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部分局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部分局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沪规土资法〔2015〕288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部分局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5〕288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经2015年4月24日第3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具体如下:一、经清理,下列局规范性文件即日起废止1.《关于继续征收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的通知》(沪土〔1989〕办字第192号);2.《关于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减免、注销规定》(沪土发〔1990〕155号);3.《关于加强租赁房屋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财〔1995〕498号);4.《关于同意调整产品出口型企业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工作方案的批复》(沪房地资金〔2004〕561号);5.《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规综〔2008〕533号);6.《上海市关于加强外国的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测管〔2006〕29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图市场管理的通知》(沪测管〔2005〕8号);8.《上海市关于加强涉军测绘管理工作的意见》(沪测管〔2008〕30号);9.《上海市郊县土地划界编丘办法》(沪土〔1989〕市管字第63号);10.《上海市地籍档案管理办法》(沪土〔1989〕档字第150号);11.《关于解决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确权若干历史问题的意见》(沪土发〔1990〕216号);12.《关于本市市政道路、国有河道内部登记的通知》(沪土发〔1993〕61号);13.《关于本市铁路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沪土发〔1993〕181号);14.《关于加强地籍图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土发〔1994〕80号);15.《关于对地籍调查中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沪房地籍〔1997〕114号);16.《关于做好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采石坑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1〕371号);17.《关于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2〕543号);18.《关于开展本市地质资料清理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2〕602号);19.《关于统一使用〈上海市开采利用粘土资源协议书〉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3〕437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砖瓦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4〕73号);21.《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4〕148号);22.《关于开展本市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4〕266号);23.《关于开展本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4〕474号);2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等21项行业标准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6〕522号);25.《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汇交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09〕458号);26.《关于建立生命线工程运营期间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09〕873号);27.《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09〕1145号);28.《关于报送矿山地质环境统计报表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09〕1150号);29.《关于矿山企业设置采矿权标识牌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10〕689号);30.《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4〕1066号);31.《关于检送本市第二批优秀近代建筑保护技术规定的通知》(沪规法〔1997〕第777号);32.《关于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服务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6〕1218号);33.《关于加强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意见》(沪规区〔2008〕269号);34.《关于在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规区〔2008〕453号);35.《建筑外墙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180号);36.《关于报送建筑工程项目实行预审的通知》(沪规信〔2004〕175号);37.《关于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有关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规定的意见》(沪规法〔98〕第001号);38.《关于规范商业建筑分割转让规划管理的意见》(沪规法〔2007〕1165号);39.《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沪规土资建〔2010〕614号);4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的通知》(沪规区〔2008〕188号);41.《关于调整“其他类”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程序的通知》(沪规法〔2004〕1046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沪规综〔2004〕519号);4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沪规综〔2005〕646号);44.《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规则的通知》(沪规委办〔2009〕6号);45.《上海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规程》(沪规土资办发〔2009〕16号);46.《关于市管范围内的市政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核发“一书两证”的通知》(沪规政〔2004〕765号);47.《关于办理市政交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关要求的通知》(沪规政〔2004〕1040号);48.《关于推进本市中心城变电站结合非居建筑建设规划管理的通知》(沪规政〔2006〕1138号);49.《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沪房地办〔1996〕885号);50.《关于加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3〕536号);51.《关于启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新版格式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5〕589号);52.《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8〕756号);53.《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8〕866号);54.《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中规划控制要素审(复)核的通知》(沪规法〔2002〕325号);55.《关于严格控制停车场(库)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改变规划使用性质的通知》(沪规法〔2004〕1320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合理核定郊区工业用地规划指标的意见》(沪规区〔2008〕287号);57.《关于开展大型居住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详〔2009〕719号);58.《上海市城市规划信访工作规定》(沪规法〔2007〕512号);59.《关于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试行电子报件制度的通知》(沪规信〔2004〕1190号);60.《关于印发〈房地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五项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执〔2003〕128号);61.《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实施办法》(沪房地资法〔2007〕264号);62.《关于调整浦东新区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通知》(沪规查〔2007〕251号);63.《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规查〔2007〕502号);64.《关于完善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规查〔2008〕127号);65.《关于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规查〔2008〕628号);66.《关于修订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法律文书的通知》(沪规查〔2008〕88号);67.《关于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建筑面积认定的若干意见》(沪规查〔2005〕600号);68.《关于禁止在外环线规划绿带用地控制范围内核发用地许可证和工程许可证的通知》(沪规查〔2004〕188号);69.《关于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范围解释的通知》(沪房地资综〔2002〕292号);70.《关于规范有偿易地置换耕地补偿指标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综〔2002〕539号);71.《关于推进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土地复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综〔2003〕274号);72.《关于印发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土地复垦项目实施工作流程的通知》(沪房地资计〔2003〕434号);73.《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74.《关于印发拟征地告知书、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格式样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7〕486号);75.《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76.《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规二〔2009〕439号);77.《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沪规土资地〔2009〕903号);78.《关于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0〕786号);79.《关于浦东新区城市化地区范围内实行土地预征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土发〔1991〕54号);80.《关于城市水利规划和管理的通知》(沪规划〔1996〕第546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26•【文号】建规[2002]270号•【施行日期】2002.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相继实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土地供给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
