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2021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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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苏州商品房买卖合同

苏州商品房买卖合同

苏州商品房买卖合同篇一:2021版苏州商品房买卖合同(2021年12月1日实行)工商备案号: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苏房商X合同XXXXXXXXXXXX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二〇一四年印制特别告知一、本合同文本是示范文本,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适用于苏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

二、本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销售(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买受人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查阅。

三、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条款的形式进行调整。

四、商品房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本合同示范文本可在苏州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查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合同条款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必要时可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专业机构咨询。

合同签订并网上备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应该向房屋所属区域房产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五、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选定的内容显示“X X X X X X”或“〖X X X X X X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额应当公平对等。

六、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商品房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约前,应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了解。

七、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对本合同每份原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引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具体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

本文将对该解释中的关键点进行解析和分析。

二、主要内容1. 表示与承诺本次解释强调,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中的表示,与开发商或销售人员的承诺之间应被明确区分。

销售人员所作的表示并不必然等同于开发商或销售人员所做的承诺,双方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预售许可证在拿到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不能与购房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果已经签订,应该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3. 纠纷处理方式本文强调,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裁判合同条款,须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有不当之处。

如果裁判条款存在问题,应采取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4. 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存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购房人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购房人可以通过起诉、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并要求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5. 倒房问题在明示或暗示倒房情形下,开发商或销售人员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款项,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消费者的影响本次司法解释的发布,对消费者来说,是非常有益的。

在解释中,明确了开发商应该履行的义务,即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消费者在购房时会更有保障感。

同时,解释还对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开发商的管控。

这些规定,有利于消费者在购房活动中获得更多的法律保障。

四、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具体解释(三)》的出台,标志着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

相信在未来的社会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会得到更加合理的解决方式,让消费者在购房时更加放心、安全。

2024年商品房买卖附加协议细则

2024年商品房买卖附加协议细则

2024年商品房买卖附加协议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商品房基本情况1.1 商品房名称1.2 商品房位置1.3 商品房面积1.4 商品房户型1.5 商品房价格2. 买卖双方信息2.1 出卖人信息2.2 买受人信息3. 商品房交付及验收3.1 交付时间3.2 交付条件3.3 验收程序3.4 质量争议的处理4. 商品房装修及设施4.1 装修标准4.2 设施配置4.3 装修及设施的保修责任5. 付款方式及进度5.1 付款方式5.2 付款进度5.3 逾期付款的处理6. 产权过户及登记6.1 过户责任6.2 产权登记6.3 过户及登记的费用7. 物业管理7.1 物业管理公司7.2 物业管理费用7.3 物业管理争议的处理8.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变更条件8.2 解除条件8.3 变更及解除的程序9. 违约责任9.1 出卖人违约9.2 买受人违约9.3 违约赔偿金额的计算10. 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诉讼解决11.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11.1 生效条件11.2 终止条件11.3 解除条件12. 其他约定12.1 配套设施建设12.2 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12.3 相邻关系及共有部位的责任13. 合同的附件13.1 商品房买卖合同13.2 商品房装修标准及设施配置清单13.3 物业管理合同14. 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商品房基本情况1.1 商品房名称:花园1.2 商品房位置:位于市区街道1.3 商品房面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1.4 商品房户型:室厅卫1.5 商品房价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

2. 买卖双方信息2.1 出卖人信息:单位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市区街道联系人:联系电话:2.2 买受人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3. 商品房交付及验收3.1 交付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21版)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21版)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21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21版)(XX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和深圳市规范交易市场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在规范商品房预售、保证合同双方当事者当事人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房屋租赁管理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深圳市商业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XX版)进行了修订,经普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召开听证会,数易其稿,形成了《〈深圳市商业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XX版),现就启用第三版预售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圳市商业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XX版)自XX年3月15日起启用,XX版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停止使用。

二、自XX年3月15日起,凡经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核准预售的房地产,一律通过“一手房网上销售系统”签订XX版预售合同,并且使用统一印制的封皮,直接从售房者的机器打印《〈深圳市商业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XX版)文本。

三、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及市工商行政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房市加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监管,对利用违规合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商业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XX版)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事务局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商业地产买卖合同(预售)XX版合同编号: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事务局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别提示1.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买方可要求卖方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投资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职业资格证明文件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有关的等,并慎重审阅合同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

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应向法律相关人士咨询。

2.为体现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买卖双方可依照约定对本示范文本标杆条款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

买卖双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漠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场景详尽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2024

