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稳定处主要工作职责及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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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处主要工作职责及岗位职责

一、主要职责

金融稳定处主要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行金融稳定工作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实施防和化解辖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定期分析辖金融稳定状况。负责与省级金融监管机构、地方金融创安办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监测、评估全省金融系统性风险;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和授权,参与有关风险的处理和其他涉及金融稳定的事项,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有关的资产,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机构实施检查,承办其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并参与其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等工作;组织推动金融创安工作。

根据总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金融业改革发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监测、评估全省系统性金融风险,定期分析辖金融稳定状况,研究实施防和化解辖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负责与省级金融监管机构、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获取金融机构控建设管理机制,风险防等方面的信息。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和授权,参与有关风险的处理和其他涉及金融稳定的事项,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有关的资产,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机构实施检查,承办其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并参与其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等工作;组织推动全省金融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一)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协调发展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二)评估中国金融系统风险,研究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实施防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

(三)协调金融风险处置中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

(四)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检查,并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等工作。

(五)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六)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和评估。

(七)承办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

(八)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有关的资产。

(九)评估和研究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负责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协调工作,研究存款保险制度。

(十)指导分支行金融稳定工作。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根据上述职责,金融稳定局设业务综合处、金融体制改革处、金融稳定评估处、银行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证券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保险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测和评估处、中央银行资产处、存款保险制度处,共9个处。人员编制41名,局领导4名,业务综合处4名,金融体制改革处4名,金融稳定评估处4名,银行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4名,证券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4名,保险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4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测和评估处4名,中央银行资产处5名,存款保险制度处4名。

三、各处职责

(一)业务综合处(综合处)

基本职责:

⒈协助局领导组织金融稳定局日常办公,处理有关行政事务;组织局务会、全局大会等会议;负责局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事宜。

⒉负责金融稳定局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局务会纪要及其他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综合工作。

⒊负责金融稳定局公文审核以及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传阅、立卷归档、保管等工作;负责文件督办等事宜。

⒋负责协调金融稳定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工作关系;负责协调各处室间及与行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⒌负责人民银行系统金融稳定工作情况的汇总、上报,组织系统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负责系统信息交流工作。

⒍负责金融稳定局的党务、信访、人事管理、办公设备管理、消防安全、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本局印章、介绍信。

7.会同有关司局安排本局的外事活动和外派项目的落实。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务综合处编制4名,其中处长1职,副处长1职。

银行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银行处)

基本职责:

⒈负责银行类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工作。

⒉负责银行业风险评估工作,条件成熟时定期撰写《银行业风险评估报告》。

⒊对银监会建议使用央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风险救助方案进行审核,并跟踪监督处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⒋研究制定银行类机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处置方案。

⒌协调银行类机构风险处置中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

⒍研究银行类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清算、重组的相关政策。

⒎负责与银监会的监管协调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行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编制4名,其中处长1职,副处长1职。

(五)证券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证券处)

基本职责:

⒈负责证券类金融机构(由证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工作。

2.负责证券业风险评估工作,条件成熟时定期撰写《证券业风险评估报告》。

3.对证监会建议使用央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风险救助方案进行审核,并跟踪监督处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4.研究制定证券类机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处置方案。

5.协调证券类机构风险处置中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

6.研究证券类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清算、重组的相关政策。

7.负责与证监会的监管协调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证券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编制4名,其中处长1职,副处长1职。

(六)保险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保险处)

基本职责:

⒈负责保险类金融机构(由保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工作。

2.负责保险业风险评估工作,条件成熟时定期撰写《保险业风险评估报告》。

3.对保监会建议使用央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风险救助方案进行审核,并跟踪监督处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4.研究制定保险类机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处置方案。

5.协调保险类机构风险处置中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

6.研究保险类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清算、重组的相关政策。

7.负责与保监会的监管协调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保险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编制4名,其中处长1职,副处长1职。

一、银行类机构稳定科工作职责(可依托行日常监测分析平台,或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或参加相关会议等方式掌控和识别风险,确定风险提示容。)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特别是高风险法人金融机构的资金运行情况及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信贷资产质量变化情况;资本充足率水平和盈利能力等指标的变化趋势等。

金融业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风险,包括辖已改制国有银行的进展情况,出现的新问题;辖新型金融机构设立运行情况,如村镇银行经营状况、法人治理、资金运作、信贷投向等方面问题。

1、监测辖银行类金融机构总体运行情况,及时掌握并报告全省银行类机构金融风险状况。

2、研究制定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操作规程,落实金融风险的防和化解措施。

3、协调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做好高风险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重组、托管、清算、关闭等工作。

4、支持和推动辖银行类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及时反映相关措施的实施效应及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5、组织推动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6、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科长岗位职责

1、负责监测辖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重点监测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

2、负责制定辖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处置预案,并协调、参与有关风险的处置。

3、负责银行类金融机构稳定再贷款的贷前审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4、负责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负责协调、参与国有商业银行可疑类贷款的剥离工作。

5、负责制定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有关制度、意见和组织、推动。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及风险监测岗位职责

1、及时搜集、汇总、报告辖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

2、参与辖银行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操作规程的起草,参与相关风险的处置工作。

3、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稳定再贷款的申请进行初审,参与金融稳定再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4、参与银行类金融机构改革工作,及时搜集、整理并保管相关资料。

5、负责起草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有关制度、意见,并参与组织、推动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风险处置岗位工作职责

二、证券业稳定科工作职责

1、监测辖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总体运行情况,及时掌握并报告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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