土地供给方式发生的深刻变化,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的重要意义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是国家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而采取的重大改革措施,有利于在严格控制供应总量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对城市发展建设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些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研究土地收购储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知识和经验;要适应土地供给制度改革的新情况,研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控能力;要切实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积极参与、协助政府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保障城乡发展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讲明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依照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治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
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_____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一)达到场地平坦和周围基础设施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坦,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土部招拍挂规范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 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 2005 〕14 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与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2006年5月3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 依据4 总则5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6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7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8 编制出让文件9 发布出让公告10 申请和资格审查11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12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13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14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15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16 办理土地登记17 资料归档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附录 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附录 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附录 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附录 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附录 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附录 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附录 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79号
50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82号
51
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
52
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
17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10号
18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83号
19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314号
20
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53号
83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72号
84
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
85
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
8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95号
国土资发〔2000〕126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
107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44号
108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66号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19•【文号】国土资发[2006]8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要求,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组织制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现予印发,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试行情况,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适时修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根据市(县)国让(合)字(200 )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第四十五条的约定,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局,与受让人____,双方就合同中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等未尽事宜,约定如下:第一条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外,同意在年月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20080429部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
20080429部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简介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该通知旨在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文本,提高国有土地管理和使用的标准化水平,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基本条款。
其中,最为重要的几个条款包括:1. 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应明确标明国家和出让方、使用方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授权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联络方式等。
2. 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该部分主要描述土地出让的规模、位置、用途等基本条件。
其中,描述土地用途时应以城乡规划用途界线为准,并严格按照土地出让计划的要求进行描述。
3. 土地出让的方式和程序该部分主要描述土地出让的方式和程序。
出让方式包括竞买、协议转让等方式。
出让程序包括开标、评标、交纳保证金以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等。
4. 土地出让的合同条款该部分主要描述土地出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中,应具体阐明出让方事先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及其比例,建设期限和建设条件等事项。
5. 质量保证该部分主要描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以及使用方的质量保证责任。
其中,出让方应承担对所出让的土地的权属及使用权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的责任,使用方则应承担保证其在规划、建设、保管、使用及转让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责任。
本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合同文本已经进入规范化和标准化时代。
同时,该通知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意识,为我国国土资源的高效使用和合理开发提供了有力保障。
2007(78)号文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78号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 78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1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臵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臵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2025年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背景近年来,中国土地市场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随着土地出让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也日益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在此背景下,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进行指导。
内容基本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规定,各级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应按照法定程序、程序确定出让条件,并以公开竞标、拍卖、协商等形式进行。
同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合理。
出让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竞争秩序的公正、公平、透明;2.收益共享。
出让合同应当合理安排观赏花费、集体土地上盖物补偿、恢复和改善环境等费用,并明确有关方面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所应享有的权益;3.风险控制。
出让应当合理确定财务安全等方面的保证,防范和化解因土地使用权出让而产生的风险和问题;4.保护环境。
出让应当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促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和环境保护。
合同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文本中应体现以下内容:1.土地规划条件、用途及面积等相关要求;2.竞买人需要提交的资格证明和经济实力证明;3.竞买人应承诺遵守的规则和条件;4.交纳出让金、观赏花费、集体土地上盖物补偿及恢复和改善环境等事项;5.监管措施等。
合同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强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执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反腐反贪。
合同的执行应当纪律严明,真实完整地记录交易过程和所有交易信息,杜绝贪污、行贿、利益冲突等违法行为;2.公开透明。
合同的执行应当通过互联网等信息平台公开向社会公示,确保交易过程及其结果的公开、透明;3.有效可行。
合同的执行应当确保约束力,详细说明条款,以便各方执行和监管。
结语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土地市场的日益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已经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89]财综字第94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89)财综字第94号1989年9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3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我们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研究后,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配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1989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必须按本规定向财政部门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一)土地出让金。