场景详尽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2024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出售其拥有的商品房,乙方愿意购买该商品房,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基本信息1.1房屋地质:____________________1.2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1.3房屋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1.4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1.5房屋权属:甲方保证该房屋为其合法所有,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法律限制。

二、交易价格与支付方式2.1交易价格: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2支付方式:(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50%作为首付款,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剩余的50%购房款,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应于房屋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甲方。

三、房屋交付3.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3.2交付标准:房屋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交付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施、电梯、消防设施等。

3.3甲方应在交付房屋时,向乙方提供房屋的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文件。

四、产权过户4.1甲方应在房屋交付之日起30日内,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4.2产权过户所需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五、违约责任5.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购房款的千分之一。

5.2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购房款的千分之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卖方):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证件号码:乙方(买方):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证件号码: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商业企业或个人,依法拥有销售商品房的权利。

2.乙方身份:商业企业或个人,依法拥有购买商品房的权利。

3.甲方权利:依法出售商品房,向乙方收取购房款,保证房屋所有权清晰。

4.乙方权利:依法购买商品房,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享有土地使用权。

5.甲方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出售符合国家建设标准、规范的商品房,并将房屋所有权及相关权证交付给乙方。

6.乙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价格支付购房款;合法使用商品房;维护商品房的完整和安全。

7.履行方式:甲方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及相关权证,乙方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

8.期限:甲方应在指定期限内交付房屋及相关权证,乙方应在指定期限内支付购房款。

9.违约责任:甲方应承担因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及相关权证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因为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购房款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房地产交易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双方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要求。

2.本合同如有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约定,以法律法规为准。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应履行如实披露房屋情况、认真验房等义务,乙方应履行如实面积、物业、质量等信息核实义务,以保障交易的诚实、公平。

2.甲方和乙方应就装修、配套设施等与交付有关的约定履行义务,以确保物业交接顺利。

3.甲方应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维修义务,乙方应承担因住房日常使用引起的合理维修义务,以维护商品房的完整性。

4.商业企业或个人在房地产交易中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协商公正原则,拒绝违法违规的营销行为。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及时按照约定履行或交付,确保合同的合法效力,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解读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解读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主要变化]1、旧版中的“土地使用权”改为新版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改为“载明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2、旧版中“土地规划用途”与“土地使用年限”移至新版中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

[分析]1、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行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此处将“土地使用权”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系响应《物权法》第十二章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以追求法律用语的精准,并为适用《物权法》解决相关纠纷提供援引可能。

2、旧版合同中把“土地规划用途”与“土地使用年限”作为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的内容,在逻辑上认为该部分内容仅涉及行政机关与开发企业之间的审批、许可、核准等行政法律关系,从而否定了买受人针对违反土地规划用途与土地使用年限的开发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可能性。

新版合同将“土地规划用途”与“土地使用年限”移至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则不仅肯定该部分内容仅涉及行政机关与开发企业之间的审批、许可、核准等行政法律关系,并且为买受人针对违反土地规划用途与土地使用年限的开发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通道。

[对策/建议]合法建设,如实填写。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预售许可证号为 ;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备案号为。

[主要变化]明确现售商品房的备案机关与备案号。

[分析]该部分内容存在办理顺序上矛盾。

通常的交易程序是:确定合同内容→签订合同→合同备案,在合同未签订之前如何知晓备案号码?新、旧版合同均约定出卖人承担合同备案义务,若此处先行填写的备案号码与实际备案号码不一致的,开发商可能面临一定程度的违约风险。

2024年期房屋买卖法律文件

2024年期房屋买卖法律文件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期房屋买卖法律文件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卖方主体及定义1.2 买方主体及定义1.3 房屋定义第二条:房屋基本信息2.1 房屋位置2.2 房屋面积2.3 房屋所有权证号2.4 房屋使用性质第三条:购房价格与支付方式3.1 购房价格3.2 支付方式3.3 定金支付3.4 首付款支付3.5 贷款办理3.6 尾款支付第四条:房屋交付与过户4.1 房屋交付时间4.2 房屋交付条件4.3 过户流程4.4 过户费用承担第五条:房屋质量及保修5.1 房屋质量保证5.2 保修范围与期限5.3 质量问题处理第六条: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卖方的权利与义务6.2 买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卖方违约责任7.2 买方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诉讼解决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条件9.2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失效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终止条件10.3 合同失效条件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1.1 户口迁移11.2 家具家电归属11.3 物业管理费结算11.4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附件12.1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2.2 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2.3 房屋现状照片12.4 其他重要文件第十三条:合同签订日期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卖方主体及定义1.2 买方主体及定义1.3 房屋定义房屋是指甲方拥有的,位于_______(具体地址)的,具有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的,用途为_______(房屋使用性质)的房产。

