变更条件,属于不可避免的情况。
不得以设计变更为名,削减项目工程量和投资,投机取巧,套取国家资金。
2、设计变更应确保实现各项建设任务,工程建设标准不降低;工程质量无隐患。
3、设计变更中,不应对项目预算确定的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有较大相互调整。
设计变更导致项目资金增加的,国家不再追加预算,增加部分由地方自行解决;变更导致项目资金节余的,节余资金返回国库。
4、设计变更不应频繁发生,一个项目只能进行一次设计变更。
三、设计变更的类型按照项目工程和资金调整的数量和比例,将变更划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项目撤销三种类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30【实施日期】2009.12.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交易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导致土地权属登记不当的,应当予以更正。
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登记,或者登记不当应当予以纠正而不纠正的,可以责令限期登记或者纠正。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和任务;(二)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三)土地利用分区;(四)各类土地利用指标;(五)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六)实施规划的措施;(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45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发改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包括各类办公、科研、业务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项目,水、暖、电等基本设施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及重大专项计划(工程)等。
第三条申请和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应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促进节能降耗的原则,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国土资源部规划部门是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
部所属事业单位是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组织规划设计和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建设投资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严禁项目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国土资发[]12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制。
第二章实施准备第七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项目实施管理规定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项目实施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规定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项目实施中,一方面要坚持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保证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另一方面,由于项目实施的季节性较强,因而在实施中可以简化一些程序,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以适应项目季节性的特点。
二、项目实施的组织1、按照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2、项目实施组织主体项目实施组织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的一切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三、项目实施准备1、组织准备2、项目承担单位的准备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1)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2)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3)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4)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5)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3、开工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完成上述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申报开工申请报告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已经确立,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到位;2)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备并通过分局核准;3)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经选定;4)项目施工单位已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5)土地整理权属调整方案已经明确,地方组织协调已经畅通。
4、项目公告项目开工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区设立固定公告牌,并通过相关乡镇、村宣传栏、广播、电视等形式,发布项目基本情况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当涉及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的,应在有关乡镇、村发布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公告。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公告(第5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于2022年1月19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29•【文号】国土资厅发[2002]68号•【施行日期】2002.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国家投资项目)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选择、论证和申报项目,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的项目还程度不同地存在选择不尽合理、论证不够充分、报件不够规范、申报不及时等问题,致使入库项目数量满足不了资金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项目申报工作,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项目选择选择国家投资项目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严格控制土地开发项目。
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荒滩、荒地开发项目,可以适当申报;荒山和严重缺水地区的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应申报。
二、关于项目基本条件(一)国家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符合湿地保护、生态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成片开发未利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批准;项目区应当具备较好的建设条件,包括必备的基础设施。
(二)国家投资项目区的片块一般应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同一类型。
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方,可以将不同类型的若干片块组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名称可定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或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等,但新增耕地率、投资估算等应按片块分类计算,并分别符合规定要求。
(三)关于国家投资项目建设总规模,仍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以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相关规定
政府以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九条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单位持有,所得收益应当缴入同级财政。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99年修订草案)(通过的正式文本以下内容删除)第四十七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决定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持有。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其土地使用权。
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包括政府租让和土地使用权者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等有偿使用行为。
五、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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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第一章总贝U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
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
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每年申报时间为第四季度。
申报项目原则上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对于土地违法严重,造成耕地大量减少的地区,不应安排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 —600公顷(1500 —9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 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 —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 公顷(75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00 —1000公顷(1500 —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6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 —2000公顷(6000 —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复垦:丘陵山区60-400公顷(900 —6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200 —1000公顷(3000 —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罚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 %; 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 %;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
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
中央资金与地方资金原则上按 1 : 1比例配套,其中地方资金省、地、县级资金配套比例由各省(区、市)确定。
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和其他与耕地开发有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项目具有代表性。
2•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关政策配套、管理机制与手段、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工作比较突岀。
3•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
项目投资以中央资金为主,地方进行资金配套。
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和其他与耕地开发有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三)补助项目申报条件1•项目所在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
通过项目建设,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当地经济。
2.建设规模:项目相对集中连片,丘陵山区100公顷(1500亩)以上,平原地区200公顷(3000亩)以上3•资金配套:国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其余资金由各省(区、市)根据地方各级财力自行解决。
第八条项目申报要求:(一)规划建设期: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3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一般为1年。
(二)资金使用范围: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
(三)投资额度:依据当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建设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测算,但项目投资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预算标准。
(四)项目评估论证:重点项目与示范项目应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组织评估论证。
补助项目可不予评估论证。
第九条项目申报材料:(一)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告;(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意见;(三)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四)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五)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六)其他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每年对续建项目进行核定。
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报核定续建项目所需材料,上报材料时间为每年7月。
核定续建项目的上报材料包括:(一)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实施情况;(二)续建年度计划任务;(三)配套资金承诺意见。
第三章项目审查和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第^一条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其中,对建设规模超过600公顷(9000亩,含9000亩)的重点项目组织进行评估,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备选库);并通知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要求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逐级上报。
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将审核同意的项目排列优先顺序,报国土资源部。
每年上报时间不迟于5月底。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对上报的项目规划设计、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查,符合部有关规定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项目入库(初审库)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等,组织编制国家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并通过部专题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确定。
国家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中的项目是在各省(区、市)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从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中筛选。
对于续建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按时保质完成上一年度项目计划任务与预算且上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按原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与期限,纳入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部将国家年度项目预算报送财政部,经同意后,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共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
下达执行的国家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中的项目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预算库)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批准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项目实施。
批准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和申报的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不一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执行,并将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应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
项目实施应采取合同管理方式。
由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实施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修改。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五章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第二十条年末或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预算,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及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年度验收或竣工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的结算或决算工作。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戈y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查。
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县(市、区)或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完成后,向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岀验收申报,并将自查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初验。
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查成果进行初验。
在本省(区、市)范围内,所有项目初验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
(三)终验。
国土资源部根据省(区、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
其中,补助项目委托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验。
国土资源部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对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完成情况予以总结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在组织进行项目终验后确认年度项目任务完成的,作为该项目下一年度续建的依据;确认项目规划设计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颁发项目合格证书。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并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申报项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