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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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7]2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06

【实施日期】2007.04.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

(津政发[2007]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中央下大力量保护土地资源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规划、建设、市容管理,现就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工作事项决定如下。

一、加强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把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综合整治,推进土地资源合法、高效和集约利用,保障城市总体规

划的顺利实施,推动天津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由市长戴相龙任组长,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维基任副组长,市建委、市市容委、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信访办、市工商局、市农委的分管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建委、市市容委、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负责定期向市领导小组汇报查处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和督查各部门、各区县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有执法职能的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法,认真及时做好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二、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工作安排

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复核认定阶段(2007年4月15日至2007年5月3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列出明细表,于4月31日前报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进行复核认定。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在5月20日前,对项目进行复核认定,并提出具体处置标准。各区县人民政府在5月31日前,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提出的处置标准,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逐项提出查处意见,分别报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和市建委。

(二)第二阶段:全面整改阶段(2007年6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区县土地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一阶段复核认定结果和处置标准,制定治理工作方案,进行全面查处治理。查处工作进展情况按月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容委、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容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督促、指导。市领导小组办

公室将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市人民政府。

(三)第三阶段:复核验收阶段(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结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市领导小组。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容委等各相关部门对各区县自查情况进行复核、认定。对各区县未按处置标准整改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检查验收项目整改落实情况。

(四)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查处、整改、验收结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区县人民政府的总结情况和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容委等有关部门复核情况,按照认定的目标、责任,对各区县查处、整改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及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履行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工作职责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要抽调人员组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机构,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好本区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区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列出明细表,并于4月31日前报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进行复核认定,并抄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集中时间进行整治,一切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并不得再出现新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对典型案件要限期抓紧处理,对其他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提出的处置标准,提出分阶段处理意见。对违法占地项目的查处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对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意见分别报市规划局和市建委。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认定的查处意见,在规定期限

内完成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

四、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全市违法占地项目的查处工作

(一)市国土房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违法占地项目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对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违法占地项目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认定。

(二)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国土资源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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