第二条:房屋基本信息2.1 房屋位置房屋位于_______(具体地址),该地址为_______(省/市/区/街道)。

2.2 房屋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下面是留学网为您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供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021年《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2021年《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 ___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___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xx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 ___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全文细则。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 ___ ___企业(以下统称为___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___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 ___管理法》和95年 ___《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 ___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 ___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商品房的销售 ___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 ___人就商品房___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 ___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惠州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惠州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惠州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买方):[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买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买方联系电话]乙方(卖方):[卖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卖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卖方联系电话]鉴于甲、乙双方就位于惠州市[地址]的商品房交易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商品房基本情况1. 房屋地址:[详细地址]。

2. 房屋类型:[房屋类型]。

3.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

4. 套内面积:[套内面积]。

5. 房屋结构:[房屋结构]。

6. 其他相关设施:[配套设施描述]。

二、商品房买卖的标的甲方同意购买,乙方同意出售上述房产,交易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购房金额汉字大写]圆整(¥[购房金额数字小写]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1. 签订合同时,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定金金额]元给乙方。

2. 甲方在合同签署后XX日内支付房款人民币[房款金额]元。

3. 剩余款项人民币[剩余房款金额],于办理房产过户后支付。

四、交付期限乙方应当在收到全额房款后的XX日内,将房屋钥匙及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交付给甲方。

甲方应当验收并签署验收单。

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则视为违约。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房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为总房价的XX%。

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乙方有权要求进一步赔偿。

2.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及权属证明等资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总房价的XX%。

若乙方逾期超过XX日仍未交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解除合同后,乙方应返还已收款项,并支付等额违约金。

六、产权登记与过户产权过户相关费用由双方按规定承担。

七、关于房屋质量与保修等条款双方可协商约定。

八、关于物业交接及相关费用承担等条款可详细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

GF-2014-0171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出卖人: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四年四月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其他事项- 3 -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 5 -专业术语解释1.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 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最高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1)

最高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1)

最⾼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 (2012年3⽉31⽇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第⼆条出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影响的,构成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式向买受⼈收受定⾦作为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原因未能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双⽅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的,出卖⼈应当将定⾦返还买受⼈。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效的,不予⽀持。

2024版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条合同成立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三条合同效力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合同变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依法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七条合同撤销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八条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条定金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定金应当在合同成立时支付。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第十二条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合同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2021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

2021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

2021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出卖人: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委托销售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国籍】【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______】,证号: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国籍】【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____】,证号: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_________】方式取得坐落于____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简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违约、权利义务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为了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相关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

第一款:商品房质量问题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购买的商品房在交付后一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修复、更换或退还房款。

1. 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商品房的结构安全存在问题;商品房的功能出现重大缺陷;商品房的主要设备存在故障;商品房的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2. 质量问题的赔偿方式:如果商品房属于可修复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承担修理费用;如果修复后问题仍然存在或无法修复,购房人有权要求更换房屋或者退还房款;如果购房人已经使用了该房屋,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使用费用。

第二款:商品房交付延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商品房交付延迟的处理办法。

1. 商品房交付延迟的认定: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房;开发商在交付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开发商无正当理由延长商品房的交付时间。

2. 购房人的权益保护:在商品房交付延迟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率,支付购房人的赔偿金;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因商品房交付延迟而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款:未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开发商未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的后果如下:1. 未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的认定条件:开发商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权证书;购房人无法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2. 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如果开发商无法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项;购房人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北京市最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5篇

北京市最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5篇

北京市最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5篇篇1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出卖人):[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乙方(买受人):[乙方姓名]联系地址:[乙方地址]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将位于北京市[具体地址]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该房屋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划指标等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购房价格及支付方式1. 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购房金额汉字大写]元整(¥[购房金额数字小写]元)。

2.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购房款:(1)合同签订后[时间]内支付定金人民币[定金金额汉字大写]元整(¥[定金金额数字小写]元)。

(2)在房屋交付前支付购房余款人民币[购房余款汉字大写]元整(¥[购房余款数字小写]元)。

第三条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1. 甲方应当在乙方支付全款后的[具体时间],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2. 甲方应当在房屋交付后的[具体时间段]内,协助乙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比例]作为违约金。

2.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协助乙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比例]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保修责任该房屋的保修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维修。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用、配套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等。

第七条合同解除和终止1. 若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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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2021
新版)
When concluding a contract, the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purpose should be determined.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contracts are also human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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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2021新版)
导语: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

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

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

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XX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XX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7号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
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
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
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
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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