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转让价款。
(二)续期土地出让金。
指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需要续期时由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收取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合同改约补偿金。
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缴的价款。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主管部门为缴款人。
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10天内按征收标准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并同时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情况。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文件类别】法律【发布文号】主席令第28号【生效日期】2004年8月28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文件类别】司法解释【发布文号】法释[2005]5号【生效日期】2005年8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文件类别】行政法规【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256号【生效日期】1999年1月1日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文件类别】地方性法规【发布文号】【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文件类别】行政法规【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5号【生效日期】1990年5月1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文件类别】行政法规【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号【生效日期】1994年1月1日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类别】司法解释【发布文号】法释〔2000〕14号【生效日期】2000年6月16日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文件类别】司法解释【发布文号】法释[2003]6号【生效日期】2003年4月18日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文件类别】司法解释【发布文号】法释[2005]6号【生效日期】2005年9月1日10、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1〕431号【生效日期】2001年12月31日11、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生效日期】2000年3月2日12、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4〕238号【生效日期】2004年11月3日1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籍字第26号【生效日期】1995年5月1日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国税发[2003]89号【生效日期】2003年7月15日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国办发〔1999〕39号【生效日期】1999年5月6日16、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国税发[2005]111号【生效日期】2005年7月1日17、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国发[1989]49号【生效日期】1989年7月22日18、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国函〔1999〕131号【生效日期】1999年10月22日19、划拨用地目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生效日期】2001年10月22日2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生效日期】2004年12月1日2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文件类别】地方法规【发布文号】【生效日期】1999年9月26日22、山西省土地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类别】规章【发布文号】晋土管[1991]第8号【生效日期】1990年10月1日23、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生效日期】1999年4月28日2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财建[2001]330号【生效日期】2001年6月10日2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财法字[1995]6号【生效日期】1995年1月27日26、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法]字第153【生效日期】1994年12月3日27、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1993]38号【生效日期】1993年3月23日28、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生效日期】1999年3月2日29、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生效日期】1998年3月1日30、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生效日期】1992年3月8日31、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生效日期】1996年2月1日3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2号【生效日期】1995年6月28日33、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文件类别】【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4〕234号【生效日期】2004年11月2日3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11 号【生效日期】2002年7月1日35、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的内【文件类别】规章【发布文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生效日期】2005年12月1日36、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文件类别】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5] 176号【生效日期】2005年8月31日37、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6]83号【生效日期】2006年7月1日38、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发(2000)303号【生效日期】2000年10月31日39、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生效日期】2006年5月30日40、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财税[2006]21号【生效日期】2006年3月2日4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国发〔2006〕31号【生效日期】2006年8月31日42、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生效日期】2006年9月18日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财税[2006]141号【生效日期】2006年10月20日。
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表
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表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表序号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单位、字号时间废止文件、字号部门规章1 《地质矿产部合同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第3号令1989年4月1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号)2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第19号令1994年12月28日同上3 《土地信访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5号1997年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8号4 《地质矿产部设备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2号1989年3月22日同上5 《地质矿产部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1989年5月8日同上6 《地质矿产部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1989年5月8日同上7 《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10号1990年9月28日同上8 《地质矿产部实施安全否决权的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12号1991年8月26日同上9 《地质矿产部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条款的决定》地质矿产部令第18号1994年1月14日同上10 《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8号有新规定1989年12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8号11 《地质矿产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13号1991年9月2日同上(体制已发生变化)12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1999年3月2日同上(国务院已出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范性文件1 《天然水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地质矿产部1983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号)2 《关于要求提交审批正式地质勘探报告的通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储发〔1985〕43号)1985年3月20日同上3 《关于印发〈关于解决采矿权属纠纷,核实、划定矿区范围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86〕624号)1986年10月16同上日4 《关于进行采矿登记发证有关具体工作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87〕213号)1987年4月20日同上5 《关于做好矿山企业采矿补办登记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87〕502号)1987年11月25日同上6 《关于独立金矿床储量审批和金矿储量承包财务结算规定的通知》全国金矿地质工作领导小组、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委员会(金地〔1988〕9号)1988年3月19日同上7 《关于勘查许可证注销问题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88〕221号)1988年6月21日同上8 《关于统配煤矿企业补办采矿登记的补充规定》地质矿产部(地发〔1988〕290号)1988年8月16日同上9 《生产矿山提交承包金储量审批问题补充说明》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储〔1988〕112号)1988年9月15日同上10 《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国土〔办〕字第110号)1988年11月22日同上11 《审查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年度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储〔1989〕155号)同上1989年11月24日12 《关于严格按国发〔1988〕75号文件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0〕28号)1990年1月1日同上13 《关于编制矿产和地下水勘探储量年报的通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储〔1990〕40号)1990年3月21日同上14 《关于试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建国〕字第9号)1990年5月10日同上15 《关于办理黄金矿产采矿登记问题的补充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0〕165号)同上1990年5月12日16 