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吸引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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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吸引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西高新发〔2009〕61号)
为适应建设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的需要,加大吸引聚集高层次人才力度,更好地为西安高新区加快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的需要,加大吸引聚集高层次人才力度,更好地为西安高新区加快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中的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国大陆籍者年薪15万元人民币以上,境外籍者年薪3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上年薪为工资性收入,不含股金分红);
(二)所在企业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及个人纳税关系在西安高新区;
(三)所在企业属于西安高新区扶持产业领域,具体指通讯、光伏、电子元器件、软件与服务外包、先进制造、生物医药、创新型服务及大型总部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四)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奖励内容及标准:
1、对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参照其本人当年度工资性收入(不含股金分红)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年薪200万元以上高层次人才(高级研发人员或高级职业经理人),因本人做出的巨大贡献,使所在企业实现跨跃式发展,并为当地做出重大经济贡献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高新区给予企业100万元特殊奖励,用于高层次人才本人的年薪补贴。针对同一高层次人才的特殊奖励不超过2次,且不重复享受个人所得税奖励。
3、其高中以下子女入学在高新区所属学校优先安排(不含插班生)。
(二)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初审:所在企业于每年一季度向高新区人才中心提交上年度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包括:《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表》(附表 1)、《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汇总表》(附表2)、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需要子女优先安排入学的,还需同时提交户口本复印件。
2、复核、审批: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奖励建议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
3、公示、兑现。对申报人公示无异议后,印发奖励决定,高新区财政局向企业(或奖励对象)拨付奖励补贴资金。需要优先安排子女就学的,由教育局协助办理。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寻访费补贴
(一)补贴标准:
管委会对高新区企业从市外寻访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寻访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支付人才寻访费用的50%,每人次补贴最高限额为5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人民币元。
(二)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初审。企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高新区人才中心提交上年度寻访高层次人才费用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资料包括:《高层次人才寻访费补贴申请表》(附表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人才寻访合同及付费发票、劳动合同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2、复核、审批。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补贴建议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
3、公示、兑现。对申报企业公示无异议后,印发补贴决定,高新区财政局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条人才中介机构房租补贴
(一)补贴标准:
管委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中介机构给予每年房租费用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1、具有合法资质,工商注册及税务关系在高新区且以人才寻访为主营业务的人才中介机构;
2、每年为高新区企业引进15名以上市外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初审。人才中介于每年第一季度向高新区人才中心提交上年度房租补贴材料进行初审。申报资料包括:《人才中介机构房租补贴申请表》(附表4)、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人才寻访合同、租房合同及发票、被寻访人劳动合同复印件;
2、复核、审批。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补贴建议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
3、公示、兑现。对人才中介机构公示无异议后,印发房租补贴决定,高新区财政局向人才机构拨付补贴资金。
第六条以上奖励及补贴不得超过企业对高新区的年度财力贡献。
第七条对于弄虚作假者,管委会有权取消企业、中介机构及个人奖励申报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补贴。
第八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西安高新区高端人才优惠政策的通知》(西高新发〔2008〕55号)同时废止。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如有变动,以当年发布的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