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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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
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管理及建设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委、县府研究同意,现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占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违反国家、省、市、县土地管理政策,非法占用、租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责任追究是指:对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域内中央、省属企业、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在“两违”清理整治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条违反国土、建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两违”清理整治相关规定的,按照组织处理、纪律处理、司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严肃处理。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依法以纪以规给予当事人警示谈话、诫
勉谈话、停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没收非法所得;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处理。
1、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参与“两违”建设的;
2、国家工职人员、党员、干部组织、策划、帮助他人“两违”建设的;
3、国家工职人员、党员、干部及其家属阻挠执法,不听劝阻的;怂恿、唆使他人阻扰执法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或散布错误言论,组织、策划、煽动非法上访的;
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同意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
5、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的;
6、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谎报、瞒报、不及时上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
7、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的;
8、违反规定擅自批准项目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发的;
9、违反规定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或擅自调整规划的、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用地、用途和规划项目;
10、县电力、供水、供气、影视通讯等单位对“两违”建设提供服务的;已供电、供水的接到有关部门告知后没有在两个工作日内停止供给的;未对私拉乱接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的;
13、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建设联合执法大队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屡职尽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4、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国土、建设联合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