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品管理及召回应急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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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品管理及召回应急制度1
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五)
不合格品治理及召回应急制度
单位:
年月日
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2018年第11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治理的专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咨询题,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目录
1.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1~2
2.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3~4
3.不安全食品情形记录……………………………………………………………………..…5~6
4.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7~8
5.投诉登记及处理记录…………………………………………………………………………9~10
6.食品风险信息收集记录………………………………………………………………………11~12
7.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检查记录……………………………………………………………13~14
8.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记录………………………………………………………………..15~16
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
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2018 )年度
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
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2018 )年度
不安全食品情形记录不安全食品情形记录
(2018 )年度
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
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2018 )年度
投诉登记及处理记录
投诉登记及处理记录(2018 )年度
食品风险信息收集记录
食品风险信息收集记录(2018 )年度
(注: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觉的和国家公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储存相关记录)
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检查记录
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检查记录
(2018 )年度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记录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记录(2018 )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