《关于加强地(市)、县矿管经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0〕357号)1990年10月22日同上17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地质矿产部(地发〔1991〕250号)1991年9月24日同上18 《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定》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储〔1993〕21号)1993年2月2日同上19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地质矿产部(地发〔1994〕164号)同上1994年10月17日20 《关于煤成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4〕194号)1994年12月5日同上21 《关于严格执行勘查申请登记程序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4〕209号)1994年12月23日同上22 《关于将“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列为考核国营矿山企业指标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地发147号1987年3月2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8号)23 《矿产勘查工作阶段划分的暂行规定》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储发27号1987年3月31日同上24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年8月14日同上25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12号1987年10月5日同上26 《关于解决地(市)、县矿管经费的通知》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地发261号1988年7月25日同上27 《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1988年12月同上16日28 《关于未经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勘探报告进行建设,不得征用土地的通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储129号1989年9月30日同上29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情况通报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398号1989年12月2日同上30 《关于认真做好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 字第45号1990年4月17日同上31 《关于理顺部分市(地)县矿产资源管理职责关系的通知》地质矿产部、人事部地发280号1990年7月20日同上32 《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国家土地管理局同上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的通知》1990年9月10日33 《关于砂金生产土地复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黄金管理局国土[规]字第60号1990年9月27日同上34 《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432号1990年12月28日同上35 《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 字第33号1991年2月23日同上36 《矿产储量参理员试行管理办法》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1991年4月10日同上37 《关于加强对境外出售出租国家土地管理局同上房产活动中土地管理的通知》1991年5月4日38 《关于认真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法律问答依法行政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09号1991年5月11日同上39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谈话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体改要点,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3月16日同上40 《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96号1992年5月7日同上41 《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规]字第52号1992年5月22日同上42 《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6月25日同上43 《关于加强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243号1992年10月31日同上44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11月20日同上45 《关于加快煤矿企业“三率”指标制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46号1993年7月15日同上46 《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管好地产市场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7月26日同上47 《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上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建]字第18号1994年1月18日48 《关于落实国务院全国乡镇煤矿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全国乡镇煤矿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64号1994年4月28日同上49 《关于金矿地质勘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92号1994年6月8日同上50 《关于加强地热可开采储量审批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142号1994年7月22日同上51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4年7月28日同上52 《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地质矿产部地发143同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号1994年9月21日53 《关于组织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78号1994年11月19日同上54 《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4年12月3日同上55 《关于加强地矿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59号1995年3月1日同上56 《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奖励办法》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37号1995年3月11日同上57 《调整规范要求,改革储量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同上审批的意见》储发38号1995年3月11日58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40号1995年3月11日同上59 《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52号1995年4月16日同上60 《关于切实做好1995年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59号1995年5月15日同上61 《关于非农建设的集体土地交易应征为国有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法]字第104号1995年7月21日同上62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国家土地管理局同上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土[籍]字第134号1995年9月11日63 《关于贯彻<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地质矿产部地发196号1995年9月25日同上64 《关于做好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工作的通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196号1995年11月8日同上65 《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190号1995年12月29日同上66 《关于印发<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88号1995年12月30日同上67 《关于印发<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130号1996年6月14日同上68 《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79号1996年10月10日同上69 《关于印发《教育、体育和卫生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80号1996年10月10日同上70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和审批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86号1996年10月11日同上71 《关于颁发《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72号1997年3月18日同上72 《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办]字第58号1997年4月16日同上73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文书规范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69号1997年5月9日同上74 《关于印发《地质矿产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22号1997年5月26日同上75 《关于矿产储量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全资办发60号1997年8月22日同上76 《关于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决策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5号1998年4月8日同上77 《关于印发《全国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6号1998年4月10日同上78 《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5号1998年4月20日同上79 《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6号1998年4月20日同上管理办法》的通知》80 《关于国有棉纺企业压锭重组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53号1998年5月14日同上81 《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79号1998年6月26日同上82 《关于做好占用矿产储量登记与换领新采矿许可证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80号1998年6月26日同上83 《关于在换发采矿许可证前对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进行清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91号1998年8月3日同上84 《关于继续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98号1998年8月13日同上85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20号1998年9月9日同上86 《关于江西等八省(区)抗洪救灾用砂石粘土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土资发149号1998年10月5日同上87 《关于授权部分国家规划矿区换证权限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8号1998年12月1日同上88 《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13号1998年12月2日同上89 《关于全面开展土地评估机构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9号1999年1月27日同上90 《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93号1999年4月9日同上91 《关于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04号1999年4月23日同上92 