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检定与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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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检定与校准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校验、检定与校准
校验是不统一的或者笼统的质量名词,即有检验或复验,又是在无法确定是检定和校准时使用,同时也兼顾了自检和内校的意思。
据一些文件资料中规定:在没有检定规程时,应由企业编写校验方法进行校验。它与检定和校准均有一定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它不具有法制性与校准相同,它在技术操作内容上又与检定有共性,一般可进行校准,也可以对其它有关性能进行规定的检验,并最终给出合格性的结论。
因此,在学术界上还没有统一的解释和说法时,这个是有歧义的术语,我们在口语或书面语上尽量不要与检定校准混淆,最好区别开。
检定:由法制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组织按照检定规程,通过实验,提供证明来确定测量器具的示值误差满足规定要求的活动。它是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
检定范围主要指《中华人民工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内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同时必须依据计量检定规程,必须给出计量器具合格与否的判定。
日常使用的计量器具有:长度(卡尺、千分尺、卷尺、直尺、百分表、塞尺、水平仪)、热学(温度计、热量计)、力学(砝码、天平、台秤、压力计、抗拉强度计、测力计)、电磁学(电压计、万用表、电流表)、时间频率器(秒表、计时器)、声学(听力计、声级计)、光学(白度计、色差计)、物理化学(电导仪、酸碱仪、分光光度计、色谱计)、标准物质(钢材、建材、化工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示值与对应的计量标准复现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校准范围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规定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标准依据优先选择国家校准规范,或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或相关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编制校准技术条件。
校准报告只提供校准数据,比对校准数据或误差范围或给出与其示值偏离数据或曲线等,却不出合格结论,企业应规定使用要求以判定其是否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日常使用有:湿度计(测湿仪)、测厚规、测厚仪及其它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等。
校准和检定的主要区别:
目的不同:校准—自行确定监视及测量装置量值是否准确。属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评定示值误差。
检定—对计量特性进行强制性的全面评定。属量值统一,检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属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
对象不同:校准—除强制检定之外的计量器具和测量装置。
检定—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基准器;计量标准器;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七类共59种。
依据不同:校准—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可采用国家统一规定,也可由组织自己制定。
检定—由国家授权的计量部门统一制定的检定规程。
性质不同: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
检定—具有强制性,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
周期不同:校准—由组织根据使用需要,自行确定,可以定期、不定期或使用前进行。
检定—按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检定周期实施。
方式不同:校准—可以自校、外校或自校与外校结合。
检定—只能在规定的检定部门或经法定授权具备资格的组织进行。
内容不同:校准——评定示值误差。
检定——对计量特性进行全面评定,包括评定量值误差。
结论不同:校准—不判定是否合格,只评定示值误差.发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检定—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并发给检定合格证书。
法律效力不同:校准——校准结论属没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检定——检定结论属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律依据。