《关于严格按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加强评估业务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13号1999年5月11日同上93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74号1999年6月25日同上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的通知》94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4号1999年7月15日同上95 《关于开展地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70号1999年8月17日同上96 《关于开展对勘查开采海砂等矿产资源监督检查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399号1999年11月5日同上97 《关于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59号2000年5月25日同上98 《关于继续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374号2000年12月13日同上99 《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1988]国土[籍]字第186号(民用航空管理体制已发生变化)1988年12月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65号)100 《关于颁布《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籍]字第182号1990年12月20日同上(已取消土地勘测行政审批)101 《关于建立乡镇矿业发展基本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地质矿产部地发[1989]34号同上(已经有新的年检制度)知》1989年1月24日102 《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1]60号1991年3月26日同上(已经有新的年检制度)103 《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确认问题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7]97号1997年4月16日同上(行政审批已取消)104 《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8]47号1998年3月17日同上(新发国土资发[2004]208号)105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392号1999年11月1日同上(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不一致)106 《关于实施矿山年报制度和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及登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414号同上(已经有新的年检制度和规定)记工作的通知》1999年11月17日107 《关于巩固换证成果做好当前探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 152号2000年5月16日同上(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108 《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178号2000年6月13日同上(已制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09 《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263号2000年9月21日同上(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110 《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131号2001年4月29日同上(有新规定)111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国土资源部同上(行政审批已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 226号2001年8月2日取消)1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 298号2001年9月29日同上(行政审批已取消)113 《关于印发《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2]369号2002年11月19日同上(行政审批已取消)114 《关于非农业用地清查的处理意见》省土管局苏土发[1987]14号1987年11月7日(过时)《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国土资发[2002]51 号)115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地监[1998]50号1988年10月1日同上(有新规定)116 《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的补充规定》省土管局苏土籍[1988]49号1988年同上(过时)117 《重申“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必须到地质矿产部门依法登记”的通知》省地矿局苏地矿管朱[1988]003号1988年2月22日同上(过时)118 《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体和个体采矿整顿意见》、《江苏省贯彻〈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省计经委、省地矿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苏地管发[1988]14号1988年6月24日同上(过时)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19 《关于下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籍[1989]3号1989年1月14日同上(过时)120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管[1989]68号1989年10月13日同上(过时)121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综[1989]75号1989年10月20日同上(有新规定)122 《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综[1989]74号1989年10月20日同上(过时)123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省土管局苏土籍[1989]84号同上(过时)的通知》1989年11月20日124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事[1989]103号1989年12月27日同上(过时)125 《关于开展采矿年检注册的通知》省地矿局苏地矿发[1990]017号1990年9月6日同上(过时)126 《关于加强征地“农转非”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建1990]19号1990年3月7日同上127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许可证》制度的补充通知》省土管局苏土建[1990]17号1990年3月9日同上(过时)128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省土管局苏土办〔1990〕7号同上(过时)知》1990年2月22日129 《关于印发《对越权批地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省土管局、省监察厅苏土监[1990]47号1990年6月13日同上(过时)13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省地矿局苏地矿发[1991]031号1991年12月2日同上(过时)131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暂行会计制度》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计[1991]144号1991年12月20日同上(过时)132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办[1991]12号1991年1月31日同上(过时)133 《关于加快城镇国有土地使省土管局同上(过时)用权发证工作的意见》苏土籍[1991]70号1991年7月3日134 《关于编制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意见》省土管局苏土事[1991]88号1991年8月同上(过时)135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审定全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计转[1991]23号1991年12月10日同上(过时)136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监[1992]9号1992年1月16日同上(有新规定)137 《江苏省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省土管局苏土事[1992]51号1992年3月23日同上(过时)138 《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同上(过时)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导小组办公室苏土规办[1992]1号1992号2月20日139 《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土规办[1992]2号1992年2月24日同上(过时)140 《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土规办[1992]3号1992年2月29日同上(过时)141 《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省体改委、省土管局苏土办[1992]109号1992年10月20日同上(过时)142 《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管好地省土管局同上(过时)产市场的意见》苏土办[1993]101号1993年8月28日143 《关于减免地质勘探临时用地管理费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计[1993]56号1993年4月19日同上(过时)144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籍[1993]97号1993年8月21日同上(过时)145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科技成果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综[1993]113号1993年10月4日同上(过时)146 《关于下发《江苏省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省水利厅、省土管局苏土籍[1993]33号1999年2月22日同上(过时)147 《关于加强对股份制企业土省体改委、省土管局同上(过时)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苏土办[1994]88号1994年6月24日148 《关于对全省土地行政执法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省监察厅、省土管局苏土监[1995]17号1995年3月3日同上(过时)149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籍[1995]59号1995年6月21日同上(过时)150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建[1995]5号1995年10月23日同上(过时)151 《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划[1995]46号1995年5月5日同上(过时)152 《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农省土管局同上(过时)田保护区划定工作验收程序》的通知》苏土划[1995[66号1995年6月30日153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划[1995]14号1995年11月25日同上(过时)154 《关于印发《对全省土地行政执法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清理中检查出来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省监察厅、省土管局苏土监[1995]57号1995年6月12日同上(过时)155 《关于进行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年检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籍[1995]90号1995年10月10日同上(有新规定)156 《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建[1996]118号1996年9月6日同上(有新规定)157 《关于下发建设用地计划票发放、使用程序等问题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计〔1997〕102号1997年8月28日同上(过时)158 《关于完善原委托审批用地手续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传发[1997]38号1997年10月14日同上(过时)159 《关于采矿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地矿厅苏地管发[1997]001号1997年1月21日同上(过时)160 《关于加强我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省地矿厅苏地管发[1997]014号1997年6月12日同上(过时)161 《关于征收造地补偿费的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同上(过时)。
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9号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9〕644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4国土资源部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等三项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39号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为扩大内需项目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37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和成果总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号8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3号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0号10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1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6号1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重点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8〕68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3关于印发《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3号1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71号15关于土地登记中第三人提出登记异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8〕218号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17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18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3号19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14号20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6号21关于抓紧组织2007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31号22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及时提交相关成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72号23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抽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12号24关于矿业权数据核实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69号25关于部执法监察局增设案件审理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78号26关于部执法监察局案件审理处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09号27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44号28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62号29关于清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函国土资厅函〔2007〕372号30关于补办开发区设立审批手续中落实四至范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6号31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4号3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86号33关于做好开发区落实四至范围后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94号34关于发布"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4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35关于发布实施《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7号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联合发布36关于2006年度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矿业权使用费减免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6〕443号37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38关于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43号39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调查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5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编写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52号41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70号42关于尽快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82号43关于布置2006年国土资源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41号44关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54号45关于对部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和设计问题进行核实和整改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132号46关于印发《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资源评价总体设计》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417号47关于检查、核实、查处部分开发区以低价或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541号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勘查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3号49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79号50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51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52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8号5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608号54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7号55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5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9号57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15号58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24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59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60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1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5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2关于进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到期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26号63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38号64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65关于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承担土地市场监测事务性工作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2号66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67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379号68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深入开展期间几个用地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11号69关于对贵阳市监狱土地地类认定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47号70关于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6号71关于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6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7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7号73关于开展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48号7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75关于实施稀土锡锑矿产专项整治和开采总量控制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53号76关于印发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05号77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57号78关于印发《土地资产管理"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10号79关于做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72号80关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人员编制调整和内设机构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9号81关于印发规划司投资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16号82关于印发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53号83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72号84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85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8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95号87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52号88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8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3号90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4号91关于印发《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6号92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1〕327号93关于成立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9号94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3号9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22号9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财务审核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31号9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调查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0号98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政策法规司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77号99关于规划司增设投资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11号100关于信息中心增设综合统计室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20号101关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城郊村拆迁农民住宅涉及土地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37号102关于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资金管理处更名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83号103关于抓紧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01〕279号104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6号105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106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6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07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44号108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66号109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110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111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112关于港口湾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98号113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勘查地质资料转让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166号114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0号115关于评选土地利用规划优秀成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6号116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52号117关于土地出让发证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09号118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71号119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0号120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09号12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12号122印发《关于地质调查与地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81号12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1号124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125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5号126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5号127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7号128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29对江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31号130关于地勘单位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45号131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1999〕381号132关于基础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41号133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56号134关于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审查意见的函国土资函〔1999〕525号135关于做好省级和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21号136关于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3号13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15号138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27号139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140关于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与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23号141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各司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35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66号14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186号144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1998〕403号14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5号14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高级咨询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6号14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7号1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8号。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29•【文号】国土资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GF-2008-26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相关政策出台时间
2006.4.19
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006.8.1
调整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出让时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
2013.4.8
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评估期日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评估期日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原出让时楼面地价期日修正到评估期日的修正值。
2011.10.26
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4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2010.12.19
5
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补缴地价款有关问题的函(皖国土资函[2011]2358号)
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相关政策出台时间
序号
文件名称
内容
实施时间
1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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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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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13号)精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管理,促进合同文本规范化,我们以〔1992〕国土〔建〕字第7号《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印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和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在各地试行。
经修改完善,现正式颁布,请依照执行。
原试行示范文本(GF—92—1001、GF—92—1002、GF—92—1003、GF—92—1004)同时废止。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GF-94-100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宗地编号___,面积为___平方米。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项目。
(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七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第八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元人民币(或美元、港元等),总额为___元人民币(或美元、港元等)。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共计___元人民币(或美元、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按签约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价的中间价计算。
第十二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缴纳滞纳金。
第十七条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___(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法人住所地___法人住所地___银行名称:___银行名称:___帐号:___帐号:___邮政编码:___邮政编码:___电话号码:___电话号码:___土地使用条件一、界桩定点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
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二、土地利用要求2.1乙方在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2)附属建筑物___;(3)建筑容积率___;(4)建筑密度___;(5)建筑限高___;(6)绿化比率___;(7)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为准。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2.2乙方同意在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1)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2.3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2.4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建设。
乙方应在开工前___天内向甲方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三、城市建设管理要求3.1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符合国家和___的有关规定。
3.2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
3.3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
3.4乙方在其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四、建设要求4.1乙方必须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___%的建筑工程量。
4.2乙方应在___年___月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4.1条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
五、市政基础设施要求5.1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5.2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宗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注:特殊项目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条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GF-94-100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